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环保管理制度汇编(修订).doc
煤矿环保管理制度汇编 . 煤矿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强化全体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有效地防治污染,提高环境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我矿水(煤泥水)、大气、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排放及处置,危险废物和化学危险品管理,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的环境评价、环境相关方、环境保护设施管理等要求,适用于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条 工程部负责全矿的环境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考核,各相关单位负责所辖环保项目的管理与实施。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 第四条 水污染防治主要是对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医院污水进行净化和消毒处理,煤泥水处理使之达到复用标准和排放标准。 第五条 生产部负责对矿井水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厂进行管理,处理后的水必须达到复用标准或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二级标准。 第六条 后勤部负责对各种下水管道进行管理,使各种污水必须进入相应的污水处理厂,不得外漏。 第七条 污水处理厂按规定填写有关运行日志,工程部负责对污水处理进行日常监测分析,填写监测日志,建立监测档案。工程部每月对污水进行一次监测,并保存水质分析报告。如分析结果出现异常,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原因分析,并制定整改办法。 第八条 所有污水处理设施不得随意停运,如因特殊原因确须停运时,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停运。 第九条 选煤厂负责对洗煤用水进行管理,坚持闭路循环,任何情况下不得外排。 第十条 工程部、生产部、选煤厂、后勤部要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水污染的防治。 第十一条 每发现漏排或未进行处理,罚责任单位200元/次,罚相关责任人100元;市环保局监测结果每一项超标,罚责任单位100元,罚相关责任人50元。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 第十二条 大气污染防治,主要是对锅炉烟尘排放、煤尘的控制、汽车尾气排放、煤矸石自燃、饮食业油烟、运输扬尘等的防治。 第十三条 工程部负责对全矿所有锅炉进行登记,对正在使用的锅炉状态进行管理,尽量避免新建和使用燃煤锅炉。 第十四条 矿属所有锅炉要尽量用瓦斯气,以降低SO2的排放。 第十五条 工程部每年要对矿属所有锅炉烟尘进行检测,如烟尘检测结果超标,要立即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及时进行整改治理。 第十六条 有车辆的单位,要加强汽车尾气的排放管理,使之达到排放标准。 第十七条 行政部要配合上级环保部门定期对汽车尾气排放进行年检,不到标准的不得上路。 第十八条 选煤厂根据需要对贮煤场进行洒水,保持湿度,煤山周围要有隔离围墙,防止煤尘散失飞扬。洗选过程中的除尘设施要保持完好运行。 第十九条 地面部和工程部地面组应督促各施工单位在装卸、运输、施工过程中应尽量采取降低粉尘飞扬的措施,减少粉尘排放。 第二十条 自助餐厅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减少大气污染。 第二十一条 工程部环保人员每季对矿区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并保存大气监测报告。 第二十二条 行政部要制定矿区绿化规划,逐步在空地、路旁植树造林、栽花种草,做到黄土不外露,减少尘土飞扬,净化矿区环境。 第二十三条 矿区及生活区空气质量、锅炉废气、汽车尾气、饮食业油烟排放执行国家相应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 每发现锅炉烟尘超标,罚责任单位200元;汽车尾气、饮食业油烟排放超标,罚责任单位50元。 第四章 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 噪声污染防治,主要是对生产过程产生的各类噪声进行防治,如设备噪声、建筑施工噪声、运输噪声等,使噪声得到有效地控制。 第二十六条 设备应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原有高噪声设备要逐步进行治理,使之尽可能影响范围较小。生产设备安装选址应尽可能远离生活区和村庄。 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如在生活区或距生活区较近时,夜晚十点后至临晨六点前尽量不要施工,以免影响职工休息。 第二十八条 生产部、洗煤厂、瓦斯电站、抽放泵站、风机房分别对其噪声超标的设备,负责治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车辆管理,保持技术性能良好,减少噪声产生。 第三十条 工程部环保组每季对各类噪声进行监测,并保存监测报告。 