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机电操作规程B.doc
贵 州 xx煤 业 有限公司 机电部分B 技 术 操 作 规 程 二00五年十一月编制 目 录 井下机械安装工175 井下机械维修工180 矿井安装电工185 矿井维修电工189 外线电工195 内线电工207 电气试验工213 采掘机电维修工221 防爆电气设备修理工229 防爆检查员233 井下管道工236 小水泵司机242 矿灯工245 小型电器修理工255 电缆修理工257 通讯维修工260 井下机械安装工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经过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2条 井下机械安装工必须具备一定的钳工、起重工基本操作技能及机械、液压基础知识。 第3条 必须熟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内容、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有关煤矿机电设备安装方面的标准、规定和要求。 第4条 身体状况适应井下机械安装工作。 二、安全规定 第5条 上班前严禁喝酒,工作时精神集中,上班时不得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6条 进行安装(或拆卸)作业时,应设施工负责人、安全检查员,必要时应配瓦斯检查员。施工地点支护安全,起吊架固定牢固。在吊、运物件时,应随时注意检查周围环境有无异常现象,禁止在不安全的情况下作业。 第7条 在斜巷进行作业时,上部车场各出口处,应设警示标志。 第8条 在倾角大于15的工作场所进行安装(或拆卸)作业时,下方不得有人同时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平行作业时,应制定严密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9条 当安装现场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超过1时,严禁送电试车;瓦斯浓度大于1.5时,必须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 第10条 安装工应能正确使用安装工具、活口扳手、管子钳等不得加长套管、加长力臂,不得代替手锤使用。 第11条 井下需要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三、操作准备 第12条 了解所需安装(或拆卸)设备的技术性能、安装说明书和安装质量标准,熟悉安装工作环境、进出路线及相关环节的配合关系。 第13条 下井前要由施工负责人向有关工作人员传达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讲清楚工作内容、步骤、人员分工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14条 按当日工作需要和分工情况选择合适的起重用具、安装工具、器械等,检查吊梁、吊具、绳套、滑轮、千斤顶等起重设施和用具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使用。 第15条 合理选择起重运输工具,按照起重工操作规程中的有关要求进行作业;不得用带式输送机、刮板输送机运送设备、器材。 第16条 对安装的设备、器材等在下井前及运到安装位置后,均应设专人按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要求,逐件清点数量、检查质量、校核尺寸。对需要分部件运输的设备,应由专人做上明显标记、编号装车,对部件结合面要用软质材料妥善保护。 四、正常操作 第17条 按安装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认真校核基础尺寸,找准设备的安装中心线和标高。 第18条 清理安装现场、基础表面和基础螺栓孔,以保证安装后二次灌浆的质量。 第19条 将所需安装的设备部件的机座按照技术文件及安装说明书的要求置于所需安装的基础位置上,操平找正后上好基础螺栓,按要求进行灌浆。 第20条 将设备部件置于机座上,按图纸及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的要求校核尺寸后,上紧各连接件、销子、螺栓等。 第21条 安装带式输送机时要保持输送带平直,若巷道底板起伏不平,则应保持平缓过渡;做输送带接头时,应使接头两端中心线在同一直线上,并应远离转动部位5米以外作业。如需点动开车并拉动输送带时,应叫作业人员离开带式输送机;严禁直接用手拉或脚踩输送带。 第22条 安装刮板输送机后试车时,如有漂链现象,应调整中部槽的平直度,严禁用脚蹬、手搬和撬棍别运行中的刮板链。 第23条 安装过程中,对隐蔽工程必须由施工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进行中间验收、各连接尺寸等技术数据要进行详细记录。 