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测量规程(1).pdf
煤矿测量规程煤矿测量规程 第一篇 总 则 第1条 煤矿测量工作是矿山生产建设的重要要环节,也是矿山建设、生产、改造和编 制长远发展规划等各项工作的基础。 为了实现煤矿测量工作标准化, 进一步提高工 作质量, 使煤矿测量更好地为煤矿安全生产和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服务, 不断提高煤 矿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 煤矿测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 建立矿区地面和井下 (露天坑) 测量控制系统, 为煤矿各项测量工作提供起算数据 2. 依据设计文件,进行采掘(剥) 、土建、管线和机电安装等工程测量工作,并在煤 矿基本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对采掘(剥)工程是否按设计施工进行检查和监督; 3. 利用测绘资料,解决煤矿生产、建设和改造中提出的各种测绘问题,并为煤矿灾害 的预防、救护提供有关的测绘资料; 4. 测绘各种煤矿测量图,满足煤矿生产、建设和规划各阶段的需要; 5. 定期进行矿井“三量” (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和回采煤量) 、露天矿“二量” (开拓 煤量、回采煤量)和露天矿采剥量的统计分析;正确反映煤矿采掘(剥)关系现 状。按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煤矿各级储量动态及损失量进行统计 个管理工作,对煤炭资源的合理开采进行业务监督。 6. 建立地表、岩层和建(构)筑物变形观测站,开展矿区地表与岩层移动规律、采矿 或非采矿沉陷综合治理以及环境保护工作的研究; 7. 根据矿区地表和岩层移动变形参数,设计和修改各类煤柱。参与“三下” (铁路下、 水柱下和建筑物下)采煤和塌陷区综合治理以及土地征用和村庄搬迁的方案设计 和实施。 8. 进行矿区范围内的地籍测量; 9. 参与本矿区(矿)月度、季度、年度生产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 3 条 测量工作开始前,应根据任务要求,收集和分析有关测量资料,进行必要的现场勘 踏,制定经济合理的技术方案,编写技术设计书,在施册过程中,外业观测工作本身须有校 核。对起算数据、外业记录和计算成果均需经过严格的检查或对算。对磁性介质存储的软件 和数据,在使用前必须进行考机。 重要测量工作必须独立地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观测和计算,工程结束后要编写技术 总结(或说明)并做好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第 4 条 为了保证测绘成果的质量,对测绘仪器、工具应加强管理,精心使用。定期检验、 校正和维修。在进行重要测量工作前,对使用的仪器、工具亦必须检验和校正。 第 5 条 一个矿区应采用统一的坐标和高程系统。为了便于成果、成图的相互利用,应尽可 能采用国家 3 。 带高斯平面坐标系统。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任意中央子午线或矿区平均高 程面的矿区坐标系统。 矿区面积小于 50 平方公里且无发展可能时,可采用独立坐标系统。 矿区高程尽可能采用 1985 国家高程基准,当无此条件时,方可采用假定高程系统。 第 6 条 本规程地面控制测量部分未规定的其它技术要求和地形测量部分,按国家测绘颁发 的现行规范执行。 第 7 条 本规程以中误差与允许误差作为评定测量精度的标准,允许误差一般采用中误差的 两倍。 各煤矿应经常对实测成果进行总结分析,以求得各种测量误差的参数。 第 8 条 所有的矿区都应积极创造条件,引进先进仪器和先进设备,推广电子计算技术,逐 步建立煤矿测绘资料和储量动态数据库,实现数据采集、存储、处理和绘图的自动化,不断 提高煤矿测绘技术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 9 条 在符合本规程精度要求的前提下, 应提倡采用经过鉴定、 行之有效的技术革新成果。 