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能力核定领导讲话.doc
当前位置每日更新 加强领导 精心组织 全面完成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局巡视员许之敏在煤矿生产能力复核 工作汇报座谈会上的讲话 (2006年9月13日) 这次会议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煤矿安监局联合召开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的通知和全国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听取各省(区、市)及中央煤炭企业生产能力复核工作进展情况和下一步安排意见的汇报,检查存在的问题,督促各地、各企业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加快步伐,确保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面、按期、高质量地完成复核工作任务。两天来,26个产煤省(区、市)和神华、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分别作了汇报。刚才,煤矿安监局付建华副局长作了重要讲话。他结合煤矿安全生产形势,阐述了搞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的重要性,指出了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要求,我完全赞成。下面我再讲几点意见 从汇报情况看,3委局印发关于开展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的通知和重庆会议之后,多数省(区、市)认真贯彻,立即行动,扎实工作,目前复核工作已经取得积极进展。一是各地迅速传达贯彻会议和文件精神,黑龙江、甘肃、宁夏等省区不仅向委、局领导班子做了汇报,还向省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作了汇报,得到了政府领导的支持。宁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召开了部署会议,齐同生副主席亲自到会作动员讲话。二是与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切合实际、操作性强的复核工作方案,有的省还吸收国土资源、煤田地质部门一起研究复核方案。除个别省区外,绝大多数均在规定时间内将方案下达各地市和煤矿企业,并上报我委和煤矿安监局。三是不少省(区、市)成立了以行政一把手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建立了工作机构,明确了工作人员。四是依据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组织了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的申报、审查工作,基本完成了核定资质单位的核准。经各地审查,我委上网公布了270家核定资质单位名单。五是各地选派了千名技术人员参加了由我委和煤炭工业协会、山东省煤炭局组织的骨干技术人员培训班,大家参加培训的积极性高涨,成绩优良。各地组织的核定资质单位技术人员后续培训工作也基本完成。六是目前多数地方经过试点已全面进入现场复核阶段,初步完成了部分煤矿的生产能力复核。根据汇报,北京、河北、江苏、浙江、山东、河南、广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市)和神华集团、中煤能源集团进展较快,可以按期或提前完成复核任务;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贵州、云南等省也取得了积极进展,经进一步加大力度,有望如期完成复核任务。 在组织推进复核工作过程中,各地贯彻全国统一部署,从实际出发,创造了不少好的做法和经验。如,黑龙江组成4个督查组深入复核现场进行督查,将审查工作提前到现场复核阶段;辽宁省选派15名高级工程技术人员进驻资质单位,并实行周六、日不休息,加快进度;吉林、黑龙江、福建、宁夏等省区加强与物价部门的协商,出台了生产能力核定收费标准,规范了收费行为;山东省建立了复核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属涉及核定标准、政策等9类重大问题,统一由省煤炭局研究决定;河北、黑龙江、河南等省分别组成了60多名高级工程师参加的专家审查组,开展分期分批的集中审查;福建省建立了复核工作进度2日报告、10日集中审查制度;云南省研发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系统软件,借助现代化手段保证复核质量和进度;中煤能源集团坚持“三个三”原则,即三个结合核定生产能力与生产计划、煤矿采掘接替、提高生产系统安全保障能力相结合;三个高于矿井通风能力高于核定生产能力,核定生产能力高于生产计划,生产系统保障能力高于峰值产量;三个适应适应安全生产从严管理、从严监控的要求,适应矿井生产的正常波动,适应煤层地质和瓦斯条件的动态变化。这些经验都值得各地在下一步工作中认真学习借鉴。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全国整体进度仍比较缓慢,没有达到3委局部署的进度要求。据对各省(区、市)汇报的统计汇总,目前已完成能力复核的煤矿仅约2300处,不足应参加复核煤矿总数的15。特别是山西、内蒙古、湖南、四川、重庆、陕西6省(区、市)工作严重滞后,复核数量均不足5,有的一处也未完成。从汇报情况看,个别省(区、市)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有的分管领导对这项工作不研究、不部署、不安排,上报的复核方案简单套用3委局文件,没有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具体安排,实质上是应付差事。有的违背国家关于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授予对象的规定,拒不向国有大型煤炭企业授予核定资质。相反,一些地质队、物资供应公司和目前充斥市场、质量低劣的安全评价机构却取得了核定资质。有的将能力复核与资源整合、整顿关闭、资源资本化管理等工作对立起来,擅自缩小复核范围,不参加复核的煤矿达到20~30,甚至高达40以上。有的拖拉松垮,截至目前还没有全部完成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的审查核准和核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以上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个别省(区、市),但性质严重,必须立即纠正,否则将严重影响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的严肃性,影响这项工作的质量和进度,干扰全国统一部署。 为督促各地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全面完成复核工作任务,我对下一步工作再强调以下几点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煤矿生产能力复核是遏制超能力生产、扭转安全事故多发被动局面、促进安全生产的当务之急;是促进煤矿科学组织生产、推动技术进步与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的治本之策;是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管理新体系、新机制的起步工作。通过本次复核,赋予所有合法生产的煤矿科学合理的生产能力后,整个生产能力管理将全面转入新体系、新机制的轨道。今后,所有新建和改扩建煤矿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照设计能力组织施工和生产,正常情况下不得随意调整生产能力;如因地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能力变化需要调整时,必须由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依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核定。