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施工保障措施(1).doc
施工单位须知 1、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必须接受高速公路路政、交警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必须携带施工许可证。 2、作业单位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1999)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 1821998)的要求设置安全标志标牌,在实际操作中,上述两种标准没有的,按执法机构与施工单位共同制定的安全作业方案实施。 3、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着安全标志服,作业车辆装饰明显的安全标志。 4、用于作业的工具、材料必须放置在作业区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公路超车道、行车道、中央分隔带、硬路肩及桥涵构造物上禁止堆放施工材料。如确须在硬路肩上临时堆放时,堆放材料严禁超压行道线。 5、作业车辆严禁在中央分隔带掉头和逆行,特殊情况必须经管段执法机构批准,施工单位必须有专职作业安全员在现场执红绿旗指挥,夜间必须执红绿指挥灯指挥交通。 6、作业单位在作业现场要加强施工车辆、机械、材料管理,禁止乱停乱靠、乱堆乱放。严禁在施工作业区外进行养护、施工作业。 7、作业单位无权在路上收取任何费用,通行车辆损坏作业单位工具、材料等情况的,必须报管段路政部门处理,有关费用由路政大队处理后拨付作业单位。 8、每个作业现场应配备1-2名专职作业安全员,负责维护作业现场的交通秩序。 9、施工单位因为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工的,应在规定竣工期限前一周向路政、交警部门提出申请,经过核实后,补办延期许可证。 10、对在作业过程中未按安全管理要求施工而发生的轻微违章、一般违章、重大违章行为,执法机构开具违章施工处理单,以给予相应的处理。 汉十路政支队六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