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寨煤矿主采煤层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研究.pdf
第 1 3卷 第 3期 2 0 1 0年 5月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J o u r n a l o f H u n a nU n i v e r s i t yo f S c i e n c e&T e c h n o l o g y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E d i t i o n ) V o l . 1 3N o . 3 Ma y . 2 0 1 0 ■ 政法论苑 中国法经济学研究本土化探析① 殷继国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 3 0 0 7 3 ) 摘 要 目前, 我国的法经济学研究尚处在理论移植阶段, 有必要进行本土化研究。法经济学本土化是指发源于西方 的法经济学理论与中国的法制环境、 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实现有效结合的过程。我国法经济学的本土化研究需要本土化 的经济学和本土化的法学提供支撑, 要以研究“ 中国的” 法律现象和法律实践为出发点, 以法经济学教学为重要手段, 以构 建中国的法经济学理论体系为核心任务。 关键词 法经济学; 本土化; 理论移植 中图分类号 D 9 0- 0 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6 7 2- 7 8 3 5 ( 2 0 1 0 ) 0 3- 0 0 5 4- 0 5 法经济学是“ 舶来品” 。目前, 我国的法经济 学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 主要是介绍、 评析西方的 法经济学理论, 少数学者尝试对中国的法律问题和 法律制度进行了法经济学分析。但是, 法经济学研 究者应当思考以下问题 西方的法经济学理论如何 与我国法律实践有效结合如何形成中国特色的 法经济学理论体系这些都是法经济学的本土化 理论研究所要解决的问题。 一 何谓法经济学的本土化 本土化的界定是实现法经济学本土化研究的 前提。与国际化或全球化一样, 本土化是一个使用 非常广泛但从未被精确界定过的时髦概念。本土 化的英文为 l o c a l i z a t i o n ( 有些学者翻译为“ 本地 化” ) , 英文语境下的本土化是一科技术语, 是指产 品或服务适应某一特定的语言环境、 文化氛围和目 的地的“ 外观和风格” 的过程。在中国词典里, 并 没有本土化的概念, 只有本土概念。按照 辞海 的解释, 本土有三层含义 一是指乡土即原来的生 长地; 二是指殖民国家本国的领土( 对所掠夺的殖 民地而言) ; 三是指本地的土壤。本文所讲的本土 主要是第一层含义, 加了“ 化” 以后, 就由名词变为 动词。简单地说, 本土化是将原本不属于本土的东 西转变为本乡本土的东西。 学术界所称的本土化并不是指产品和服务的 本土化, 而是指理论的本土化。根据香港中文大学 陈韬文教授的理解, 理论本土化有三个层面的含 义 一是简单地移植, 把外来的理论直接应用在本 土社会, 这是任何理论本土化必须经过的一步, 是 学术本土化的初始阶段; 本土化的第二层含义是指 因为本土社会的特殊性而对外来理论作出补充、 修 订和否定; 第三种是基建于本土社会的原创理 论[ 1 ]。陈韬文教授对本土化含义的理解具有非常 重要的借鉴意义, 是对本土化研究由浅入深的三个 阶段的描述。第一种本土化即理论移植, 因为缺少 原创性而缺乏学术自主性; 第二种本土化带有修订 和补充性质, 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发生的可能性也 比较大。第三种是学者的理想, 它不但是理论的开 拓, 也会为本土研究者带来最大的认同。由此可以 推断, 理论本土化的前提是有外来先进理论的移 植, 但如果仅仅有先进理论的移植, 先进理论与本 土资源成为“ 两张皮” , 不能为本土实践服务, 则会 出现淮橘为枳的尴尬。 法经济学, 作为法学和经济学交叉的边缘学 科, 经过四十多年的蓬勃发展, 已经在法学、 经济学 理论研究领域及社会经济和法律实践领域显现出 日益强大的影响力、 生命力。从发源地芝加哥大学 到欧洲的一些普通法系国家, 一场国际化的法经济 学运动正在兴起。我国对法经济学的研究始于改 革开放以后, 从 1 9 8 3年第一篇介绍法经济学理论 45 ①收稿日期 2 0 1 0- 0 3- 0 4 作者简介 殷继国( 1 9 7 9- ) , 男, 湖南邵阳人, 讲师, 博士, 主要从事法经济学、 经济法学的研究。 的文章到现在已经有 2 0多年。