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钢钒焦炉节能环保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docx
攀钢集团攀枝花钢钒有限公司 攀钢钒焦炉节能环保改造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二○年五月 概 述 一、项目由来及基本情况 攀钢集团攀枝花钢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钢钒”)位于我国川滇交界金 沙江畔的攀枝花市, 现已形成从炼焦、烧结、炼铁、炼钢到轧制成品钢材的钢铁 冶金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和钒钛产品生产工艺流程, 形成了以 350km/h 高速铁路重 轨为代表的大型材, 以汽车大梁板、冷轧家电板为代表的板材, 以高强度抗震钢 筋、高速线材为代表的建材, 电力等四大系列产品, 广泛用于铁路、家电、建筑、 机械制造、冶金、化工、军工等行业,畅销近 30 个国家和地区,深受国内外顾 客欢迎。是我国西部最大、中国重要的钢铁生产基地, 中国最大的钒制品和铁路 用钢生产基地, 是国内第一、世界顶级的钢轨生产企业, 西部重要的板材生产企 业。 目前攀钢钒现有 6 座焦炉, 全焦设计生产能力 345 万 t/a,其中 5 、6 号焦炉 于 1990 年投产,按照当时的环保要求设计建设,无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等 环保设施, 后经多次技改, 新增了车载式装煤除尘、推焦除尘、干熄焦系统。为 进一步提升环保水平, 经反复考察并邀请专业设计单位现场勘察, 均表示受场地、 焦炉本体结构等因素影响, 环保设施升级实施困难, 无法实施装煤地面站除尘及 全干熄改造。 3 、4 号焦炉于 2009 年投产,是国内第一批最早建成的捣固焦炉, 受当时工艺技术成熟度及可靠度不足影响, 运行 5-6 年后, 存在装煤等过程中间 歇性烟尘散排等问题,经装煤除尘“焚烧洗涤法”工艺改造、新增焦炉烟道气 脱硫除尘, 取得了显著效果, 但受焦炉本体结构等因素影响, 无法在现有条件下 通过改造达到国家钢铁行业超低排放要求。为积极响应钢铁行业超低排放要求, 需对钢铁生产配套焦炉进行环保升级改造。 根据攀钢钒固定资产投资规划以及近年环保整治工作的安排, 拟实施“攀钢 钒焦炉节能环保改造工程”。本项目在攀钢厂区内建设,不新增用地,项目保留 1 、2 号焦炉不变, 3 、4 号向远离金沙江位置调迁为 A、B 焦炉, 5 、6 号焦炉原 址拆建 C、D 焦炉, 全厂整体环保设施升级改造。项目实施完成后, 全厂焦炭生 产能力仍为 345 万 t/a。本次节能环保改造的原则是“新装备替代旧装备、焦产 能不增加、减少污染物排放、降低环境风险 ”。 I 本项目分为两期实施,具体建设内容如下 (1)一期工程 新建 A、B 焦炉, 全焦产能为 135 万 t/a,选用炉型为 255 孔 7 米顶装焦炉(JNX3-70-1 型多段加热复热式),配套建设 290t/h 及 1130t/h 干熄焦, 全干熄, 并配套新建干熄焦循环风机、干熄焦锅炉、锅炉给水泵、装煤 车、推焦车、拦焦车、焦罐运载车等, 改造厂区现有部分运煤皮带通廊满足新建 焦炉备煤需要, 改造煤气回收净化系统, 新增焦炉烟道废气脱硫脱硝装置, 以提 高环保排放标准; (2)二期工程 拆扒现有 250 孔 6 米焦炉(5 、6 号焦炉),原地大修, 重 建 250 孔 6 米焦炉(即 C、D 焦炉),选用炉型 JN-60-6 型 6 米焦炉,原有 1130t/h 干熄焦改造性检修利旧, 并以一期新建的 1130t/h 干熄焦作为备用。拆除原备用 湿熄焦, 全干熄, 并配套新建装煤车、推焦车、拦焦车等, 改造煤气回收净化系 统,新增焦炉烟道废气脱硫脱硝装置,以提高环保排放标准;项目建设完成后, 对现有厂区(3 、4 号焦炉)捣固焦炉停运拆除,全厂不新增焦炭产能。 二、项目主要工艺特点 项目一期 A、B 焦炉采用 255 孔 7 米顶装焦炉(JNX3-70-1 型多段加热复 热式),配套建设 290t/h 及 1130t/h 干熄焦;二期 C、D 焦炉采用 250 孔 6 米 焦炉(JN-60-6 型 6 米焦炉),原有 1130t/h 干熄焦改造性检修利旧,并以一期 新建的 1130t/h 干熄焦作为备用,全干熄;焦炉煤气净化对现有装置进行技改, 采用冷鼓系统、电捕焦油、喷淋饱和器硫铵工序、真空碳酸钾脱硫、 WSA 制硫 酸, 磷铵洗氨系统、PDS 脱硫系统等工艺, 全封闭原煤堆场; 剩余焦炉煤气作为 商品煤气外送; 炼焦系统装煤环节采用单孔炭化室压力调节技术, 保证整个结焦 周期内炭化室压力稳定, 配合密封式装煤车及集气管负压抽吸实现无烟装煤; 出 焦除尘采用除尘地面站, 机侧炉头烟除尘采用水封式, 烟气导入除尘地面站, 焦 炉设烟气脱硫、脱硝、除尘设施。酚氰废水依托厂区现有酚氰废水处理装置, 经 过“生化深度处理”处理后用于炼铁厂浇渣等,不外排。 三、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一般分为三个阶段, 即调查分析和工作方案制定 阶段、分析论证和预测评价阶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阶段。具体流程见下 图。 II 图 1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图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 “ 攀钢钒焦炉节能环保改造 工程” 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为此,攀钢钒于 2018 年 12 月委托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此项环评工作。我司接受委托后, 在当地 有关部门协作下开展该项环评工作, 经过现场踏勘、资料收集、类比调研、工程 分析、环境监测及影响预测分析等项工作, 按环评导则和相关要求编制环境影响 报告书。 建设单位在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先后进行了两次环境影响评价公示, 并 收集公众意见; 环评单位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环评工作, 完成了本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 III 五、项目所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影响 通过对本项目所在地区环境质量现状分析, 弄清区域的大气环境、地表水环 境、地下水环境环境质量现状, 对其进行评价; 针对本项目的性质和外环境特征, 预测项目建成后周围环境和本项目相互之间影响程度和范围, 对本项目环境保护 方面的可行性做出结论。 六、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结论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选址符合相关规划, 总平面布置合理。项 目废气、废水、噪声、固废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技术可靠、经济可行。项目实 现污染物减排, 满足总量控制要求。认真落实本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对 策措施, 严格执行“ 三同时”制度, 保证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运行, 确保污染物稳 定达标排放, 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进行环境风险防范, 项目在攀钢钒炼铁厂焦化工 序占地范围内建设从环保角度可行。 