第三十一条 设备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厂界噪声的排放执行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二条 产生噪声设备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500。 第五章 固体废弃物的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条 固体废弃物是指生产中产生的煤矸石、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 第三十四条 工程部负责全矿固体废弃物排放的监督、检查、考核;根据协议煤矸石的排放和排矸场的管理由大宁村委负责,工程部应根据环保要求编制排矸规划、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行政部负责生活垃圾的收集并运至排矸场,由大宁村委负责卫生填埋;采供部负责可回收的固体废物(如金属、废包装材料、废旧坑木等)的回收处置。 第三十五条 排矸场的管理排矸场应采取措施,防治污染地下水源,要设防洪坝防止洪水冲跨排矸场。应制定防止矸石自燃措施,矸石排放达到设计要求时要覆土压实。 第三十六条 工程部要对排矸场制定矸山覆土绿化规划,对覆土绿化工作要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大宁村委应定期向工程部汇报煤矸石和垃圾处置情况,工程部派人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 不在指定地点倾倒固体废物,罚责任单位400输垃圾时,沿路撒落垃圾一处罚责任单位或相关责任人20元。 第六章 危险废物和化学危险品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危险废物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固体废物;化学危险物品是指GB13690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规定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气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放射性物品等。 第四十条 职责划分 (一)工程部环保组负责对危险废物、化学危险品的处置及放射性物品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医务室应建立放射性物品台帐。 (二)医务室负责医用垃圾的收集和处置,并对放射性药品及射线装置进行管理。 (三)采供部负责危险废物的收集、标识、存放、处置;负责化学危险品、油品的采购、装卸、检验、贮存、发放过程的管理。 (四)选煤厂负责灰份仪、核子称装置的放射源的管理。 (五)各相关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危险废物和化学危险品管理制度,并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必须以不产生二次污染、不危害人体健康、不影响生态环境为原则并遵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同时做好处置情况记录。 第四十二条 化学危险品的采购、运输、装卸、验收、贮存、发放,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 第四十三条 化学危险品的使用 (一)不同种类的化学危险品有不同的使用环境要求,各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以符合环境要求。使用岗位应有相应化学危险物品安全性能表(MSDS表),并报总工办备案。 (二)操作人员必须使用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严禁违规操作。 (三)各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要求对化学危险品进行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条 化学危险品及存放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要按国家相关的法规进行处置,以防止污染环境和危害人体健康。 第四十五条 对放射源申请办理注销,应持卫生部门出具的废源入库证明或原放射源供应单位出具的回收证明,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许可证,同时向总工程师汇报,更正放射物品台帐。 第四十六条 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无相应管理制度罚责任单位50元; 未建立台帐及MSDS表,罚责任单位50元;不执行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罚责任单位100元;执行不到位罚责任单位20元。 第七章 土地复垦和水土保持 第四十七条 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活动中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恢复土地的生产条件。水土保持是指因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四十八条 工程部负责井田范围内水土流失的勘测及土地复垦的管理工作,并对土地复垦进行验收。 