第二篇 矿区地面控制测量 第一章 矿区地面平面筐子测量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 10 条 矿区地面平面控制网可采用三角网、边角网、测边网和导线网等布网方法建立。 矿区首级平面控制网必须考虑矿区远景发展的需要。一般在国家一、二等平面控制网 基础上布设,其等级应依矿区走向长度,参照表 1 选定。 表 1 矿 区 走 向 长 度 Km 首级控制 加密控制 26100 5255 三等 四等 一、二级(小三角、小测边或导 线) 四等,一级(小三角,小测 边或导线) 一级(小三角、小测边或导 线) 在满足当前生产建设的前提下,加密网可以采用越级加密控制网的方法. 第 11 条 矿区地面各级平面控制网的布设 1. 三角网的布设应符合表 2 规定. 2. 测边网的布设应符合表 3 规定. 3. 光电测距导线的布设应符合表 4 规定. 4. 钢尺量距导线的布设应符合表 5 规定. 表 2 等级 一 般 边 长 Km 测 角 中 误 差 ″ 起算边长相对中误 差 最 弱 边边 长 相对中误差 三等网 四等网 一级小三角网二 级小三角网 59 25 1 0.5 1.8 2.5 5.0 0 1/200000首级 1/150000加密 1/150000首级 1/40000 1/20000 1/80000 1/40000 1/20000 1/10000 表 3 等级 一般边长Km 测距相对中误差 三等网 四等网 一级小测边网相当于一级小 三角网 二级小测边网相当于二级小 三角网 59 25 1 0.5 1/150000 1/100000 1/50000 1/25000 表 4 等级 符闭合导 线长度Km 一般长度 测距相对中 误差 测角中误差 ″ 导线全长相 对闭合差 三等导线 四等导线 一级导线 二级导线 15 10 5 3 25 12 0.5 0.25 1/100000 1/100000 1/30000 1/20000 1.8 2.5 5 0 1/60000 1/40000 1/20000 1/10000 表 5 等级 附闭合导 线长度Km 平 均 边 长m 往返丈量互差 的相对误差 测角中误 差″ 导线全长相 对闭合差 一级导线 二级导线 2.5 1.8 250 180 1/20000 1/15000 5 10 1/10000 1/7000 第 12 条 在矿区布设基线和基线网作为控制网的起算边时,其实布设应符合表 6 规定。 等级 基 线 一般 长 度Km 基线丈量的相对 中误差 基线网扩大边或起算 边的相对中误差 三等基线 四等基线 一级小三角基线 二级小三角基线 13 12 0.51.0 0.30.8 1/350000 1/200000 1/200000 1/150000 1/40000 1/20000 第二节 水平角观测 第 13 条 水平角观测所用的经纬仪,必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对于无检验资料的经纬仪,应 按照国家三角测量和精密导线测量规范中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全面检验。在进行矿区地面 各级平面控制测量、 矿井联系测量和重要工程测量前应调整好经纬仪三轴关系, 然后进行下 列项目的检验和校正 1. 照准部旋转是否正确的检验; 2. 光学测微器行差的测定及校正; 3. 垂直微动螺旋使用正确性的检验; 4. 照准部旋转时,仪器底座位移而产生的系统误差的检验; 5. 光学对点器的检验和校正. 经纬仪检验应详细记录\计算和整理,并装订成册. 第14条 矿区地面各级平面控制网的水平角观测 1. 三角测量水平观测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7 规定. 表 7 方向观测测回数 等级 测角中误差“ 三角形最大闭合差 “ DJ1 DJ2 DJ6 三等网 四等网 一级小三角网 二级小三角网 1.8 2.5 5 10 7 9 15 30 9 6 - - 12 9 3 2 - - 6 3 2. 导线测量水平观测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8 规定. 测回数 等级 测角中误差“ DJ DJ DJ 方位角最大闭合 差“ 三等导线 四等导线 一级导线 1.8 2.5 5 8 6 12 8 4 6 3.6 二级导线 10 2 4 注n 为测站数 3.