IV 1 总论 1.1 编制依据 1.1.1 环境保护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订并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订并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16 年 11 月 7 日修订并 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订并施 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9)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订并施行;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订并施行); 11)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务院国发[2005]39 号文); 12)“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 定的实施意见”; 1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82 号); 14)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 部令 第 4 号),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5)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 16)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告 2014 年 第 14 号; 17)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纳入 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 17 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 算方法)(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第 81 号); 1-1 1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 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33 号); 1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91 号); 20)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方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7 号); 21)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 77 号); 22)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环发〔2012〕 98 号); 23)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 号); 24)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2015〕17 号); 25)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 号); 26)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环规财〔2017〕88 号); 27)关于发布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 的通知(推动长江经 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第 89 号); 28)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川府发〔2014〕4 号); 29)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川环发〔2013〕78 号); 30)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288 号 ); 31)四川省蓝天保卫行动方案(20172020 年)(川污防“ 三大战役” 办 〔2017〕33 号); 32)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 (川办函〔2017〕102 号); 33)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污 染防治“ 三大战役”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6〕92 号); 3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的通知 (川府发〔2015〕59 号); 35)关于印发2018 年度实施方案 的通知(川污防“ 三大战役”办〔2018〕24 号); 36)四川省“ 十三五” 重金属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川污防“ 三大战役” 办 1-2 〔2018〕13 号); 37)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 (川府发〔2016〕63 号); 38)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打赢蓝天保卫战等九个实施方案的通 知 (川府发〔2019〕4 号); 39)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实施细则>2017 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2017.7.16); 40)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 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的 通知(攀办发〔2017〕92 号); 41)攀枝花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第 116 号); 1.1.2 有关规范、标准与技术文件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2.3-2018);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09);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19-2011); 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 (试行)(HJ964-2018); 8)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 9)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技术导则(HJ945.1-2018),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10)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技术导则(HJ945.2-2018),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11)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及其修改单; 