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doc
83 第一部分 管理规章制度 公司安全奖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止“三违”、预防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确保我公司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处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奖优罚劣、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奖惩,使之确实起到促进安全生产的作用。 第三条安全奖励的重点是在井下安全生产中做出较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在安全管理方面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在安全技术装备上有重大改革和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效者;在制止“三违”、抢救事故和急救伤员中成绩显著表现突出者。 第四条安全处罚的范围是造成事故(含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隐瞒事故或拖延不报者;“三违”行为者;工程质量出现不合格的责任者;对制止“三违”的人员进行谩骂殴打者;偷盗安全生产器材、破坏或影响生产行为者。 第五条安全处罚实行以教育为主 ,并与经济处罚相结合;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处 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未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准入井,私自入井者,罚款50元,并停工学习直至取得“证书”后方可入井;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证书”,未带“证书”擅自入井者,立即停止工作,并给予30元罚款。 第七条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完好的自救器入井,未携带或携带损坏的自救器入井一经查出,给予50元罚款。 第八条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矿灯,戴安全帽,违者立即停止工作,并给予30100元的罚款。 第九条穿化纤衣服入井者罚款50 元,酒后入井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50200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严禁携带烟草或点火物品入井,违者罚款100200元,在井下吸烟者除名。 第十一条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抽烟者罚款50元。 第十二条在井下睡觉或脱岗者分别罚款50100元,要害工种(安全员、瓦斯员、放炮员、电工、各类司机)加倍处罚。造成事故者,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要害工种未持上岗者;罚款50元。 第十四条新工作面开工前未编制作业规程,或因工作面条件变化未编制补充作业规程,或未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就进行施工者,罚责任者100500元,造成事故者,加倍处理。 第十五条经会审批准的作业规程,在施工前未组织施工人员认真学习,并考试合格后上岗者,罚责任者50100元,造成事故者,视情节加重处罚。 第十六条除工作人员和检查人员外,其它人员严禁进入铲车道行走,否则罚款50100元。 第二节 生产区管理 第十七条 严禁摩托车进入生产区,违者罚款50元。 第十八条 酒后进入生产区的人员,一经发现给予503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酒后到生产区兹事,影响生产秩序、办公秩序,给予100500元罚款,造成恶劣影响,给予除名。参与喝酒者给予50250元。 第二十条 聚众兹事,扰乱矿井正常的生产秩序,致使矿井生产建设无法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按国家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生产区工作区的人员、工地施工的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到作业场所检查参观的人员都必须戴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否则,一经查出,除写出检查,通报批评外,并给予501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在工地从事大型设备起吊,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就施工,给予责任者100-3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加重处理。 