各测回间度盘整置位置б用下列公式计算 1DJ1、DJ2 级仪器 б180j-1/mij-1wj-1/2/m 2DJ6级仪器 б180j-1/m 式中 m测回数; j测回序号j1、2、、m i水平度盘最小间隔分划值, DJ1级仪器为 4,DJ2 级仪器 10; w测微盘分格数或格值, DJ1 级仪器 w60 格, DJ2 级仪器 w600“. 4.水平角的观测限差应不超过表 9 的规定. 表 9 仪器级别 光学测微器两次重 合读数差“ 半测回内归 零差“ 一 测 回 内 2C 互差“ 同一方向值各测 回互差 “ DJ1 DJ2 DJ6 1 3 - 6 8 18 9 13 - 6 9 24 第三节 光电测距 第15条 根据光电测距仪出厂的标称精度,按1Km计算的测距中误差按表10规定划 分为三级. 表 10 测距中误差mm/Km 测距仪精度等级 ≤5 610 1120 Ⅰ Ⅱ Ⅲ 第 16 条 新购置或经过维修够的光电测距仪及其主要附件,应进行下列项目检测 1.经纬仪视准轴和测距仪照准头光轴之间平行性的检验与校正; 2.照准误差的测定; 3.幅相误差的测定; 4.周期误差的测定; 5.加常数、乘常数的测定; 6.棱镜常数的测定; 7.测程的检测; 8.内部符合精度的检测; 9.精测尺频率值的测定; 10.电源电压对测距影响的检测; 11.气压计和温度计的检验与校正; 12.光学对点器的检验与校正. 在进行矿区三、四等控制网测距前、后,应对第 5 项进行检测,取其平均值作为边长改正值. 在作业过程中,当仪器稳定性较差或边长实测精度达不到要求时,应进行 1、4、5、11、12 项的测定与校正工作. 第 17 条 选择光电测距边的要求 1.测线应高出地面和离开障碍物 1.5m 以上,对精度要求较低的测距边可适当放宽; 2.测线上不应有反光物体; 3.测线应避免通过吸热、 散热不同的地区,如湖泊、 河流、 沼泽地和水稻田等.若无法避免时, 应减弱大气折射的影响; 4.测站应避开受电磁场干扰的地方,一般要求离开高压线 5m 以上,若测线与高压输电线平行 时,测线应离开高压输电线 2m 以上; 5.测距边两端点的高查不宜过大,当采用经纬仪三角高程测量的高差进行倾斜改正时,测距 边两端点的高差不应超过表 11 的规定. 用水准高程测量的两端点高差不受表 11 限制. 第 18 条 光电测距的作业要求 表 11 等级 测距边两端点的高差m 三等 四等 一等 二等 ≤0.08S ≤0.08S ≤0.27S ≤0.40S 注S 为测距边长度m. 1.作业人员必须受过专业训练,并按测距仪说明书的规定操作仪器; 2.测距应在成像清晰和气象条件稳定时进行,雨、雪天和大气透明度很差及大风天气不宜作 业; 3.三、四等边长测量应选在最佳观测时间内.最佳观测时间一般指日出后 0.1.5h小时和 日落前 30.5h小时.在山沟谷地区应选择日落前的时间段内观测; 4.晴天作业时,应给测距仪遮阳,严禁将照准头对向太阳.架设仪器后,测站和镜站均不得离 人; 5.当反射镜背景方向有反射物体时,应反射镜后放遮上黑布.测距时应暂停无线电通话,以免 干扰; 6.作业时一般应用检定测距仪时所用的温度计和气压计.测距前,应预先打开 温度计和气压计,并将温度计悬挂在离地面约1.5m左右的高处,气压计置平,放 置地点一应通风良好且不受阳光直射.使用通风干湿温度计时,应按使用说明 书的规定测记温度; 7.气象数据的测定要求应符合表 12 规定 第 19 条 光电测距的技术要求符合表 13 规定。 第20条 测定的高差进行倾斜改正时,其往返观测的高差互差应不大于S/10000S为测 距边斜距. 表 12 最 小 读 数 气 压 等级 温 度 (℃) 气 压 (Pa) 气 压 计 温 度 (℃) 侧记的时 间间隔 气象数据 的取用 三、四等 一、二级 0.2 0.5 5 100 0.5 1.0 单程观测始末 每边侧记一次 单程两端的平均值 测站端的数据 表 13 等级 采 用 仪 器等级 往返 次数 时间 段 总 测 回 数 一 测 回 最 大互差 (mm) 单程测回间最大 互差(mm) 往返测或不同时间 段互差(mm) 三级 Ⅰ Ⅱ 1 2 6 8 5 10 7 15 √2AB.D 四级 Ⅰ Ⅱ 1 2 4∽ 6 4∽8 5 10 7 15 一级 Ⅱ Ⅲ 1 2 4 10 20 15 30 二级 Ⅱ Ⅲ 1 2 2 10 20 15 30 注1.测回的含义是照准目标一次,读数四次; 2.时间段是指不同的观测时间,如上午.下午或不同日期测同一条边; 3.往返测量时,必须将斜距化算到同一水平上方可进行比较; 4.ABD为测距仪的标称精度.其中A 为固定误差,单位 mm;B 为比例误差,单位 mm/Km,D 为测距边长度;单位 Km. 第 21 条 采用倾斜角直接计算平距时,倾斜角测回数应符合表 14 的规定. 