第四十九条 土地塌陷复垦 (一)工程部相关人员要逐年对井田范围的土地塌陷情况进行调查,绘制相应的地形图。 (二)工程部专业工程师配合外联部联系塌陷区的村委会对塌陷区进行现场勘测,确定塌陷土地的类型、范围、面积、程度等,并按土地复垦规定编制复垦设计。 (三)对塌陷程度不大,影响范围较小的,支付业主复垦费,由业主自行复垦,对塌陷程度大,影响范围广的,依据设计方案进行复垦。不管利用何种复垦形式都要确定工作量,并以合同方式进行。 (四)土地复垦工程结束后,由工程部配合公司有关部门按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第五十条 水土保持 (一)新建项目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经水利部门批准。水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必须执行“三同时”制度。 (二)生产部对水土流失情况进行勘测,每年末将勘测情况报工程部。 (三)在建工程要根据水土保持方案要求,组织施工。 (四)工程部负责水土保持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完工后组织验收。 第五十一条 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单位,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500元。 第八章 新建项目的环境管理 第五十二条 外联部负责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对新建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篇章审批。施工过程中由工程部负责监督检查,项目竣工后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五十三条 新建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阶段,要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区的环境状况等情况,做出相应的环境影响报告,确定项目选址的合理性,并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五十四条 新建项目的设计,必须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对环保项目同时进行设计。 第五十五条 新建项目的施工,必须严格按设计进行,如环保设施、设备、材料必须变更时,必须经原环保篇章批准部门审批。 第五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工程部要联系上级环保部门对环保项目同时进行验收,没有通过环保验收的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私自变更环境保护设计工艺,总工办有权令其停止施工,并处100元罚款,更正后方可施工。 第九章 环保设施管理 第五十八条 环保设施指污水处理设施、医院消毒设施、锅炉除尘设施、噪声治理设施及其配套的设备等。 第五十九条 地面运行工区负责对污水处理设施、锅炉除尘设施的管理;产生噪声的单位负责对噪声治理设施的管理;工程部负责对环保设施的监督检查与考核,负责组织对环保设施工程的验收。 第六十条 环保设施的设计应优先选用工艺先进,技术成熟,能耗低,符合企业实际需求的设施、设备。环保设施使用单位应建立环保设施台帐,填写设施运行记录,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十一条 环保设施必须与产生污染的相应设施同时运转;环保设施需停用、更新、拆除的,使用单位必须报工程部批准,并按时保养,保持设施的完好率。 第六十二条 环保设施未经许可停用的,罚责任单位300-500元;设施运行记录填写不规范,罚责任单位20元;设施未保持完好,罚责任单位50元。 第十章 环境相关方的管理 第六十四条 相关方指向我矿提供产品、材料、设备、配件的供方;修理方;来我矿参观、考察、学习的外来人员;在我矿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顾客等。 第六十五条 有关单位在与供方、修理方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中说明应向我矿提供具有环保性能的产品、材料、配件;对于有污染隐患的材料、配件应进行回收。 第六十六条 内控科在进行合同审计时,应对合同中的环境管理规定方面进行审计。不能满足我矿环境管理规定的产品、材料、配件不准进矿,对于已进矿产品、材料、配件要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合同中未提出我矿环境管理的要求,罚责任单位100元;不按合同规定执行,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十一章 其它 第六十八条 环境管理扣款计入矿环境管理专项基金。对于在我矿环境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要进行奖励。 大宁煤矿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总 则 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保护和改善生产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 为防治我矿在煤炭开采、储、运、加工利用过程中及居民生活中带来的环境污染。