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doc
煤矿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总工程师是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防、防治水等技术管理工作。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总工程师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主要抓好“一通三防” 和防治水工作。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等灾害的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上述灾害的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 第3条组织编制矿井长远发展规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认真组织研究、制定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 4 条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根据工作安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和反风演习。 第5条负责编制修改矿井地质报告,并做到合理开发,“三量”平衡。 第6条对煤矿的“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一通三防” 、防治水安全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查。 第7条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 第 8 条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煤矿的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进行会审。 第9条积极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水平。 第 10 条定期组织进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 第 11 条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通风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 12 条参加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意见。 第 13 条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 第 14 条协助矿长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 15 条组织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 16 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7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 18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 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 19 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 20 条未按时组织进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总工程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总工程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总工程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 21 条总工程师对煤矿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 22 条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不合理, 或在组织救灾演习和反风演习过程中发生意外,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 23 条煤矿发生“一通三防”和防治水重大事故,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 24 条煤矿生产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 25 条编制修编的矿井地质报告有缺陷,或不能够做到合理开发、保持三量平衡的,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 26 条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失调,造成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事故的,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 27 条在煤矿的有关设计中主要有“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一通三防”、防治水措施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 28 条按照总工程师批准的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进行采掘活动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 29 条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违反有关规定,审查中没有发现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 30 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 31 条发现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 32 条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等报表缺少总工程师的签字,或虽然签字但对瓦斯异常现象没有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 33 条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能够指导应急救援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 34 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 35 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 36 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煤矿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