第 22 条 测距边计算应包括记录的整理和检查;气象改正;加、乘常数的改正;倾斜改正; 投影到水准面和高斯一克吕各平面的改正等. 观测方法 仪器等级、 对向观测 中丝法 对向观测 三丝法 2 1 第四节 钢 尺 量 距 第 23 条 采用因瓦基线尺丈量基线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15 规定。 等级 作 业 尺 数 往 返 测 的 次数 定 线 最 大 偏 差 (mm) 尺 段 高 差 较 差 (mm) 读 数 次 数 估数 (mm) 温 度 读 至 (℃) 同 尺 各 次 或 各 尺 的 较差(mm) 成 果 取 位(mm) 经各项改正 次或各尺全长 较差(mm 三等基线四 等基线 3 2 1 1 20 25 3 3 3 3 0.1 0.1 0.5 0.5 0.3 0.3 0.1 0.1 5√s 8√s 注s 为基线长度,以 km 为单位. 第 24 条 采用普通钢尺量距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16 规定. 表 16 等级 丈 量 方法 定 线 最 大 偏差mm 尺段高差高 差mm 往 返 测 量次数 读 数 次数 读数互差 mm 温 度 读 至℃ 往返丈量互差的 相对误差 一级 二级 悬空 悬空 50 70 5 10 Ⅰ Ⅱ 3 3 2 3 0.5 0.5 1/20000 1/15000 注检定钢尺时,其丈量的相对误差应不大于 1/100000. 第五节 内业计算 第 25 条 观测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整理和检查外业观测手薄中所有计算是否正确,观测成果 是否满足各差项限要求,确认观测成果全部满足要求后,方可进行计算。当使用电子计薄时, 打印输出的项目应与手记相同,存储在记薄器内的各项 限差应打印在记录中。 第 26 条 三 .四等平面控制网的计算应采用严密平差方法,四等以下平面控制网计算可采 用简化方法平差,平差后应进行精度评定. 第 27 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平差时,计算程序必须经过手算验证,否则应对使用计算程序的 数学模型.计算精度.输出项目等进行严格审查,确认无误后方可采用。在进行平差计算时, 对数据的输入应进行仔细核对,对计算结果亦应进行检校。打印输出的平差结果中,应列有 起始数据和观测数据以及必要的中间结果。 第 28 条 内业计算数字取位应符合表 17 的规定。 表 17 等 级 观测方向值及各项 改正数(″ 边长观测值及各项改 正数m 边 长 与 坐 标 m 方位角″ 三.四等 四等以下 0.1 1.0 0.001 0.001 0.001 0.001 0.1 1.0 第二章 矿区地面高程控制测量 ″ 第一节 基 本 要 求 第 29 条 矿区地面高程控制网可采用水准测量和三角高程测量方法建立。三角高程测量又 分为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和经纬仪三角高程测量两种。 第 30 条 矿区地面高程首级控制网,一般应采用水准测量方法建立,其布设范围和等级选 择,应符合表 18 的规定。 表 18 矿区长度(km) 首级控制 加密控制 >25 525 < 25 三等水准 四等水准 等外水准 四等水准、等外水准 等外水准 ----- 第 31 条 三角高程测量主要用于山区和丘陵地带的高程控制和平面控制网点的高程测定。 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若按测距仪的精度计算能满足矿区地面高程控制的基本精度要求 时,可以用来代替相应等级的水准测量。 第 32 条 矿区地面高程首级控制网应布设成环形网,加密时宜布设成符合路线或结点网, 只有在山区或丘陵地带,才允许布设水准支线。各等水准网中最弱点的高程中误差(相对于 起算点)不得大于2CM。 第 二节 水 准 测 量 第 33 条 水准网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19 的规定 表 19 观 测 次 数 等 级 每公里高差 中数中误差 (MM) 环线或附 合路线长 度(KM) 仪 器 级别 水准标 尺 与已知点 联测 附 合 或 环线 往还互差.环线或符合路线 平地(mm) 山地mm DS1 因瓦 往返各一 次 往一次 三 等 6 50 DS3 木质双 面 往返各一 次 往 返 各 一次 12 √L 4 √n 四 等 10 15 DS3 木质双 面 往返各一 次 往一次 20 √L 6 √n 等 外 20 5 DS10 木质双 面或单 面 往返各一 次 往一次 40 √L 12 √n 注1.