第二十三条外来车辆入矿时,要向门卫申请通行证,服从保安人员的指挥,否则,给予责任人50-2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未经公司行政部等部门批准,不得在矿区参观或办理其它事情,否则,给予责任人30-1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车辆离矿时向门卫交回通行证,方可离矿,运煤车辆同时要交回有关运煤手续,否则给予批评并301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运煤车辆的司机,不准远离车辆,更不准在矿区喝酒,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505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偷盗公司财产,由司法机关追究其责任。 第三节 采煤 掘进 开拓 第二十八条采掘工作面长度超过50CM的大炭必须在工作面破碎,否则罚班组长50100元。 第二十九条掘进工作面必须按照作业规程中的爆破说明书布置炮眼,坚持光面爆破,保证煤帮规则,否则罚班组长50元。 第三十九条铲车到工作面装煤时,工作面严禁有人,设备、电缆应撤至安全地点,否则罚班组长50100元。 第三十一条掘进工作面必须坚持钻眼防尘,爆破后喷雾降尘,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防尘水不用时必须及时关闭,否则罚班组长50100元。 第三十二条掘进工作面由于放炮或其它原因损坏的支护,必须及时修复,修复工作由外向里进行,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三十三条掘进工作面的支护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必须维修,否则罚责任者30100元。 第三十四条掘进工作面必须及时处理顶帮活炭、危岩,当时处理不掉应采取临时支护,否则不准作业 ,违者罚款50100元。 第三十五条砌碹巷道挑顶放炮后,要及时处理顶帮活矸,并按作业规程规定采取临时支护,否则严禁砌碹作业,违者罚款50200元。 第三十六条砌碹巷道立胎时,碹胎要支设牢固,碹胎之间要用连接杆连接牢固,工作台要按规定搭设,并连接固定成一个整体,否则不准作业,违者罚款100元。 第三十七条连采机司机一定要规定站位,否则给予2005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任何人严禁进入顶板未支护区,否则给予300600元罚款。 第三节 火药 放炮 第三十九条由井下火药库向各工作地点运送火药时,必须用炸药包、雷管箱,由专人分别运送,违者罚款30200元。 第四十条炸药、雷管必须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炸药箱、雷管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放乱扔,否则罚款雷管每发20元,炸药每节10元。 第四十一条放炮母线不符合作业规程和井下放炮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或没有掩体,罚款50元。 第四十二条装配引药必须按规程规定进行,否则罚款30100 元。 第四十三条联线放炮必须按规程要求进行,否则根据情节轻重给予50200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瞎炮者,罚款100元。 第四十王条炮眼不装炮泥或封泥长度不符合规定,不使用水炮泥者,不准联线放炮,违者罚款50-100元,特殊地段另定。 第四十六条装完药后,雷管脚线必须短接,且不得与导电体接触,否则罚款50100元。 第四十七条井下放炮时必须在通往放炮地点的各个通道上设置警戒,人、绳、牌齐全,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不听劝告强行进入炮区者罚款200元。 第四节 运 输 第四十八条井筒及井下任何地点严禁扒车、跳车、坐重车,严禁乘坐皮带和铲车,违者罚款50100元,情况严重的予以除名。 第四十九条井口、井底把钩工必须坚守工作岗位,按规定严格把关,违者罚款30元,造成事故者罚款50100元。 第五十条斜巷运输必须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违者罚款50元。 第五十一条各种运输设备声光信号不全者不准运行,违者罚责任者50100元。 第五十二条铲车司机、梭车司机在开车过程中违反规定,罚款100200元。 第五十三条小绞车必须固定牢固,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否则不准开车,违者罚款100元。 第五十四条小绞车司机、挂钩工一定要按操作规程规定挂车,未按规定挂车者,罚款30100元,由于违章作业造成跑车事故者,除赔偿所损坏设备价值的50外,再罚责任者100200元。 第五十五条各运输斜坡上必须设置挡车器、堵车器、阻车器等防跑车装置,必须保证其灵活可靠,如擅自拆除或不能使用的,处罚使用单位200500元,罚单位负责人100元。 第五十六条井上下凡安设常闭阻车器的场所,阻车器必须常闭,违者罚责任者50元。 第五十七条铲车司机、皮带司机、连采机司机、梭车司机必须按规定搞好维护保养,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否则罚款50100元。 第五节 一通三防 第五十八条严禁扩散通风,违者罚责任者100元。 第五十九条井下各工作单位无正当理由造成巷道2/3以上断面堵塞,影响通风者,罚责任者50200元。 