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ppt
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培训,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朱耀琪,一、矿山环境管理制度二、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三、矿山环境影响评估技术要求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五、矿山环境治理方案编制技术要求六、矿山环境治理项目申报指南七、江浙废弃矿山治理的启示,矿山环境管理制度,目前我国急需按照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闯出一条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并重的“双赢”的矿业开发的新路子。要做到这一点,必需要在相应的政策措施上跟上去,首先法律、法规要先行。但目前正在实施的矿产资源法对矿山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方面提出的要求非常薄弱,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实施可持续发展对矿产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所以,修改矿产资源法时要充实有关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内容,这就需要建立相应的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作为充实和修改矿产资源法的基础,以确保矿产资源开发能达到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的要求。,第一节建立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矿山环境保护与矿业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我国95左右的一次性能源以及80以上的工业原料,大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和1/3的饮用水都来自矿产资源,可见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是我国发展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但长期以来,我国矿业开发基本上走的是一条以浪费资源和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粗放式的发展路子,一方面加剧了我国矿产资源短缺,另一方面又造成了矿山环境破坏,制约着甚至危及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第十一个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的单位能耗要达到减少20的目标。这说明,为了使矿产资源得以永续利用以及享有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必需坚持矿山环境保护与矿业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第一节建立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2.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原则经济发展、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存在着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关系。经济发展要消耗大量的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开发又必然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破坏,对环境进行保护和治理所需要的资金、技术、人力等又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总之,在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双向关系中经济起着主导的作用。“发展是硬道理”,尤其是我们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更是要首先发展经济。矿山环境保护规划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矿产资源的开发。但是,又不能走发达国家曾走过的“先发展,后治理”的老路,尤其我国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极其脆弱,一旦环境破坏后则难以恢复。2005年国务院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我国的环保工作由原来的被动、事后、补救、消极的局面变为主动、预防、积极的局面,绝不能再走“先发展,后治理”的老路。因此,制定矿山环境保护规划要协调好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基本方针,选择对环境影响最小的资源开发方案,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共同发展。,第一节建立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3、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西方发达国家在经济成长期以及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矿产资源开发,大体上都是走的一条“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的发展路子,使得生态环境恶化,相当一部分生态将难以恢复,使经济和社会发展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都逐渐认识到,解决环境问题不能单纯依靠治理工作,而应该防治结合。实践证明,实施“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矿产资源开发方针,可以尽量避免矿山环境污染和破坏或者将其消除于矿山生产过程中,做到防患于未然;而对于不可避免的污染和破坏,则可在开发中进行保护和恢复治理,可以大大降低治理成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是矿产资源开发得以持续发展的另一条重要原则。,第一节建立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4.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矿山环境治理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应用法律和行政手段的同时,应广泛应用经济手段治理环境问题。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这一方面明确了环境治理的责任,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另一方面使矿山环境治理中的资金来源能得到保障。征收排污费、实行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等措施,都是贯彻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第一节建立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5.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绿色矿山的原则随着矿山开采新技术的应用,矿山环境问题也出现了一些新趋向,需防治的问题增多,难度加大。加之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环保意识的增强,人们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各项环境标准也越来越规范,越来越严格。环境治理应积极采用规模化的、先进的、经济的治理技术。同时,要按照循环经济实施减量化(Reduce)、资源化(Reuse)、再循环(Recycle)简称3R原则的基本要求,作为矿产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行为准则,实现“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的开发目标,以最大限度利用系统的物质和能量,提高资源利用率,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排放,并使上、下游企业产品形成资源利用的共生链,实现废物的综合利用和产品的清洁生产,从而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环境和谐型经济模式。