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爆破安全规程 GB 13533-92.doc
拆除爆破安全规程 GB 13533-92 Safety regulations for explosive demolition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2-06-29批准,1993-03-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对拆除爆破的设计、施工、承担资格、安全评估,爆后检查、隐患处理、审查程序及安全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拆除爆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以及人员。 2 引用标准 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 3 术语 拆除爆破以拆除地面、地下和水下建构筑物为目的的控制爆破。 4 承担资格与审查 4.1 拆除爆破分级 根据拆除物周围环境条件、拆除对象类别、爆破规模,分为A、B、C三级。 4.1.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A级 a. 环境十分复杂,爆破可能危及国家一、二级文物保护对象,极重要的设施,极精密仪器和重要建构筑物。 b. 拆除的楼房高度超过10层、烟囱或塔的高度超过80m。 c. 一次爆破的炸药用量多于200kg。 4.1.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B级 a. 环境复杂,爆破可能危及国家三级或省级文物保护对象、居民楼房和厂房。 b. 拆除的楼房高度5--10层、烟囱或塔高度50--80m。 c. 一次爆破的炸药用量50--200kg。 4.1.3 符合下列情况者,属C级 a. 环境不复杂,爆破不会危及周围的建构筑物。 b. 拆除楼房的高度低于5层、烟囱或塔高度低于50m。 c. 一次爆破的炸药用量少于50kg。 4.2 承担资格 4.2.1 承担拆除爆破的单位,必须持有所在地县、市级公安局签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4.2.2 承担A级拆除爆破设计与施工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 b. 有B级以上拆除爆破设计与施工实践经验。 4.2.3 承担B级拆除爆破设计与施工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 b. 有C级以上拆除爆破设计与施工实践经验。 4.2.4 承担C级拆除爆破设计与施工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 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 b. 参与过一般拆除爆破的设计或施工,具有一般的拆除爆破经验。 4.2.5 任何个人不得承担拆除爆破工程。 4.3 审查 4.3.1 A级拆除爆破设计,必须经当地县、市公安局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查同意。 4.3.2 B级拆除爆破设计,必须经当地县、市公安局审核后,报地市级公安局审查同意。 4.3.3 C级拆除爆破设计,应由当地县、市级公安局审查同意。 4.3.4 审查时,应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拆除物周围环境的安全性; b. 爆破方法的安全性; c. 起爆网路的安全性、可靠性; d. 施工人员的素质; e. 施工组织; f. 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 5 设计 5.1 设计步骤 5.1.1 A、B级拆除爆破,必须持有县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同意对拆除物采用爆破方法进行拆除的正式批件,方可进行设计。 5.1.2 设计应按技术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和设计审核等步骤进行。A级拆除爆破应严格按上述三个步骤进行;B、C级拆除爆破可将技术设计与施工组织设计合并一次进行。 5.2 设计内容与审批 5.2.1 技术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工程概况拆除物的状况,爆区周围环境,爆破拆除要求和目的等; b. 方案选择对拆除方法和方案进行比较,论证其安全性和合理性等; c. 爆破参数的确定拆除范围和高度的确定与计算,结构稳定分析,药包参数及布置,起爆顺序和延期时间等; d. 装药炸药品种选择,单位炸药消耗和单孔装药量计算,装药方法及装填结构; e. 爆破网路设计起爆器材选择,起爆能源和方法,起爆网路连结形式和方法; f. 安全距离计算爆破地震效应,空气冲击波、飞石、塌落影响范围及其冲击振动的安全距离、噪声及警戒范围; g. 事故预防和处理技术预计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其控制和处理方法; h. 