第六十条局扇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不准随便停开风机,违者对责任者罚款50200元。 第六十一条无故破坏通风设施,私自打开栅栏、密闭、或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者,罚款5020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除名;无故造成风筒破损者,除照价赔偿外,罚责任者50100元。 第六十二条对盲巷不及时设警标,给予通风单位300元罚款。 第六十三条风筒出口距掘进头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不及时处理,罚责任者50100元。 第六十四条瓦斯探头距掘进头距离超过规定时,不及时处理,罚责任者50100元。瓦斯探头数字不准,不及时处理,罚责任者50100元。 第六十五条掘进头未使用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者,罚责任者50200元。 第六十六条瓦斯检查员未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未按规定填写瓦斯检查数据,瓦斯检查牌板位置不符合规定,瓦斯检查手册、牌、报表不对照,根据情节罚款100200元,情节严重者,给予除名。 第六十七条瓦斯检查出现空班漏检,伪造瓦斯检查数据,给予责任者2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除名。 第六十八条对瓦斯超限地点,瓦斯员提出警告后,不听劝阻,对责任者罚款100200元,情节严重者给予除名。 第六十九条处理巷道积存瓦斯,无排放瓦斯措施或现场不执行措施,对责任者罚款50200元。 第七十条采掘工作面无故不使用或不携带瓦斯报警仪者,罚款50元。 第七十一条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否则罚责任者50200元。 第七十二条使用风钻打眼时,必须湿式凿眼,违者罚款50元,特殊情况另定。 第七十三条井下严禁用灯泡取暖,违者给予除名。 第七十四条两条巷道贯通时,必须严格按贯通措施进行,违者罚款50200元。 第七十五条井下需要氧电焊时,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严格执行防灭火措施,违者罚款50200元。 第七十六条回采工作面结束后,一个月内必须及时密闭采空区,否则罚通风单位 负责人100元。 第七十七条瓦斯泵站工作人员应按规定操作,认真执行巡回检查制度,搞好瓦斯参数测定,按时填报报表,否则,给予责任者50100元。 第七十八条瓦斯抽放人员应当按规定搞好封孔、接管、放水等工作,否则,根据情节可给予50100元罚款。 第七十九条钻机工作人员必须按钻场设计施工,保证钻孔质量,否则,根据情节可给予50200元罚款。 第八十条掘进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挂风障等导风设施,保证防尘设施正常运转,否则给予100300元罚款。 第六节 机 电 第八十一条私自拆除检漏继电器不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者100300元罚款。 第八十二条井下不准带电检修或搬迁电器设备,违者罚款100元。 第八十三条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不用或失灵者,罚责任者100元。 第八十四条井下明电操作以及失爆设备继续使用者,罚责任者10020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除名。 第八十五条井下严禁拆卸修理矿灯,违者罚款200元。 第八十六条各种电气设备的远距离控制按钮发生故障者,严禁操作,违者罚款50100元。 第八十七条变电所值班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本岗位的供电系统,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违者罚款50100元。 第八十八条检修电器设备时,要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并挂停送电工作牌,违者罚款50100元。造成事故者根据情况严肃处理。 第八十九条非专职或值班电气人员操作电气设备者,给予50100元罚款。 第九十条变电所、大绞车房、主扇风机房等重要岗位的司机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填写运行日誌和值班记录,违者罚款50200元。 第九十一条皮带司机在设备运行时,必须站着看,违者罚款50200元。 第九十二条使用中的钢丝绳必须按规定经常检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钢丝绳,必须立即更换,违者罚款50元,发生断绳事故的,对责任者严肃处理。 第九十三条操作高压电器设备不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或不站在绝缘台上者,罚款50元。 第九十四条公司各类司机,未按操作规程操作,造成设备损坏者,罚款50200元,班中睡觉者、脱岗者,罚款30100元,造成事故的严肃处理。 第九十五条机械切割、削人员,操作时不戴防护眼镜或戴手套作业者,罚款50100元。 第九十六条充电工不穿工作衣,将不符合规定的矿灯发给井下工人使用权者,罚款30100元。 