,第一节建立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矿山企业在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绿色矿山方面有着很大的潜能,只要矿山企业能摆脱低效、高耗、重污染经营的强烈愿望,就能发现矿山处处都有可以加以挖掘的宝藏。如矸石与尾矿、矿井水及受损的矿地等都存在可观的经济价值,具有提高资源利用率的巨大潜力。很显然,矿业产业链每延伸一步,就能增加矿产资源加工转化所带来的附加值,并相应减少“三废”排放。我国矿产资源的综合回收率平均不超过50,综合利用率约为20,对矿产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才刚刚起步,现存的尾矿50亿吨、废石127亿吨、煤矸石36亿吨,平均利用率只有8.2。所以,矿产资源开发积极推进循环经济模式,大力建设绿色矿山,已经成为当务之急。,第二节矿山环境保护规划制度,矿山环境保护规划是专门针对矿山环境问题而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是为了使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而对矿山环境保护所做的时间和空间的合理安排。其目的在于调控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矿山环境,提高矿区及其毗邻区人居环境的生活质量。因此,矿山环境保护规划对矿山环境影响具有全局性、长期性、累积性的特征,是实行矿山环境监督管理的基本依据。实施矿山环境保护规划的意义,一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保证;二是政府实现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三是改变我国矿山环境质量差、欠帐多现状的需要。一、编制矿山环境保护规划的依据1、政策法规的依据;2.以国家或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3、行政职能的依据;4.以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为依据;5.以矿山环境调查结果为依据。,第二节矿山环境保护规划制度,二、编制矿山环境保护规划的基本原则1.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基本方针,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原则。2.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3.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4.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的原则。5.坚持依靠科技进步的原则。,第二节矿山环境保护规划制度,三、矿山环境保护规划的层次和组织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层次负责相应区域范围的矿山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全国及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矿山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负责省级矿山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地、市、县国土资源局相应组织编制地、市、县矿山保护规划。矿山环境保护规划按自上而下的程序编制,下级矿山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符合上一级矿山环境保护规划的总体方向和要求。矿山环境保护规划的总体方向和要求;矿山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必需以矿山环境的调查与评价资料为基础,在弄清矿山环境现状并对矿山环境的发展趋势进行矿山环境保护规划按自上而下的程序编制,下级矿山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符合上一级预测的基础上,组织包括规划、环境、矿业、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编写规划文本;规划期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相应期限为5年、10年和15年。,第二节矿山环境保护规划制度,四、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要求对报批的规划文本,要求报送正式文本和文本缩编(或简编)文本。规划文本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矿山环境现状与发展趋势(一)矿山环境现状与矿山环境问题(二)矿山环境发展趋势(三)矿山环境保护工作概述二、规划概述(一)规划区经济发展背景(二)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三)编制矿山环境保护规划的依据(四)矿山环境保护规划的时空范围(五)规划总目标(六)矿山环境保护规划实施费用预算和资金来源,第二节矿山环境保护规划制度,三、矿山环境保护规划的具体目标(时空限定)(一)矿山环境调查评价(二)矿山土地复垦(三)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四)矿山“三废”综合治理(五)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六)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四、矿山环境保护规划方案(一)矿山环境保护区域划分(二)矿山环境保护主要工程五、保证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一)将矿山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二)矿山环境保护规划实施的政策保证和法律依据(三)矿山环境保护规划实施的组织管理,第三节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许多国家的立法都规定,所有可能给环境带来重要影响的建设项目,都要实施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制度。我国的法律法规也都明确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和对环境有影响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均要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区域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要求,基本上一致。确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制度的目的,是预防由于人为活动引起的环境破坏或恶化,以作为预防和减轻环境污染及破坏的基本手段,也是审批发放采矿许可证的基本依据,同时,矿山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及审批过程,既是一次进行矿山环境保护教育,又是采矿权人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的明确过程,这在许多国家中得到了广泛采用。矿山建设项目在规划阶段就要对项目区和毗邻影响区进行环境影响的调查、预测和评价,查明其对矿山建设项目的选址、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程度,据此提出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其不良影响的措施。并以上述内容编制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第三节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环境影响评价的类型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的时间,一般分为如下三种①环境质量现状评价是根据近几年的环境资料,特别是目前的环境监测和调查资料,对一个区域环境质量的现状进行评价,对其发展变化进行分析,为区域环境影响预测和污染综合防治提供科学依据。