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进爆破工.doc
掘进爆破工 三、安全规定 第四条 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布或其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五条 下井前要领取符合规定的发爆器和爆破母线等,不符合规定的爆器材不准下井使用;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器材领退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 在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的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 第七条 使用爆破材料的规定。 1、 炸药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有煤矿安全标志的煤矿许用炸药,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 低瓦斯矿井的煤层掘进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3) 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4) 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5) 严禁使用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 (6) 在同一次装药爆破工作面,严禁装入两种不同性质的炸药。 2、 雷管在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1) 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2) 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3) 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3、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第八条 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实行“三人连锁爆破”和“三保险”制度。 “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必须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超过1时,严禁爆破装药。 “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即爆破前,爆破工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亲自派专人警戒,并将爆破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煤尘浓度合格后,将爆破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工吹哨后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三保险”制度即站岗、设置警标、吹哨。 第九条 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并应用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十条 在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掘进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一条 用爆破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严禁糊炮、明炮和短母线爆破。 第十三条 在高瓦斯或煤(岩)与瓦斯突出以及有冲击地压的掘进工作面爆破,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特殊安全措施。 四、操作准备 第十四条 爆破材料的运送。 1、 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2) 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3) 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4) 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5) 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2、 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2) 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挤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 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4) 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5) 严禁用刮板输送、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第十五条 爆破材料的存放。 1、 爆破材料运送到工作地点后,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材料箱内,严禁乱扔、乱放。 2、 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及通风良好的地点,并应放在挂有电缆、电线巷道的另一侧。 3、 爆炸材料箱要加锁,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 4、 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5、 爆破前需准备好够全断面一次爆破用的引药和炮泥以及装满水的水炮泥,并整齐放置在符合规定的地点。 6、 准备好炮棍、岩(煤)粉掏勺及发爆器等。 7、 检查发爆器与爆破母线。发爆器要完好可靠,电压符合要求;爆破母线长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并无断头、明接头和短路,绝缘包皮有破损处时应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装配起爆药卷。 1、 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 线扭结成短路。 2、 装配起爆药卷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务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3、 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4、 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5、 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抱恨终天扭结成短路。 第十七条 严禁使用不通电和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五、操作顺序 第十八条 爆破工必须按下列顺序进行操作和 1、 装配引药。 2、 检查瓦斯。 3、 装药。 4、 封泥。 5、 检查瓦斯。 6、 专用敷设爆破母线。 7、 警戒。 8、 爆破。 9、 爆破后检查瓦斯、支护。 10、 处理拒爆、残爆。 六、正常操作 第十九条 装药前。 1、 必须对工作面附近20米范围内进行瓦斯检查,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2、 必须对爆破地点附近10米内支架进行加固,保证支架齐全、完好。 3、 用压风或掏勺将炮眼内的煤(岩)粉清除干净。 4、 对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装药 (1) 掘进工作面空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支架损坏,架设不牢,支护不齐全。 (2) 爆破地点20米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阻塞巷道断面之一以上时。 (3) 装药地点20米以内尘堆积飞扬时。 (4) 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5) 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炮眼出现塌陷、裂缝,有压力,瓦斯突增等。 (6) 工作面风量不足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 (7) 炮眼内煤(岩)粉未清除干净时。 (8) 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 (9) 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危险时。 (10) 发现瞎炮未处理时。 第二十条 装药。 1、 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规定的各号炮眼装药量、起爆方式进行装药。各炮眼的雷管段号要与爆破说明书规定的起爆顺序相符合。 2、 装药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匀,全药卷紧密相接。药包装完后要将两脚线末端扭结。 3、 根据现场实际采用不同的起爆方起爆方式。正向起爆的引药最后装,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反向起爆是先装引药,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外。 4、 无论采用何种起爆方式,引药都应装在全部药卷的一端,不得将引药夹在两药卷中间。 5、 硬化的硝酸铵类炸药,在使用前应用手揉松,使其不成块状。但不得将药包纸或防潮损坏。禁止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类炸药,并须交回爆破材料库。 第二十一条 封泥。 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事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1、 装填炮泥时,一手拉脚线中,一手拿炮棍推填炮泥,用力轻轻捣实。 2、 封泥的装填顺序是先紧靠药卷填上30~40毫米的水炮泥,然后装填水炮泥一至数个在水炮泥的外端再填塞炮泥。 3、 装填水炮泥不要用力过大,以防压破。装填水炮泥外端的炮泥时,先将炮泥贴紧在眼壁上,然后轻轻捣实。 4、 第二十二条 炮眼封泥量的规定 1、 炮眼深度0.6米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米,但必须封满炮泥。 2、 炮眼深度为0.6~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 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4、 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5、 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6、 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米,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米。 第二十三 敷设爆破母线。 1、 爆破母线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绝缘双线。 2、 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3、 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悬挂在巷道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时,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等线的下方,并应保持0.3米以上的间距。 4、 爆破母线必须由里向外敷设。其两端头在与脚线、发爆器连接前必须扭结短路。 5、 爆破母线的敷设长度要符合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 6、 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必须随用随悬挂,以免发生误接,严禁使用固定母线放炮。 第二十四条 联线方式与接线。 1、 各炮眼电雷管脚线的联接方式应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的规定采用串联、并联或串联方式,电雷管脚线与母线的连接必须由爆破工操作。 2、 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空,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二十五条 在连线爆破前,必须在距工作面20米范围内进行第二次瓦斯检查。在瓦斯含量符合规定时,方准连线爆破。否则必须采取处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警戒。 1、 必须有专人在作业规程规定的各警戒岗点担任警戒。 2、 各警戒岗点除站岗人员外,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3、 爆破前工作面人员都要撤至作业规程规定的安全地点。 第二十七条 爆破。 1、 母线与脚线连接后,爆破工必须最后退出工作面,并沿途检查爆破母线是否符合要求。 2、 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必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3、 爆破工撤至发爆地点后,随即发出第一次爆破信号。 4、 爆破工接到班组长的爆破命令后,将母线与发爆器相接,并将发爆器钥匙插入发爆器,转至充电位置。 5、 第二次发出爆破信号,至少再过5秒,发爆器指示灯亮稳定后,将发爆器手把转回放电位置,电雷管起爆。 6、 电雷管起爆后,拔出钥匙将母线从发爆器接线柱上摘下,并扭结短路;拔出放炮器钥匙。 7、 放炮放炮母线不得有明接头。 8、 爆破时使用爆破喷雾,爆破后对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洒水降尘。 第二十八条 验炮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七、特殊操作 第二十九条 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钢性被筒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 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克。 3、 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4、 爆破前必须洒水。 条三十条 拒爆、残爆处理。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斑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段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分种;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分种),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 在距拒爆0.3米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重新装药起爆。 3、 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爆药卷中拉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抱爆(残爆)炮眼。 4、 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炮的电雷管。 5、 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