设计能力、核定能力只有转化为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后才具有法律效力。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是煤矿依法生产、政府依法监管的唯一合法依据。新体系、新机制重在生产能力的日常化、动态化管理,但决不是有的人理解的今后一年核一次,决不允许那些违规建设、擅自扩大设计能力的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煤矿,通过核定将违规能力合法化,而是要坚决堵住煤矿建设、生产领域的能力管理漏洞,使煤矿生产能力管理更加科学、规范、严格。这套新体系、新机制是总结建国以来特别是近年来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的经验教训,适应市场经济新形势和依法行政要求,经过深入的实践探索提出来的,是重要的制度建设和创新,必须坚定不移地抓下去。如果不能尽快地、高质量地完成这次生产能力复核工作,将使新体系、新机制的建立缺乏基础,受到制约。因此,最近一个时期,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把生产能力复核作为一项中心工作,全面落实3委局的统一部署,主要领导亲自抓,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全面推进复核工作。 二、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认真核实参加复核的煤矿范围。汇报中反映出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个别省区没有严格执行3委局关于生产能力复核的规定,擅自缩小复核范围。我在此重申,对目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要一律纳入复核范围。按照统一规定,只允许其中自2005年7月1日以后竣工投产的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煤矿,不参加复核,而一律按经批准的设计生产能力进行认定。这一方面是为了减少复核工作量,更重要的是严防借复核之机,把“批小建大”、违规形成的能力合法化。结合各地汇报中谈到的情况,对下列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凡已列入省级人民政府公告的关闭名单,并已经吊销了各种证照,停止生产和进入关闭程序的煤矿,不参加复核;否则,必须参加复核。 (二)对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矿井,凡按有关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已实际停止生产、开始施工的,不参加复核;否则,必须参加复核。 (三)对资源整合矿井,属于被整合对象的,如已吊销了各种证照,停止生产、进入关闭程序的,不参加复核;否则,必须参加复核。属于整合主体的,凡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整合改造方案,已开始实施整合改造工程,并且停止生产的,不参加复核;否则,虽纳入了整合计划,但未开始改造工程施工,继续生产的,必须参加复核。 (四)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已到期或接近到期,但尚有后续资源,未被列入今年省级人民政府公告的关闭名单,正在办理或准备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生产的,必须参加复核。 (五)对实行资源资本化管理或有偿使用,尚未缴足资源价款的煤矿,凡继续持有煤炭生产许可证,没有列入今年省级人民政府公告的关闭名单的,必须参加复核。 各地要对照上述规定,对现有煤矿逐一进行审查,严格确定复核名单,做到应核尽核、一个不漏,一律不得擅自缩小范围。不参加复核的煤矿,一律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严格按规定审定,决不能由煤矿或资质单位自我选择,想核就核,不想核就不核。凡应核未核的,在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中,一律不得通过。在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结束,各地上报总结报告时,对每一处不参加复核的煤矿,都要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不符合统一规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按照如期完成复核任务的要求,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经与煤矿安监局协商,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的总体要求仍然维持原定部署,在今年10月底前结束,不拖延,不迁就照顾落后。各省(区、市)特别是进度比较迟缓的,要立即调整工作方案,按照到10月底全面结束的要求,倒排时间表。对未复核的矿点和资质单位一一明确对应关系,明确时间,排出逐日进度表。这里强调,资质单位与煤矿的对应关系,要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不是自由选择、自由结合,不允许为此再继续纠缠扯皮、拖延时间。进度方案一经确定,要明确下达到各资质单位,并建立严格的责任制,督促完成,任何单位都不得拖延。要实行逐日调度检查制度,一个单位一个单位地抓,一天一天地抓,一个点一个点地抓,务求全面推进,不能拖延。目前距10月底还有不足50天的时间,这段时间是决战攻坚、全面完成复核工作的关键时期。能否组织好这个阶段的工作,确保按期完成任务,也是对各省(区、市)行业管理部门贯彻国家统一部署的态度和组织领导能力的重要考验。 这次会上,我们下发了关于四川省煤矿生产能力复核有关问题的复函,重申了有关规定。这个复函不仅是对四川的,也是对各地的共同要求。关于主要矿用设备的性能检测、检验问题,在汇报中,又有几个省区提到,看来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这里我再明确一下,煤矿提升、排水、供电、运输、通风等主要设备,必须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其结果是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重要依据。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煤矿安监机构抓紧布置主要设备的检测、检验。为保证复核工作质量和进度,凡未进行设备性能检测、检验的煤矿,有条件的应尽量安排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抓紧检测、检验。对国有重点煤矿,能力复核时可暂依据企业自我检测、检验报告;对地方煤矿,可暂以市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指定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的结果,作为能力复核依据。同时,此类煤矿必须在年底之前由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完成检测、检验。与复核采用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的结果为准,并相应调整计算参数。 针对各地工作基础不同、进度不一样的实际情况,为保证全国整体进度,我委和煤矿安监局将统一调度全国核定资质队伍,支持和帮助那些存在实际困难的省份。确有困难的,在这次会议结束后,要把本省(区、市)需要全国支援复核的煤矿数、分布区域等情况报上来,我们将立即研究调度力量,尽快组织资质队伍到位。但不允许一味地依靠上级,依靠外援;也不允许自己不积极组织,有困难也不主动提出,最后拖延全国进度。凡出现以上情况的,将给予严肃批评。接受支援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做好组织工作,对所属煤矿提出要求,配合好省外资质单位的复核工作,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四、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现场复核工作的督促检查。