山西亚美大宁能源有限公司井下电焊.doc
井下电焊\氧焊制度 针对我矿是具有瓦斯突出危险性矿井,为确保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的有关规定制订井下电焊、氧焊制度 1、当井下必须进行电焊、氧焊、喷灯焊接工作必须制订专门的安全措施,并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2、井下进行电焊、氧焊工作的地点必须选择在井下主要峒室、主要进风巷、井口房内,并且煤层中的主要进风巷、主要峒室要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 3、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监督。 4、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米的井巷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指定专人负责喷水,并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5、电焊、氧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并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后无瓦斯积存,方可进行作业。 6、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氧焊和喷灯焊接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7电焊、氧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一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8、在井下进行电焊、氧焊和喷灯焊接工作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内的一切工作。 9、井下进行电焊、氧焊、喷灯焊接的专门安全措施,由基层施工单位根据实际写出安全措施,主管部门负责人出具意见,维修部、通风部负责人审查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安全部指派专人监督执行。 10、安全措施所涉及到的每项工作要落实到具体人员,并在措施上签字,在整个电焊、氧焊和喷灯过程要各负其责,确保工作安全。 11、当本次电焊、氧焊、喷灯焊接进行完毕后,要向矿调度室汇报结束情况,并由调度室记录备案。 山西亚美大宁能源有限公司 2004-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