技术设计附图爆区周围环境平面图,拆除物平面和剖面图,药包布置、装填结构图,起爆网路连接图,安全警戒图,安全防护与覆盖措施附图和文字说明。 5.2.2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施工方法方法、设备、机具和材料的选择与数量; b. 组织管理指挥管理机构,工作制度,施工顺序和进度,监督检查制度; c. 施工安全炮孔验收制度,爆破器材运输、贮存要求,起爆药包加工、装填工艺和要求,爆区警戒方法、制度及起爆程序等。 5.2.3 设计文件在设计人员签字后,必须经过设计审核人员审核、签字和主管领导批准。 6 安全管理技术 6.1 爆破器材管理 6.1.1 拆除爆破需用的爆破器材,须向当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并凭证在指定的供应点购买。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拿用、赠送、转让、转买、转借爆破器材。 6.1.2 在企业外部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按照公安局规定的运输时间,路线、运输工具及所运品种、数量、起运地点、到达地点等情况运输,并派专人押送。 6.1.3 经当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允许利用结构坚固,不住人的房层、土窑、车辆等作为爆破器材临时保管点。 6.1.4 保管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设专人看管; b. 没有公安局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或其他规定手续的不得存放,爆破器材品种、数量不清的不得存放; c. 按公安局规定的期限、品种和数量储存; d. 收发器材及时登记,做到帐物相符; e. 严禁同室保管与爆破器材无关的物品。 6.1.5 装药过程中,在作业地点放置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只准放置当班使用的爆破器材; b. 雷管或起爆体不准与炸药放在一起; c. 应有专人看管爆破器材。 6.1.6 药包加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严禁在爆破器材存放场所、住宅加工药包; b. 允许在作业点附近的单独房间、帐棚等安全场所加工药包,加工数量按设计确定; c. 加工人员之间要保持一定的间距,在有隔离防护设施时,不少于1.5m,无隔离防护设施时,不少于3m; d. 爆破器材存放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 e. 药包加工场所,不准无关人员接近。 6.1.7 爆破器材销毁,必须严格遵守GB 6722有关规定。 6.2 拆除物覆盖 6.2.1 在有可能危及人员安全或使邻近建构筑物、重要设施受到损伤的场所进行拆除爆破时,必须对拆除物进行覆盖。 6.2.2 覆盖材料,应便于固定、不易抛散和折断并能防止细小碎块的穿透。 6.2.3 在拆除物尺寸较小、附近有重要被保护目标、周围人员活动频繁条件下,应作多层覆盖。覆盖范围,应大于炮孔的分布范围。 6.2.4 覆盖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保护起爆网路; b. 用金属覆盖物时,应将电爆网路中的接头用绝缘胶布包裹好,严防短路; c. 仔细检查,严防漏盖; d. 捆扎牢固,防止覆盖物滑落和抛散; e. 分段起爆时,防止覆盖物受先爆药包影响,提前滑落、抛散。 6.2.5 在重点保护物方向及飞散物抛出主要方向上,应设立屏障。其高度和长度,应能完全挡住飞散碎块。 6.2.6 当在危险区内有不能搬走和迁走的重要设备和设施时,应进行防护。 6.3 拆除物周围设施、建构筑物、道路的防护和交通管制 6.3.1 拆除物周围设施、建构筑物的防护,应遵守下列规定 a. 确定保护物的地面质点安全允许震动速度;限制最大一段的爆破药量。 b. 予估拆除物塌落触地的震动对保护物的影响。必要时可在倒塌范围内铺设煤碴等缓冲层或采取挖防震沟隔离等有效措施。 c. 拆除烟囱、不塔等高耸建筑物时,应考虑爆后残体滚动、前冲或后座的可能性,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d. 在拆除物表面及附近地面洒水。 e. 对保护物采用重点覆盖和屏障。 6.3.2 拆除物周围道路的防护与交通管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使倒塌方向和飞散物主要抛掷方向偏离防护目标,控制残墟塌散距离; b. 采用可靠措施,严格控制个别飞散物的抛散范围; c. 严格规定断绝交通、封锁道路的地段和时间。 6.4 水、电、气、通讯的停止和恢复 6.4.1 根据拆除物环境条件及爆破方案,施工单位必须对周围水、电、气、通讯的安全作出论证,并提出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6.4.2 公共设施在爆破作用影响范围内时,施工单位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关于“水、电、气、通讯停止”的报告,待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6.5 杂电、射频电、气象的影响和控制 6.5.1 拆除物附近有各类电源及电力设施时,必须采用专用仪表检测杂散电流。