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特殊工程管理办法.doc
xx矿业公司井下特殊工程管理办法 〔草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井下特殊工程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确保安全施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井下特殊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包括井巷及硐室掘进工程、巷道维修工程、清巷工程、井下防治水工程、残煤回收和井下其它工程等。 第二章 计划与审批 第三条工程按其投资额分别制订年度、季度和月度专项计划,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四条工程计划的审批权限为 1、单项工程概算2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列入年度专项工程计划。 2、单项工程概算10~20万元的由总经理批准,列入季度专项工程计划。 3、单项工程概算10万元以下的由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列入月度专项工程计划。 第五条经批准以后的工程计划由生产副总经理负责组织执行。计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章 设计和概算 第六条所有工程必须由设计部门人员按照其用途和工程地质条件提出符合施工要求的设计图,并按规定审核、批准。 第七条设计人员必须按照煤炭建设井巷工程概算定额中规定的工程类别、工程量等编制概(预)算,概算不得漏项,并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第八条工程概(预)算由审计审核,财务会签,生产副总经理审查,按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作为招投标或施工依据。 第九条设计或编制概(预)算需要委托公司外具备资质的设计机构设计的,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章 招投标管理 第十条单项工程数额在规定数额以上必须实行招投标的,经总经理批准,委托企业外部具备资质的招投标单位进行公开的招投标。经总经理批准后确定施工单位,签订书面施工合同。 第十一条单项工程数额在规定数额以下,不需要公开招投标的,由公司委托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施工。 第十二条所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经总经理或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合同一式六份,分别送生产副总经理、财务、审计、施工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存档。 第五章 施工管理和分工 第十三条施工管理实行领导分工负责,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人员必须经公司进行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才准上岗。 第十四条大型建设工程经总经理批准后委托施工监理部门进行质量监督,并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五条单项工程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的工程,必须由公司工程管理部门派驻专门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施工质量监督和管理,并作好相关记录。 第十六条单项工程投资额在5万元以下的井巷工程由公司井巷工程管理部门明确或委托建设单位派人进行质量监督,并定期抽查施工质量情况。 第十七条主要施工材料的规格、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单位和公司井巷工程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取样送检。 第十八条基础工程施工中的隐蔽工程或根据现场实际需要变更设计的,施工方应及时报告公司井巷工程管理部门及质量监督人员,由生产副总经理组织管理和审计等部门相关人员现场确定,经验收后方可继续施工,需要增加概算的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九条出现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或质量不合符设计要求等现象的,公司井巷工程管理部门有权通知立即停工,返工或单方面中止合同关系。 第二十条因客观条件必须延长施工工期的,施工单位应及时报告公司井巷工程管理部门,经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顺延工期,否则视为违约,并按合同予以经济赔偿。 第六章 工程款预支付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与公司签订合同后,公司按合同规定预付工程价款总额10的首期工程款,施工单位负责人填写借款单,按公司借款程序经公司井巷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生产副总经理和经营副总经理审核、批准,办理借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施工期间工程款的预借 施工单位可按照工程形象进度估算额的50预借工程款,其审批程序为施工负责人填写借款单,公司井巷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经生产副总经理和经营副总经理审核、批准,办理借款手续。 第七章 竣工验收结算 第二十三条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报告公司井巷工程管理部门,由生产副总经理组织公司设计、井巷工程管理部门、安监、财务、审计、施工单位等部门负责人进行现场验收,合符竣工验收要求的,由公司井巷工程管理部门编制竣工报告,设计部门编制工程决算书(需竣工图纸必须绘制竣工图),再由施工单位到公司办理工程决算。 第二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中存在的问题,施工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然后向公司井巷管理部门重新申请竣工验收,只有全部项目验收合格方可办理竣工结算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井巷工程结算由生产副总经理组织设计、井巷工程管理部门、审计、财务等部门审查,生产副总经理签字后报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六条公司财务部门根据施工合同和经总经理批准后的工程决算书等相关资料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七条井巷工程必须留足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工程总造价的10。 第二十八条井巷工程在保质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公司井巷工程管理部门可要求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返修或返工,并扣除部分质量保证金或延长质量保证期。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二OO七年五月一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xx矿业公司 2007年4月30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