目前, 西方的法经 济学理论尚未与我国法律实践进行有效结合, 更没 有形成中国特色的法经济学理论。大量的低水平 重复研究一方面浪费了学术资源, 另一方面也给攻 击法经济学的人留下了华而不实的话柄。因此, 我 国的法经济学研究面临着拔高、 深化的问题, 即应 开展从介绍型的研究转向以研究中国问题为主的 法经济学的本土化研究。 结合上文对本土化的理解, 作者认为, 法经济 学的本土化, 亦称法经济学的本国化、 中国化①, 是 指发源于西方的法经济学理论与中国的法律环境、 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实现有效结合的过程, 其目的 在于创造有中国特色的法经济学理论, 服务于中国 的法治建设。由此可以看出, 法经济学的本土化有 两层含义 一是以本土的法制环境、 法律制度和法 律实践为研究对象即研究中国的法律问题; 二是法 经济学理论的本土化即创造中国的法经济学理论。 第一个层次是第二个层次的前提和基础, 第二个层 次是第一个层次的升华和必然结果。理论上, 我们 可以把法经济学的本土化过程大致划分为三个阶 段, 第一个阶段是西方法经济学理论移植到中国的 阶段, 目前这一阶段的研究已经取得了较为丰硕的 成果; 第二阶段是对移植到中国的西方法经济学理 论进行一定的修正与补充, 使其适合我国的法治实 践, 目前, 少数学者已经开始了这一方面的研究, 但 研究的规模和范围远远不够, 需要中国本土学者的 继续努力; 第三个阶段是创造有中国特色的法经济 学理论体系的阶段, 这是法经济学研究全面本土化 的阶段, 结果是改变我国学术界唯西方法经济学理 论是从的局面, 甚至能主动的输出我国的法经济学 理论, 这是提升我国在国际上的学术地位的要求所 在, 也是我国的学术界对世界法经济学理论所做的 贡献。当然, 实践中法经济学的本土化三个阶段并 不是泾渭分明的, 而是相互交织在一起, 在进行法 经济学原创性研究的同时我们需要继续移植西方 先进的法经济学理论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经 济学理论。也就是说, 我们提倡法经济学研究的本 土化并不是要否认法经济学研究的国际化, 本土化 和国际化是法经济学研究必不可少的两种视角, 并 不是相互矛盾的。 此外, 我们还要区分法经济学的本土化与法经 济学的本土性这两个概念。本土性是社会科学领 域一个并不常用的概念, 迄今为止也没有一个精确 的定义, 考察学者们在论述本土性时的只言片语, 大致可以认为, 本土性强调的是民族性和地方性即 苏力教授所称的“ 本土资源” 。如有学者在论述法 律的本土性问题时指出, 法律的本土性是“ 在本民 族、 本地方产生并完全依靠本民族人民的力量培 育、 发展起来的完全本土性的法律。 ” [ 2 ] 1 7 0本文认 为, 法经济学的本土化侧重于法经济学的动态属 性, 强调过程; 法经济学的本土性侧重点在于法经 济学相对静态的属性②, 即法经济学的本土理论。 法经济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经济学是研 究经济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狭义的法经济学是运用 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分析法律的形成、 结构和运 作以及法律对经济所产生影响的理论。以波斯纳 为代表的主流西方法经济学即为狭义的法经济学, 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关于法律与经济、 经济 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的理论可以纳入广义法经济 学的范畴。正如关立新博士等所指出的 “ 马克思 主张法学研究不能离开经济学, 他早在 1 9世纪 4 0 年代就运用经济学理论和方法, 从经济角度对法律 现象进行经济分析, 探寻隐藏在法律背后的经济逻 辑; 又从法律角度对经济现象进行法律分析, 揭示 经济现象背后的法律逻辑。 ” [ 3 ]对深受马克思主义 理论影响的中国来说, 在西方法经济学传入中国之 前, 中国法经济学的本土理论就是马克思的法经济 学思想。但马克思的法经济学思想与西方法经济 学理论在分析角度、 分析方法、 衡量法律的价值标 准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因而我国的法经济学 本土化研究也是本土性的马克思法经济学思想与 西方的法经济学理论融合的过程。 二 中国的法经济学研究为什么需要 实现本土化 目前, 我国的法经济学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 西方的法经济学理论尚未与我国法律实践进行有 效结合, 更没有形成中国特色的法经济学理论。