第九十七条井上下生产系统工作人员,应对所用设备经常检修,若出现设备带病运行,罚责任者30100元。 第七节 其 它 第九十八条安全监察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因而发生事故的,罚款50200元,情节严重者,调离安监队伍,并严肃处理。 第九十九条在调查“三违”、事故过程中,有关部门不积极配合或从中作梗,给调查工作设置障碍者,罚责任者30100元。 第一OO条破坏或盗窃井下安全生产设施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O一条班中相互殴打或殴打他人者,罚款100200元。 第一O二条对制止“三违”揭发隐瞒事故或坚持事实真相的人员进行谩骂殴打以及借故进行报复,给予502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重处。 第一O三条事故发生后,必须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一O四条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真相,对肇事者姑息包庇或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第一O五条发现危险情况,不采取果断措施又不及时汇报,给予责任者50100元罚款。 第一O六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在三天内写出事故报告,交安全部门备案,违者罚款100元。 第一O七条1、发生轻伤事故的责任班组或发生一般非伤亡事故,按一、二、三线分别罚班组集体500元、600元、700元,罚班组长个人200元、300元、400元。 2、发生重伤事故的责任班组或发生严重非伤亡事故,按一、二、三线分别罚集体50元/人、60元/人、70元/人,罚队长500元。 3、发生特别严重非伤亡事故,按一、二、三线分别罚集体70元/人、80元/人、80元/人,罚队长800元。 4、发生死亡事故的责任单位或重大非伤亡事故,按一、二、三线分别罚集体100元/人、150元/人、200元/人,罚队长1000元。 5、发生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的单位,按在册人员罚集体每人300元,罚单位负责人1200元。 第一O八条对安全监察部门下达的隐患通知书或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问题,未按规定的期限采取措施落实解决者,罚单位领导100300元。 第一O九条对重复出现“三违”的人员,按50累加罚款。 第三章 奖 励 第一一O条发现危险情况及时采取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避免事故发生者,奖励100200元。 第一一一条在安全管理方面,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奖励50100元。 第一一二条在制止“三违”、抢救事故、急救伤员中表现突出者,奖励50300元。 第一一三条在安全生产中,做出较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分季度或年度进行评比给予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一四条本条例未作具体规定的内容,按照“煤矿三大规程”精神根据相似条款进行处罚或由专门会议研究处理办法。 第一一五条本条例有关条款凡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文件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文件为准。 第一一六条安全奖罚由公司安全部负责执行。 第一一七条安全奖罚款通过公司财务支付。 第一一八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公司安全部。 第一一九条本条例的适用范围为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一二O条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加强员工劳动纪律的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搞好矿井安全生产,强化员工安全意识,实现矿井长周期安全生产,根据公司目前实际,结合煤矿三大规程,现制定加强员工劳动纪律的实施办法。 1、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公司提供的反光安全衣和矿灯,否则给予100元罚款。 2、严禁在井下睡觉,若发现井下睡觉,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300元,第二次给予除名。 3、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否则给予除名。 4、严禁员工酒后入井,否则,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500元,第二次给予除名。 5、所有员工要爱护井下设备,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设备损坏的,根据设备损坏情况,给予责任人300-1000元罚款,故意损坏者,给予除名。 