当杂散电流值超过30mA时,禁止采用普通电雷管。 6.5.2 拆除物附近有输电线、变压器、高压电气开关等带电设施时,必须采用专用仪表检测感应电流。当感应电流值超过30mA时,禁止采用普通电雷管。 6.5.3 为防止感应电流对起爆网路产生误爆,应采取以下措施 a. 电爆网路附近有输电线时,不得使用普通电雷管;否则,必须用普通电雷管引火头进行模拟试验; b. 尽量缩小电爆网路导线圈定的闭合面积; c. 电爆网路两根主线间距不得大于15cm; d. 采用非电起爆。 6.5.4 拆除物附近有无线电发射台、发射机、电视台、微波中继台,以及定向雷达发射天线等射频源时,必须调查其类型、功率、工作频率、方位及距爆区的距离。 6.5.5 为防止射频电对电爆网路产生误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爆区与射频源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b. 在爆区用电引火头代替电雷管,作实爆网路模拟试验,检测射频电对电爆网路的影响; c. 禁止流动射频源进入作业现场。已进入且不能撤离的射频源,装药开始前应暂停工作; d. 现场使用的无线电话机,宜选用超高频段的发射频率; e. 网路应顺直、贴地铺平,尽量缩小导线圈定的闭合面积; f. 网路主线应用双股导线或相互平行,且紧贴的单股线; g. 网路导线与电雷管脚线不准与任何天线接触,且不准一端接地。 6.5.6 拆除爆破作业期间,必须指定专人收集气象预报资料、宏观观察气象变化。避免在雷电、狂风、暴雨、大雪等恶劣气象条件下实施装药爆破。 6.5.7 雷雨季节实施拆除爆破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采用非电起爆; b. 采用电爆时,应在爆破区域设置避雷或预警系统; c. 暂时切断一切通往爆区的导电体电线或金属管道; d. 电爆网路主线埋入地下25cm,并在地面布设与主线走向一致的裸线,其两端插入地下50cm。 6.5.8 装药、连线过程遇有雷电来临征候或预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立即拆开电爆网路的主线与支线,裸露芯线用胶布捆扎,对地绝缘; b. 爆区内一切人员迅速撤离危险区。 6.5.9 干燥,有风季节实施拆除爆破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下风方向个别飞散物警戒范围增加50--100; b. 在拆除物表面及附近地面洒水。 6.6 爆破地震和冲击波的监测 6.6.1 在特殊建构筑物附近或爆破条件复杂地区进行拆除爆破时,应进行必要的爆破地震和冲击波监测,以确保被保护物的安全。 6.6.2 爆破地震和冲击波监测应遵守下列规定 a. 确定被保护物的爆破地震和冲击波的安全防护要求;需要特殊保护的目标物的爆破地震和冲击波的安全性,应由专家研究确定,并报当地公安部门备案; b. 监测所用的测试系统,应经室内动态标定,并有良好的频响特征和线性范围,数据误差符合工程要求; c. 监测报告内容应包括监测方法,各监测点距爆区距离,实测震速,主振相震动频率和震动持续时间,仪器频率范围,实测冲击波声压强度超压值,冲击波作用持续时间,被保护物爆破前后的宏观调查情况以及爆破震动和冲击波对保护物影响的明确结论。 7 施工准备与施工 7.1 施工公告 7.1.1 公安局或厅对拆除爆破设计审查同意后,甲乙双方应联合在作业地段张贴施工公告。 7.1.2 施工公告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协作单位,工程负责人,作业期限等。 7.1.3 在当地公安部门和政府的协助下,爆破前数天向爆区附近单位和居民发布爆破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爆破地点,爆破次数,每次起爆时间,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各种信号及其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式、时间、安全措施等有关注意事项。 7.2 施工现场清理与准备 7.2.1 爆破作业前,应对施工现场和其他项目进行清理,完成与爆破作业无关的拆除工作;合理安排钻孔作业机具的位置,准备现场药包临时放置与制作场所。 7.2.2 在爆破作业地段,必须设置明确的工作范围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在邻近交通要道和人行通道的方位或地段设置防护屏障。 7.2.3 进入爆破作业现场的工作人员,要佩戴胸标或臂标;爆破员应随身携带爆破作业证。 7.2.4 施工作业期间,严禁与爆破作业无关的人员进入现场。 7.3 施工及验收 7.3.1 爆破钻孔施工,应严格按拆除爆破设计进行。遇有与设计不相符合的,要在现场标明,并及时报告爆破工作领导人。 7.3.2 钻孔和装药作业不得同时进行。 7.3.3 装药前,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应对炮孔逐个进行检查验收,并编号登记。标明地段位置数目、尺寸,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炮孔要特殊说明,由设计人员处理。 7.3.4 拆除爆破设计人员,应参与检查验收施工质量。 7.4 装药及起爆网路 7.4.1 制作药包,必须在选定的安全场所进行。