目前绝大多数省(区、市)都已进入了现场复核阶段。各级领导要深入现场、靠前指挥,不能认为把复核任务布置下去就万事大吉了。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资质单位和煤矿分布,组成若干精干的督导组深入复核现场,分片包干,实施督促检查和指导。也可以委派一批原则性强、富有经验的专家进入资质单位,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督导工作要实行分类指导,把进展迟缓的地区、资质单位和乡镇煤矿的复核作为重点。督导工作既要督导复核质量,又要督导复核进度。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督查资质单位严格遵循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和进度安排,对各系统(环节)的能力逐一认真核查,不得擅自修改标准,不得拖延进度,凡发现资质单位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其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复核工作结束后,要对核定资质单位进行统一考核,结合本次复核工作的质量和进度情况,重新进行条件审查和认定,把那些基本条件和工作质量差的单位剔除出去,维护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的严肃性。 二是督查煤矿及其上级主管单位积极配合核定资质单位,严格执行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独立自主地加快复核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正常复核工作,影响复核质量和进度。凡发现煤矿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存在非法干扰核定单位独立开展工作的,要立即采取措施,依法严肃处理。 三是督查解决复核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复核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研究决定,不得由资质单位和煤矿擅自决定。对特别重大问题,要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煤矿安监局。 五、认真做好复核结果的审查工作。各地在做好现场复核督导的同时,要抓紧组织复核结果的审查工作。为避免集中到后期影响整体进度,从现在开始就要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组织。各地要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与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联合组成专家组,负责审查工作,尽量不再采取行业管理部门审查结束后,再集中送煤矿安监机构征求意见的方式,否则容易造成拖延时间和进度。 审查工作要坚持原则,严肃认真,深入细致,不能应付走过场,不能简单汇总上报。这里特别强调,在生产能力复核及结果审查中,要严格执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认真核查资源储量及服务年限。提高核定能力必须有资源保障,核定能力后的服务年限不得低于煤矿设计规范对各类矿井(露天)服务年限的规定。达不到服务年限规定的,即使各系统(环节)的能力达到了,也不得提高。这是在生产能力管理领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可持续发展要求,限制不顾资源条件,盲目扩大产量,超强度开发的一项重要措施,是生产能力核定与管理必须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必须坚决贯彻落实。 审查工作既要全面展开,也要突出重点。比如,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统一规定年工作日数为330,比去年各地普遍采用的350日减少20日,在相同条件下,复核结果应比去年核定数下降5.7。这次审查对达不到这一要求,甚至复核结果还高于去年的矿井,要作为重点严格审查,严禁违背统一规定和标准,弄虚作假。再比如,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生产能力在3万吨/年以下的小煤矿,到2007年底前要全部淘汰。审查中要严防一些能力达不到3万吨/年以上的小煤矿为逃避关闭,与资质单位通同作弊,违规把能力提高到3万吨/年以上,为下一步整顿关闭设置障碍。因此,审查中要注意把原能力在3万吨/年以下复核调到3万吨/年以上的矿井作为重点之一。各地都要按照上述统一要求,结合实际搞好重点审查工作。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可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下发核准文件,给予确认,并依照规定程序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生产能力;不符合规定的,要责成原核定资质单位限期重新复核,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同时,要按照3委局文件要求,做好能力复核总结上报工作。整个工作结束后,国家发展改革委、煤矿安监局要对这项工作进行总结,表彰鼓励先进,通报批评落后。 同志们,煤矿生产能力复核事关安全生产,事关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事关煤炭供需平衡和结构调整,事关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意义重大。希望各地、各企业认真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立即行动,完善措施,抓紧落实,确保在10月底前全面完成煤矿生产能力复核任务,为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信息来源经济运行局子站 相关文章 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汇报座谈会在京举行 2006/09/1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煤炭资源开发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5]1999号 2005/09/27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 2005/09/20 产业政策司召开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座谈会 2005/09/12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105批) 2005年第51号公告 2005/08/23 欧新黔副主任在全国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2005/08/09 许之敏副局长在全国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查专家座谈会上的讲话 2005/03/25 欧新黔副主任在2005年度全国重点煤炭产运需衔接会议上的讲话 2004/12/29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2004/12/27 许之敏副局长在煤炭生产许可监管检查组长会议上的讲话 2004/10/12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技术支持国家信息中心 中国经济信息网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版权所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