创建清洁、优美、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上级有关法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一、 矿环境保护委员会 主 任总经理 常务副主任总工程师 副主任其他副矿级领导 成 员各单位负责人 矿设环保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程部,作为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全矿环境保护日常工作。 二、 下列单位设环保小组 选煤厂、地面部、后勤服务中心、维修部、机电队应设立环保小组,各小组应由2人组成,设组长和管理统计员。以上机构人员名单须报总工办备案。 环境保护机构职责 一、 公司环境保护委员会(简称环委会)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 2.领导全矿环境保护工作,将环保工作纳入企业管理之中。组织编制矿环保长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制定矿环保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 3.完成矿长环保目标责任书各项内容。 4.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公司环保工作会议,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5.组织环保重点科研攻关,推广使用无污染、少污染的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 二、 工程部 1.在公司环保委员会领导下,依据矿环保管理制度。负责对全矿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的管理、监督、检查、协调、考核、奖惩。 2.组织实施本矿环保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按时汇总填报各类统计报表。 3.参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的审查及竣工验收。 4.深入基层调查了解、掌握本矿环保工作现状,做好环保设施建档工作,配合监测站做好环境监测工作。 5.广泛宣传提高全矿环保意识。 6.积极支持、指导各单位在环保方面的技术革新及技术改造工作。 三、 环保小组 1.各单位环保小组根据矿环保管理制度、环保目标责任书要求,作好环保工作的分解落实,将环保工作纳入生产经营管理之中,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 2.负责本系统的环保计划、管理、监督、考核工作。 3.负责环保设施(设备)运转率达95以上,完好率达90以上。 4.各种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5.按质、按量、按时填报统计报表。 6.适时召开环保专业会议,找出存在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 环境目标管理 1.公司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由基建办负责。 2.选煤水必须实行闭路循环,不得向外排放煤泥水,由选煤厂负责。 3.矿区供暖、供热燃气锅炉烟尘排放浓度不超过50 mg/标立方米,二氧化碳排放浓度不超过100mg/标立方米;由机电队负责。 4.地面所有生产单位厂界噪声白天应小于65分贝,晚上应小于55分贝,超标应限期治理,由设施所属单位负责。 5.生活垃圾要在定点处置,不得随意扬散、流失造成污染。排放污水的渠道,管路应保持畅通,盖板完整,无溢流,全部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搞好矿区绿化、美化工作,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 6.医院污水、生活污水、矿井水应全部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和复用标准。污泥处理应排至矸石场处置。由地面部负责。排放标准见附表。 生活污水厂化验项目及水质标准 项 目 化 验 频 率 水质标准(mg/L) PH 1次/日 6.5-8.5 SS 1次/日 20 动植物油 1次/日 3 COD 1次/日 50 BOD5 1次/日 15 矿井水厂化验项目及水质标准 项 目 化 验 频 率 水质标准(mg/L) PH 1次/日 6.5-8.5 SS 1次/日 20 石油类 1次/日 3 医院化验项目及水质标准 项 目 化 验 频 率 水质标准(mg/L) 余氯 1次/日 0.5 粪大肠菌群数 1次/日 1000个/L 煤矸石应固定场所处置,要落实好防自燃、防扬尘、防流失措施,逐年覆土造田;由调度室负责。 1.污染治理费用,由更新改造资金、企业利润留成、自筹资金及贷款多种渠道解决。计划、财务科应做好环保工程资金、材料的安排使用。 2.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应立即采取措施。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应立即通知总工办,总工办应会同有关部门赶赴现场调查处理。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 1.本制度所称防治设施是指为防治污染而建设的各种处理、净化、控制和综合利用污染物及防治其它公害的设施。如煤泥水闭路循环设施、防尘设施、降噪设施、污水处理设施、锅炉房除尘降噪设施、矸石固体废物、垃圾处置及综合利用设施等。 2.凡拥有环保设施的单位,必须将环保设施的管理纳入本单位管理体系。