6、所有员工必须爱护井下通风设施,人为损坏通风设备者,给予除名,因工作考虑不周造成通风设施损坏者,给予责任者200-500元罚款。 7、井下电钳工必须按规定标准操作,杜绝井下一切设备失爆,保证设备完好,否则出现一次设备失爆,给予责任者200-500元罚款。 8、严禁任何员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出现以上行为者,给予责任者降级、撤职等处分;出现违章者,按处罚条例从严处罚,若违章威胁他人安全者加倍处罚直至除名。 9、员工在井下发现重大隐患不及时处理又不向有关单位汇报,以致造成事故的,给予责任人100-300元罚款。 10、当班安全责任者发现重大隐患后,不及时处理也不采取防止事故发生的办法,以致造成事故的,给予责任者撤职或除名。 11、搞好交接班制度,在工作现场交工作任务、交安全情况、设备运行情况,由上、下班交接人双方签字后,方可完成交接班。交班人在接班人未签字或未向接班人交明情况,离开工作现场,或接班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工作现场接班,分别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 12、坚持班前30分钟检修制度,工作面有不安全隐患未排除不得恢复生产,否则,给予责任人50-100元罚款。 13、变电所、瓦斯泵站、主通风机房、矿灯房值班人员要按规定做好各种台帐记录,保持工作场所清洁卫生,坚持现场交接班,若发现记录不全一次给予50元罚款,一次未现场交接班给予100元罚款。 14、坚持八小时工作制,无故迟到、早退者给予50元罚款。 15、坚持入井挂牌出井摘牌制度,无故不执行者给予20元罚款。 16、严格管理人员入井考核制度,不入井而记井下工者给予50元罚款。 17、关于停工培训处理由安全部和相关经理执行。 18、有意损坏或打开任何消防器材或灭火器罚款100元,如不能确定损坏人人整个队每人罚款50元。 19、安全部应马上向公司汇报由于这些违规而受到的处罚。 2004-2-18 “三违”处理制度 “三违”是安全的大敌,是造成事故的根源,为了及时准确地对“三违”人员做出处理,达到减少“三违”杜绝事故,确保我公司安全生产的目的,特制定山西亚美大宁能源有限公司“三违”处理制度。 1、 凡被抓到的“三违”人员下班后必须到安全部门接受安全教育,并于两日内写出书面检查,检查要实事求是地写清事实的经过,诚恳地认识错误,保证吸取教训,以后严格要求自己,不再违章。 2、 处理“三违”要根据其危害程度、主客观因素,按照山西亚美大宁能源有限公司安全处罚暂行条例和煤矿“三大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其认识态度,由安全部门定性处罚。 3、 对严重的“三违”人员,必须实行过“五关”制度,即停工学习关、检查关、亮相关、帮教关、经济处罚关,使职工群众从中受到教育。 4、 严厉制裁再违章,凡一年内再次违章者,加倍处罚,三次以上违章或违章造成事故者从重处罚,构成犯罪者,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 不接受安监人员检查,对安监人员有打击报复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除名,构成犯罪者,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访者登记表 来访者单位 姓 名 时 间 年 月 日 1井上工作区域 概 况 地面35kv变电所、风机房、瓦斯抽放泵站、火药库、锅炉房、热风炉房、选煤楼、绞车房、磨粉机房、库房、调度办公楼、各队值班室 2 井下工作区 域 概 况 有两个掘进队(一个炮掘队、一个连采队)。顶板采用锚杆支护,煤帮采用挂网支护,运输通过铲车、梭车、煤溜、破碎机、皮带到地面 3 地面参观人员劳保用品 必须配戴安全帽, 在有危险或选煤楼参观防砸时要分别配戴防砸鞋、防护镜、防尘口罩、耳塞 4 井下参观人员劳保用品 必须配戴安全帽、防砸鞋、防护镜、防尘口罩、耳塞、矿灯、制氧式自救器 5 地面参观 注意事项 热风炉房、火药库、瓦斯泵站、风机房、三个井口二十米范围内,严禁抽烟 6 井下严禁 携带物品 烟草及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7 下井前的注意事项和须做的事情 A 入井前严禁喝酒 B 领到矿灯后须检查矿灯是否完好电池是否漏液,灯线是否破损,灯头密封是否严密,灯圈是否松动,玻璃是否破裂,灯锁是否失效,开关是否灵活有效,灯的亮度如何。如不符合规程要求要及时向灯房工作人员提出修理或更换。 C 自觉出示入井证,入井必须登记,自觉接受检身 8 乘车注意 事 项 拉紧扶手,勿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车外 9井下行走 注意事项 10自救器的 使 用 A在斜井(巷)行走时,要小心滑倒 B在有绞车的巷道行走时要做到“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得跨越正在运行的钢丝绳;不得骑着钢丝绳行走;跨越不动的钢丝绳时要小心 C在井下行走时要走行人巷。