每个药包应严格按爆破设计要求准确称量,并按药包重量、雷管段别、药包个数分类编组放置。由专人负责登记,严格领取手续。 7.4.2 装药现场严禁烟火。装药过程,应设专人监督检查。 7.4.3 需要防水的药包,应在药包加工制作时进行防水处理或采用防水炸药。 7.4.4 装药人员,应严格按爆破设计药量装药,用木质炮棍和准备好的炮泥填塞。注意填塞质量。严禁使用铁钎装填。 7.4.5 应由专人负责各区段和其间的爆破网路连接,并检查连接后的网路参数。 7.4.6 严格按爆破设计进行防护及覆盖,确保个别飞石控制在设计的安全范围内。防护及覆盖工作完成后,必须重新检查起爆网路,核准无误后才能接入起爆装置。 8 起爆前的组织 8.1 组织指挥系统 8.1.1 拆除爆破工程,应设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系统,应适应拆除建构筑物工程规模、环境条件的复杂程度和爆破作业程序的要求。要严格按设计与施工组织计划进行,确保工程安全。 8.1.2 指挥部应根据工程级别和施工情况,设置爆破技术、安全警戒、人员撤离、安全监测和抢险救护等职能组。职能组的设置及其职责范围由指挥长确定。各职能组,应在指挥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 8.2 装药时的警戒 8.2.1 装药时的警戒范围,应由指挥部根据设计与环境特点确定。 8.2.2. 开始进行装药作业时,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爆破现场,并在被拆除建构筑物周围设置警戒标志。 8.3 警戒范围与方法 8.3.1 在爆破危险区边界,应设立明显的警戒标志。 8.3.2 在所有进入爆区的通道和危险区入口处,都必须用人员警戒。警戒人员应持有警戒旗、警笛或便携式扩音器。 8.3.3 警戒范围,应根据拆除建构筑物特点、防护要求与环境复杂程度等因素,由设计确定。 8.3.4 爆破设计,必须提供警戒范围平面图。图上应标明危险范围、设置警戒地点和警戒标志的位置,并按设计要求进行实际勘察,进一步核定警戒点和警戒标志的位置,保证能够封闭一切通道。 8.3.5 警戒人员至少应在起爆前半小时到指定地点上岗,按计划断绝各通往或经过爆破点的通路,直至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后,方准离开警戒岗位。执行警戒任务的人员,不准在岗位上做其他事情。 8.3.6 爆破后如发现盲炮或有不稳定结构存在时,在未进行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警戒和危险标志。 8.4 通讯联络 8.4.1 在爆破施工期间,指挥部应与爆破施工现场、起爆站、各警戒点建立通讯联络。 8.4.2 由指挥长决定通讯联络制度与联络方法,按程序进行互相呼叫。 8.4.3 通讯联络可配备有线电话或便携式对讲机。 8.5 撤离 8.5.1 处于爆破危险范围以内的人员,必须按指挥部的撤离计划,在起爆前撤至安全地点。 8.5.2 撤离工作,应在指挥长领导下由人员撤离组具体负责。在交通繁华的闹市区进行拆除爆破时,应由当地公安干警或保安人员予以配合。 8.5.3 撤离人员应分片负责,各自将负责地段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各警戒人员,应及时向指挥长报告警戒工作情况。 8.5.4 负责人员撤离的人员,在完成撤离任务后,必须及时向指挥长报告。指挥长在确认人员已全部撤离危险区域,方准发布起爆命令。 8.5.5 人员撤离后,在未发生解除警戒信号前,任何人不准再进入爆破警戒区。 9 起爆 9.1 起爆方法 9.1.1 折除爆破,应使用电雷管或导爆管起爆,严禁采用导火索起爆法起爆。 9.1.2 拆除爆破,应采用电爆网路或复式导爆管起爆网路。 9.1.3 采用电雷管起爆时,必须对爆区内的杂散电流和射频电的强度进行检测。若电流强度超过安全允许值时,禁止采用普通电雷管起爆。 9.2 起爆站 9.2.1 重要建构筑物的拆除爆破,必须设立起爆站。 9.2.2 电力起爆站必需配备 a. 专用动力电源、照明电源或起爆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爆破网路中各个电雷管所需的准爆电流值。 b. 专供爆破网路检测用的仪表。 c. 装在专用起爆箱内的起爆开关。 d. 电工工具和警报装置。 9.2.3 起爆站应设在安全地点,并具有避炮作用。 9.3 起爆电源 9.3.1 起爆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爆破网路的要求。 9.3.2 采用起爆器起爆时,起爆前应对起爆器的功能进行检查,以确保起爆的可靠。 9.4 起爆负责人 9.4.1 起爆负责人在指挥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起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a. 负责监督、检查爆破员铺设的爆破网路的质量; b. 负责爆破网路总电阻的检测、校核和修正工作; c. 保管起爆开关箱和起爆器的钥匙。不准交给他人; d. 有权制止无关人员进入站内; e. 负责检查起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9.5 告知和信号 9.5.1 起爆前三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并以文字方式告知爆区附近全体居民,使他们知道起爆时间,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声响信号的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法和时间。