②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是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③环境影响后评价是以建设项目投入使用等开发活动完成后的实际情况为依据,评价建设项目从立项决策、设计施工到投产营运等全过程的实际情况,分析项目实施前一系列预测和决策的准确性和合理性,找出出现问题和误差的原因,评价预测结果的正确性,并提出必要的对策措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主要依照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的结果编制。,第三节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一般包括4方面的内容①矿山开发前项目区及毗邻可能受开发影响的区域的环境状况;②矿山开采技术、方法、规模和三废的处理方法和计划;③矿业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④防止措施、方法、技术、技术设备、设施。矿山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需按法规程序报送有关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告书只有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开发和建设。它是一项决定矿山建设项目能否进行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措施。该制度体现了环境“以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第三节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矿山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实践证明,有以下问题需注意⑴实行分层次评价通常对大、中型矿业项目或位于环境敏感区的矿业项目要求进行正式的环境影响评价;而对于小矿山或对环境影响不大的矿业活动,只要填写环境影响评价表。⑵颁布矿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指南因为矿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需要政府主管部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并颁布矿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指南,提出各类项目开展评价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使评价工作有所遵循。,第三节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⑶执行矿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需要部门间的协调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但由于矿业项目的特殊性,出现的环境问题,除了“三废”污染以外,更多的是地质灾害和土地占用与破坏以及土地复垦,上述行政职能属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以,矿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缺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参与,难以推进和实施。⑷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重要组成矿业项目不仅对自然环境要素产生影响和破坏,而且也给公众带来直接的影响。在许多国家特别是经济发达国家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中通常都包含了必要时召开公开听证会的条款,吸收公众参与会取得更好的管理效果。矿山企业做好与社区磋商工作,能增强矿山企业和社区群众的相互理解,缓解矿山和当地社区的矛盾,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有效地保护环境、复垦土地,支持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第四节许可证制度和征收排污费制度,一、许可证制度凡是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矿业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建设者或经营者,需要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该项活动,这就是许可证制度。在我国矿产资源法律制度中,对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和利用已经实行了许可证制度。许可证制度是一项复杂系统的行政管理活动。许可证的管理程序大致分为①申请。由申请人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为审查所必需的各种材料,如图表、说明或其它资料等。②审查。包括召开“公众意见听证会”,征求受该申请项目影响的有关机关或当事人的意见等。③决定。作出颁发或拒发许可证的决定。同意颁发许可证时,主管机关明确持证人应尽的义务和各种限制条件;拒发许可证时应说明拒发的理由。④监督。主管机关要对持证人执行许可证的情况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包括索取有关资料,检查现场设备,监测排污情况,发出必要的行政命令等。⑤处理。如持证人违反许可证规定的义务或限制条件而导致环境损害或其它后果时,主管机关可以中止、吊销许可证,违法者还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四节许可证制度和征收排污费制度,二、征收排污费制度我国的环境保护法规对各种污染物的排放,制定了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标准向环境排放;同时明确要求对环境有重要影响的矿产开发项目在实施前,应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许可证,使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排放污染物的矿山必须按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对超标排放的矿山要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矿山企业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矿产资源,治理污染和改善矿山环境。实施矿山环境要素许可证制度及征收排污费制度,对于加强矿山污染控制,有效减少“三废”排放和污染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环境执法必不可少的依据。,第五节矿山环境监测及预测预报制度,进行矿山环境监测及预测预报是搞好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措施,也是实施“环境要素许可证制度”相配套的制度。一、建立矿山环境监测及预测预报制度的重要意义矿山开发必然会造成环境影响和破坏,为解决矿山环境问题,企业必须准确掌握矿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来源、成分、形态、强度、数量、规模、变化趋势、环境影响方式和最终效应等一系列基本情况和历史资料,用以监督检查矿山的生产活动是否符合环保法规和环境标准的要求。环境监测是获取、加工和提供这些信息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同时也为矿山企业以客观、公正地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环境权益提供了科学手段。二、矿山环境监测的任务1、污染源调查;2、矿山环境要素监测一般包括矿山工业污染源、矿山开发对生态和自然资源的影响和矿区环境质量三个方面。3、环境监测评价主要是进行污染源评价、环境质量评价和地质灾害评价。国家有统一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对地质灾害也有相应的危险性评估标准。,第五节矿山环境监测及预测预报制度,4、设立矿山环境监测站,制定监测计划(1)矿山环境监测站既要进行目前,国有矿山企业均设“三废”监测,又要进行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水土流失、沙漠化、水资源大幅度减少与枯竭、海水入侵等环境问题或灾害的监测。