如 果长期如此, 就会出现两种后果 第一, 由于对中国 的法律实践关注不足, 从而导致中国的法经济学失 去现实基础, 变得毫无益处; 第二, 如果国外学术资 源无法转变为国内学术资源, 就会助长中国法经济 学研究对国外理论的依赖和盲从, 不利于中国法经 济学原创性理论的产生, 这对一门学科的发展是有 害的。因此, 我国的法经济学研究有必要从中国的 国情出发, 理论联系实际, 研究中国的法律实践及 其存在的问题, 进行法经济学的本土化研究。 ( 一) 法经济学的本土化是顺应社会科学本土 化潮流的结果 相对于自然科学强调国际化而言, 社会科学的 55 ① ② 中山大学周林彬教授使用的是“ 本国化” 这一名称, 参见周林彬等 法律经济学 中国的理论与实践 , 北京大学出版社 2 0 0 8年版。 法经济学的本土资源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发生变化。西方的法经济学理论经过若干年的潜移默化之后 也会成为本土资源的一部分, 原属于本土的资源也可能会因为不适合时代的发展潮流而逐渐消亡, 因此, 法经济学的本土资源只能是相对 静态的。 本土化则是学者们讨论较为热烈的课题。在全球 化或国际化理念的影响下,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的 社会科学理论绝大部分是从西方引进的。“ 对于 中国的社会科学工作者来说, 由于使用从西方借用 来的理论模式往往不能很好地解释中国的历史与 现实, 因此萦绕在他们心头而始终挥之不去的, 就 是社会科学的本土化问题。 ” [ 4 ]社会科学研究的本 土化要求, 也是由社会科学的自身特点所决定的。 正如有学者所言, “ 就社会科学理论的知识论的角 度而言, 社会科学理论永远是局部理论或‘ 在地理 论’ , 它不可能具有全球普适性。 ” [ 5 ]从 2 0世纪 9 0 年代开始, 我国学术界的“ 社会科学本土化” 的呼 声越来越高。法学和经济学作为社会科学中的两 大“ 明星学科” 走在了本土化的前列。如主张法学 本土化研究的苏力教授在1 9 9 4年就指出 “ 这一目 标( 即本土化目标, 引者注) 的提出, 在我理解是中 国学术从‘ 热’ 走向成熟的一个标志, 它反映了一 些有志向的中国学者不满足于 8 0年代对西方理 论和思想的一般地和简单地搬用。 ” [ 6 ]经济学研究 也具有强烈的本土化要求, 经济学理论发展必须建 立在本土行为机理的契合性基础上。著名经济学 家林毅夫教授指出 “ 西方经济学没有一个理论告 诉我们如何让一个发展中国家赶上发达国家。因 此, 中国经济学研究的出路在于本土化。 ” [ 7 ]法经 济学作为经济学和法学的交叉学科, 在经济学和法 学研究领域提出本土化目标的情况下, 法经济学的 研究必然会走本土化的道路。 ( 二) 法经济学本土化是西方法经济学理论与 我国法律实践进行有效结合的需要 西方法经济学理论是从美国起源并迅速发展 起来的, 它的产生是与美国的历史文化传统、 法律 实践密不可分的。首先, 美国是一个由复杂的移民 组成的新兴国家, 短期内的民族大融合, 在北美洲 形成了新的民族 美利坚民族。复杂的种族成 分构成了美利坚民族各方面的多样性。正如利奥 休伯曼( L e oH u b e r m a n ) 在 我们, 美国人民 一 书中所说, 美洲对世界各国知晓的人来说像一块巨 大的磁石, 把远离美洲的各国人民吸引而来, 这些 不同的人, 有不同的宗教信仰、 不同的国籍、 不同的 职业、 不同的身份和不同的社会背景[ 8 ] 8 7。而且美 国的社会生活和学术研究基本上是以创新文化为 取向的, 美国国家统一而社会又呈多元化和创造性 的历史文化传统能够容纳不同思想的共存及其相 互渗透, 这为法学与经济学的交融创造了良好的社 会环境。其次, 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 以判例法为 主, 只是在少数领域制定成文法。在“ 经济学帝国 主义” 的驱动下, 针对一个个具体的判例, 美国的 经济学家可以从中找到经济学的逻辑, 或由具有经 济学思维的法官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指导 具体案件的审判工作。经济学在美国法律上的实 践使得西方法经济学理论迅速丰富起来。 美国法经济学的社会背景是在一个相当成熟 的市场经济国家进行研究的, 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 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时期, 市场经济的成熟 度明显不如美国; 而且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 有着 悠久的“ 成文法” 传统, “ 是故相较于美国法经济学 家从诸多案例中找出经济逻辑的辛劳而言, 中国学 者的主要工作似乎是对中央和地方两级立法的条 文说三道四, 以影响立法及其执行为盼。 ” [ 9 ]中国 与美国在法经济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文化传统及 法律实践方面的不同, 使得法经济学具有明显的地 域性特征, 如果照搬以美国为主的西方法经济学理 论那就是忽视了中国的国情, 忽视了不同于美国的 中国法律实践。因此, 我们在引进吸收西方法经济 学理论时应当瞩目于“ 中国的” 和“ 实践中” 的法律 问题, 即法经济学本土化的研究。只有这样, 西方 的法经济学理论才能与中国法律实践进行有效的 结合。 ( 三) 法经济学的本土化是形成中国特色法经 济学理论的需要 如前所述, 我国的法经济学研究基本上处在翻 译、 介绍、 评析西方法经济学理论的阶段, 少数学者 尝试对中国的法律问题和法律制度进行了法经济 学分析。虽然, 后者的研究出现了一些原创性的成 果, 对中国的法治建设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是, 就目前而言, 我国的法经济学研究存在“ 重移植、 轻原创” 的现象, 很多学者并不热衷于西方法经济 学理论的本土化即原创性理论的研究, 在运用经济 学理论和方法研究中国当前存在的法律问题时奉 行“ 拿来主义” , 喜欢纯粹地“ 移植” 西方的法经济 学理论。由于原创性、 针对性理论的匮乏, 西方理 论成为唯一指归, 导致中国的法经济学研究成果大 多停留在书本上, 并没有提出多少符合中国国情的 能够解决中国法律问题的法经济学理论。然而, 法 经济学并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理论, 这种纯粹地 移植很可能因中国与西方国家在文化传统与法律 实践等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同而导致出现“ 水土不 服” 、 “ 南橘北枳” 之怪现象。这也是我国学术界尤 其是保守的法学界对法经济学研究持怀疑甚至敌 视态度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 我国当前的法经济 学研究, 应该在吸收西方的法经济学理论的同时, 不断深化和积累我们自身的知识, 关注中国的法律 实践, 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法经济学理论。只有实 现法经济学的本土化, 才能开拓学术讨论的空间, 以增加与国际学术界和学者的互动和对话。法经 济学的本土化也是关系到法经济学研究学术生根 和捍卫法经济学者的学术自主性的问题。 另外, 从学科的角度而言, 法经济学的本土化 有利于法经济学学科的形成及发展壮大。虽然, 到 目前为止, 我国的法经济学尚未成为一门独立的学 65 科, 但是, 我国的法经济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是 必然趋势①。然而, 法经济学要成为一门独立的学 科, 必须要有独特的研究对象、 科学的研究方法和 比较完善的理论体系, 而法经济学的本土化有助于 法经济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对于法经济学本土化研究的必要性, 应当说目 前的学术界是取得了一定共识的。参加 2 0 0 5年度 “ 中国法经济学论坛” 的与会学者曾普遍认为, 应 当“ 创建中国的法经济学” [ 1 0 ] 1 2 1。2 0 0 9年第七届 “ 中国法经济学论坛” 也将“ 法经济学理论本土化 问题研究” 作为重要的议题之一。当前我国的法 经济学研究成果并没有像美国那样能够直接影响 法律实践, 甚至对法律实践的影响十分微弱, 这说 明我国的法经济学研究尚需进一步深化和拔高, 而 法经济学的本土化能够有效解决当前存在的这种 问题。 三 我国法经济学本土化的思路 如何实现法经济学的本土化应当说这是一 个非常宏大的课题, 就如经济学和法学领域如何实 现本土化一样。由于法经济学是经济学和法学领 域的交叉学科, 法经济学的本土化比经济学和法学 的本土化更为复杂, 难度更大。结合上文对法经济 学本土化存在的障碍的分析, 本文认为, 我国法经 济学的本土化研究需要遵循以下思路。 ( 一) 法经济学的本土化需要本土化的经济学 和本土化的法学提供支撑 法经济学是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分析 法律的形成、 结构和运作以及法律对经济所产生影 响的学科, 它涉及经济学和法学的相关理论。当代 经济学的研究中心在美国, 由于近水楼台的原因, 当代经济学的理论研究主要是针对美国为主的发 达国家的经济现象, 这些理论不见得适用于像中国 这样的转型中、 发展中国家。然而, 我国当前经济 学理论基本上都是以外国现象为研究对象, 缺乏根 据中国的经济发展、 改革中出现的现实问题为研究 对象, 有助于了解、 解决中国现实经济发展和改革 问题的理论和体系[ 1 1 ]。