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安监规划〔2012〕111号 关于加强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关于加强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黔安监规划〔2012〕111号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各煤监分局,有关单位 根据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2]15号等规定,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主要系统功能 1、我省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中的紧急避险设施,以避难硐室为主要建设内容。避难硐室应具备空间防护、供气供氧、环境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照明供电、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情况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2、避难硐室的容量以及其应急逃生出口或安全出入口,应符合有关规定。永久避难硐室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和临时避难硐室隔离门应采用抗冲击能力和气密性良好的钢质定型门,高度不低于1.6米,宽度不小于0.8米,门框应砌筑在门墙垛中,安装应保证足够的气密性。隔离门按反向风门标准安设。 3、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应与矿井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讯联络等系统相连接,形成整体性的安全避险系统。 1避难硐室内设有安全监测监控分站及独立的检测或监测仪器对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应设瓦斯电闭锁装置。 2人员定位系统应能实时监测井下人员分布和进出紧急避险设施的情况,永久避难硐室可设独立基站。 3接入避难硐室的压风管路直径不小于50毫米,压风自救装置具有减压、节流、消噪、过滤和开关等功能。 4接入避难硐室的供水管路应设有专用接口和供水阀门,在紧急情况下为能输送液态营养物质创造条件。 5避难硐室内应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4、永久避难硐室内应安设井下防爆照明系统,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蓄电池、矿灯等应急电源。 5、避难硐室内应按额定避险人数配备充足的食品、饮用水、座椅、急救箱等辅助设备,且堆放整齐、方便取用。 6、各类信号线和供电电缆、压风管、供水管等管线进入避难硐室前20米以上,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冲击波的破坏。 二、设计建设与维护管理 1、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应当在煤矿企业和具备紧急避险系统研发经验的机构配合下,由具备煤炭行业专业矿井相应设计资质等级的机构按暂行规定要求完成。 2、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整体设计,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应报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3、煤矿企业按照井下紧急避险系统设计可自行建设,也可委托有煤矿施工资质的单位建设。避难硐室施工前,应有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可委托具备煤炭行业专业矿井设计资质机构编制。施工中应加强工程管理和过程控制,确保施工质量。 4、煤矿企业在避难硐室建成后,应按规定进行各项功能测试和联合试运行,并经预验收合格后,申请市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要求组织验收。 5、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及设施,按照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维护管理。 三、监督检查 1、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将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和维护管理情况作为安全监管监察重要内容,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2、所有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生产矿井,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生产矿井,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其他类型的生产矿井,应在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 3、从2012年7月1日起,所有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或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矿井,应提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相关材料,并纳入检查验收内容。 4、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未包含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相关内容或不符合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不予通过审查。 5、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煤矿建设项目,未按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或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整体设计专项要求完成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6、煤矿企业不能按期完成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或建设不符合暂行规定要求的,依照相关法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提请有关部门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完成、继续生产的,依照相关法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请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