为此必须扩大矿山环境监测、预测、预报的内容和地域范围,建立全方位的环境监测标准,确立适当的监测技术和有关的监测制度,以便全面掌握矿山各环境要素的动态监测数据,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2)制定环境监测计划矿山环境监测站的监测计划应包括①污染源定期监测计划;②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监测计划;③矿区环境质量定期监测计划;④固体废物处置场定期监测计划;⑤监测站质量管理考核计划;⑥应急环境污染事故监测计划;⑦计量仪器定期检定计划;⑧监测人员专业培训计划。还要在重点矿山开发区建立区域性矿山环境监测站(网),并纳入区域环境监测系统。同时,还要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矿山环境监测网络。,第六节矿山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一、建立保证金制度的必要性矿业项目都有特定的寿命期,矿业活动结束后的矿山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是矿山环境管理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在一些矿业历史悠久的国家,治理已废弃矿山遗留的环境问题须耗费巨额资金,已成为一项沉重的财政负担。为了避免这种情况重演,许多国家都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要求各种新、老矿业项目采取矿山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措施。在一些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保证金制度,以确保采矿权人能履行矿山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的义务。,第六节矿山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二、实施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矿山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是矿山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从矿山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的实践看,出现了边开采边恢复(即渐近式复垦)的趋势,使得矿山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逐渐成为采矿经营期间环境管理内容的之一。采取边开采边环境恢复的“渐近式”方式,既能提高矿山环境保护效果,又能减轻矿山环境恢复的成本。渐近式复垦的优点①有助于减少受毁区域和潜在的土壤侵蚀、粉尘危害、水质污染和景观影响;②能达到政府要求,满足社区期望;③可使用新堆存的表土用于复垦;④能充分利用现场资源(包括设备和技术),减少项目成本并节约其它项目资源。据初步估算采取渐近式复垦措施所需资金仅为闭坑后集中复垦所需资金的三分之一。2、制定矿山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恢复计划是实施政府监督管理的基础,第六节矿山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3、实施保证金制度是确保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恢复义务的重要手段保证金制度的实质是采矿权人为履行矿山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恢复义务,按政府规定的数量和时间提交保证金。这是因为采矿权人一般对采矿权人的自身利益无太多的直接影响,如果不采取强制性的经济制约机制,他们很难主动治理被破坏的环境。所以,在法律、法规中必需规定采矿权人交纳环境保证金的义务,才能使矿地恢复义务得到真正的落实。如果采矿权人按规定履行了矿山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恢复义务,政府将退还该保证金;否则政府可动用保证金进行矿山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当发生矿权转让时,只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证明,并且恢复义务已由提交相同保证金的受让方承担时,才能免除转让者的恢复义务。,第六节矿山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三、矿山环境恢复与土地复垦保证金标准的制定原则保证金标准的制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有的国家或地区采取按单位受破坏土地的面积交纳某一固定金额;有的国家采取按具体项目核定保证金数额的办法考虑。具体考虑破坏土地的类型、面积、恢复方案及相关的恢复成本。有的实行保证金分阶段返还制度,以减轻矿山企业的经济负担。考虑到小矿山财力方面的困难,对小矿山采取联合储备金制度或分期付款的办法。总之,保证金收取的标准,按照不低于矿山环境恢复与土地复垦总费用的原则确定。标准低了,矿山就缺乏主动防治矿山环境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对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十分不利.,第六节矿山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四、废弃矿山的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资金的筹集1、建立“废弃及老矿山环境治理基金”对于矿业历史较为悠久的国家来说,废弃矿地的恢复是一项十分棘手的工作,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都采取了一系列法律、经济手段。如美国为已废弃的煤矿进行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1977年颁布的露天采矿控制与恢复法规定,向现生产的煤矿企业征收费用,建立起一项废弃矿山恢复基金。其征收标准是地下矿山每生产1吨煤交纳15美分,露天矿山每吨煤交纳35美分。日本对无矿权持有者的废弃矿山,采取治理费用全部由政府承担;而当废弃矿山有矿权持有者时,则由矿权持有者提供资金,由日本金属矿业事业团掌握并组织完成治理工作。英国对废弃地治理采取由中央政府提供“废弃土地补助金”的办法,按照治理地区和提供补助对象的不同,补助比例从50到100不等,废弃土地的恢复工作主要由地方政府的恢复专业队完成。我国的废弃矿山的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更为棘手。目前我国矿地的土地复垦率才达到10%,比发达国家低50多个百分点;,第六节矿山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我国矿山环境长期得不到治理有着复杂的历史原因,矿山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方面的欠帐太多,只能依据具体的国情实施不同资金渠道的矿山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计划。只能依据具体的国情实施不同资金渠道的矿山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计划。借鉴国外的经验,旧中国遗留下来的矿山;新中国计划经济时期新建或继续运营的矿山;已无法寻找到原矿主的废弃矿山等的遗留矿山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欠帐均应通过建立“废弃及老矿山环境治理基金”来加以解决。“废弃及老矿山环境治理基金”的资金来源应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为主。其中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征收的资源税、资源补偿费、耕地占用费、矿山超标排污费、水土保持费等税费中提取一定的比例;还可对矿山企业生产的矿产品,按其商品的数量和质量征收一部分基金。目前,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决定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两权价款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于对废弃矿山的环境治理和恢复工作,大大调动了地方对矿山环境治理的积极性。但这部分资金仍满足不了废弃矿山治理工作工作的需要,仍需摸索多种投资渠道,加快废弃矿山的环境恢复与治理工作。,第六节矿山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2、废弃矿地的市场化运作废弃矿地有其潜在的收益性,废弃矿地有其潜在的收益性,可通过以下途径实现其收益权。