在网状巷内行走时要走巷道中间,以免煤壁片帮伤人;遇到行进车辆时,要自觉避让,等车过去后再行走 D保持与陪同人员的联系,按路线行走,严禁走进临时密闭、永久密闭的栅栏内、无风区域;不得进入连采机工作范围不得进入未支护区域(以距工作面第二排锚杆为限) E不得走近电气设备和走进设备硐室,以防触电 F过皮带时要走过桥;过煤溜时要小心,不得踩在不动的煤溜上走过,以免煤溜突然起动而发生事故 见现场讲解演示或录像 山西亚美大宁能源有限公司 非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为了保护公司财产安全,减少非伤亡事故的发生,使非伤亡事故处理规范化,特制定山西亚美大宁能源有限公司非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一、特别重大非伤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2、全矿井停电60分钟以上的; 3、主通风机停风60分钟以上的; 4、井下透水淹没矿井的; 5、瓦斯爆炸造成盘区停产的; 6、井下发生火灾封闭盘区的; 7、其它认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非伤亡事故。 二、重大非伤亡事故 1、直接损失在50-100万元之间的; 2、全矿井停电超过30分钟以上的; 3、110KV以上供电系统误停、误送电的; 4、主通风机停风30分钟以上的;局扇无计划停风60分钟以上的; 5、井下透水淹没盘区的; 6、局部瓦斯燃烧或爆炸造成工作面停产的; 7、主井皮带断带; 8、工作面发生火灾事故的; 9、压力容器、瓦斯抽放泵站发生爆炸的; 10、其它认为性质恶劣的、情节严重的非伤亡事故。 三、特别严重非伤亡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 2、提升设备的断绳、主提升绞车的过卷超过0、5米以 上的; 3、大型物件坠入井筒; 4、提升井跑车; 5、强力皮带断带;强力皮带划伤深度超过表面层、长度超过皮带全长二分之一的; 6、压力容器、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风包及风管爆炸,有毒、有害气体容器及管路泄漏的; 7、井下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 8、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上的;地面车间或井下采掘工作面供电中断24小时以上的; 9、主通风风机停风10分钟以上的,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放泵站停运10分钟以上的,局部通风机低沼气矿井无计划停风20分钟以上或高沼气矿井无计划停风10分钟以上的; 10、井下透水淹没工作面; 11、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的; 12、局部瓦斯燃烧或爆炸; 13、锅炉烧干; 14、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10米及其以上的;掘进工作面或巷道冒顶5米以上及其以上; 15、35KV以上供电系统误停、误送电的; 16、其它认为性质特别严重的非伤亡事故。 四、严重非伤亡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至10万元的; 2、提升设备断股,起吊设备断绳;主提升绞车过卷0、5米以内; 3、物件坠入井筒; 4、运输设备碰头、追尾、车辆颠覆; 5、斜井跑车; 6、压力容器、压风机风缸捣毁、安全阀失灵等; 7、拉翻小绞车; 8、未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造成井下透水的; 9、局部瓦斯超限,不采取措施处理的,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20分钟以内的; 10、采煤机工作面冒顶长度5米以上的;掘进工作面或巷道冒顶3米及其以上的; 11、6KV及其井下供电线路误送电、误停电的; 12、地面车间或井下采掘工作面供电中断8小时以上的; 13、主通风机无计划停运10分钟以内的; 14、盘区普通皮带断带; 15、锅炉满水或缺水; 16、其它认为性质严重非伤亡事故。 五、一般非伤亡事故 1、使全矿井停工一小时至二小时或盘区停工二小时至八小时; 2、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三米但低于五米,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在三米以下一米以上,巷道冒顶长度在五米以下二米以上; 3、接经济损失在5000至20000元的事故; 4、面生产单位供电中断4至8小时,全矿供电中断10至30分钟; 5、配电设备误停、误送电; 6、翻矸汽车及井下胶轮车撞车、翻车、追尾、碰头等; 7、配电线路倒杆、断线、雷击、混线等。 8、其它一切非伤亡事故。 创伤急救制度 签于大宁煤矿的地理位置和目前山西亚美大宁能源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山西亚美大宁能源有限公司创伤急救制度。 一、成立创伤急救小组 组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副组长安全经理、生产经理 成员外科主治大夫一名、外科医护人员二名、调度室主任副主任、安全部工作人员、人事劳资科负责人 二、创伤急救和程序 1、井下或地面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及时汇报调度室,调度室接到现场呼救后,立即通知各级急救人员应援急救,并及时调配井下、地面运输工具。主治大夫负责调度医务人员床位、急救器械和药品,并及时派出所12名医护人员奔赴现场进行急救和运送伤员。 2、伤员在井下进行必要的抢救和包扎固定后,以最快速度送到矿区附近医院。在此期间所有创伤急救小组成员除下井抢救外,其余人员应赶赴医院等候。 3、危重伤员尽可能在矿区附近医院抢救,确实抢救或治疗有困难,应由创伤急救小组拿出决定,送往县级以上医院。