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制造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doc
冶金制造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冶金制造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山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实施三年整治行动,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冶金制造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扎实推进冶金制造行业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立完善以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和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推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强化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切实防范化解安全风险,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冶金制造行业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明显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管控易燃易爆气体重大安全风险。 1深入开展易燃易爆气体管线综合治理。以机械、建材行业为重点,全面开展煤气、天然气、氧气、丙烷、氢气等易燃易爆气体管线排查治理,企业要严格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等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自查自改。重点排查敷设有易燃易爆气体管线的生产车间内是否规范设置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是否与排气设备、紧急切断阀连锁,报警器是否设在值班室或仪表间进行集中管理监视,易燃易爆气体管线敷设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规范设置可靠切断、放散和泄爆、抑爆、控爆等装置。2020年底前,企业要完成自查自改工作,并将自查自改情况和发现的重大隐患及时报送有关监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对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并督促企业彻底整改。2021年,组织开展全省易燃易爆气体安全整治专项执法活动,对未规范设置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可靠切断、放散和泄爆装置,一律停止使用。确保全省机械、建材行业使用煤气、天然气、氧气、丙烷、氢气等易燃易爆气体的企业达标率100。(省应急厅负责) 2持续开展煤气安全专项整治。借鉴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的经验做法,组织开展冶金、有色、机械铸造行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企业要严格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建立完善煤气浓度检测报警信息系统,并将报警信号传输至中控室进行集中管理监视;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以及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规范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在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煤气水封和排水器的设置、水封高度、给(加)水装置等符合标准要求。2020年底前,企业要完成对标自查、整改。2021年底前,全省冶金、有色、机械铸造企业要实现煤气检测报警信号传输信息化、通风装置连锁智能化、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省应急厅负责) 3强化易燃易爆区域检维修作业安全监管。企业要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完善易燃易爆区域动火、进入有限空间、盲板抽堵等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建立长效运行机制和管理体系;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区域危险作业审批和作业前安全条件确认环节的管控,严禁未经许可擅自进入易燃易爆区域作业。特别要强化外协单位作业人员专项培训、方案审核、安全交底和作业现场的监督管理。企业要加强喷涂作业及喷涂场所安全风险管控,生产过程中要优先选用安全、环保、具有良好阻燃性的水性漆料;要在涂装调漆间和喷涂室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与强排风设施连锁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有效管控因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聚集导致火灾、爆炸和人员中毒窒息的安全风险。监管部门要持续深入开展“反三违”专项行动,特别是强化对易燃易爆区域动火、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和喷涂作业的执法检查,对检维修作业环节发生过事故或喷涂场所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对同类问题反复出现的依法从重处罚,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22年底前,冶金制造企业要实现危险作业规章制度标准化、现场作业行为规范化,各类危险作业的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省应急厅负责) (二)提高工贸企业内部配套危化装置本质安全水平。 1开展配套危化装置集中整治。对建成时间早、未经正规设计或未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的焦化、空分、制酸等生产装置和煤气储存设施,企业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评价机构进行设计诊断和安全条件专项评价;对配套有LNG、柴油、氨水等用途单一、风险较小的储存设施,要进行安全条件专项评价,编制安全设计诊断和专项评价报告。2020年底前,配套有LNG、汽油、柴油、氨水等储存设施(不含煤气)的企业,要完成专项安全评价,并对专家组和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严格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完成整改。2021年底前,配套有焦化、空分、制酸等生产装置和煤气储存设施,且未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或未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企业,要完成安全设施设计诊断和安全验收评价,并对设计诊断和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完成整改。(省应急厅负责) 2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管控措施。涉及煤气、液氨、LNG、粗苯、液氧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建立完善的不间断信息采集、监测和自动化控制系统,配备防泄漏报警装置,设置紧急切断、紧急处置装置和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依法对储罐、管道、仪表等成套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足的,要立即整改。2021年底前,全省冶金制造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对标落实风险管控措施率要达到100。(省应急厅负责) 3推动技术创新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积极推动企业综合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对配套危化装置各生产环节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和监控。2021年底前,所有工贸企业内部配套的空分、制氧(制氢)装置,要在空气纯化装置出口、空气分离装置主冷凝蒸发器等重点工艺环节设置连续在线分析和超标报警装置,在制氧间、氧气贮罐间等重要场所设置氧含量定期检测装置,在压缩机润滑油系统、空气分离装置等主要设备上设置油压、油温报警和连锁控制系统;所有配套的焦化装置,都要完善焦炉机械三大车联锁、电捕焦油器煤气氧含量在线检测报警及联锁和加热炉煤气管道低压报警及连锁装置,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每一套在线监测报警装置平稳运行。2022年底前,所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要全部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省应急厅负责) 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查处配套危化装置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阀门仪表等特种设备未定期检测检验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对其安全运行及日常维修保养提出要求。(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 提升粉尘爆炸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1深化粉爆专项治理。以铝镁制品加工、木器加工和水泥企业为重点,持续深化粉尘防爆专项治理。