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系统日常检测和定期检测检验管理规范(2013发布版).doc
DB41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41/ 7702012 前 言 为了加强对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系统安全性能日常检测和定期检测检验,确保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提升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保障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静、程金虎、刘黎明、王戈、赵亚兵。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 DB41/ 7702012 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系统日常检测和定期检测检验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提升系统日常检测和定期检测检验的术语和定义、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对在用提升系统的日常检测和定期检测检验,也适用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提升系统的检查和监督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l6423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AQ 2019 金属非金属矿山竖井提升系统防坠器安全性能检测检验规范 AQ 2020 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缠绕式提升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AQ 2021 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摩擦式提升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AQ 2022 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提升绞车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AQ 2026 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钢丝绳检验规范 AQ 2028 矿山在用斜井人车安全性能检验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提升系统 用于提升矿岩石和生产物资及人员的生产用固定设备、配套设施的总称。 3.2 提升绞车 卷筒直径2m以下的用于主要提升的缠绕式提升装置。 3.3 缠绕式提升机 卷筒直径2m以上含2m的用于主要提升的缠绕式提升装置。 3.4 摩擦式提升机 提升钢丝绳搭挂在摩擦轮上的多绳摩擦式提升装置。 1 3.5 日常检测 在生产活动中,为保证提升系统安全运行,由指定的专职人员依据相关标准和其它相关技术文件对提升系统进行日常检查、测量及试验的活动。 3.6 定期检测检验 依法取得资质的机构按规定的周期对提升系统进行检查、测量,并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活动。 4 基本要求 4.1设备选用 4.1.1 矿山企业选用提升系统的各部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4.1.2 已纳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应选用已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 4.1.3 不应选用非矿用提升机提升绞车。 4.1.4 带式制动矿用提升绞车及卷筒直径1.2米以下不包括1.2米的矿用提升绞车严禁用于升降人员。根据国家及地区相关要求列入淘汰目录的落后产品不得使用。 4.2技术要求 4.2.1 提升系统各部分的技术参数应符合GB 16423相关规定和设计要求。 4.2.2 提升系统各部分的安装应达到安装工程质量标准的要求。 4.2.3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合格。 4.3人员 4.3.1 矿山企业应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负责提升系统的安全运行管理工作。 4.3.2 矿山企业应配备相应的人员负责提升系统的检修、维护和日常检测工作。 4.3.3 矿山企业应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负责提升系统的运行操作。 4.3.4 矿井提升操作人员应由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4.4制度 4.4.1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提升系统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4.4.2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提升系统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5 日常检查和检测 5.1 交接班时或操作前的检查 5.1.1 提升机提升绞车操作人员在交接班时应检查并确认提升机提升绞车处于正常状态。 5.1.2 提升机提升绞车操作人员在升降人员之前应检查并确认提升机提升绞车处于正常状态。 5.1.3 井口把钩人员在每次提升前应核实提升载荷,提升设备不应超载运行。对特殊的提升,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5.1.4信号工在交接班时应对提升信号装置以及各个闭锁装置进行检查试验,确保处于正常状态。 