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安全费维简费管理办法.doc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批转市财政局市煤炭工业局市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关于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 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筒费 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晋城分公司,市乡镇煤炭运销公司 为促进我市地方煤矿持续、稳定、安全、健康发展,增强煤炭企业发展后劲,根据省财政厅、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和的通知晋财建[2004]32O号精神,建立煤炭生产企业单独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同时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现将市财政局、市煤炭工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2、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二OO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市财政局市煤炭工业局 市安监局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我市境内所有地方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制度。为加强对安全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 企业按照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费用 一地方煤炭企业吨煤15元; 二外市在晋城开办煤矿,比照地方煤炭企业,吨煤15元。 第四条 所有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均须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确需变动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从下一年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地方煤炭企业和外市在晋城开办煤矿提取的安全费用,矿留13元/吨,按照本文第七条规定的范围使用;市煤炭工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集中2元/吨,其中,上交省煤炭工业局O.3元/吨;市,县市、区两级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留0.85元/吨。市留用部分专门用于瓦斯监控信息网络的运行维护、更新支出和人员经费;煤矿安全救护、装备、通信费用和人员工资及必要经费;安全纠察队所需经费;煤矿安全整顿、矿井关闭、驻矿安监员经费等。县市、区留用部分专门用于瓦斯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更新支出和人员经费;安全纠察队经费;救护通信、煤矿安全整顿、矿井关闭、驻矿安监员经费等。 市,县市、区两级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集中的安全费用必须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收入缴入同级安全费用收缴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办理。 第六条 安全费用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安排使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七条 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 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三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四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五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六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七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八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九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十煤矿安全救护、安全纠察、救护装备和救护通讯、煤矿安全整顿经费及煤矿瓦斯监控信息网络支出; 十一采煤方法改革支出; 十二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八条 安全费用集中办法 一 安全费用的集中委托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晋城分公司和市乡镇煤炭运销公司负责对所有经铁路、公路销售的煤炭按吨按标准足额代收代扣。未经上述两公司收取安全费用的煤炭由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集中收缴。 二 市煤炭工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与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晋城分公司、市乡镇煤炭运销公司签订安全费用年度 代收代扣协议。市煤炭工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与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晋城分公司、市乡镇煤炭运销公司按月结算,月度终了3O日内足额转入市安全费用收缴专户。未经上述两公司收取安全费用的煤炭,按照2元/吨的集中标准,留县市、区1元/吨,上交省O.3元/吨,上交市O.7元/吨。上交省、市的部分由市煤炭工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季度终了3O日内与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接结算,并上交市安全费用收缴专户。 三 市集中各县市、区上交的安全费用直接转入市安全费用收缴专户晋城市财政局基建投资科 四 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晋城分公司、市乡镇煤炭运销公司要周密安排,高度重视,视同收缴煤炭能源基金一样,同开同收,总量一致,与年终上缴煤炭能源基金和发运总量相同考核。 五 市煤炭工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与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晋城分公司、市乡镇煤炭运销公司实际结算金额,分别计算出各县市、区应返还金额,由市安全费用收缴专户直接拨付各县市、区安全费用收缴专户。对县市、区实行一季一返,季度终了3O日内返还到各县市、区。 六 市煤炭工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晋城分公司、市乡镇煤炭运销公司依据代收代扣数额提取5‰手续费,其中3‰返还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晋城分公司、市乡镇煤炭运销公司,2‰留作市煤炭工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征收业务、票据等经费。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集中收缴部分的手续费提取比例由各县市、区财政局、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行确定。手续费主要用于各级负责收取部门的业务、票据等支出,以及有关人员的奖金、福利等支出,免征各种税费。 七 安全费用的收取使用财政统一票据,其中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晋城分公司、市乡镇煤炭运销公司到市煤炭工业局、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月领取,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所需票据由各县市、区财政局发放。 第九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第十条 有关安全费用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并相应增设“安全费用”科目。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按月报送有关安全费用的会计报表。 第十二条 企业要切实加强安全费用提取的使用管理。应制定年度使用计划,并纳入企业全面预算。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当地主管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接受监督。对不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企业,有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企业提取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集中部分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 市财政局市煤炭工业局 市安监局 关于规范煤矿维筒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以下简称煤矿维简费管理,完善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投入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是指我市境内地方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鉴于原在煤矿维简费中用于安全投入的支出项目已经独立出来,单独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管理办法见本文附件1,因此,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不包括安全费用。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包括两个部分,即维简费和井巷费用。 第三条 地方煤炭企业和外市在晋城开办煤矿包括参股、控股、合作、联营、独资等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按吨煤1O元的标准每月在成本中提取煤矿维简费。 第四条 煤矿维简费由煤炭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自行安排使用。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应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煤矿维简费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五条 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 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 二矿井露天技术改造; 三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 四矿区生产补充勘探; 五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 六大型煤矿一次拆迁民房5O户以上的费用和中小煤矿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 七矿井新技术的推广; 八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 第六条 企业在提取煤矿维简费以后,矿井建筑物不再提取折旧,其他固定资产照提折旧。 第七条 企业提取的煤矿维简费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第八条 有关煤矿维简费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集中企业提取的煤矿维简费。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未及事项仍按以前国家所发有关煤矿维简费的规定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