一是通过修复性开采活动,取得矿山残采的采矿权的收益,进行环境治理;二是环境改善后外部性受益;三是矿山环境治理整理出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增值收益;四是矿地环境恢复后形成的产业,如公园、运动场、科普园区等;五是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其中最有吸引力的是整治出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增值收益。所以,只要政府部门因势利导地采取税收、财政补贴、土地使用、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各界按照“谁恢复、谁受益、谁使用”的原则,出让矿地使用权等办法,确保他们在未来的收益中得到应有回报,就能调动多元经济成分进行矿山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的积极性。浙江和山东在市场化运作中均取得了许多好的经验,第六节矿山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五、国家实施矿山环境恢复与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的政策2006年2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为了加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促使矿山企业合理负担其资源与环境成本,理顺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根据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中有关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的有关规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有关要求,就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1、从2006年起要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选择煤炭等行业的矿山进行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再全面推开。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先行在所有矿山企业普遍推开。,第六节矿山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五、国家实施矿山环境恢复与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的政策2、地方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资质的机构对试点矿山逐个进行评估,按照基本恢复矿山环境和生态功能的原则,提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目标及要求。地方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新建和已投产矿山企业根据上述要求,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并提出达到矿山环境治理及生态恢复目标的具体措施。在此基础上,地方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依据新矿山设计年限或已服役矿山的剩余寿命,以及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所需要的费用等因素,确定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由矿山企业分年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并列入成本。3、各地要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由企业在地方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帐户,并按规定使用资金。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预提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进行监管。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本地区企业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第六节矿山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五、国家实施矿山环境恢复与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的政策4、对本通知发布前的矿山环境治理问题,各级政府要制定矿区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规划,按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加大投入力度。对不属于企业职责或责任人已经灭失的矿山环境问题,以地方政府为主根据财力区分重点逐步解决。5、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工作,切实负起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按规定提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确保资金专项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将对各地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并研究采取必要措施推动此项工作。,第七节矿山环境监督检查与强制执行制度,建立矿山环境监督检查与强制执行制度是政府加强矿山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其目的在于查明矿山企业遵守各项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并在必要时采取强制性的执行措施。从实践看,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有着特殊的管理优势,如负有保护矿产资源的职责,加强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管理,就可以起到减少废物排放和保护环境的作用;又如他们掌握有关矿业活动的专门知识,对于由矿业活动导致的各类环境问题及其原因通常比较清楚,实施科学的开采方法和工艺,就能减少环境破坏;再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条件将与矿产开发有关的环境管理部分或全部地纳入自己的管理体系和程序。另从我国中、小矿多,环境破坏严重,环境问题绝大部分属于环境地质问题等特点出发,实施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导矿山环境管理的体制,对强化矿山环境管理比较有利。,第七节矿山环境监督检查与强制执行制度,矿山环境监督检查和强制执行管理制度,包括1、制定和完善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法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2、根据矿业生产特点,制定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和管理办法,把矿山环境的勘查、评价、治理、监督贯穿到矿山勘探、设计、建设、生产的全过程中。3、对新建矿山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度;防治污染和其它地质灾害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4、采取措施,加强对矿山“三废”的综合开发利用,逐步实现尾矿、矸石及矿坑排水资源化。5、制定和施行环境保护标准、建立矿山环境监测站(网)、组织矿山环境监测、评价矿山环境状况、现场检查监督,建立矿山环境监测制度、组织矿山环境监测,评价矿山环境状况、现场检查监督,及时提出预防灾害措施。6、负责征收矿山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保证金,监督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7、建立并完善监督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