企业要严格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完善粉尘输送管道中的火花探测和消除火花装置、惰化防爆工艺设备上的氧浓度监测报警装置、袋式除尘器进出风口的压力差监测报警装置,建立包括清扫范围、清扫方式、清扫周期等内容的粉尘清扫制度,在粉尘作业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2020年底前,涉及有煤粉制备工艺的水泥、碳素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程标准要求,在除尘器、煤粉仓、磨尾、煤粉系统的管道等处规范设置防爆(泄爆)阀,在煤磨进出口设置温度监测装置,在煤粉仓、除尘器上设置温度和CO超限监测报警和自动灭火装置。2021年底前,所有木器加工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在干式除尘系统规范设置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控爆设施,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全部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要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2022年底前,涉及金属粉尘、煤粉尘、木粉尘的企业要全面完成以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省应急厅负责) 2开展粉尘防爆专项培训和执法行动。要充分发挥电视、网络、报纸等传媒的作用,积极采取举办粉尘爆炸基础知识讲座、制作粉尘爆炸微电影和事故警示教育片、组织粉尘爆炸知识竞赛等方法手段,深入开展粉尘爆炸安全宣传教育,切实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抓好粉爆场所安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提高涉爆粉尘企业自主管理能力。2022年,各级监管部门要以粉尘作业场所10人及以上企业为重点,聚焦除尘系统防爆、防范点燃源措施、粉尘清理处置等重点环节,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粉尘爆炸重特大事故。(省应急厅负责) (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源头治理。 1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省应急厅要严格对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强化对市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的抽查检查,建立纠错机制,及时纠正偏差,提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质量;严禁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旧设备设施。各级要加强对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确保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源头无缺陷。2020-2022年,所有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率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率达到100,其他行业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抽查率不少于50。(省应急厅负责) 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落后工艺、设备等违法违规行为。(省工信厅负责) 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工作机制,督促企业新(改、扩)建环保设备设施符合安全标准规范要求。(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相关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推动出台钢(铁)水罐无损检测规范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测技术规范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等地方标准,及时堵塞、弥补安全生产区域性漏洞和缺陷,实现金属冶炼企业熔融金属吊运、涉爆粉尘企业爆炸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测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系统、配套,提高冶金制造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保障能力。(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企业业务技能培训。督促企业依法对一线员工进行业务技能培训,特别要强化新入厂、转岗、复岗员工的安全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真正使每一名员工熟知自身岗位的危险有害因素、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范措施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熟练掌握设备设施、作业工(器)具、劳动防护用品的操作(使用)技能,全面提高企业自身防范事故的能力。(省应急厅负责) (五)实施安全监管能力提升工程。 1加强监管人员业务培训。利用应急管理部组织省际交叉互检、专项执法检查等时机,组织基层监管人员进行示范性执法培训;及时总结分析监管执法工作经验,定期通报执法工作中倾向性、苗头性和有代表性的突出问题,不断提升全系统安全监管执法能力。2020-2022年,至少组织两期基层监管人员业务培训,各市至少组织一期监管人员业务培训。(省应急厅负责) 2规范安全监管执法行为。统筹分析本地区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与本级执法力量,合理区分执法对象,避免多层级重复执法或执法缺位;要针对企业不同的风险等级,确定不同的执法频次、重点内容,实现科学精准执法。对安全管理基础条件差、问题隐患突出、曾经发生事故的企业,增加执法检查频次,强力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规范制作现场检查记录,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合理确定自由裁量幅度,确保执法处罚公平、公正、准确、合法;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多次重复同类违法行为的企业,要及时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切实解决屡犯屡改、屡改屡犯的问题。(省应急厅负责) 三、时间安排 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分4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2020年5月)。各市、各有关企业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明晰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制定考核办法,对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动员部署。 (二)排查整治(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各市、各有关企业按照实施方案,全面排查安全风险隐患,按照“五落实”要求,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措施,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2021年)。各地要针对重难点问题,采取现场推进会、专家定期会商攻坚等措施,强力推进隐患问题整改。对于问题严重且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推动冶金制造企业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得到明显提升。 (四)巩固提升(2022年)。各地要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及时总结分析,及时通报、推广安全整治行动的经验做法,形成一套较为成熟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根据本方案,认真做好冶金制造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定期分析专项整治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研究完善针对性措施,确保高质量完成三年行动目标任务。 (二)强化监管执法。各地要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监管执法,对涉及易燃易爆气体、爆炸性粉尘、配套危化装置等高风险企业,要在执法检查频次、执法检查内容及方式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管。对存在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结合“放管服”改革,既要依法严格执法,又要避免一家出事故、同类企业全部停产“一刀切”的简单、粗暴行为;要始终保持执法的高压态势,对违法行为“利剑高悬”,坚决纠正执法宽、松、软的问题。 (三)开展示范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及时宣传专项整治行动中好的经验做法,树立一批示范单位,发挥其示范效应,以点带面推进冶金制造行业安全生产自主管理能力的提升。同时,也要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特别是企业职工举报重大隐患和“三违”行为,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形成安全生产人人参与、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四)抓好服务督导。各地要充分发挥专家对安全生产的技术支撑作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建立专家会商工作机制等多种方式,多组织专家深入企业一线进行精准指导服务,帮助企业攻克安全专项整治过程中遇到的难题,指导企业排查治理隐患、防范安全风险。同时,要根据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适时组织督促、指导、检查,对责任不落实、工作措施不力、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单位,要强化约谈警示、通报曝光、追责问责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