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瓦斯补充安全措施.doc
排放瓦斯补充安全措施 1、通风区负责编制“排放瓦斯安全措施” 。 2、 需要排放瓦斯时, 矿调度先通知通风调度准备好排放措施, 再 通知救护队排放瓦斯。 3、救护队到达排放现场后,瓦检员、安检员、负责撤人及站岗的 人员 含停电、 撤人及站岗人员的负责人 , 及协助救护队排放瓦斯的 跟班队长以上干部到救护队带队人员处报到。凡参与排放瓦斯人员必 须无条件服从带队人员指挥。 4、救护队在进行瓦斯排放前,由救护队员根据第一交汇点往外 10-15米的回风流中瓦斯传感器 T 3 显示的数据进行监控排放, 确保 T 3的瓦斯浓度不超过 1.5,否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救护队排放瓦斯时,至少是救护小队长或工程技术人员带队, 并在现场统一指挥,是现场排放瓦斯的总负责人。停电工作由需排放 瓦斯单位的机电队长或机电技术员及以上人员负责,撤人、站岗由熟 悉排放瓦斯回风流经过巷道的队长或工程技术人员及以上干部负责。 需排放瓦斯的单位还必须派一名跟班副队长以上干部协助救护队工 作。 6、停电、撤人及站岗工作进行完以后,停电、撤人及站岗的负责 人在救护带队人员的排放瓦斯措施上签上“可以排放瓦斯,姓名、 日期及时间”后,方可进行排放瓦斯。 7、 排放前和排放后, 瓦检员必须向通风调度汇报, 通风区调度向 矿调度汇报,矿调度向总工程师、机电矿长、安全矿长及值班领导汇 报。并统一集中到矿调度室负责指挥。 8、 恢复送电及排放瓦斯均由矿总工程师统一指挥, 直至受影响区 域恢复正常工作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