转院必须由主治大夫亲自护送,并负责与县级以上医院联系,安排好伤员住院。 三、公司必须明确二名创伤急救员每天值班,并配传呼机,保证随呼随到。 四、公司应有专用车辆24小时值班,不得作其它用途。车内应备有急救器材、药品和防护物品。 五、井下固定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担架和急救箱,急救箱内应备有止血钳、止血带、三角巾、绷带、纱布、药品等必要的急救器材。 六、安全教育中心必须定期对职工进行创伤急救培训,使所有井下职工掌握必要的初级急救、搬运和运送技能,防止继发性损伤。区队现场人员对伤员进行必要的包扎和止血,在确有把握的情况下,应尽早向井上运送伤员,以缩短抢救时间。 七、公司医务室除一般急救设施外,应设立创伤监护病房,医务室必须对井下每个职工检验血型,建立血型档案。 八、创伤急救小组每年要进行1-2次井下工伤急救演习,全面检查调度、指挥、通信联络、急救运输、装备等工作,并对应急能力以及岗位责任制、技术水平进行考核。 山西亚美大宁能源有限公司 安全例会制度 随着公司的发展,矿井建设的加快,大型采掘运机械的逐渐使用,公司机构变更,安全工作愈显出其重要性,为了进一步搞好公司安全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更好地发挥各部门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尽快把公司建设成世界一流安全高效矿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特制定安全例会 制度。 一、 安全例会召开的时间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二下午四点30分。 二、 安全例会的召集、主持由安全部负责召集、安全经理主持。 三、参加安全例会的人员基层单位负责人、生产科室负责人、各部门经理、公司领导及有关技术人员。 一、 安全例会的内容 1、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定、指示指令等。 2、听取安监部门和其它部门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和落安全技术措施工程、重点工程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汇报,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办法,并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人员。 3、对安全生产中发生的重大事故和未遂事故进行分析,制定防范措施,接受事故教训,研究和通过处理意见。 4、研究和通过矿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决议和管理制度。 5、组织和参加重点工程、疑难工程和临时工程的现场办公及决策工作。 6、对隐患进行确认 ,研究采取的措施,并安排实施。 7、检查和落实上次会议安排的有关安全工作的实施情况。 五、要求与考核 1.安全办公会议首先由安全部对上月的安全情况进行通报,其次由生产调度对上月的生产情况及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各部门经理对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各基层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报,针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隐患共同研究拿出措施,责令有关单位处理。 2、根据生产作业计划,生产经理、安全经理对本月的安全生产情况作整体安排,公司领导对安全工作做指示。 3、安全经理对安全例会作总结发言。 六、安全例会由安全部门负责会议的记录、资料整理,有关人员应准时参加,无故不参加者将给予一定处罚。 安全生产奖励制度 为了确保我公司长周期安全生产,减少“三违”和事故,把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让每一员工都懂得“三违”的危害性,使“三违”人员无空可钻,在全公司范围内形成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人人要安全的良好氛围,现制定山西亚美大宁能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励制度。 1、凡敢于同“三违”行为作斗争的,进行通报表扬,可给予30100元奖励。 2、对隐瞒事故的,能够及时揭发事实真相,向有关部门反映者,可给予30100元奖励。 3、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的,处理不了汇报主管部门的,可给予3050元奖励。 4、发现“三违”及时制止的,制止不了汇报安全部门的,可奖励30100元。 5、对违章指挥不接受,并及时汇报的,记出勤,可给予50200元奖励。 6、抢救事故有功者,可给予30150元奖励。 7、对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可奖励50200元。 8、发现事故征兆,及时采取措施,或向调度室汇报,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损失的,可给予50200元奖励。 