第24条 设备安装后,试车之前应按施工要求的安装质量标准逐项认真检查 1、各部螺栓应齐全、紧固。 2、减速器、油箱的油质应符合要求,油量应适当,无渗漏油。 3、输送带、刮板链的张力应适当。 4、联轴节间隙应符合要求。 5、各转动部位的防护罩应完好、牢固。 6、各仪表应齐全、完整。 7、焊接部位应牢固,无开焊、裂缝等缺陷。 8、设备周围,特别是转动部位周围,应无影响试车的杂物。 9、按有关规定需要盘车的设备,应盘车2~3转,转动应灵活。 10、其他应检查的部位。 第25条 检查相关设备和环节的配合情况。 第26条 通知所有安装人员及相关人员远离设备转动部位,发出试车信号,按试车程序送电试车。在试车时认真检查 1、各运转部位应无异响。 2、润滑油路应畅通。 3、各部轴承温升应符合规定值。 4、各仪表指示应灵敏、准确。 5、设备整体震动情况。 6、其他应检查的部位。 第27条 拆卸设备前,应将车停在合适的位置。拆卸设备时,应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要先对本机停电、闭锁、挂停电牌,对相关的设备也应停电、闭锁并挂停电牌,并通知相关设备的司机及相关环节的工作人员,按事先确定的顺序进行拆卸。 第28条 拆卸时,各小型零部件尽量不要拆下,以免损坏、丢失。 第 29条 对设备的结合面、防爆面及易碰坏的零部件,在拆卸时要注意不要损坏。 第 30 条 拆卸重型部件时,必须使用安全性能可靠的起重工具、设施。所有人员要精力集中,互相配合好,听从负责人的统一指挥。 第31条 设备及其零部件的安装配合要随时做好详细记录。 五、收尾工作 第 32 条 安装、拆卸设备竣工后,要认真清点工具及剩余的材料、备件,清理现场卫生。 第 33 条 拆卸完设备并装上车后,负责人应对现场再检查一遍,有无丢下的零部件。 第 34 条 保存好安装时的技术资料、详细记录,以备整理上报、验收,按规定存档。 井下机械维修工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2条 熟知煤矿安全规程有关内容、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和要求,并了解周围环境及相关设备的关系。 第3条 熟悉所维修设备的结构、性能、技术特征、工作原理,具备一定的钳工基本操作及液压基础知识,能独立工作。 二、安全规定 第4条 上班前不准喝酒,工作时精力集中,上班时不得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5条 所用维修工具、起吊设施、绳索等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6条 吊挂支撑物应牢固,在吊、运物件时,应随时注意检查顶板支护安全情况,检查周围应无其他不安全因素,禁止在不安全的情况下工作。 第 7 条 在距检查地点20米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送电试车;达到1.5时,必须停止作业,并切断电源,撤出人员. 第8条 在斜巷进行维修作业时,上部车场各出口处,应设警示标志。 第9条 在倾角大于15的地点检修和维修时,下方不得有人同时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平行作业时,应制定严密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10条 维修工在进行检修工作时,不得少于2人,在维修时应与司机配合好。 第11条 需要在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三、操作准备 第12条 下井前,要由维修负责人向有关人员讲清工作内容、步骤、人员分工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13条 维修工要根据当日工作的需要认真检查所带工具是否齐全、完好,材料、备件是否充足,是否与所检修和维修设备需要的材料、备件型号相符。 第14条 对所维修的设备要停电、闭锁并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停电牌,并与相关设备的工作人员联系,必要时也需对相关设备停电、闭锁并挂停电牌。 第15条 维修工进入现场后,要与所维修设备及相关设备的司机联系。 第16条 清理所维修设备的现场,应无妨碍工作的杂物。 四、正常操作 第17条 维修工对所负责的设备进行维护检查时应注意 1、检查各部位紧固件应齐全、紧固。 2、润滑系统中的油嘴、油路应畅通,接头及密封处不漏油,油质、油量应符合规定。 3、转动部位的防护罩或防护栏应齐全、可靠。 4、机械(或液压)安全保护装置应可靠。 5、各焊件应无变形、开焊、裂纹。 6、机械传动系统中的齿轮、链轮、链条、刮板、托辊、钢丝绳等部件磨损(或变形)无超限,运转正常。 7、减速箱,轴承温升正常。 8、液压系统中的连接件、油管、液压阀、千斤顶等应无渗漏、无缺损、无变形。 9、相关设备的搭接关系应合适,附属设备应齐全完好。 10、液力耦合器的液质、液量、易熔塞、防爆片应符合规定。 