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pdf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制定 国家统计局批准 2023 年 12 月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 必须依照本法 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 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 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 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 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 报事故情况。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 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目录 一、总说明 ................................................................... 1 二、报表目录 ................................................................. 6 三、调查表式 ................................................................. 7 (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表 ................................................. 7 (二)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含急性工业中毒)人员调查表 ....................... 8 (三)生产安全事故按行业统计表 ........................................... 9 (四)生产安全事故按地区统计表 .......................................... 10 四、主要指标解释 ............................................................ 11 五、附录 .................................................................... 15 (一)相对统计指标计算 .................................................. 15 (二)管理分类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2019 年修订)对照表 ...16 (三)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 19 (四)登记注册统计类别与代码 ............................................ 21 (五)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 21 (六)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 ............................ 21 1 一、总 说 明 (一)调查目的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统计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掌握全国生 产安全事故情况, 深入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形势, 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撑和科学 的决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在生 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行业领域事故统计调查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三)调查内容 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以及涉及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 (包括下落不明 人数,下同) 、受伤人数(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人数,下同) 、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具体情况等。 (四)调查方法 采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 (五)调查频率 分为年报、月报和即时报送。 (六)组织实施 本制度由应急管理部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以上”包含本 级,不含应急管理部,下同)通过“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以下简称“直报系 统” )负责数据的录入、审核和上报。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可组织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其 他有关部门通过“直报系统”填报共享相关行业领域的事故信息。 (七)事故发生单位分类规定 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登记注册情况,分为“依法登记注册单位事故”和“其他事故”两类 进行统计。 1.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事故,纳入“依法登记注册单位事故” 统计。 2.从事运输、捕捞等生产经营活动,不需办理营业执照的,以行业准入许可为准,按照 “依法登记注册单位事故”进行统计。 3.不属于以上情形的事故,纳入“其他事故”统计。 (八)事故统计一般规则 1.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中发生的事故纳入统计。 2.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不论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负有责任,均纳入统计。 2 3.由建筑施工单位(包括不具有施工资质、营业执照,但属于有组织的经营建设活动) 承包的城镇、农村新建、改建、修缮及拆除建筑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纳入统计。 以支付劳动报酬(货币或者实物)的形式雇佣人员进行的城镇、农村新建、改建、修缮 及拆除建筑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纳入统计。 4.各类景区、商场、宾馆、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因自身管理不善或安全防护 措施不健全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纳入统计。 5.生产经营单位存放在地面或井下(包括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用于生产经 营建设所购买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意外爆炸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纳入统计。 6.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网络约车、旅游客运、租赁、教练、货运、危化品 运输、工程救险、校车,包括企业通勤车在内的其他营运性车辆或其他生产经营性车辆等十 二类道路运输车辆在从事相应运输活动中发生的事故, 不论这些车辆是否负有事故责任, 均 纳入道路运输事故统计。 