5.1.5 自动化提升系统每班在自动化提升运行前应由专职人员确认提升系统的各部分处于正常状态。 5.2 运行中巡回检查 5.2.1 操作人员和维修工在巡回检查时应检查制动系统是否灵活可靠,施闸时闸瓦与制动轮盘接触是否平稳、有无剧烈颤动现象;松闸时闸瓦间隙是否符合要求;闸盘两侧或制动轮上不应有降低摩擦系数的介质如油、水等。 5.2.2 采用块式制动器的提升机提升绞车,应检查块式制动器的传动杆是否灵活可靠,制动横拉杆和拉杆不应有裂纹。 5.2.3 操作人员开车过程当中发现滚筒、减速器、轴承转动时有异常响声或震动,提升电动机运转声音异常,应及时停车处理。 5.2.4 维修工在巡回检查时应检查液压离合器的油缸、制动器的油缸及其液压管路不应漏油,液压站液压油液面及温度、各轴承温度是否超过规定值,电控系统接触器、继电器动作是否灵敏可靠。 5.2.5 运行中应检查各种仪表电压表、电流表、压力表、速度表、油温表、深度指示等指示是否正常。 5.3 提升系统 5.3.1 提升装置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连接装置张力自动平衡装置、防坠器、罐耳、罐道、阻车器、罐座、摇台、安全承接装置、装卸载设备、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机提升绞车各部分,包括滚筒、制动装置、主减速器、深度指示器、各保护装置、轴编码器、调绳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和闭锁装置等,每天必须由专职人员检查 1 次;每月还必须组织有关人员全面检查 1 次。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留有记录。 5.3.2主要装载设备、卸载设备每周至少全面检查1次,单绳缠绕式提升机的制动绳、多绳摩擦式提升机的尾绳、分绳器、井底每周至少检查1次,检查尾绳是否锈蚀、断丝、扭曲变形、分绳器是否完好、井底与尾绳环间距,井底杂物情况等;每天应检查尾绳联接器转动是否灵活;每次检查后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5.3.3每周至少全面检查1次井筒装备,及时处理罐道的松动、锈蚀、变形、磨损等故障,检查容器与罐道梁、井壁的间隙;每年至少对井筒全部罐道磨损情况、罐道间距、接头及罐耳间隙全面检查、测量一遍。 5.3.4每月至少对过卷、过放缓冲装置重点为钢丝绳、防撞托罐装置、井架、井筒压风管、排水管、洒水管、电缆等检查1次;定期对过卷、过放缓冲装置、防撞托罐装置进行动力试验和托罐试验。 5.3.5减速器以及高速、低速联轴器每月全面检查1次,平行轴减速器每年应揭盖检查,清洗换油,全面检修,测量轴瓦、齿轮间隙和轮齿的磨损情况;行星轮减速器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定期检查,如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及时进行更换或调整。 5.3.6主轴装置及轴承、天轮及轴承瓦、主电机及轴瓦、游动滚筒轴瓦、调绳离合器、及其他辅助设备如冷却风机及电机、测速发电机等,根据设备状况定期加油和检修,每月至少一次;每年应进行一次全面拆检或鉴定。 5.4 安全保险装置 5.4.1缠绕式提升机必须装设过卷保护装置、过速保护装置、限速保护装置、松绳保护装置、闸间隙保护装置、过负荷及无电压保护装置、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减速功能保护设置,以上保护设置应符合AQ 2020中的规定。 5.4.2提升绞车必须装设过卷保护装置、过负荷及无电压保护装置、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以上保护设置应符合AQ 2022中的规定。 5.4.3 摩擦式提升机必须装设过卷保护装置、过速保护装置、限速保护装置、闸间隙保护装置、过负荷及无电压保护装置、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减速功能保护设置,以上保护的设置应符合AQ2021中的规定。 5.4.4 过卷保护装置、过速保护装置、限速保护装置和减速保护装置应设置为相互独立的双线形式,此外,还应设置不能再向过卷方向接通电动机电源的联锁装置,对于采用PLC控制的提升机系统,除满足以上基本保护功能外,还应具备当PLC掉电或PLC内部发生故障时,提升设备能自动断电,并实现安全制动。 5.4.5 立井提升,速度大于3m/s的提升系统,必须装设防过卷的缓冲装置和防蹲罐的缓冲装置,严禁使用固定刚性托罐座、梁。 5.4.6 斜井升降人员时,必须装设防跑车装置,并保持完好,人车必须符合AQ 2028的规定。 5.4.7 每班至少一次对提升系统安全保护装置的试验,并认真填写安全保护装置试验记录。 5.5 钢丝绳 5.5.1各种钢丝绳选型时,负荷计算应准确,选型应合理,钢丝绳的检验、安全系数、检查、维护必须符合GB l6423规程要求。 5.5.2钢丝绳应妥善保管,每卷钢丝绳必须保存有包括厂家出厂合格证、验收证书等完整的原始资料;新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在用提升钢丝绳应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5.5.3应由专职人员对提升钢丝绳进行日检、周检、月检,对平衡绳尾绳和罐道绳进行月检,人工检测时的速度应不高于0.3m/s,采用仪器检测时的速度应符合仪器的要求。 5.6 制动系统 5.6.1提升绞车应设有司机不离开座位即能操纵的常用闸和保险闸,保险闸应具有紧急情况时能自动抱闸的作用,在抱闸时提升装置应能自动断电。 5.6.2提升机系统常用闸和保险闸设施动力应适中,制动力应满足系统要求。 5.6.3制动闸松闸时闸瓦与制动轮或制动盘的间隙、接触面积应每天进行检测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平移式块式制动器不应大于2mm,且上下相等;角移式块式制动器不应大于2.5mm;盘形制动器 不应大于2mm。制动轮的径向跳动不超过1.5mm;制动盘的端面跳动不超过1.0mm; b 块式制动器制动时,接触面积不小于80;盘式制动器制动时,接触面积不小于60。 5.6.4二级制动液压系统的一级油压值及作用时间应每月进行一次模拟安全制动试验,油压值应符合设计要求,作用时间与前期试验无明显差别。 