计算两水准点往返测互差时,L 为水准点间路线长度 Km;计算环线或符合路线闭合差 时,L 为环线或符合路线总长度(Km); 2.n 为测站数; 3.水准支线长度不应大于相应等级符合路线长度的 1/4. 第 34 条 水准测量观测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20 的规定。 表 20 等 级 仪器级 别 视线长 度(m) 前后视距 差(m) 前后视距 累差(m) 视线离地面 最 低 高 度 m) 基本分划、辅助分划 黑红面读数差(mm) 基本分划、轴助分划 黑红面高差之差 (mm) 三 等 DS1 DS3 100 75 3 6 0.3 1.0 2.0 1.5 3.0 四 等 DS3 100 5 10 0.2 3.0 5.0 等 外 DS10 100 10 50 0.1 4.0 6.0 注用单面水准标尺进行等外水准测量时,应变动仪器高观测,所观测高差之差与黑红面所 测高差之差的限值相同。 第 35 条 水准测量的内业计算取位应符合表 21 规定。 表 21 等级 往(返)测距 离总和(Km) 往返测距离中 数(Km) 各 测 站 高 差(mm) 往(返)测高 差总和mm 往返测高差 中数(mm) 高 程 (mm) 三、四等四 等以下 0.01 0.1 1.0 1.0 1.0 1.0 1.0 10.0 1.0 10.0 第三节 三角高程测量 第 36 条 矿区地面各级平面控制点的高程;可采用三角高程测量方法测定,并按四等水准 测量的要求连测。控制点高程和起算点高程都必须布设成三角高程网或高程导线。 第 37 条 三角高程一般应进行对向观测。倾斜角的观测,宜选择在中午前后有利的条件下 进行。 第 38 条 三角高程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22 规定。 测回数 经由路线 仪 器 级 别 中丝法 三丝法 倾斜角互 差(“) 指标差互 差(“) 对向观测高差 较差(mm) 符合或环线闭合 差(mm) 二、三、四等点 DJ1 DJ2 4 2 10 15 DJ2 2 1 15 15 一、 二级小三角, 一、二级测边和 一、二级导线点 DJ6 4 2 25 25 100S 50 √(S 2 ) 注1.计算对向观测高差互差时,应考虑地球曲率和折光差的影响; 2.S 为边长,以 Km 为单位. 第 39 条 仪器高和觇标高应用钢尺丈量两次,当互差不大于 5mm 时,取其平均值作为最终 结果. 第 40 条 采用光电测距三角高程代替等级水准测量时, 应按表 19 规定的往返较差和闭合差 的要求进行设计,确定对光电测距和倾斜角观测的精度和施测方法. 第三篇 矿井测量 第一章 联 系 测 量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 41 条 为了井上、 下采用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应进行联系测量.联系测量应 至少独立进行两次,在互差不超过限差时,采用加权平均值或算术平均值作为测量成果. 第 42 条 在进行联系测量工作前, 必须在井口附近建立近井点、 高程基本点和连测导线点, 同时在井底车场稳固的岩石中碹体上埋设不少于四个永久导线点和三个高程基点 (也可用永 久导线点作为高程基点). 第 43 条 通过斜井或平硐的联系测量,可从地面近井点开始,用经纬仪导线(包括用光电 测距和钢尺丈量距) 、三角高程和水准测量的方法,按第二篇第一章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 44 条 各矿井应该尽量使用陀螺经纬仪定向, 只有在确定具备此条件时, 才允许采用几 何定向. 第 45 条 采用几何定向测量方法时, 从近井点推算的两次独立定向结果的互差, 对两井和 一井定向测量分别不得超过 1′和 2′.当一井定向测量的外界条件较差时, 在满足采矿工程 的前提下,互差可放宽至 3′. 井田一翼长度小于 300m 的小矿井, 两次独立定向结果的互差可适当放宽, 但不得超过 10′. 第 46 条 通过立井井筒导入高程时, 井下高程基点两次导入高程的互差, 不得超过井筒深 度的 1/8000. 第 47 条 在井田范围内,对各种通往地面的井巷,原则上都应进行联系测量,并在井下用 导线连接起来进行检验或平差处理. 