7.因自然灾害引发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即纳入事 故统计一是自然灾害未超过设计风险抵御标准的;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工程选址不合理的; 三是在能够预见、 能够防范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的情况下, 因生产经营单位防范措施不落实、 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防范救援措施不力的。 8.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活动 (包括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和自然人从事小作坊、小窝点、小矿洞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均纳入统计。 9.服刑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纳入统计。 10.雇佣人员在单位所属宿舍、浴室、更衣室、厕所、食堂、临时休息室等场所因非不 可抗力受到伤害的事故纳入统计。 1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纳入统计。 12.非正式雇佣人员(临时雇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志愿者等) 、其他公务人 员、外来救护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居民、行人等因事故受到伤害的,纳入统计。 解放军、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事故抢险救援时发生的人 身伤亡,不计入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事故等级统计范围,仅作为事故伤亡总人数另行统计。 13.两个以上单位交叉作业时发生的事故,纳入主要责任单位统计。 14.甲单位人员参加乙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事故,纳入乙单 位统计。 当甲单位与乙单位因存在劳务分包关系, 甲单位派出人员参加乙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发生 的事故,纳入乙单位统计。 15.乙单位租赁甲单位场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事故,若乙单位为独立核算单位, 纳入乙单位统计;否则纳入甲单位统计。 3 16.从事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以及石油天然气开采外包工程施工与技术服务活动时发 生的事故,纳入发包单位统计。 17.社会人员参加发生事故的单位抢险救灾时发生的事故,纳入事故发生单位统计。 18.因设备、产品不合格或安装不合格等因素造成使用单位发生事故,不论其责任在哪 一方,均纳入使用单位统计。 19.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 100 万元(不含)的事故,暂不纳入统计。 20.建筑业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填写施工单位名称。 其中, 分承包工程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凡分承包工程单位为独立核算单位的, 纳入分承包工程单位统计;非独立核算单位的,纳入总承包工程单位统计;凡未签订分承包 合同或分承包工程单位的建设活动与分承包合同不一致的, 不论是否为独立核算单位, 均纳 入总承包工程单位统计。同时,应在 A1 表中填写建设单位名称及其所属行业。 21.急性工业中毒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作为受伤事故 的一种类型进行统计,其人数统计为重伤人数。 22.跨地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发生的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计。 23.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掌握的部分事故信息,应持续跟踪并予以补充完善。 (九)事故统计工作要求 事故统计工作按照“先行填报、调查认定、统计核销、信息公开”的要求开展。 先行填报 接报涉及生产经营单位或生产经营活动的事故后, 如果不能在第一时间明确 认定事故性质,即须按照事故统计的要求,先通过“直报系统”进行填报。 调查认定 对涉及生产经营单位或生产经营活动的事故, 由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成 立调查组,按程序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 统计核销经调查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按照相关程序提出统计核销申请,经 审核通过后,予以核销。 信息公开完成统计核销后,应按规定将事故核销的相关信息予以公开。 (十)报送时间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在 24 小时内通过“直报系统”填报 A1 表事故信息。经查实的瞒报、谎报事故,应在查实事故 后 24 小时内,在“直报系统”中进行填报并纳入事故统计。 事故发生 7 日内,应通过“直报系统”填报 A2 表,并及时补充完善 A1 表相关信息。对 于首次填报日期超过事故发生日期 7 日的, 需将超期原因等相关情况在 “直报系统” 中注明。 事故发生 30 日内(火灾、道路运输事故统计时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伤亡人员发生变 化的,应及时补充完善伤亡人员情况,并纳入事故统计。 事故调查结束(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 14 日内,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时完善校正有 关事故信息。同时由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的应急管理部门通过“直报系统”上传事故调查报 4 告。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每月 8 日将截取至 7 日 24 时“直报系统”内的上月事故统 计数据作为月度数据,即月度 B1、B2 表,经审核确认后,在“直报系统”内上报。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每年 1 月 8 日将截取至 1 月 7 日 24 时“直报系统”内的上 年事故统计数据作为年度数据,即年度 B1、B2 表,经审核确认后,在“直报系统”内上报。 (十一)事故统计核销情形及工作程序 经调查认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并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调查认定意 见(事故调查报告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等文书,可认定不属 于生产安全事故 1.当超过设计风险抵御标准, 工程选址合理,且已实施完备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救援措施 时, 若由无法预见或抗拒的自然灾害直接引发的事故, 应由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行业部门成 立专门调查组,出具详细调查结论。 2.当事故原因经公安机关侦查后被认定为蓄意破坏、恐怖行动、投毒、纵火、盗窃等人 为故意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时,公安部门应立案侦查,并出具正式结论。 3.