11、输送带接头可靠并符合要求,无撕裂、扯边。 12、各项保护应齐全可靠,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应检查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 13、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及时向当班领导汇报。 第18条 在打开机盖、油箱进行拆检、换件或换油等检修工作时,必须注意遮盖好,严防落入煤矸、粉尘、淋水或其他异物等。注意保护设备的防爆结合面,以免受损伤。注意保护好拆下的零部件,应放在清洁安全的地方,防止损坏、丢失或落入机器内。 第19条 处理刮板输送机漂链时,应停止本机。调整中部槽平直度时,严禁用脚蹬、手搬或用撬棍别正在运行中的刮板链。 第20条 进行缩短、延长中部槽作业时,链头应固定,应采用卡链器,并在机尾处装保护罩。 第21条 处理机头或机尾故障、紧链、接链后,启动试车前,人员必须离开机头、机尾,严禁在机头、机尾上部伸头察看。 第22条 处理输送带跑偏时,应停机调整上、下托辊的前后位置或调整中间架的悬挂位置,严禁用手脚直接拽蹬运行中的输送带。 第23条 检修输送带时,工作人员严禁站在机头、尾架、传动滚筒及输送带等运转部位的上方工作;如因处理事故必须站在上述部位工作时,要派专人停机、停电、闭锁、挂停电牌后方可作业。 第24条 在更换输送带和做输送带接头等时,应远离转动部位5米以外的地点作业;如确需点动开车并拉动输送带时,严禁站在转动部位上方和在任何部位直接用手拉或用脚蹬踩输送带。 第25条 试车前必须与司机联系并通知周围相关人员后,方可送电由司机操作试车。 五、收尾工作 第26条 检修结束后,认真清理检修现场。检查清点工具及剩余材料、备品配件,特别是运转部位不得有异物。 第27条 维修工应会同司机对维修部位进行检查验收;并就检修部位、内容、结果及遗留问题做好检修记录。 矿井安装电工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矿井安装电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2条 熟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内容、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电气设备防爆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和煤矿机电设备安装有关标准和规程。 第3条 具备电工基础知识,了解所安装设备的结构、性能、技术特征、工作原理、设备电气系统图和矿井供电线路情况。 第 4 条 掌握电气防灭火方法和触电抢救知识。 第5条 无妨碍本职工作的病症,身体状况适应本工种要求。 二、安全规定 第6条 上班前不准喝酒,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 7条 在井筒和距井口3米以内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和保险带。随身工具应有防脱落措施,以防坠落。 第 8条 在井下距检修地点2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送电试车;达到1.5时,必须停止作业,并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在井下使用普通型电工测量仪表时,所在地点必须由瓦斯监测人员监测瓦斯,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方允许使用。 第 9 条 井下安装如需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10条 入井安装的防爆设备必须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三、操作准备 第11条 施工前应熟悉图纸资料、安装质量标准及安全技术措施。 第12条 检测、核对安装的设备、电缆、技术参数及安装时所用材料。各种技术数据及技术要求与设计相符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13条 检查安装、运输的现场环境,清除安装场地的故障和杂物,了解工作场所的安全状况及相关工作环节的情况。 第14条 安装的设备必须按照电气试验规程中规定的试验项目做各种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15条 低压电缆必须测试绝缘,高压电缆必须做直流耐压和泄漏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四、正常操作 第 16 条 设备装车运输时必须固定可靠。对小型贵重设备、仪表、易损零部件应采取保护措施后,再进行搬运。 第17条 施工所用的起重用具,必须进行详细检查,确认完好无损后,方可使用。