第 48 条 在进行联系测量工作前,应编制施测方案和技术措施,抱矿务局地质测量处(或 总工程师)批准、在进行联系测量工作时,应由一名测量负责人前面指挥. 第二节 近井点和高程基点的测量 第 49 条 在井口附近建立的近井点和高程基点应满足下列要求 1.尽可能埋设在便于观测、保存和不受开采影响的地点; 2.近井点至井口的连测导线边数应不超过三个; 3.高程基点不少于两个(近井点都可以作为高程基点). 第 50 条 近井点可在矿区三、四等三角网、测边或边角网的基础上,用插网和设经纬仪导 线(钢尺量距或光电测距)等方法测设.近井点的精度,对于测设它的起算来说,其点位中 误差不得超过7cm,后视边方位角中误差不得超过10“. 凡埋设位置符合第 49 条规定的二至四等三角点或同级导线点,均可作为近井点。 以二级大三角网作为首级控制的小矿区,二级小三角点也可以作为近井点. 第 51 条 为了满足一些重要井巷工程测量的精度要求,各矿井在选择近井网(点)的布置 方案时,应统一规划、合理布置,尽可能使用各近井点位于同一个平面控制网中,并使相邻 井口的近井点构成控制网的一条边或力求间隔的边数最少. 第 52 条 由近井点向井口定向连接点连测时,应设测角中误差不超过5“或10“(用于 以二级小三角网作为首级控制的小矿区)的闭合导线或复测支导线. 连测导线点应埋设标石,并尽可能与矿区控制网连测方法. 第 53 条 井口高程基点的测量,应按四等水准测量的精度要求测设. 第三节 定向投点 第 54 条 为了减少投点误差, 投点和连接测量期间应停止风机运转, 否则应采取隔离或降 低风速的措施. 第 55 条 定向投点用的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绞车各部件必须能承受投点时所承受负荷的三倍, 滚筒直径不得小于 250mm 并必须 有双闸; 2.导向滑轮直径不得小于 150mm. 3.钢丝上悬挂的重拖,其悬挂点四周的重量应互相对称. 第 56 条 投点用的钢丝应尽可能采用小直径的高强度钢丝.但必须保证足够的抗拉强度. 钢丝上悬挂重陀的重量应是钢丝极限抗拉强度的 6070. 第57条 垂线下放后,必须检查重铊与桶壁、桶底之间及垂线与井壁、井筒设备之间有 无接触后,方可进行连接测量. 采用几何定向时,一井定向的两垂线间井上、下量得距离的互差,一般应不超过 2mm. 第58条 摆动垂线的稳定位置可采用标尺法、定中盘法或其他方法确定. 采用标尺法或定盘法确定摆动垂线稳定位置时, 应按垂线的最大摆幅在标尺上的位置, 必须 连续读取 13 次以上(次数为奇数)的读数,并取左、右读数平均值的中数作为垂线在标尺 上的稳定位置.按上述方法连续进行两次, 两次结果的互差不得超过 1mm.取其平均值作为最 终结果. 如果垂线摆幅很小,可采用仪器直接观测垂线的方法进行连接测量. 第59条 用陀螺经纬仪进行定向测量, 需要投点传递坐标时, 可采用钢丝投点或激光投 点.投点的误差不得大于 20mm. 第四节 陀螺经纬仪定向 第 60 条 用陀螺经纬仪定向,可采用跟踪逆转点法、中天法或其它方法进行。 第61条 陀螺经纬仪精度级别是按实际达到的一测回测量陀螺方位角的中误差确定的, 分 为15″和25″两级。并应依此规定陀螺经纬仪定向的各项限差。 第 62 条用陀螺经纬仪定向,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测定仪器常数的地面已知坐标方位角的精度应符合本规程第 50 条的规定。井 下定向边的两端点必须是永久导线点, 并应尽量满足无淋水、 风小和便于观测 的条件;否则应采取措施。定向边的长度应大于 50m; 2、 陀螺经纬仪的悬挂带零位不能超过0.5 格,否则应及时进行校正,达到要求 时,方可用于定向测量; 3、 陀螺经纬仪一次定向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 在地面已知边上采用两测回 (或三测回) 测量陀螺方位角, 求得两个 (或三个) 仪器常数; 2) 在井下定向边上用两测回测量陀螺方位角; 3) 返回地面后,要尽快在原已知边上再用两测回(或三测回)测量陀螺方位角, 再求得两个(或三个)仪器常数。 4 同一边任意两测回测量陀螺方位角的互差,对 15″级和 25″级仪器分别不得超过 40″和 70″; 5 井下同一定向边两次独立陀螺经纬仪定向平均值的中误差对 15″和 25″级仪器 分别为10″和 15″,其互差分别不超过 40″和 60″; 6 井上.下观测应由同一观测者进行,仪器在搬运时,要防止颠簸和震动 第 63 条测量陀螺方位角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地面观测时,仪器.