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释放 造成的肌体创伤) 导致伤亡的, 此类情况需由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其他权威机构出具相关伤 亡原因诊断材料。 经调查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按以下程序申请统计核销 1.由负责事故填报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依据有关结论提出统计核销建议,并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示 7 日。公示期间,收到对公示的统计核销建议有异议、意见的,应在调查核实后再作决定。 2.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 可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统计核销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事故统计核销情况说明(含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意见及处理情况) 、调查认定意见等。 3.一般事故统计核销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较大及以上事故统计核销由应急管 理部负责审核。 4.完成统计核销后, 提出核销申请的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将相关信息在本级政 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信息公开时间不少于 1 年。 (十二)质量控制 本制度针对统计业务流程的各环节进行质量管理和控制。 地市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事故统计工作的监督指导, 结合地区实际对辖区内 事故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统计信息及统计数据的管理,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 计法和防范和惩治应急管理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规定 ,按照“谁报送、谁负责” 的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填报事故统计信息。对于不报、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 5 数据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强化对统计数据的应用,加强对辖区内统计数据的分析、研判,充 分发挥统计数据服务、支撑及指导作用。 (十三)数据公布与信息共享 本制度年度综合数据经审核确定后,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中国应急 管理年鉴公布。季度、年度综合数据可与其他部门及本系统内共享使用,按照协定方式共 享,在最终审定数据 10 个工作日后可以在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共享,共享责任单位为 调查评估和统计司,共享责任人为调查评估和统计司主管统计工作负责人。 (十四)使用名录库情况 本制度使用国家基本单位名录库。 6 二、报 表 目 录 表号表号表名表名 报告报告 期别期别 统计统计 范围范围 报送报送 单位单位 报送日期报送日期 及方式及方式 页码页码 A1表 生产安全事故调 查表 即时报送 生产安全 事故 县级以上应 急管理部门 接报后24小时内在 “直报系统”中填 报。 7 A2表 生产安全事故伤 亡(含急性工业 中毒)人员调查 表 即时报送 生产安全 事故 县级以上应 急管理部门 事故发生7日内, 在 “直报系统”中填 报;事故发生30日 内(火灾、道路运 输事故统计时限按 照有关规定执行) 伤亡人员发生变化 的,应及时补充完 善伤亡人员情况。 因特殊原因无法及 时掌握的部分事故 信息,应持续跟踪 并予以完善。 8 B1表 生产安全事故按 行业统计表 月报、年报 生产安全 事故 县级以上应 急管理部门 月报于次月8日报 送,年报于次年1 月8日报送。 9 B2表 生产安全事故按 地区统计表 月报、年报 生产安全 事故 县级以上应 急管理部门 月报于次月8日报 送,年报于次年1 月8日报送。 10 7 表号A1 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3163 号 有效期至2026 年 12 月 填报单位20年月日 三、调 查 表 式 (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表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年月日 说明1.报送方式本报表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直报。 2.报送时间事故接报后 24 小时内报送,7 日内补充完善。 3.本表涉及“管理分类”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情况详见附录(二)。 甲 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事故发生地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 伤亡人数 死亡(含下落不明)人数人、受伤人数人。 其中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人数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事故等级1 特别重大2 重大3 较大4 一般 瞒报事故1 是2 否举报事故1 是2 否 谎报事故1 是2 否 管理分类 1 煤矿 2 金属非金属矿山 3 石油天然气开采 4 化工 5 烟花爆竹 6 工贸(6.1 冶金 6.2 有色 6.3 建材 6.4 机械 6.5 轻工 6.6 纺织 6.7 烟草 6.8 商贸) 7 建筑业(7.1 房屋和市政工程 7.2 公路和水运工程建筑 7.3 铁路工程 建筑 7.4 水利工程建筑 7.5 电力工程施工)8 道路运输 9 水上运输 10 铁路运输 11 航空运输 12 油气管道运输 13 渔业船舶 14 农业机械 15 其他 事故类型 基本事故类型 1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 3机械伤害 4起重伤害 5触电 6淹溺 7灼烫 8火灾 9高处坠落 10坍塌 11冒顶片帮 12透水 13爆破 14火药爆炸 15瓦斯爆炸 16锅炉爆炸 17容器爆炸 18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 20其 他伤害 煤矿事故类型 1顶板 2冲击地压 3瓦斯 4煤尘 5机电 6运输 7爆破 8水害 9火灾 10其他 道路运输事故类型 1碰撞 2刮擦 3碾压 4翻车 5坠车 6失火 7撞固定物 8撞静止车辆 9其他 渔业船舶事故类型 1碰撞 2风损 3触损 4火灾 5自沉 6机械损伤 7触电 8急性工业中毒 9溺水 10其他 水上运输事故类型 1 碰撞 2 搁浅 3 触礁 4 触碰 5 浪损 6 火灾、爆炸 7 风灾 8 自沉 9 操作性污染 10 其他 事故涉及领域(多选) 火灾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 事故概况 (注主要包括事故详细经过、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伤亡总人数(指包括未纳入统计的总伤亡人数) 、起因物、 致害物等情况。 ) 乙 事故 发生 单位 基本 情况 事故标识 1 依法登记注册单位事故2 其他事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民身份号码 单位规模 1 大型 2 中型 3 小型 4 微型国有企业属性 1 央企 2 省属 3 市属 4 县属 登记注册统计类别 内资企业110有限责任公司 111国有独资公司 112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1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20股份有 限公司 121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29其他股份有限公司 130非公司企业法人 131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 业)132集体所有制企业 (集体企业)133股份合作企业 134联营企业 140个人独资企业 150合伙企业 190 其他内资企业 港澳台投资企业210 港澳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20 港澳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30 港澳台投资合伙企业 290 其他港澳台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310 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2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30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390 其他 外商投资企业 其他400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500 个体工商户 900 其他市场主体 事故 其他 相关 单位 情况 8 (二)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含急性工业中毒)人员调查表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年月日 说明1.报送方式本报表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直报。 2.报送时间本表在事故发生后 7 日内报送,30 日内(火灾、道路运输事故统计时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发生 变化的应及时续报。 死亡(含下落不明)人员情况 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 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人员情况 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 轻伤人员情况 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 表号A2 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3163 号 有效期至2026 年 12 月 填报单位20年月日 9 (三)生产安全事故按行业统计表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年月日 说明1.报送方式本表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报送。 2.报送时间月度报表报送时间为次月 8 日,年度报表报送时间为次年 1 月 8 日。 3.本表涉及“管理分类”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情况详见附录(二)。 4.审核关系总事故起数较大事故起数重大事故起数特别重大事故起数; 总死亡人数较大事故死亡人数重大事故死亡人数特别重大事故死亡人数。 总体情况其中较大事故其中重大事故其中 特别重大事故 事故起数 (起) 死亡人数 (人) 事故起数 (起) 死亡人数 (人) 事故起数 (起) 死亡人数 (人) 事故起数 (起) 死亡人数 (人) 甲 总计 A 农林牧渔 业 小计 其中1.农业机械 2.渔业船舶 3.其他 B 采矿业 小计 其中1.煤矿 2.金属非金属矿山 3.石油天然气开采 4.其他 C、F、H 商贸制造业 小计 其中1.化工 2.烟花爆竹 3.工贸 4.其他 E 建筑业 小计 其中1.房屋和市政工程 2.公路和水运工程建筑 3.铁路工程建筑 4.水利工程建筑 5.电力工程施工 6.其他 G 交通运输 业 小计 其中1.铁路运输业 2.道路运输业 3.水上运输业 4.航空运输业 5.油气管道运输业 6.其他 D、I-T 其他行业 小计 表号B1 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3163 号 有效期至2026 年 12 月 填报单位20年月 10 填报单位20年月 (四)生产安全事故按地区统计表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年月日 说明1. 报送方式本表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报送。 2. 报送时间月度报表报送时间为次月 8 日,年度报表报送时间为次年 1 月 8 日。 3. 审核关系总事故起数较大事故起数重大事故起数特别重大事故起数; 总死亡人数较大事故死亡人数重大事故死亡人数特别重大事故死亡人数。 总体情况其中较大事故其中重大事故其中特别重大事故 事故起数 (起) 死亡人数 (人) 事故起数 (起) 死亡人数 (人) 事故起数 (起) 死亡人数 (人) 事故起数 (起) 死亡人数 (人) 甲 总计 省(自治区/直辖市) 、 地(区/市/州/盟) 、 县(区/市/旗) 表号B2 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3163 号 有效期至2026 年 12 月 11 四、主要指标解释 (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表(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表 1.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 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 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导致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 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2.事故发生单位即事故纳入统计的单位。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中发生事故的单位, 包括一切合法或者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事业单位和个体经 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 事故发生单位应填写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 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市场监管 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 行政、 事业单位的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 批准的名称填写;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 基金会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 批准的名称填写。 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事故发生单位为无证作坊、 无证个体经营、 非法劳动组织和自然人等非依法注册登记单 位时,依照主要组织者或自然人居民身份证填报真实姓名。 3.事故其他相关单位指除事故发生单位以外, 其他与事故发生有关的单位。 如建筑施 工事故中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等。 建筑业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填写建设工程的投资方,通常指对该工程拥有产权的发包 方。 4.事故发生时间按照事故实际发生时间填写,并与事故调查报告保持一致。时间按 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格式填写。 