如果分析中国法律现象的 经济学理论本身并不符合中国国情, 那么得出的研 究结论无益于甚至会有损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在 法学领域, 当前很多的法学研究者言必称西方, 唯 西方的法学理论马首是瞻, 将其视为教条, 照搬照 抄西方的法学理论框架、 概念、 范畴和命题, 殊不知 “ 这样弄不好只会把中国人的经验装进西方的概 念体系中, 从而把对中国问题的研究变成一种文化 殖民的工具。 ” [ 1 2 ]因而需要形成“ 中国的” 法学, 本 土化的法学才会对法经济学的研究提供正确的理 论素材。因此, 法经济学的本土化需要从本土化的 经济学理论和本土化的法学理论中获得理论支撑, 只有这样, 结论才具有针对性, 构建的法经济学理 论才是符合中国国情的。 ( 二) 法经济学的本土化需要以研究“ 中国的” 法律现象和法律实践为出发点 法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原则、 法律制度及 具体的法律问题。受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 各个国 家实行的法律制度都会存在一些差异, 因而有大陆 法系与英美法系之分, 也有中国法、 美国法、 英国 法、 法国法、 德国法、 日本法等之别。如前所述, 作 为发源于美国的法经济学理论, 是针对美国的法律 现象和法律实践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结论。要实现 法经济学的本土化, 我们就不能忽视法经济学产生 于美国的这一事实。虽然, 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而 皆准的法经济学理论, 但是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是 一般的, 其分析方法主要有个人主义、 实证分析与 规范分析、 成本收益分析等。因此, 法经济学的 本土化就需要运用法经济学的这些一般的分析方 法来分析“ 中国的” 法律现象和法律实践而不是其 他国家的法律问题。本土化的法律并不仅限于中 国固有的传统法律、 习惯和习俗等, 还包括从西方 移植的法律制度经过本土化后成为中国本土资源 的那部分。除了中国的法律制度之外, 我国特有的 法律问题和法律实践也是法经济学本土化进行研 究的出发点。这些法律问题和法律实践既包括比 较宏观的问题, 如我国的三农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 改革的问题、 行政垄断问题等, 也包括比较微观的 问题, 如孙志刚事件、 山寨产品问题、 人肉搜索问题 等。虽然我国是成文法国家, 但对具体个案进行法 经济学分析后得出的建议可以影响我国的立法。 因此, 凡是中国的法律问题和法律实践, 无论是宏 观层面还是微观层面, 无论属于哪个部门法领域, 都是法经济学的研究对象。 ( 三) 法经济学教学是实现法经济学本土化的 重要途径 法经济学的本土化涉及到经济学知识、 法学知 识和法经济学知识。而我国法经济学界的知识储 备不足, 从事法经济学研究的主要是经济学学家和 法学家, 由于我国有严格的学科划分的传统, 学科 之间的联系和交叉并不多见。因而经济学家和法 学家乐于守着自己的“ 一亩三分地” 辛勤耕耘, 长 期以往, 导致法学家缺乏必要的经济学知识, 经济 学家缺乏必要的法学知识。在教学上, 我国的法学 院基本不开设经济学课程, 经济学院也只开设极少 75 ①关于法经济学的学科性质问题, 周林彬教授认为, 结合法经济学在中国的实际情况, 应将其定位于从属于经济学或法学一级学科 的二级或三级学科。参见周林彬等 法律经济学 中国的理论与实践 , 北京大学出版社 2 0 0 8年版。笔者认为, 法经济学本质上属于法学 范畴, 应将其定位为法学的二级学科。 量实用性较强的法学课程, 如经济法、 公司法等, 使 得经济学家和经济学学生对法学知识也是一知半 解。更为重要的是, 专门开设法经济学课程的高校 也不多见, 其中绝大部分都是以选修课的形式开设 的。应当说, 法经济学知识、 经济学知识和法学知 识的欠缺阻碍了法经济学本土化的进程。因此, 我 国需要强化法经济学的教学力度, 在高校学生中尤 其是法学院和经济学院的学生中开设法经济学课 程, 并在法学院中开设经济学课程, 在经济学院中 开设法学课程。 ( 四) 构建中国的法经济学理论体系是法经济 学本土化的核心 创建中国的法经济学理论体系应当说是法经 济学本土化的核心任务, 也是法经济学本土化成功 与否的标志。虽然, 我国有关法经济学的专著和教 材相继面世, 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的法经济学的理 论体系已经建立。法经济学的理论体系应当是法 经济学的研究对象、 研究方法、 理论基础、 命题、 范 畴体系等要素有机联系的整体, 并且这些要素内容 必须是法经济学所特有的。目前, 我国的法经济学 在研究对象、 研究方法、 理论基础、 命题以及范畴体 系等要素上基本上是移植于西方, 这些要素并没有 与中国的本土资源融合。