主要行政领导对环保设施的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制定考核指标,严格考核。做到环保设施有专人操作、管理、维护。 3.建立环保设施运行日志和记录台帐,填报环保设施登记表。每月向总工办报送“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表”。 4.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产生污染的相应设施,同时运转、同时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运转率不低于90、设施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5)。严禁任何时候“偷排”和“漏排”污染物。 5.未经公司环保委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保设施。需暂停、拆除、更新改造的防治设施,应向工程部提出申请,工程部向公司环境保护委员会报告后,并向市环保部门申报,写明理由,市环保部门一个月内不批复时,视为同意,使用单位方可实施。防治设施在更新、检修、处理故障完毕后,应通知工程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6.环保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转、应立即采取措施排除故障,并在一小时内向工程部报告情况,填报环保设施停运表。工程部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7.拥有环保设施单位应积极配合完成监测工作,负责按总工办下达的时间,准备好测试条件。 监督 检查 考核 1.工程部是对全矿环境保护实行统一管理监督部门。被检查单位应积极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妨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2.每季度由工程部负责,组织一次有关单位人员参加的全矿环保检查评比,主要检查项目环保责任书、环保目标落实情况、环保设施运转率、污染物排放达标率。 3.除定期检查外,工程部每月要不定期抽查,对检查出的问题按管理制度考核,填写“三定表”,限期完成。 4.各专业环保小组每月要对所分管环保工作进行检查。 5.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或个人,任何人有权举报,工程部应会同有关部门追查处理。 统计报表管理 1.每月3日前各有关单位,应将上月环保统计报表报工程部。报表要有制表人签字,主管领导审批签章,并加盖公章。 2.填写报表时,一律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要求概念明确,字迹工整,数据准确(无特殊注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并附必要的分析说明。 3.报表应以实测数据为依据,原始记录要规范、齐全;不得谎报、错报、漏报。 4.每月5日前工程部负责汇总全矿情况公司环保委。 奖 惩 一、 奖金来源 上级对公司专项奖励资金和各项环保检查罚款,作为环保奖励资金。 二、 奖励依据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矿环委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1.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2.在防治污染工作中进行革新、改造、效益显著的。 3.较好地完成了环保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工作。 4.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采纳后取得实效的。 三、 处罚 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不同情节给予处罚。 1.未按时参加环保会议和检查工作罚款10元,无故不到罚款50元。 2.环保设施(设备)运转率低于95,完好率低于90,每降低一个百分点,罚责任单位100元。运转记录、化验记录未按规定填写,乱写乱画,发现一处罚款10元。 3.未经工程部同意,擅自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500元。 4.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任单位,每推迟一天罚款100元。 5.防治污染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入使用,每滞后一个月罚基建办200元。 6.发现选煤厂煤泥水超标外排一次罚款400元,并按上级环保部门罚款数额的20,对选煤厂进行处罚。 7.锅炉烟尘超标排放,按上级环保部门罚款数额的20,对地面运行工区进行处罚。 8.矿区内各种污水管道外溢,未进污水厂处理,发现一处罚后勤服务中心50元,并限期治理。 9.未经允许擅自向排矸场以外排放煤矸石、建筑垃圾,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400元。 10.地面运行工区管辖的生活污水处理站、矿井水处理厂,医院管辖的医院污水处理站出现下列情况,给予处罚 1) 污水未按工序处理直接进入蓄水池或外排,罚款200元/次。 2) 处理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每项罚款50元。 3) 污泥未经处理,擅自外排罚款200元/次。 4) 污水治理设施出现故障,一小时内未向总工办汇报,罚款100元。 