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的实施意见.doc
财政部关于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的实施意见 财建[2007]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煤层气瓦斯既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隐患,也是重要的能源资源。加快煤层气的开发利用,化害为利,变废为宝,是从根本上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增加能源供应的重要措施,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安全发展、清洁发展和节约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目前,煤层气开发利用市场尚不成熟,开发利用成本高,技术方面也存在一些瓶颈,为鼓励煤层气的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研究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利用专题会议纪要国阅[2007]19号精神,财政部决定对煤层气民用燃气等进行适当补贴,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补贴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层气含瓦斯,下同开采的企业均有资格享受财政补贴。 二、享受补贴的具体条件 一企业开采的煤层气出售或自用作民用燃气、化工原料等; 二已安装可以准确计量煤层气抽采、销售和自用的计量设备,并能准确提供煤层气开发利用量; 三企业开采煤层气用于发电的部分,不享受补贴政策,享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721号规定的相关政策。 三、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按0.2元/立方米煤层气折纯标准对煤层气开采企业进行 补贴,在此基础上,地方财政可根据当地煤层气开发利用情况对煤层气开发利用给予适当补贴,具体标准和补贴办法由地方财政部门自主确定。四、补贴额度的确定 中央财政安排的煤层气补贴资金按以下方式计算 补贴额度销售量自用量-用于发电量补贴标准 五、补贴申请程序 地方企业含国有企业、私人企业、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申请中央财政补贴的,需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其上年开发利用煤层气数量;所在地财政部门汇总后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情况后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签署意见,于每年4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申请;财政部于每年6月底前批复补贴资金。 中央企业申请中央财政补贴的,需于每年4月底前直接向财政部提出申请,所提供其上年开发利用煤层气数量需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签署意见;财政部于每年6月底前批复补贴资金。 六、煤层气开采企业申请中央财政补贴的,必须提供真实资料,财政部门有权对申请补贴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如果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七、本实施意见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