构建中国的法经济学理 论体系, 既要移植西方的法经济学理论和经济学、 法学理论并将他们本土化, 还需要经济学家、 法学 家以及其他学者的共同努力, 在研究“ 中国的” 法 律现象和法律问题的基础上, 认真总结中国的经 验, 实现法经济学的本土化。这样, 才能创建中国 的法经济学学科, 才能避免出现被“ 边缘化” 的尴 尬, 才能发挥法经济学在依法治国中的应有作用。 “ 他山之石, 可以攻玉” , 我们需要西方的法经 济学理论。但是, “ 不管是多么先进的理论, 只有 在其逻辑推论和我国法制建设的经验事实相一致 时, 这个理论才是暂时可接受的; 而如果它和我国 的经验事实不一致, 则不应成为现有理论的俘虏, 而是进一步去了解我国的法律现实, 根据实践和经 验现象构建一个可以解释这个现象的新理论。 ” [ 1 3 ] 也许, 这正是对法经济学本土化所作的最好的 诠释。 参考文献 [ 1 ]陈韬文. 论华人社会传播研究中全球化与本土化的张 力处理[ J ] . 中国传媒报告, 2 0 0 2 ( 2 ) 7 0- 7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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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nt h eL o c a l i z a t i o nS t u d i e so f L a wa n dE c o n o mi c si nC h i n a Y I NJ i - g u o ( S c h o o l o f L a w ,Z h o n g n a nU n i v e r s i t y o f E c o n o m i c s a n dL a w ,Wu h a n4 3 0 0 7 3 ,C h i n a ) A b s t r a c t A t p r e s e n t , t h e r e s e a r c ho f C h i n e s e l a wa n de c o n o m i c s i s s t i l l i nt h e s t a g e o f t h e o r e t i c a l t r a n s p l a n t a t i o n ,a n di t i s an e e df o r l o c a l i z a t i o ns t u d i e s .T h el o c a l i z a t i o no f l a wa n de c o n o m i c s i s t h ee f f e c t i v ei n t e g r a t i o n c o u r s e b e t w e e nl a wa n de c o n o m i c s ’t h e o r y w h i c ho r i g i n a t e df r o mWe s t e r ns o c i e t y a n dC h i n e s e l e g a l e n v i r o n m e n t , l e g a l s y s t e ma n dl e g a l p r a c t i c e .T h e r e s e a r c ho f C h i n e s e l a wa n de c o n o m i c s n e e d s s u p p o r t s f r o ml o c a l i z a b l e e c o n o m i c s a n dl a w ;i t n e e d s t h es t u d yo f C h i n e s el e g a l p h e n o m e n aa n dp r a c t i c ea s t h es t a r t i n gp o i n t ,a n du s e s t h e l a wa n de c o n o m i c s ’t e a c h i n ga s t h ei m p o r t a n t m e a n s ;i t a l s on e e d s c r e a t i n gt h et h e o r e t i c a l s y s t e mo f C h i n e s ee c o n o m i c s a n dl a wa s t h ec o r et a s k . K e yw o r d s l a wa n de c o n o m i c s ;l o c a l i z a t i o n ;t h e o r e t i c a l t r a n s p l a n t a t i o n ( 责任编校 游星雅) 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