5) 医院污水未按规定加药消毒,发现一次罚款50元。 6) 运行情况报表不按时上报、弄虚作假、谎报数据,发现一次,罚款20元。 7) 因污水处理不合格造成上级环保部门罚款,按上级环保部门罚款数额的20对地面运行工区进行处罚。 8) 化验工作未按规程操作、错报、谎报数据,查出一次罚款10元。 11.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由总工办组织有关部门追查事故责任。 矿区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为确保矿区环境保护管理责任的落实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运行,实现公司环保目标,特制定本规定。 一、 职责划分 1. 生产部负责井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对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负责地面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 2. 洗煤厂负责矿井水的处理,负责矿井水处理设备、设施的有效运行。 3. 生产部调度室负责煤矸石运输、处理的统一协调、指挥,并负责矸石场的日常管理。 4. 后勤部负责煤矸石的车辆运输工作,按规定进行排放。 5. 各单位负责本卫生区的环境卫生工作,生活垃圾按规定集中、定点堆放。 6. 生产部地面队负责生活水的处理和采暖锅炉污染物排放的日常管理工作和生活垃圾的日常清运、排放、处置。 二、 管理要求 1. 地面部、矿区及有污染防治设施的单位要设专职或兼职环保员,上述单位正职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 拥有污染防治设施和单位(矿井水、生活水处理),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管理制度,层层落实责任,、严格按规程操作,确保环保设备、设施的正常、有效运行。并做好有关记录、环保报表的上报和档案的管理,确保达标排放。 3. 采暖锅炉要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做好除尘土、排渣设施的管理,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严禁烟尘超标排放。炉渣的清理排放按制度要求清运、处置。 4. 生产部要制定矸石排放及排矸场管理制度,矸石排放符合逐层排放、逐层黄土覆盖的要求,禁止矸石污染环境。 5. 环境卫生管理 各单位要按矿区卫生责任区划分范围逐日清扫卫生责任区,确保矿区环境清洁、卫生。生活垃圾要定点存放,逐日清运,按规定定点填埋处理。 6. 环保设施因故停运,要按规定程序上报公司环保部门,并采取有 效措施进行处理,防止污染环境,严禁发生严重污染事故。 三、 考核 1. 环境保护日常管理考核按环境保护日常管理考核标准执行。 2. 环境卫生考核按公司地面现场管理考核标准执行 3. 煤矸石、生活垃圾、炉渣排放按有关制度规定考核。 4. 其它有关涉及环保工作的事项按相关制度规定考核。 5. 上述考核结果纳入单位、部门考核,与工资总额挂钩。 四、 其它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水土保持和土地复垦管理制度 为了保护和改善矿区生态环境,搞好水土保持和土地复垦工作,制定本管理制度。 成立亚美大宁公司土地复垦领导组。 主任 魏梦德 副主任李丰亮 成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1、 设立土地复垦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指挥中心。 2、 严格按环保篇章及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落实各项治理措施。 3、 制订土地复垦工作计划,依据矿井计划安排及井下开采工作面开采情况,对受影响的土地进行采取调查土地使用现状,并登记造册,结合地表移动变形预测和时间对土地破坏影响数量,制定复垦计划。 4、 责对破坏土地的预算、登记、土地损失补偿费支付,复垦后移交手续,征用土地的有关手续。 5、 根据塌陷程度,针对性的取得综合治理措施,填堵裂缝,平整土地,采取植物种被工程护坡措施治理塌方,滑坡,必须对进行打桩。 6、 按排矸场管理办法的规定,煤矸石自下而上分层压实,黄土隔离覆土造田,恢复植被。 7、 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对矿区进行绿化,加强管理,建设绿色环保型矿山。 大宁煤矿排矿场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我矿排矸场的管理,把矸石和煤泥排放纳入科学的管理轨道,杜绝矸石污染环境,建设环保型绿色矿山,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促进我矿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山西亚美能源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相关技术要求,结合我矿排矸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大宁煤矿排矸场管理办法。 一、总则 1、把矸石治理纳入正常的生产管理,使其成为矿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2、排放矸石严格遵循“从下向上、分层排放、逐层压实、周边覆盖、边坡放缓(不超过45度)”的原则,进行科学、规范排放,削坡建阶,平台整治,必要时修建拦碴坝,并达到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防自燃的“四防”要求,减少污染。 