5.事故发生地点按照事故实际发生地的行政区划填写,并与事故调查报告保持一致。 地点按发生事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格式填写(渔 业船舶事故发生地点统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死亡(含下落不明)人数指因事故造成人员在30日内(火灾、道路运输事故统计时 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死亡和下落不明的人数,单位人。 下落不明人数是指由于发生事故而失去音讯,暂时无法确认死亡的人数。因事故造成 的下落不明人员,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后(火灾、道路运输事故统计时限按照有关规定执 行) ,按照死亡人员进行统计。 7.受伤人数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GB/T 6441-1986)填写,单位人。 具体指因事故造成的肢体伤残, 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损伤, 表现为劳动能力受到伤害, 经医院诊断,需歇工3个工作日及以上的人数。包括轻伤人数、重伤人数和急性工业中毒人 数。 轻伤人数指因事故造成的肢体伤残, 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损伤, 表现为劳动能 12 力受到伤害,经医院诊断,需歇工3个工作日及以上、105个工作日以下的人数。 重伤人数(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指因事故造成的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 重损伤甚至丧失, 或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和劳动能力重大损失的伤害, 经医院诊断需 歇工105个工作日及以上的人数。 急性工业中毒人数指人体因接触国家规定的工业性毒物、 有害气体, 一次吸入大量工 业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需歇工3个工作日及以上 的人数。 8.直接经济损失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 6721-1986)填 写,单位万元。 9.事故等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 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1) 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 或者100人以上重伤 (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 济损失的事故。 有关行业领域对事故等级划分有补充性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0.瞒报/谎报事故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 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 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 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11.举报事故指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 法的通知 (安监总财201819号)的规定,经受理举报的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调查属实的生产安全事故。 12.管理分类为了使历史统计数据具有延续性与可比性,并使行业分类与历史统计分 类方式相衔接,按部门监管职能的分类方式设置“管理分类”。其中,冶金、有色、建材、 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八个工贸行业分类标准,按照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 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应急 厅201917号)作了相应调整。建筑业主要划分为房屋和市政工程、公路和水运工程建筑、 铁路工程建筑、水利工程建筑、电力工程施工等五类。 “管理分类”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情况详见附录(二) 。 13 13.事故类型分为基本事故类型和一些特定行业事故类型,具体如下 (1)基本事故类型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T 6441-1986),划分为20 类1物体打击,2车辆伤害,3机械伤害,4起重伤害,5触电,6淹溺,7灼烫,8火灾,9高 处坠落,10坍塌,11冒顶片帮,12透水,13爆破,14火药爆炸,15瓦斯爆炸,16锅炉爆炸, 17容器爆炸,18其他爆炸,19中毒和窒息,20其他伤害。 (2)煤矿事故类型1顶板,2冲击地压,3瓦斯,4煤尘,5机电,6运输,7爆破,8水 害,9火灾,10其他。 (3)道路运输事故类型参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2021年版), 划分为9类1碰撞,2刮擦,3碾压,4翻车,5坠车,6失火,7撞固定物,8撞静止车辆,9 其他。 (4)渔业船舶事故类型参照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农业 部令2012年第9号),划分为10类1碰撞,2风损,3触损,4火灾,5自沉,6机械损伤,7 触电,8急性工业中毒,9溺水,10其他。 (5)水上运输事故类型参照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3 号),划分为10类1碰撞,2搁浅,3触礁,4触碰,5浪损,6火灾、爆炸,7风灾,8自沉, 9操作性污染,10其他。 14.事故概况主要填写事故简要经过,包括事故原因、起因物、致害物、不安全行为、 不安全状态等情况。 15.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2019年修订) 四位码填写要求填写。 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指按照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GB 32100-2015) 规定, 由赋码主管部门给每一个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 的、 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18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 (不 使用I、O、Z、S、V)组成。 对不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事故发生单位,按照公民身份号码(GB 11643-1999) 填报主要组织者或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由18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 文字母X组成。 17.单位规模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填写。 18.国有企业属性根据国有企业的行政主管级别,分为4类1中央企业,2省属企业, 3市属企业,4县属企业。 19.登记注册统计类别指企业或企业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统计类别,按照关于 市场主体统计分类的划分规定(国统字202314号)规定填写。 机关、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统计类别, 按其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 14 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关于市场主体统计分类的划分规定(国统字202314号) 确定。 