起重设备时,检查支架棚子应安全牢固,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被吊物上严禁站人,吊起的重物下严禁有人。 第18条 安装施工时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作业制度。从事高压作业时,必须按停电、验电、放电、封电、挂停电标志牌等顺序工作。 第19条 安装防爆设备时,要保护防爆面,不准用设备做工作台,以免损坏设备,安装完毕后,应符合防爆性能要求。 第 20 条 安装后的检查 1、各类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设备安装垂直度、电缆的敷设、接线工艺应符合安装质量标准。 2、检查连接装置,各部螺栓、防松弹簧垫圈应齐全紧固。 3、电气间隙、爬电距离、防爆间隙及接地装置应符合标准。 第 21 条 试送电 1、安装设备的手动部件应动作灵活,开关的触头闭合符合技术要求。 2、按设计整定继电保护装置。 3、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方可进行试送电,送电时必须严格执行停电制度。工作前停电挂牌的开关要撤牌,谁挂牌谁撤牌。 4、完成上述工作后由班长与司机、维护人员一起进行设备试运转。 五、收尾工作 第 22 条 设备经有关人员检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单位,并做好工作记录。 第 23 条 清理场地、工具、材料、仪表、仪器。试运转正常后撤离现场。 矿井维修电工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经过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无证不得上岗进行电气操作。 第 2 条 熟知煤矿安全规程有关内容、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和电气设备防爆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3条 具备电工基本知识,熟悉所维修范围内的供电系统、电气设备和电缆线路的主要技术特征,以及电缆的分布情况。 第4条 了解所负责维修的设备性能原理和保护装置的运行状况,有维修及故障处理等方面的技能和基础理论知识,能独立工作。 第 5 条 熟悉矿井巷道布置,了解作业地点的瓦斯浓度,熟悉在灾害情况下的停电顺序及人员撤离路线,掌握电器防灭火方法和触电抢救知识。 二、安全规定 第6条 上班前不喝酒,遵守劳动纪律,上班时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遵守本操作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 7 条 高压电气设备停送电操作,必须填写工作票。 第8条 检修、安装、挪移机电设备、电缆时,禁止带电作业。 第9条 井下在检查、修理、挪移时应由两人协同工作,相互监护。检修前必须首先切断电源,经验电确认已停电后再放电(采区变电所的电气设备及供电电缆的放电,只能在硐室内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才准进行)、悬挂接地线,操作手把上必须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示牌后,才允许触及电气设备。 第10条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高压绝缘靴或站在绝缘板上操作。操作千伏级电器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或穿高压绝缘靴,或站在绝缘板上操作。127伏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的绝缘应良好。 第11条 井下电气维修工工作期间,应携带电工常用工具、与电压等级相符的验电笔和便携式瓦斯检测仪。 第12条 井下使用普通型仪表进行测量时,应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只准在瓦斯浓度为1以下的地点使用。 2、在测定设备或电缆绝缘电阻后,必须将导体完全放电。 3、被测设备中有电子插件时,在测量绝缘电阻之前,必须拔下电子插件。 三、操作准备 第13条 井下电气维修工入井前应检查、清点应带的工具、仪表、零部件、材料,检查验电笔是否保持良好状态。 第14条 供电干线需停电检修时,事先必须将停送电时间及影响范围通知有关区队。 四、正常操作 第15条 井下中央变电所(含水平变电所)、有值班员值班的采区变电所的高压开关设备的操作,必须由值班员根据电气工作票、倒闸操作票进行停电操作。单人值班的由维修工监护,无人值班的采区变电所、配电点,或移动变电站的操作,由检修负责人安排熟悉供电系统的专人操作,由检修负责人监护。 第16条 对维修职责范围内的维修质量,应达到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要求,高低压电缆的悬挂应符合有关煤矿安全规程中的要求。