三脚架和电源部分要避免阳光直射,并尽可能在温度变化较 小.天气晴朗和风小的时间里进行; 2.仪器应严格整平,观测过程中水准气泡偏离不得超过 0.5 格。 每次测量后, 由一 个测回转到下一个测回观测前,应停止陀螺转动 1015min,重新安置 陀螺仪,整平和对 中仪器, 并使度盘位置变换 180/nn 为测回次数; 3. 一测回测量陀螺方位线的观测步骤如下 1以经纬仪两个镜位观测测线方向值测前方向值; 2对上架式陀螺经纬仪,应进行近似指北观测.若近似陀螺北偏差,中天法应小于 10′, 跟踪逆转点法应小于 60′; 3测量悬挂带零位置测后零位; 4用跟踪逆转点法、中天法或其他方法精度测定陀螺北方向值; 5测量悬挂带零位值测后零位; 6以经纬仪两个镜位观测测线方向值测后方向值.测前和测后方向值的互差,对 DJ2 和 DJ6级经纬仪分别不得超过 10″和 25″. 4.中天法比例常数 C 用值取用实际测定值,最少要测定三次,每次测定时,照准部应先后 置于陀螺子午线以东和以西两个近似北位置.近似陀螺北偏离陀螺子午线以 10′10′为 宜; 5.观测限差规定如下” 1测前与测后零位值的互差,对 15″级仪器不得超过 0.2 格,对其它仪器不得超过 0.4 格; 2采用三个陀螺摆动中值.相邻和间隔摆动中值的互差应符合表 23 的限差规定; 表 23 逆转点观测的限差 中天法观测的限差 陀螺经纬仪精度 等级 相邻摆动中值的互差 间隔摆动中值的互 差 相邻时间差的互差 间隔时间差的互差 15″ 25″ 20″ 30″ 30′ 55″ 0.4S 0.6S 0.6S 0.8S 注S 为时间单位秒. 摆动中值 N,可按对称平均值或舒勒平均值法计算. 3采用中天法观测时,应连续观测五个中天时间,计算萨那个”两侧摆动”的时间差.时间差 互差的限差应符合表 23 规定; 4井上、下零位变化超过0.3 格时,应加入零位改正. 第五节 几何定向 第64条 一井定向一般采用三角形连接法图 1. 如条件受限制,也可采用其他连接法.注图形无法画 第65条 井上、下连接三角形的图况应满足下列要求; 1.两垂线间距离应尽可能的大; 2.三角形的的锐角 r 应小于 2 3.a/c 值应尽量小一些. 第 66 条 CD 边长应尽量大.CD 边小于 20m 时,在 C 点进行水平角观测,其仪器必须对中 三次,每次对中应将照准部或基座位置变换 120. 一井定向所使用的仪器、测回数和限差应符合表 24 规定. 表 24 限差 仪器级别 水平角观测 法 测回数 测角中误差 半测回归零 差 各测回互差 重新对中测 回间互差 DJ2 全圆方向观 测法 3 6′ 12″ 12″ 60″ DJ6 全圆方向观 测法 6 6′ 30″ 30″ 72″ 第67条 丈量连接三角形的各边长度时,应对钢尺施以比长时的拉力,并记录测量 时的温度.在垂线稳定情况下,应采用钢尺以不同起点丈量六次,取其平 均值作为丈量结果,同一边长各次观测值互差不得小于 2mm. 在垂线摆动情况下,应将钢尺沿所量三角形的各边方向固定,然后用摆动观测的 方法至少连续读取六个读数确定钢丝在钢尺上的稳定位置,以求得边长.每边 均须用上述方法丈量两次,取其平均值作为丈量结果,两次丈量差不得大于 3mm. 第68条 为了检查连接三角形各边长丈量的结果,应将解算得的 C 边长度与实际 丈量结果进行比较,其互差在井上连接三角形中不得超过 2mm;在井下 连接三角形中不得超过 4mm. 第69条 在进行两井定向测量前,应根据一次定向中误差别不得超过20″的要求, 用预计方法确定井上、下连接导线的施测方案. 第70条 两井定向计算所得的井上、 下两垂线距离之差,经投影改正后,应不超过井 上、下连接测量中误差的两倍. 第五节 导入高程测量 第71条 通过立井导入高程测量,可采用钢丈法、钢丝法或其他方法. 第72条 井上、下高程基点与钢尺丝上相应标志间的高差,应用水准仪以两次仪 器高进行测量,其互差不得超过 4mm. 第73条 测量钢丝上、下两标志间的长度,可将钢丝伸直,放在平坦的地面上,并对 其施加与导入高程时所用重砣重量相同的拉力,用光电测距仪测量、若 用钢尺丈量,应对钢尺施以比长时的拉力,并记录温度.往返丈量结果的 互差的长度,也可以用不长台等其它方法丈量. 第74条 用钢尺法或钢丝法导入高程测量的内业计算,应加温度、钢尺比长和钢尺 钢丝自重伸长改正. 当钢尺下端悬挂的重陀重量大于比长钢尺的拉力时,还应计算钢尺加重的伸长改 正数. 第二章 井下平面控制测量 第 75 条 井下平面控制分为基本控制和采区控制两类.两类控制导线都应敷设成闭附合 导线或复测支导线. 