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有色金属矿山企业税负的建议.doc
减轻有色金属矿山企业税负的建议 2012-06-01 论文导读有色矿产资源是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也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目前,我国许多有色矿山市场竞争力下降,矿山效益较低,但税负却很重.为了生存和盈利,这些矿山必然加大开采强度,采富弃贫,甚至滥采乱挖,使有色矿山资源遭到严重破... 有色矿产资源是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也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目前,我国许多有色矿山市场竞争力下降,矿山效益较低,但税负却很重.为了生存和盈利,这些矿山必然加大开采强度,采富弃贫,甚至滥采乱挖,使有色矿山资源遭到严重破坏,从而大大缩短矿山的寿命.不少有色矿山出现了后备资源不足,一些需求量较大的支柱性矿产储量的保证程度也较低,形势非常严峻.同时,由于多数矿产品的品位低,废弃物特别多,如果经济上不能保证有效处理其产生的大量三废,将严重污染环境.因此,实施有色矿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显现出其前所未有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而由于有色矿山生产受自然条件的严重制约,地理位置偏僻,交通不便,因此造成企业办社会负担沉重、矿工待遇低、人才流失严重.加上矿山技术装备水平低,市场竞争力不强,矿产储量增长速度远低于矿产消费量增长速度,现有生产矿山后备资源不足,产能消失严重,据预测今后5 10 a内矿山产能将下降35左右.因此有色矿山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寻求政策的引导与支持,国家应给予有色矿山一些特殊的政策和优惠.改革有色矿山税负中存在的不合理性,适当减轻有色矿山税负就是一条重要的扶持途径. 增值税的改革和完善前已述及,由于有色矿业产值的绝大部分都要作为增值部分缴纳增值税,致使有色矿山税负一下子就高出了一般工业企业很多.虽然目前有色矿山的增值税率为13,比一般工业企业低4个百分点,但是由于现在的有色矿山多数属于联合企业矿山,这降低的4个百分点实质上还是由企业自己承担,对于有色矿山企业来说增值税负担还是较重的.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单纯降低上游产品的增值税税率最终还是会将其转嫁给下游产品,结果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需要另辟蹊径.我们认为,改革完善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税制,可以参考2种方案. 一是将我国目前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改成消费型增值税.所谓生产型增值税,是不允许将购置固定资产的已征税额扣除的征税方式,这正是造成有色矿业税负偏高的一个重要原因;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将购置的用于生产的固定资产的已征税额在购置当期全部一次扣除,它也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增值税征收方式.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不但能降低矿山企业的税费负担,并且也不会将税负转嫁给下游产品,可谓是从根本上解决有色矿业增值税过重的有效方法.以金川集团有限公司矿山为例,在生产型增值税制下,每年大约有上亿元的固定资产无法进行抵扣,若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该企业每年可少缴纳增值税上千万元,这对于企业来说,无疑是经济上的一大扶持. 当然,在呼吁实行增值税转型的同时还必须充分考虑国家财政收入的保障问题及其承受能力.鉴于此,我们认为,国家可以以有色矿山作为消费型增值税实施的试点,先在有色矿山及一些资源型企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以此作为对矿山企业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国家还可以对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作某些限制,如将其限制在购进的机器设备范围内等;另外,国家还可以采取过渡的形式先实行“收入型“增值税,即允许将购置的用于生产的固定资产的已征税额,按当期计提的折旧额中所包含的已征税额分次扣除,以缓解不同行业增值税负不均的矛盾,待国家财力允许时,再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彻底解决由生产型增值税造成的行业间税负不均的问题. 另一种方案是对有色矿山的增值税缴纳实行“先征后退“.这种方法以税收返还的形式作为国家对有色矿山的资本金投入,既不会造成增值税的转嫁,也不会扰乱增值税的缴纳环节,同时也达到了对有色矿山实行税收优惠的扶持目的. 实质上,减税负并不意味着税收的减少,税负轻了,有利于增加税基,由此也会带来税收的增长.不少税收专家也认为,面对新一轮世界性的减税趋势和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我国的税收负担应当适度降低.从我国目前的整体税负水平和税负结构来看,也存在一定减税空间.当然,这种减税不是全面的减税,而是结合完善税制做出某些结构性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