设备检修或更换零部件后,应达到检修标准要求。电缆接线盒的制作应符合有关工艺要求。 第17条 馈电开关的短路、过负荷、漏电保护装置应保持完好,整定值正确,动作可靠。 第18条 移动变电站的安装、运行、维修和管理必须按照煤炭部煤矿井下1140伏电气设备安全技术和运行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其漏电保护主、辅接地极的安装、维护必须符合要求。 第19条 各类电气保护装置应按装置的技术要求和负载的有关参数正确整定和定期校验。 第20条 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不得开路,二次侧接地线不准断路。在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进行通电试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由二次向一次反送电。 第21条 在检查和维修过程中,发现电气设备失爆时,应立即停电进行处理。对在现场无法恢复的防爆设备,必须停止运行,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22条 电气设备检修中,不得任意改变原有端子序号、接线方式,不得甩掉原有的保护装置,整定值不得任意修改。 第23条 检漏继电器跳闸后,应查明跳闸原因和故障性质,及时排除后才能送电,禁止在甩掉检漏继电器的情况下,对供电系统强行供电。 第24条 电气设备的局部接地螺栓与接地引线的连接必须接触可靠,不准有锈蚀。连接的螺母、垫片应镀有防锈层,并有防松垫圈加以紧固。局部接地极和接地引线的截面尺寸、材质均应符合有关规程细则规定。 第25条 铠装电缆芯线连接必须采用冷压连接方式,禁止采用帮扎方式。 第26条 连接屏蔽电缆时,其半导体屏蔽层应先用三氯乙烯清洗剂(阻燃清洗剂)将导电颗粒洗干净。对于金属屏蔽层,不允许金属丝刺破芯线绝缘层。屏蔽层剥离长度应大于国家标准规定的耐泄痕性d级绝缘的最小爬电距离的1.5~2倍。 第27条 使用ZC18型测量仪测量接地电阻时 1、按直线距被测接地极E′20米和40米处分别埋入电位探测针P′和电流探测针C′。 2、用导线将E′、P′、C′分别与摇表相应的E、P、C相连接。 3、仪表水平放置,调零位调节器使检流计指针指在黑线上。 4、将倍率标度盘拨至乘10档,慢慢转动发电机手把,同时转动测量标度盘,使检流计指针在黑线上。 5、当检流计指针接近平衡时,加快发电机手把转速至120转/分钟以上,调整测量标度盘使指针指在黑线上。 6、当测量标度盘读数小于1时,将倍率标度盘置于乘1档,再重新调测量标度盘。 7、标度盘读数乘以倍率即为所测接地电阻值。 五、特殊操作 第28条 凡有可能反送电的开关必须加锁,开关上悬挂“小心反电”警示牌。如需反送电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触电事故和损坏设备。 第29条 在同一馈电开关控制的系统中,有两个及以上多点同时作业时,要分别悬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的标志牌,并应有一个总负责人负责联络、协调各相关环节的工作进度。工作结束后、恢复送电前,必须由专人巡点检查,全部完工并各自摘掉自己的停电标志牌后,方可送电。严禁约定时间送电。 第30条 当发现有人触电时,应迅速切断电源或使触电者迅速脱离带电体,然后就地进行人工呼吸抢救,同时向地面调度室汇报。触电者未完全恢复,医生未到达之前不得中断抢救。 第31条 当发现电气设备或电缆着火时,必须迅速切断电源,使用电气灭火器材或砂子灭火,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六、收尾工作 第32条 工作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对检修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拆除临时接地线和摘掉停电牌,清点工具,确认无误后,恢复正常供电。并对检修设备进行试运转。 第33条 每班工作结束升出井后,必须向有关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并认真填写检查维修记录。 外 线 电 工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矿所属地面高低压架空线路上从事线路巡视、线路检修维护、线路施工、高空作业和杆(塔)运输、基础施工等方面的作业人员。 二、上岗条件 第 2 条 本工种工作人员应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 第 3 条 具备必须的电工基本知识,熟悉煤矿安全规程和电业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掌握一般的操作技术,并熟悉电工器具和仪器、仪表的使用方法。 第 4 条 掌握电气事故处理方法和紧急救护知识。 第 5 条 身体适应本工种工作,无影响本职工作的病症。 