20.事故其他相关单位依据事故调查情况,分别填写事故发生单位以外的事故相关单 位详细情况。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 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 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 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国有企业隶属关系应填报到最高一级母公司。 对非独立核算单位, 应详细填写与事故责任单位的隶属关系, 并同时填写经主管单位核 准或批准的单位名称。 (二)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含急性工业中毒)人员调查表(二)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含急性工业中毒)人员调查表 21.文化程度指伤亡人员受教育程度,参考学历代码(GB/T 4658-2006)划分为7 类1研究生(含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研究生班),2大学(含大学本科、大学普通班、 大学专科),3中等职教(含中等专科、职业高中、技工学校),4高中,5初中,6小学,7 其他。 15 五、附录 (一)相对统计指标计算 1.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指每生产1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的比率(小数 点后统一保留四位小数)。单位GDP可采用亿元、百亿元。以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为例,计算公式为 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报告期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人) 报告期内国内生产总值(元) 108 2.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指每生产1百万吨原煤,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的比率(小数点后统一保留四 位小数)。计算公式为 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报告期内煤矿原煤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人) 报告期内原煤产量(吨) 106 3.千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和千人生产安全事故受伤率 千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指一定时期内平均每千名从业人员中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 死亡人数的比率(小数点后统一保留三位小数)。计算公式为 千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报告期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人) 报告期内生产经营单位平均从业人数(人) 103 千人生产安全事故受伤率指一定时期内平均每千名从业人员中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 受伤人数的比率(小数点后统一保留三位小数)。计算公式为 千人生产安全事故受伤率 报告期内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人数(人) 报告期内生产经营单位平均从业人数(人) 103 生产经营单位平均从业人数是指报告期内 (年度、 季度、 月度) 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 季度或年度平均人数按单位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得到, 不得用期末人数替代 (具体计算方法 参考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 推荐采用千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千人生产安全事故受伤率相对指标。 该相对指标能 够简单、直观地对比企业间、行业间、地区间的安全生产状况,目的是有效强化企业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16 (二)管理分类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2019 年修订)对照表 管理分类管理分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GB/T 4754-20174754-2017)()(20192019年修订)年修订) A 农林牧 渔业 1.农业机械 01 农业(涉及农业机械作业的) 0512 农业机械活动 2.渔业船舶04 渔业(涉及渔业船舶作业的) 3.其他 01 农业(不含涉及农业机械作业的) 02 林业 03 畜牧业 04 渔业(不含涉及渔业船舶作业的) 05 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不含0512 农业机械活动) B 采矿业 1.煤矿 0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111 煤炭开采和洗选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2.金属非金属 矿山 0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3.石油天然气 开采 07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112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4.其他 119 其他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12 其他采矿业 C、F、 H 商贸制 造业 1.化工 25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不含253 核燃料加工) 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不含267 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 27 医药制造业(不含278 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制造)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2.烟花爆竹2672 焰火、鞭炮产品制造 3.工贸 冶金31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有色32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建材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不含305 玻璃制品制造,3073 特种陶瓷制品制造, 3074 日用陶瓷制品制造,3075 陈设艺术陶瓷制造,3076 园艺陶瓷制造,3079 其他陶瓷制品制造) 机械 33 金属制品业(不含3322 手工具制造,3324 刀剪及类似日用金属工具制造, 3351 建筑、家具用金属配件制造,3379 搪瓷日用品及其他搪瓷制品制造,338 金属制日用品制造,3399 其他未列明金属制品制造中武器弹药制造的企业) 34 通用设备制造业(不含3473 照相机及器材制造) 35 专用设备制造业(不含3587眼镜制造) 36 汽车制造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