3、为把矸山治理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有效治理矸石,矿成立矸石治理领导小组 组 长海德龙 副组长苗安土 魏梦德 毕德胜 成 员许传中 李丰亮 张完润 大宁村书记 行政经理 保安经理 调度主任 财务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矸石治理办公室。矸石治理办公室设在工程部。 办公室主任李丰亮 成 员王进军 路 波 安全、调度、行政、大宁村、财务、洗煤厂相关人员 二、职责 1、工程部 (1)负责制定排矸场的总体规划方案、关系协调、监督检查、问题整改和复查工作。 (2)负责排矸场火险事件和其它事件的协调、防治措施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工程量、工作量的核实。 (3)负责排矸场覆土方案的制定,并监督相关单位实施,覆土后,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 (4)负责排矸场的土地复垦工程及工程预算; (5)负责排矸场火险事件的处理及工程量预算; (6)负责制定复垦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 (7)参与复垦工程的现场检查、验收; (8)负责排矸场环境监测工作,包括粉尘、大气及排水取样化验和日常监测。 2、生产调度室 (1)参与排矸场的总体规划和覆土后的验收; (2)负责特殊情况、排矸等事宜的指挥协调。 3、安全部 (1)组织排矸场的日常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2)组织监督安全问题的整改和落实情况。 (3)组织排矸场火险事件和其它事件的调查,危险评估和灾害处理,负责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核。 4、大宁村委 (1)执行矿方对排矸场的总体规划,负责排矸场的日常管理; (2)参与排矸场火险事件和其它事件的处理; (3)参与排矸场总体规划的制定; (4)负责组织协调固体废弃物按规定运输、排放,不得随意随地乱排固体废弃物。 (5)负责排矸场内各种固体废弃物(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装车站清理车皮垃圾)的平整工作。 (6)按总体规划及实施方案及时进行矸石场覆土、复垦和排矸场地和边坡的绿化工作。 (7)负责雨季时降水的疏排工作。 5、行政部 (1)负责生活垃圾按规定运输、排放; (2)负责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的有序排放。 6、财务部 (1)负责安排复垦土地的费用及矸石场地整治费用。 (2)负责排矸场火险事件和其它事件的成本核算。 三、排矸场煤矸石排放技术要求 1、矸石应分层排放,逐层压实 。排矸厚度达12米时,其上铺200~300mm厚的黄土;并尽可能将其碾压密实。矸石排放到设计规划的标高时,最上层应铺10001500mm厚的黄土,周边设置排水沟,严禁自然排水。 2、排矸场周围所有的边坡应封闭压实后,覆盖1500~2000mm厚的黄土,并进行植草绿化,防止边坡滑移裂缝。 3、排矸车辆倒矸时,要及时摊开,严禁成堆倾倒。 4、矸石的上部的覆土工作必须及时,裸露堆放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5个月。 5、在矸石治理中为防止雨水大量的渗入排矸场内部,要设置排水沟,保证不游的洪水能够顺畅排放,防止矸石溃坝和形成泥石流。 6、排矸场内严禁矸石、煤泥、生活垃圾混合排放。 7、排矸场内严禁明火,冬季严禁点火取暖。 四、排矸场的管理 1、工程部负责对排矸场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确保矸石全部排入排矸场内,并严格按煤矸石排放技术要求进行。 2、大宁村委按总体规划和煤矸石排放技术措施管理排矸场,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发现着火时,及时向矿调度室和工程部报告排矸场火险情况,建立排矸档案,做好记录。 3、在用排矸场因故不能排矸时,大宁村委应首先通知调度室,调度室应及时与工程部联系,工程部根据现场情况,作出排矸安排,并告知调度室和有关领导。 五、排矸场火险事件管理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向调度室和工程部报告排矸场火险情况。 2、调度室接到火情报告后,应汇报有关领导并通知工程部、安全部。 3、由调度室组织工程部和安全部有关人员立即到现场勘察,制定具体灭火方案,经领导批准后,由大宁村委组织实施灭火。 六、考核与处罚 1、排矸场的管理和考核作为相关单位绩效考核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在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于适当的奖励。 2、大宁村委作为大宁煤矿固体废弃物的运输、排放、矸石场的建设、日常管理和覆土、复垦的总承包单位,应接受矿方有关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3、安全部在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中查出的问题,大宁村委应积极响应,安排处理,发现未予以落实的每发现一次扣补偿款500元。 4、工程部发现的问题和安排的整改意见大宁村委要积极组织落实,若发现固意拖延或执行不力时,每发现一次扣补偿款500元。 5、大宁村委不按煤矸石排放要求擅自在矸场随意排放固体废弃物,每发现一车次,罚负责人100元。 