第6条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到现场从事指定的工作,不得单独工作。 三、安全规定 第7条 上班前不准喝酒,上班时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8条 在线路施工时,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服。 第 9 条 外线高空作业应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1、高空作业必须使用保险带(对地面3米以上为高空),蹬杆前应检查蹬杆工具是否安全可靠,电杆根部是否牢固可靠。木杆腐朽严重者,应采取可靠的防倒措施,方可蹬杆。 2、新建的电杆,在基坑没有填平夯实以前不准上杆作业。 3、保险带应系在电杆或牢固的构件上,不得系在电杆端头上。 4、在有过往行人地段施工时,应在施工杆(塔)周围架设防护栏,禁止行人靠近,防止高空坠物伤人。 5、杆塔施工时,严禁向上或向下抛扔物件。 6、攀登杆塔时应检查随身携带工具、备件,以防坠落。 7、高空作业时,要有防止工具、金属物坠落的措施,地面应有人监护。 第10条 倒闸操作应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1、倒闸操作必须填写“倒闸操作票”,操作时使用合格的绝缘工具,戴绝缘手套,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2、倒闸操作应按规定顺序逐项进行,操作完毕后,应进行复查。 3、雷雨天气时,一般不进行倒闸操作,必须操作时,要有可靠的防雷雨措施。 4、在变压器台上操作时,应先拉开低压开关,后停高压熔断器,恢复时顺序相反;停分支熔断器时,应取下熔断器熔体。 5、发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可不等待命令先行拉开电源开关,但事后应立即向变(配)电所值班员及领导汇报。 第11条 高低压电气设备维修作业应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1、在变压器、电容器台上工作时,至少应由两人进行。 2、更换变压器或调整相序后,应检查电压和相位是否正常。 3、拉合高低压熔断器,必须使用绝缘工具,不许赤手摘挂高压熔断器。 4、变压器台上的预防性试验工作应有专人监护。 5、落地式变压器台,应设遮栏并加锁。 6、对停电的电容器或有电容的线路或设备,均应充分放电,对有静电感应的设备,应接地线后才能接触。放电时需用有限流电阻的专用放电棒,放电人员应戴绝缘手套。经重复放电、验电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12条 挂接地线应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1、线路经过验电确认无电后,各工作班(组)应立即在工作地段两端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线路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如有电压感应到停电线路上时,应加挂接地线。 2、同杆架设多层电力线路接地线时,应先挂低压后挂高压,先挂下层后挂上层。 3、挂接地线时,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线端。接地线连接要可靠,不准缠绕,拆除地线时程序与此相反。装拆接地线时,工作人员应使用绝缘棒或绝缘手套,人体不得碰触接地线。 4、若杆塔无接地引下线时,可采用临时接地棒,接地棒在地面下深度不得小于0.6米。 5、接地线应有接地和短路导线构成的成套接地线。成套接地线必须采用多股软铜线组成,其截面不得小于25平方毫米,严禁使用其他导线用作接地线和短路线。 第13条 带电作业按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各项规定执行。 第 14 条 铜导线和铝导线连接处,必须使用铜铝过渡线夹。 第 15 条 巡线人员禁止攀登杆塔。 第16条 对任何违反规程的命令不应执行,并向发令人说明理由,必要时报告上一级领导。 四、操作准备 第17条 工作前,工作负责人要向全体工作人员宣读工作票,讲清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有关注意事项。 第18条 工作前要认真清点、检查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备件、工具。安全用具必须完好、可靠。 第19条 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停送电、装拆短路接地线,挂停电作业警示牌。有反送电可能的刀闸,加绝缘隔板。工作负责人在得到已停电通知后,立即下令在作业区两端装设短路接地线,经安全负责人检查合格后,通知工作负责人,工作负责人方可发令开始作业。 