5.6.5提升机在下放重载时,检测减速度的最低极限;在提升重载时,检测减速度的最高极限。 5.7 信号装置 5.7.1竖井罐笼提升系统信号应能从各中段发给井口总信号工、井口总信号工转发给提升机司机,井口信号装置与提升机提升绞车的启动应有闭锁;井口、井底和各中段马头门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安全门、摇台或托台应与提升信号闭锁。 5.7.2竖井箕斗提升系统信号应能从各装卸矿点发给提升机司机,装卸矿点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信号与提升机提升绞车的启动应有闭锁关系。 5.7.3斜井提升系统应有从井底到井口、井口到机房的声、光信号,井口信号装置应同提升机提升绞车的启动有闭锁,只有井口信号工发出信号后,提升机提升绞车才能正常运行,多水平提升时各水平之间信号应闭锁。使用斜井人车升降人员时,斜井人车的跟车人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向司机发送紧急停车的信号。 5.7.4 每班开车运行前应对各中段信号装置、闭锁装置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 6 定期检测检验 6.1 检测项目及要求 按照GB l6423、AQ 2020、AQ 2021、AQ 2022及相应标准对提升系统进行年检并综合判定。 6.2 检测周期 6.2.1矿山企业应按表1规定的检测检验周期制定检测检验计划,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定期检测检验合格的提升系统应在提升机提升绞车房或硐室内明显位置张贴或悬挂检测检验机构签发的定期检测检验合格证。 表1 定期检测检验周期 序号名称定期检测检验周期 1 提升绞车系统 提人系统6个月;提物系统1年 2 缠绕式提升机系统 提人系统1年;提物系统2年 3 摩擦式提升机系统 提人系统1年;提物系统2年。 4 竖井防坠器 不脱钩,6个月;脱钩,1年 5 悬挂前的钢丝绳 悬挂前6个月内 6 升降人员的缠绕式提升钢丝绳 自悬挂时起,6个月;有腐蚀介质的矿山,3个月 7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缠绕式提升钢丝绳 自悬挂时起,6个月;有腐蚀介质的矿山,3个月 8 升降物料的缠绕式提升钢丝绳 自悬挂时起,第一次1年,以后6个月 9 悬挂吊盘用的钢丝绳 自悬挂时起,1年 6.2.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委托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 a新安装、大修后投入使用前; b停止运行时间超过一年,重新投入使用前; c经过重大自然灾害可能使相关结构件强度、刚度、稳定性或其它重要性能受到影响的设备使用 前; d管理部门要求时或矿山企业发现有安全隐患时; e各级安监部门组织的定期检测检验。 6.3 服务及合同 6.3.1矿山企业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时应与检测检验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检测对象、项目、范围、依据的标准规范,以及双方责任和义务等。 6.3.2检测机构在对设备进行检测时,矿山企业应与检测机构相配合。 6.4日常检测和定期检测结果处理 6.4.1日常检测、检查应有记录并将记录存档。 6.4.2在日常检测、检查和定期检测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矿山企业应立即或限期整改。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6.4.3 定期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企业应限期整改,整改后及时联系检测机构进行复检。 6.4.4定期检测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提升系统应立即停止使用。 7 检测检验机构 7.1检测机构应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依法独立开展检测活动,不应擅自更改、简化检测检验过程和项目。 7.2不应使用伪造、租借资质和资格证书或冒用签名从事检测活动。 7.3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保证检测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如实地反映所检测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并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对检测结果判定,对检测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7.4检测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7.5 检测机构应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检测对象、项目、范围、依据的标准规范,以及双方责任和义务等。 7.6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时,应制定详细的检测计划和周密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人员、仪器设备及被检设备的安全。 7.7检测机构及其检测人员在从事检测活动时,不得泄露被检测单位的技术、商业等相关资料,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检测公正性的活动。 7.8发现受检对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检测机构应立即告知矿山企业,并及时向矿山企业所在地的市县级安监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7.9检测机构应认真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