6、凡往排矸场排放固体废弃物的车辆,必须有防止飞扬洒漏固体废弃物的措施,发现飞扬洒漏应及时清理,不做清理的,每发现一车次,罚负责人100元。 7、因为排矸场管理不善,造成排矸场秩序混乱,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8、对排矸场发现火险事件,隐瞒不报或无故拖延,对处理措施执行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追查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处罚单位500~1000元/次。 9、对矸石场排洪措施执行不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追查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处罚单位500~1000元/次。 10、若矸石场管理到位、措施得力,严格按煤矸石处理技术规范执行的,对相关人员奖励1000元/年,相关单位10000元/年。 七、其他 1、今后凡在排矸场从事建筑、施工、临时住户、筛矸等活动,主管单位须向大宁煤矿工程部写出书面申请,由大宁煤矿工程部按照总体规划具体安排。 2、本规定解释权归大宁煤矿工程部。 排矸场安全技术措施 为了规范排矸场的管理,杜绝矸石污染环境,建设环保型绿色矿山,确保排场日常运作安全,特制定排矸场安全技术措施。 一、总体原则 1、根据山西亚美大宁能源有限公司和大宁村委签订的排矸填沟造地协议,矸石的运输、排矸场管理、填沟造地和表面黄土覆盖、安全管理等均由大宁村委自行负责管理,填沟造地需要符合环保部门的要求。 2、山西亚美大宁能源有限公司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有权利和义务向大宁村委提出排矸场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地方和安全隐患,大宁村委应立即整改和落实。排矸场现场管理人员应服从山西亚美能源有限公司的指挥并定期汇报工作。 3、排放矸石严格遵循“从下向上、分层排放、逐层压实、周边覆盖、边坡放缓(不超过45度)”的原则,进行科学、规范排放,削坡建阶,平台整治,并达到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防自燃的“四防”要求,减少污染。 二、运输 1、对排矸路线应经常进行检查和维护,存在危险的地方应设立警示标志,并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整修。 2、所有参与运输矸石的车辆应通过交通部门的年检,驾驶员应持有交通部门颁发的执照。 3、其它车辆进入排矸场需要经过大宁村委的许可并严格执行排矸场各项管理制度。 4、所有进入排矸场的各种车辆应遵守交通规则和排矸场现场管理人员的调度和指挥,对拒不服从调度、无序停放、违章行驶的车辆应立即逐出,并进行适当的处罚。 5、所有参与矸石运输的车辆均应具有防扬散、防渗漏措施,达不到要求的应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取消其运输矸石的资格。 三、排矸场煤矸石排放 1、矸石应分层排放,逐层压实 。排矸厚度达12米时,其上铺200~300mm厚的黄土;并尽可能将其碾压密实。矸石排放到设计规划的标高时,最上层应铺1000~1500mm厚的黄土,周边设置排水沟,严禁自然排水。 2、排矸场周围所有的边坡应封闭压实后,覆盖1500~2000mm厚的黄土,并进行植草绿化,防止边坡滑移裂缝。 3、排矸车辆倒矸时,要及时摊开,严禁成堆倾倒;排矸车辆严禁靠近未经压实的边坡直接倒矸;排矸车辆倒矸时,车辆周围不允许有人靠近,车辆下部及边坡上严禁捡煤。 4、矸石的上部的覆土工作必须及时,裸露堆放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5个月。 5、在矸石治理中为防止雨水大量的渗入排矸场内部,要设置排水沟,保证上游的洪水能够顺畅排放,防止矸石溃坝和形成泥石流,严禁矸石排放堵塞已设置的排水沟。 6、排矸场内严禁矸石、煤泥、生活垃圾混合排放。 7、排矸场内严禁明火,冬季严禁点火取暖。 四、火灾预防 1、大宁村委、排矸场现场管理人员及参与运输、平整、压实、覆土等工作人员应牢固树立防治火灾的观念,严禁思想麻痹大意。公司应组织一些已发生的矸石山火灾事故的案例对现场人员进行宣传教育。 2、排矸场管理应严格执行上述技术规范和有关环保要求,裸露的矸石及时推平、压实、覆土,严禁明火并于显耀的地方设置标识。 3、排矸场应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建立火灾应急汇报制度,发现着火时,及时向矿调度室和工程部详细报告排矸场火险情况,建立排矸档案,做好记录。 4、排矸场应规范储存一定数量的黄土,设置消防水源,已备发生火灾时应急使用,该设施需要安排专人负责。 五、水灾预防 1、大宁村委、排矸场现场管理人员及参与运输、平整、压实、覆土等工作人员应牢固树立防治水灾的观念,严禁思想麻痹大意。公司应组织一些已发生的矸石山水灾事故的案例对现场人员进行宣传教育。 2、排矸场管理应严格执行上述技术规范和有关环保要求,保证排矸场排水沟的畅通,并于排矸场内必要位置挖掘防洪沟,防止雨季时山洪泄入排矸场内。 3、排矸场应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建立水灾应急汇报制度,雨季时应及时向矿调度室和工程部详细报告排矸场内排水情况,建立排矸档案,做好记录。 4、雨季时排矸场下游位置严禁有人员和车辆活动。 六、场内工程施工 1、凡在排矸场内从事建筑、施工、临时住户、筛矸等活动,相关人员和单位须经大宁村委同意并向亚美大宁能源有限公司工程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工程部签字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