12)炼焦化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6-2018); 13)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炼焦化学工业(HJ981-2018); 1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878-2017); 15)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炼焦化学工业(HJ854-2017); 16)炼焦业卫生防护距离(GB/T 11661-2012); 1-3 17)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 18)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19)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 2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18); 2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 版); 22)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 18 部分急性毒性(GB30000.18-2013); 23 ) 化学 品分类 和标签规 范 第 28 部分 对水生 环境的危 害 (GB30000.28-2013); 2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理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2013 年修改; 25)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 年修改。 1.1.3 本项目相关资料、文件 1)项目环评委托书; 2)四川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表(川投资备【2019-510400-31-03-328831】 JXQB-0008 号); 3)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攀钢集团攀枝花钢钒有限公司攀钢钒焦炉节能 环保改造项目执行有关环保标准的函(攀环建函[2019]11 号); 5)监测报告; 6)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技术资料; 8)当地社会、经济、环境、水文、气象资料等。 1.2 项目与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规划的符合性 1.2.1 项目与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符合性 1.2.1.1 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为攀钢企业厂区内配套焦化项目的焦炉节能环保改造项目, 分为两期 建设, 建成后由 A、B 、C 、D 焦炉替代原 3 、4 号、 5 、6 号焦炉, 全厂不新增焦 炭产能,全干熄, 同时局部改造现有煤气回收净化系统, 新增焦炉烟道废气脱硫 脱硝装置,以提高环保排放标准,项目 A、B 焦炉采用 255 孔 7 米顶装焦炉 1-4 (JNX3-70-1 型多段加热复热式),全焦产能为 135 万 t/a; C、D 焦炉采用 250 孔 6 米焦炉(JN-60-6 型 6 米焦炉),全焦产能为 100 万 t/a,焦炉采用无烟装煤 技术,同时配套干熄焦、推焦除尘装置。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本项目焦炉及生产规模不属 于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 属允许类; 综上所述, 本项目属于符合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产业政策的允许类建设项目。 攀枝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川投资备【2019-510400-31-03-328831】 JXQB-0008 号)】,同意项目备案,因此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1.2.1.2 与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 年修订)符合性分析 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4 年 3 月 3 日发布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 年修订), 适用范围 “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新(改、扩)建焦化企业,包括炼焦、焦炉煤气 制甲醇、煤焦油加工、苯精制生产企业” 。该文从生产布局、工艺与装备、产品 质量、资(能) 源消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技术进步等方面对新、 改、扩建焦化项目进行了准入条件的要求。本工程与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 年修订)符合性分析见下表。 表 1.2-1 项目与焦化行业准入条件有关要求的符合性 项目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要求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 生产企业 布局 新(改、扩) 建焦化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 本项目在攀钢现有厂区内建设, 不新增 省(区、市) 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 用地,位于攀枝花创新开发产业园区控 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城市 环境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节能减排 制性详细规划的弄弄坪片区, 符合攀枝 花市城市总体规划、园区规划、攀枝花 符合要求 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等规划的 市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等相关规划要 要求。 求。 炼焦项目建设应根据当地资源、能源状况, 本项目为焦炉节能环保改造项目, 建成 以及环境容量、市场需求情况,落实新增 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 后全厂不新增焦炭产能。 符合要求 新(改、扩) 建焦化企业必须在依法设立、 本项目在攀钢厂区内建设, 位于攀枝花创 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产 新开发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弄弄 业园区内布设。 坪片区,攀枝花创新开发产业园区是依法 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 2 公里(现有城市居 设立、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 民供气项目和钢铁生产企业厂区内配套项 环评的产业园区。 