第20条 新建高压架空线路或撤除高压线路,在施工前应根据新建高压线路施工设计或撤除线路的任务对以下情况进行一次实地勘察,并根据实地勘察情况编制作业计划和安全措施,做好施工准备工作。 1、线路走向沿途的地形、地貌、植被、道路、建筑物情况。 2、电杆(塔)、电缆(线)滚筒等物件的运输路线、拟采用的运输方式。 3、沿途的施工障碍情况。 4、施工线路与其他线路、设施等的跨越情况。 5、待接入或待断开处的供电线路情况。 6、需要进行爆破施工,应按照规程要求对其爆破点及周围环境进行认真勘察,并做好爆破前的相应准备工作。 五、线路巡视 第21条 线路巡视工作按以下要求进行 1、巡线工作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巡线时必须由2人进行。观察线路途经地带及其周围环境对线路的影响情况,用望远镜观察架空线路近距离和杆塔顶部有无异常现象。 2、巡线应沿线路外侧进行。大风天气巡线应沿线路上风侧进行,以免触及断落的导线。事故巡线应始终认为线路带电,即使明知线路已停电,也应认为随时有送电的可能。 3、巡线人员发现导线断落地面或悬吊空中以及其他异常情况后,应设人监护,防止行人靠近故障地点20米以内,并迅速报告领导,等候处理。 六、线路检修、维护 第 22 条 线路检修、维护工作按以下要求进行 1、线路停电检修或在高低压设备上工作,应填写工作票并发作业牌。在高压线路或设备上工作时,应由主管电气、供电工作的领导或技术人员填写工作票,一式两份,交值班长或变(配)电所值班员,审核操作程序无误后,由值班长或变(配)电值班员签发交给工作负责人。停电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将工作票交回值班长或变(配)电所值班员。 2、工作票签发人应负下列责任 (1)工作开始前向有关工作人员宣读工作票; (2)正确和安全的组织工作; (3)指导工作人员遵守规程,执行安全措施。 3、工作负责人应由工作票书面指定的有实践经验的人担任。 4、在部分停电和邻近带电线路上工作时,应设专人监护。 5、在多路出线的工作地段检修时,工作负责人应向检修人员指明带电和停电线路,并做好监护工作,防止误蹬电杆。一般停电检修时,互相之间应做好监护工作。 6、外线高空作业时必须遵守本规程有关高空作业的安全规定。 7、工作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检查设备完好、地线收撤情况。人员、工具、材料应全部撤离现场,经检查正常后方可交回作业牌。工作负责人与调度联系停、送电时,双方要复诵无误。严禁约定时间停、送电。 8、在变压器台上测量低压电源时,可使用钳型电流表。应注意不得触及其他带电部分,防止相间短路。 9、测量带电线路的驰度、交叉跨越距离时,应使用测量仪器进行测量计算。严禁使用钢卷尺、皮尺、线尺测量或抛挂绝缘绳的方法测量。 10、测量电杆、变压器台、避雷器的接地电阻或解开及恢复接地引线时,应戴绝缘手套,严禁接触与地断开的接地线。解开地线时,应先解开导体端,后解接地端,恢复时相反。 11、砍伐靠近带电线路的树木时,不得蹬杆。树木和绳索不得接触导线。人和绳索应与导线保持安全距离,并系好保险带。 12、为防止树木(树枝)倒落在导线上,应设法用绳索将树木(树枝)拉向远离导线方向。绳索应有足够长度,以免拉绳人员被倒落的树木(树枝)砸伤。树枝接触高压带电导线时,严禁用手去取。砍剪的树枝离带电导线很近时,若没有可靠的控制措施,必须申请停电后再进行操作。 13、砍剪的树木(树枝)下面应有专人监护,防止砸伤行人。 14、工作中遇有雷电或远方雷鸣时,应立即停止工作。 七、线路施工 第 23 条 装运工作按以下要求进行 1、装运长、大件时,应遵守起重工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2、运输前指定专人对运输道路进行调查,以确定运输路线。对易发生事故的坡路、弯路、冰雪路等处,应向运输人员及司机交待清楚。 3、装运货物,必须绑扎牢固。装运重物或超长大件时,车箱内不准站人,禁止客货混装。 4、运输及装卸货物,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安全,起吊物下面不得站人,运输过程中防止重心偏斜。 5、用绳子牵引电杆及其他重物上坡时,必须将电杆及其他重物绑牢,绳子不得触磨地面。电杆两侧5米内不得有人。用专用运杆车运输时,车箱两旁不准坐人。 第 24 条 基础施工 1、挖掘松散土质或流沙时,应保持起自然坡度,或用挡板、沉箱以防倒塌。此项工作至少有两人在一起操作。 2、杆坑的边缘不准放重物,以防压塌基坑。坑深超过1.5米时应戴安全帽。 3、岩石基础打眼时,掌钎人应戴安全帽、手套、眼镜,打锤人不得戴手套,防止滑手。 4、同一地点的炮眼,待全部打完后,方可装药。 5、放炮地点周围建筑物,不符合安全距离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6、土石方坑放炮前,应将工具材料全部撤离现场,所有工作人员撤到放炮的反方向,石坑200米,土坑100米,裸露药包爆破300米以外隐蔽。如深孔加大药量时,可适当增加安全距离。 7、放炮人员应由专职工种或受过爆破专业培训的人员担任,并设专人监护。采用电雷管放炮时,连线与放炮须由一人进行。 