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和设备搬迁。 9.5.2 爆破时必须同时发出声响信号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 第一次信号--预告信号。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应立即撤离到危险区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在危险区入口处应设立岗哨。 第二次信号--起爆信号。确认人员和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方准发出起爆信号。根据起爆信号,准许起爆。 第三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经检查人员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在未发出解除警戒信号之前,负责警戒的人员应坚守岗位,除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的检查人员外,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内。 9.6 起爆 9.6.1 指挥长检查起爆前的各项工作并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准下达起爆指令。 9.6.2 起爆口令,宜采用倒数计数法。 10 爆后检查 10.1 安全检查及处理 10.1.1 爆后必须等待建构筑物倒塌稳定之后,检查人员方准进入现场检查。 10.1.2 发现尚未塌落稳定的局部地方时,爆破负责人应立即划定安全范围,派专人看守,无关人员不得接近。 10.1.3 发现盲炮或尚未塌落稳定部分,应立即制定处理方案,并派专人进行处理。 10.1.4 检查中发现有残余爆破器材时,应在以后的清除爆查过程中,由专人负责寻找和处理。 10.2 盲炮处理 10.2.1 严禁从盲炮中拉出电雷管脚线或导爆管。 10.2.2 处理盲炮时,应采取措施,消除由于爆破条件变化而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在所有人员撤至安全区域后,方可按常规起爆要求进行第二次起爆。 10.2.5 从盲炮中收集的未爆炸药和残留雷管,应在指挥长同意后,及时处理销毁。将每个盲炮的位置、药量及当时的状况逐一记录,经指挥长签字后存档,并向公安局备案。 10.3 警戒解除 10.3.1 爆破负责人应在爆后进入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向指挥长提出正式报告,并在报告记录上签字。 10.3.3 指挥长收到报告并确认安全后,方可下达解除警戒令。 附 录 A 爆区与射频电源之间的安全距离 参考件 A1 爆区与中、长波电台AN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A1的规定。 表A1 发射台输出功率W 安全距离m 5-25 25-50 50-100 100-250 250-500 500-1000 1000-2500 2500-5000 5000-10000 10000-25000 25000-50000 50000-100000 30 45 67 106 136 198 305 455 670 1060 1520 2130 A2 爆区与移动式调频FM发射机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A2的规定。 表A2 发射功率(W) 安全距离(m) 1-10 10-30 30-60 60-250 250-600 1.5 3.0 4.5 9.0 13.0 A3 爆区与甚高频VHF电视发射机调频FM发射机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A3的 规定。 表A3 发射功率(W) 安全距离(m) 1-10 10-100 100-1000 1000-10000 10000-100000 100000-1000000 1.5 6.0 18.0 60.0 182.0 609.0 A4 爆区与超高频UHF电视发射机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A4的规定。 表A4 发射功率W 安全距离m 1-10 10-100 100-1000 1000-10000 10000-100000 100000-1000000 1000000-5000000 0.8 2.4 7.6 24.4 76.2 244.0 609.0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归品。 本标准由冶金部环保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其中、黄庆冈、林学圣、朱德达、龙维祺、刘殿中、钱瑞伍、周家汉、卢开荣、金绍华、庞奇志、李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