符合要求 目除外)以内,生态环境承载力较弱的近 本项目属于大型钢铁生产企业厂区内 岸海域岸线(大型钢铁生产企业厂区内配 配套焦化项目的焦炉节能环保改造项 套项目除外) 、主要河流两岸、高速公路 目,也承担为城区居民供气的任务; 位 两旁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 于攀枝花主要河流金沙江 1 公里范围 1-5 项目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要求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 周边 1 公里以内, 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保护区、世界文化 自然遗产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 园等保护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 得建设焦化企业。 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焦化企业,要 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 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内;不在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 名胜区、文化遗产保护区、世界文化自 然遗产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 园等保护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根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文件 “关于攀 钢集团攀枝花钢钒有限公司焦炉节能 环保改造工程有关情况说明的函”(攀 府函【2020】52 号) 攀钢集团攀 枝花钢钒有限公司焦化厂列入了第一 批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 本项目是对已有大型钢铁生产企业厂 区内配套焦炉的环保升级改造, 不新增 焦炭产能, 不是新建焦化企业, 不属于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 年修订) 中“主要河流两岸 1 公里以内不得建设 焦化企业”规定的禁止建设企业。 炼焦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炼焦业卫 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1-2012)的要 求。焦炉煤气制甲醇、煤焦油加工、苯精 制生产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相关国家 标准或规范要求。 本项目计算防护距离范围未突破环境 保护部攀枝花钢铁(集团) 公司结构 调整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十一 五规划环评批复 (环审【2009】8 号) 1400 米防护距离范围,符合炼焦业 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1-2012) 的要求。 符合要求 工 艺 与 装 备 主 体 装 备 及 生 产 能 力 1.常规焦炉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6 米、 容积≥38.5 立方米;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 ≥5.5 米、捣固煤饼体积≥35 立方米; 企业生 产能力≥100 万吨/年。同步配套建设煤气净 化(含脱硫、脱氨)和煤气利用设施。 本项目为焦炉节能环保改造项目, 建成 后由 A、B 焦炉替代原厂区 3 、4 号焦 炉;C、D 焦炉替代原厂区 5、6 号焦炉, 项目 A、B 焦炉采用 255 孔 7 米顶装 焦炉, 全焦产能为 135 万 t/a;C、D 焦 炉采用 250 孔 6 米焦炉,全焦产能为 100 万 t/a,炭化室高度均≥6 米、容积 均≥38.5 立方米;项目建成后不新增企 业全焦产能, 焦化全厂产能仍为 345 万 t/a ,≥100 万吨/年,同时依托现有厂区 配套一系和二系煤气净化回收系统。 符合要求 2.热回收焦炉捣固煤饼体积≥35 立方米, 企业生产能力≥100 万吨/年(铸造焦≥60 万 吨/年)。同步配套建设热能回收设施。 本项目不涉及 / 3.半焦炉 单炉生产能力≥10 万吨/年,企业 生产能力≥100 万吨/年。同步配套建设煤气 净化(含脱硫、脱氨)和煤气利用设施。 本项目不涉及 / 4.焦炉煤气制甲醇 单套生产能力≥10 万吨 /年。 本项目不涉及 / 5.煤焦油加工单套处理无水煤焦油能力 ≥15 万吨/年。 本项目依托攀钢钒现有煤焦油加工系 统,设计处理无水煤焦油能力为 15 万 吨/年。 符合要求 1-6 项目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要求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 6.苯精制 采用加氢工艺, 单套处理粗(轻) 苯能力≥10 万吨/年。 本项目不涉及 / 7.钢铁企业焦炉应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 置 项目建成后, A、B 焦炉和 C 、D 焦炉 熄焦为全干熄。 符合要求 环保、 安全、 综 合 利 用 设施 1.炼焦企业应同步配套密闭储煤设施以 及煤转运、煤粉碎、装煤、推焦、熄焦、 筛焦、硫铵干燥等抑尘、除尘设施, 其中 焦炉推焦应建设地面站除尘设施。 本项目煤场采取全封闭措施, 煤粉碎采 用脉冲布袋除尘, 装煤环节采用、单 孔炭化室压力调节技术, 保证整个结焦 周期内炭化室压力稳定, 配合密封式装 煤车及集气管负压抽吸实现无烟装煤; 推焦除尘采用除尘地面站, 机侧炉头烟 除尘采用水封式, 烟气导入除尘地面 站, 熄焦、筛焦、硫铵干燥等均设置除 尘设施, 焦炉设烟气脱硫、脱硝、除尘 设施。 符合要求 2.焦化企业须配套建设生产废水处理设 施, 严禁生产废水外排。常规焦炉和煤焦 油加工企业应按照焦化废水治理工程技 术规范(HJ2022-2012), 配套建设含 酚氰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和事故储槽(池)。 半焦企业氨水循环水池、焦油分离池应建 在地面以上, 生产废水应配套建设废水焚 烧处理设施或其他有效废水处理装置, 并 按照设计规范配套建设事故储槽(池)。 炼焦企业熄焦水必须闭路循环。 本项目焦化废水依托现有废水处理系 统, 采用预处理(重力除油气浮除油) 生物处理(A/O 生物脱氮)后处理(混 凝沉降) 深度处理(反硝化脱氮-砂滤 -臭氧催化氧化-曝气滤池)处理工艺, 出水水质达到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 放标准(GB16171-2012)中表 2 标准 后,回用于高炉渣热泼,不外排。 同时厂区设置 2 座事故池,有效容积 5000m3 和 10000 m3。 符合要求 3.焦化企业生产装置区、储存罐区和生产 废水槽(池) 等应做规范的防渗漏处理, 油库区四周设置围堰,杜绝外溢和渗漏。 本项目生产装置区、储存罐区和生产废 水槽(池)等均按相关规范防渗漏处理, 油库区四周设置围堰,杜绝外溢和渗 漏。 符合要求 4.炼焦企业应规范排污口建设,焦炉烟 囱、地面除尘站排气烟囱和废水总排口按 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设置污染 物排放在线监测、监控装置, 并与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联网。