山西亚美大宁能源有限公司 工伤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员工的切身利益,使工伤管理工作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工伤处理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特制定山西亚美大宁能源有限公司工伤管理制度。 一、工伤事故的鉴定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企业生产活动中所涉及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致使受伤人立即中断工作的一切事故。 工伤事故的鉴定由公司指定工伤鉴定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二、挂工伤的范围 凡公司在册的所有员工、临时工因工受伤时,均在挂工伤范围。 三、挂工伤的标准 凡属企业伤亡事故统计范围内,因工负伤,其伤害程度符合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分类(GB6441-86)附件B表,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天的失能伤害的,均可办理职工“工伤证”。 对于事故发生时虽不是重伤,但是在原受伤部位伤情发生变化的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公司指定的工伤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上述有关条件的,也可补办职工“工伤证”。 四、工伤事故的汇报、分析追查 职工因工受伤时,受伤职工所在班组的班组长或受伤者本人,必须在事故发生的当天向队值班干部汇报,区队值班干部必须在接到受伤者汇报的当天向公司调度室汇报。 凡是发生的工伤事故,安全部门接到汇报后必须在于24小时内进行追查分析和处理,严格执行本公司“事故分析追查制度”,并认真填写“事故台帐”,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五、工伤证的办理 1、职工因工受伤,由单位提出挂工伤申请,经公司指定医院医疗鉴定部门诊断,公司指定的工伤鉴定委员会审核,符合挂工伤的标准时,准予挂工伤。 办理工伤证件时,由本人或单位办事员填写“山西亚美大宁能源有限公司工伤证件登记表”和“工伤证”公司有关领导签字后,安全部门和工会根据登记表、事故调查报告和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办理工伤证件。 2、工伤证件必须在事故发生的当月办理,凡下旬发生的工伤需办理证件时,可跨月办理,但时间不能超过30天。 3、遇特殊情况,在30天内尚不能确定治疗效果和愈后情况等,应由指定的工伤鉴定委员会拿出意见,报公司有关领导批准后,可推迟办理工伤证件。 4、凡需复挂工伤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区队领导签字,公司指定医院医疗鉴定小组鉴定,鉴定委员会审查符合规定标准后,方可办理复工伤手续。 六、职工“工伤征”的使用 1、职工“工伤证”是因工受伤的凭证,应由受伤者保存。职工申请按工伤退休时,必须持有“工伤证”方可参加劳动医疗鉴定。 2、凡挂有劳动部门发给的职工“工伤证”,在本企业、本市范围内调动均按工伤对待。 3、由外省、市调入我公司的曾因工伤的职工,须持有“工伤证”或当地劳动部门工伤事故审定材料和医院诊断证明,方可申请换发职工“工伤证”。 4、安全部门及人事劳资部门应建立有关工伤职工管理档案,将历年发生的工伤事故及工伤情况存档。 5、其它未尽事宜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急救器材管理暂行规定 为确保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后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公司现配有叁套急救器材,决定地面放一套,井下放两套。地面急救箱放在调度室;井下急救箱放在移变处,将随着移变的移动而移动;为了加强急救器材的管理使用,特制定以下制度。 1、地面急救箱由调度负责看管,井下急救箱由移变司机负责看管。看管急救器材的人员要认真负责,一经发现器材丢失要及时汇报调度或安全部,否则将追究看管人员的责任。 2、未经安全部门的许可,任何人不得打开急救箱,更不得擅自动急救箱中急救器材。否则一经查获,将根据情节给予严惩,直至开除矿籍。 3、当发生工伤事故时,急救器材的看管人员要立即打开急救箱,并积极协助救护,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不给,否则延误抢救时间,看管人将承担全部责任。等事后再由领取人提供消耗急救器材的品种和数量,并给予补充。 4、如发现有人偷盗急救器材,一经查获将给予除名。 以上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山西亚美大宁能源有限公司 现场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的重点在井下,现场管理是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为了搞好我公司的现场管理,实现长周期安全生产与文明生产,特制定山西亚美大宁能源有限公司现场管理制度。 一、 干部月下井考核办法 公司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