基本控制导线按测角精度分为7″、15″两级,采区控制导线亦按测角精度分为15″、 30″两级.各矿井可根据采掘工程的实际需要,依矿井和采区开采范围的大小选定. 1. 基本控制导线的主要技术指标参照表 25 选定. 表 25 导线全长相对闭合差 井田一翼长度Km 测角中误差″ 一般边长m 闭附合导线 复测支导线 ≥5 <5 7 15 60200 40140 1/8000 1/6000 1/6000 1/4000 2. 采区控制导线的主要技术指标参照表 26 选定. 表 26 导线全长相对闭合差 采区一翼长度Km 测角中误差″ 一般长度m 闭附合导线 复测支导线 ≥1 <1 15 30 3090 - 1/4000 1/3000 1/3000 1/2000 注30″导线可作为小矿井的基本控制导线. 表中复测支导线相对闭合差计算中的导线长度采用两次施测导线之和. 第 76 条 基本控制导线应沿矿井主要巷道包括斜井,暗斜井,平硐、 井底车场、 水平阶段 运输巷道,总回风道,集中上、下山,集中运输石门等敷设. 采区控制导线应沿采区上、下山,中间巷道或片盘运输巷道以及其它次要巷道敷设. 第77条 在布设井下基本控制导线时,一般每阁 1.52.0Km 应加测陀螺定向边.7″、15″级 基本控制导线的陀螺经纬仪定向精度分别不得低于10″和15″. 第78条 对于已建立井下控制网的矿井,在条件允许时,应用加测陀螺定向的方法改建井下 平面控制,以提高其精度. 第79条 在井下使用陀螺经纬仪时,应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格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导线点设置 第80条 井下经纬仪导线点分永久点和临时点两种.永久点应设在碹顶上或巷道顶底板的稳 定岩石中.临时点可设在顶板岩石或牢固的棚梁上,所有测点应统一编号,并竟 编号明显地记在点的附近. 第81条 永久导线点应设在矿井主要巷道中,一般每隔 300500m 设置一组,每组至少应有三 个相邻点.有条件时,也可在主要巷道中全部埋设永久导线点. 表 27 按导线边长水平边长 15m 以下 1530m 30m 以上 导线类别 使用仪器 观测方法 对中次 数 测 回 数 对中 次数 测回 数 对 中 次数 测回数 7″导线 DJ2 测回数 3 3 2 2 1 2 15″导线 DJ6 测回法或复测法 2 2 1 2 1 2 30″导线 DJ6 测回法或复测法 1 1 1 1 1 1 注1.如不用表 27 所列的仪器,可根据仪器级别和测角精度要求,求适当增减测回数; 2.由一个测回转到下一个测回观测前,应将度盘位置变换 180/nn 为测回数 3.多次对中时,每次对中测一个测回。若用固定在基座上的光学对中器进行点上对中, 每次对中应将基座旋转 360/n。 第三节 水平角观测 第82条 井下经纬仪导线水平观测,所采用的仪器和作业要求应符合表 27 规定。 第83条 在倾角小于 30的井巷中,经纬仪导线水平角的观测限差应符合表 28 规定。 表 28 仪器级别 同一测回中半测回 互差 检验角与最终角 之差 两测回间 互 差 两次对中测回 (复测) 间互 差 DJ2 DJ6 20″ 40″ - 40″ 12″ 30″ 30″ 60″ 在倾角大于 30的井巷中,各项限差可为表 28 中规定的 1.5 倍。 第84条 在倾角大于 15或视线一边水平而另一边的倾角大于 15的主要井巷中,水平角 宜用测回法。在观测过程中水准气泡偏离不得超过一格,否则应整平后重测。 第四节 边长测量 第85条 在井下采用光电测距的作业要求 1. 下井作业前,应按第 16 条规定,对测距仪进行检验和校正; 2. 测定气压读至 100Pa,气温读至 1C; 3. 每条边的测回书不得少于两个。采用单向观测或往返(或不同时间)观测时,其限 差为一测回读数较差不大于 10mm,单程测回间较差不大于 15mm;往返(或不 同时间)观测同一边长时,化算为水平距离(经气和倾斜改正)后的互差,不 得大于 1/6000; 4. 作业人员必须受过专业训练;并按测距仪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操作和维护仪器; 5. 仪器严禁淋水和拆卸。应建立电源使用卡片,定期充电; 6. 在井下使用光电测距仪,应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86条 用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