纳入国家重点监控名单 的焦化企业, 应按要求建立企业自行监测 制度, 向属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自行 监测方案, 并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组 建的平台上公布自行监测信息。 本项目按照要求规范排污口设置, 焦 炉烟囱、地面除尘站排气烟囱和废水总 排口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设置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监控装置, 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 按要求建立企业自行监测制度, 向攀 枝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自行监 测方案, 并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组 建的平台上公布自行监测信息。 符合要求 5.焦化企业生产装置及储罐应同步建设尾 气净化处理设施, 其中煤焦油加工企业应 同步建设沥青成型时产生的沥青烟气净化 设施。焦炉煤气脱硫以空气(氧气) 再生 脱硫循环液的再生装置应同步建设尾气净 化处理设施。 本项目生产装置及储罐设同步建设 了尾气净化处理设施, 煤焦油加工区同 步建设沥青烟气净化设施。焦炉煤气脱 硫再生尾气建设了尾气净化处理设施。 符合要求 1-7 项目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要求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 6.热回收焦炉企业应配套建设烟气脱硫、除 尘设施,并同步建设脱硫废渣处置设施, 使脱硫废渣得到无害化处理。焦炉煤气湿 式氧化法脱硫废液需配套建设提盐设施或 其他有效废液处理设施, 使脱硫废液得到 无害化处理。 本项目不涉及 / 7.焦化企业应同步配套建设焦油渣、粗苯再 生残渣、剩余污泥、重金属催化剂等固体 废弃物处置设施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处理,使固体废弃物得到无害化处理。 项目产生的焦油渣、粗苯再生残渣、 剩余污泥、重金属催化剂等均掺入原料 煤中炼焦或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均得到无害化处理。 符合要求 8.炼焦企业煤气鼓风机、循环氨水水泵等应 有保安电路。焦炉煤气事故放散应设有自 动点火装置。 煤气鼓风机、循环氨水水泵等设有保安 电路,焦炉煤气事故放散设有自动点火 装置。 符合要求 产 品 质 量 焦 炭 冶金焦执行 GB/T1996-2003 标准 项目冶金焦产品执 行冶金焦炭 GB/T1996-2017 标准 符合要求 焦炉 煤气 城市民用煤气执行 GB13612-2006 标准 项目发生的焦炉煤气, 95以上用于工 业燃气,其余约 5煤气外送市政煤气 公司, 经其处理后用于城市民用, 达到 GB13612-2006 标准。 符合要求 化学 工业 产品 硫酸铵执行 GB535-1995 标准 煤焦油执行 YB/T5075-2010 标准(半焦所 产焦油参照执行) 粗苯执行 YB/T5022-1993 标准 甲醇执行 GB338-2011 标准 工业萘和精萘执行 GB/T6699-1998 标准 煤沥青执行 GB/T2290-2012 标准 焦化苯执行 GB/T2283-2008 标准 焦化甲苯执行 GB/T2284-2009 标准 焦化二甲苯执行 GB/T2285-1993 标准 其他化工产品执行国标或相关行业产品标 准 项 目 化 学 工 业 产 品 硫 酸 铵 执 行 GB535-1995 标 准 ; 煤 焦 油 执 行 YB/T5075-2010 标 准 ; 粗 苯 执 行 YB/T5022-2016 标 准 ; 工 业 萘 执 行 GB/T6699-2015 标 准 ; 煤 沥 青 执 行 GB/T2290-2012 标准。 符合要求 资 源 消 耗 炼焦 企业 焦炭单位产品能耗不超过焦炭单位产品 能源消耗限额(GB21342-2013)规定的 限定值。 常规焦炉(1)焦炭单位产品能耗kgce/t 焦) ≤150(顶装); ≤155(捣固);(2) 吨焦耗新水(m3)≤2.4;(3)焦炉煤气 利用率()≥98;(4)水循环利用率() ≥96 本项目焦炉均为常规顶装焦炉, 焦炭单 位产品能耗kgce/t 焦)为 119kgce/t 焦; ≤150(顶装) kgce/t 焦;同时低于焦 炭 单 位 产 品 能 源 消 耗 限 额 (GB21342-2013)规定的新建焦炭生 产装置焦炭单位产品能耗 122kgce/t 焦;吨焦耗新水 消耗量为 2.25m3 ≤2.4);焦炉煤气利用率 100;(4) 水循环利用率 98。 符合要求 煤焦 油加 工 煤焦油加工单位产品能耗 ≤75 kgce/t 焦油; 本项目配套煤焦油加工单位产品能耗 68 kgce/t 焦油≤75 kgce/t 焦油); 符合要求 1-8 项目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要求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 环境保护 焦化企业污染物排放须达到国家和地方污 染物排放标准,并满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 量要求。 本项目为焦炉节能环保改造项目, 污染 物排放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 标准(GB 16171-2012)及其修改单 相关要求; 项目不涉及新增产能, 不新 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满足主要污染 物排放总量要求。 符合要求 焦化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 按规定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环 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本项目为焦炉节能环保改造项目, 严格 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项目不涉及新 增产能,不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满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项目新 增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符合要求 焦化企业应严格执行大气、污水排放标准, 其中炼焦企业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 排放标准(GB16171-2012),焦炉煤气 制甲醇、煤焦油加工、苯精制生产企业执 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 - 1996 ) 和 污 水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GB8978-1996。同时,焦化企业应执行工 业 企 业 厂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12348-2008)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律法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有关要求, 做到达标排放。 