8、雷管与导火索连接要紧密,禁止碰击雷管部分。 9、放炮人员应根据导火索燃烧速度,确定其长度,一般不少于600毫米。 10、往炮眼内装药时,必须使用木棍捣实,不准使用钎子。 11、放炮时遇有瞎炮,需等待20分钟后,在进行处理,可在孔内灌水使炸药失效,轻轻取出雷管。放炮工作结束后。剩余雷管应当场销毁或作妥善处理,严禁个人收藏。 12、点炮人在同一地点不能同时点炮4个以上。必要时可集体连接导火索。在坑内点炮时,必须有撤离现场措施。 13、不准在瞎炮处继续打眼,重新打眼时,要离开瞎炮处600毫米处与原炮眼平行打眼。 第25条 立杆、撤杆 1、立杆、撤杆要有专人指挥。立、撤杆前现场负责人向全体人员讲明分工、立撤杆方法、注意事项,详细说明指挥信号,并检查工作人员熟悉信号程度。 2、在居民区和交通道路上立、撤电杆时,应设专人看守。 3、组立杆塔所设的地锚,根据不同的地质及受力情况加以确定,利用树桩和大石块代替地锚时,必须经现场负责人检查后方可使用。 4、起重杆塔应使用合格的起重设备,当起立的杆塔稍离开地面时,起吊暂停,对各受力点进行检查,确认无问题后继续起吊。 5、起立杆塔前,应清理场地,主牵引地锚、杆塔中心、桅杆顶、尾绳应在一条直线上。 6、杆塔起立过程中,除指挥人员和指定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撤出杆塔高度的1.2倍以外。 7、起立杆塔用的桅杆,应受力均匀,不得左右倾斜。 8、杆塔起立过程中,不准下坑找正,应暂停起立,可在地面进行清理或用绳索帮助找正,工作人员必须站在起立电杆的两侧,并有专人监护。 9、在起立过程中,不准攀登杆塔。当杆塔起立45后,应减缓起立速度,注意拉紧各侧拉绳。 10、使用吊车立、撤电杆时,钢丝绳套应吊在电杆的适当位置,防止电杆突然倾倒,并在电杆上部两侧栓上拉绳,控制电杆摆动方向。 11、在撤杆工作前,应先检查杆根,采取防止倒杆措施,再拆除杆上导线。在挖坑前应先在电杆上部适当位置两侧绑好拉绳。 12、已经立起的电杆,只有在杆基回土夯实、完全牢固后,方可撤去叉杆及拉绳。 第 26 条 放线、撤线、紧线 1、放线、撤线和紧线工作,均应设专人统一指挥,有统一信号,紧线工具及设备应保持性能良好。 2、交叉跨越各种线路、铁路、公路、河流等放撤线时,应先取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做好安全措施,如搭好跨越架、在路口设专人持信号旗看守等。 3、放线要有专人领线,并时刻注意信号。放线用得滑车要固定牢固,转动灵活,并设专人看守。 4、工作人员应站在导线走向半径外侧,放线、紧线遇有障碍时,及时发出信号。 5、放、紧、撤线过程中,跨越架必须设专人看守,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发出停止过线信号。 6、爆破压接时,工作人员离开现场雷管开口端反向30米以外,一般在市区繁华地带不准进行爆破压线。 7、跨越需停电的高压线时,停电、验电后挂地线,地线应在导线两端分别挂起。 8、搭跨架必须牢固,比新建线路的横担长3米,并和线路中心位置一致,跨高压线路应可靠封顶。 9、搭架用的绳索一般用耐磨的尼龙绳、棕绳或麻绳,一定要防止导线磨断绳索。接近带电体部分,禁止使用铁线绑扎。 10、在带电线路上搭跨越架的操作人员应站在架子远离电源的外侧。 11、跨越架与带电体的最小距离 电压等级 3~10千伏 35~110千伏 水平与垂直距离 10米 1.5~2.0米 对地线距离 0.5米 12、搭跨越架人身、工具材料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 3~10千伏 0.6米 35千伏 1.0米 110千伏 1.5米 13、跨越架与铁路、公路、通讯线路、低压线路的最小距离 铁路 公路 低压通讯线 水平 2.5米 0.6米 0.6米 垂直 6.0米 5.5米 0.6米 八、收尾工作 第 27 条 每日下班后,工作负责人应详细填写工作记录。 第 28 条 工作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与安全负责人一起,亲自检查线路施工地段的情况,组织清点人员、工具材料,拆除接地线,经检查正常后,工作负责人向调度汇报并联系送电,待线路正常送电后,工作人员方可撤离现场。 内 线 电 工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矿井内线电工必须具备电工基本知识,经过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 第2条 熟知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电气设备防爆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3条 有维修及故障处理等方面的技能,掌握工作所辖区域供电系统、设备性能原理、各种保护装置的运行状况,能独立工作。 第4条 掌握电气防灭火和触电事故处理方法。 二、安全规定 第5条 上班前不准喝酒,上班时不做与本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