本项目炼焦大气、污水排放标准执行 炼焦化学工业污 染物排放标准 (GB16171-2012)及其修改单相关要 求, 煤焦油加工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 排放标准(GB16297 -1996)和污 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噪 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 准(GB12348-2008);固体废物执 行固废相关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危险废 物处理处置的有关要求,做到达标排 放。 符合要求 焦化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 准,结合行业特点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工作的需要, 自行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 物排放状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开展 监测和监控, 保存原始记录, 建立废气废 水排放量、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处理(处置) 量等台账。 本项目按照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 准,结合行业特点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 排工作的需要, 自行制定监测方案, 对 污染物排放状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 情况开展监测和监控,并保存原始记 录, 建立废气废水排放量、固体废物产 生量和处理(处置)量等台账。 符合要求 焦化企业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 理登记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22 号),对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实施 环境管理登记。应当按规定建立环境应急 管理组织体系,开展环境风险评估, 编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物资储备, 严格 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定期排查治 理环境安全隐患。 本项目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 登记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令第 22 号),对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实施环境管理登记。并按照相关规定建 立环境应急管理组织体系, 开展环境风 险评估, 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 定期开展演练, 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及物资储备, 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 控措施,定期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 符合要求 安 全 生 产 和 职 业卫生 焦化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 规、标准规范,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责任制, 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本项目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 规、标准规范, 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建立健全安 全生产责任制, 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 符合要求 1-9 项目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要求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 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 章制度, 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 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焦化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 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 总管三〔2013〕76 号)等文件,加强建设 项目安全设计管理,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 平;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5 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 51 号) 等有关法规规定, 落实建设项目 安全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本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 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3〕76 号)等文件 相关要求,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 理, 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严格执行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 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5 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1 号)等有关法规规定, 落实建设项 目安全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符合要求 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 险化工工艺的生产储存装置, 焦化企业应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 完善自动化控制设施; 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装置, 焦化 企业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 40 号) ,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 制 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 项目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 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储存装置严 格按照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