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绿色勘查管理办法(试行).doc
青海省绿色勘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全力推进省委、省政府“四个转变”新思路,进一步做好地质勘查工作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全省地质勘查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提供有效的基础支撑和资源保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勘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在保护中勘查,在勘查中保护的原则; (二)坚持既达到地质工作目的又促进环境保护的原则; (三)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注重实效的原则; (四)坚持依靠科技进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与地质勘查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设计、同实施、同检查、同考核的原则; (六)坚持谁勘查谁负责、谁施工谁恢复、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 绿色勘查管理工作实行省国土资源厅、州(市)、县(市、行委)国土资源局、省地质调查局、地勘事业局、勘查单位分级负责管理制。 第四条 绿色勘查工作坚持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建立管行业必须管绿色勘查、管业务必须管绿色勘查、管生产必须管绿色勘查的绿色勘查工作责任体系。 第五条 绿色勘查的实施与管理,应注重地质勘查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与科技创新相结合、与提质增效相结合、与安全生产相结合,与扶贫帮困、构建和谐矿区相结合,促进地勘工作与生态保护、地方经济协同发展、互利共赢。 第二章 职责和要求 第六条 省国土资源厅是全省绿色勘查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全省绿色勘查相关政策制度,建立完善全省绿色勘查管理体制机制;根据全省地勘工作需求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编制全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协调全省绿色勘查重大问题。 第七条 省地质调查局为全省绿色勘查的业务主管单位。主要职责是根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优化调整全省地质工作总体布局和地勘工作部署;确定绿色勘查相关内容,探索制定绿色勘查技术标准;督促指导地勘项目绿色勘查工作,检查和评价绿色勘查实施效果。 第八条 各州(市)、县(市、行委)国土资源局为绿色勘查实施监督单位。主要职责是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对辖区内地质勘查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绿色勘查实施情况、实施效果进行全面监督;协调解决地勘工作外部环境问题,维护正常的地质勘查秩序。 第九条 各地勘事业局为绿色勘查实施管理单位,负责局系统内各类地勘项目绿色勘查实施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主要职责是根据全省绿色勘查工作要求,组织开展本局绿色勘查工作部署、教育培训、宣传等工作;制定本局绿色勘查管理办法并负责实施监督管理、考核奖惩;推广绿色勘查新经验、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 第十条 勘查单位为绿色勘查主体责任单位,履行绿色勘查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绿色勘查要求。主要职责是制定本单位绿色勘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绿色勘查责任制,负责绿色勘查的组织管理和考核奖惩,承担外包工程绿色勘查责任;根据地勘项目任务目标,结合项目区自然环境条件和人文景观实际,因地制宜,研究制定切合实际的绿色勘查工作方法、工作手段及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措施,并全面贯彻落实;在勘查工作中,推广使用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先进仪器、设备、工艺,并开展不同景观条件下各种勘查技术方法的有效性研究,提高地质勘查效率和生态环境效益。 第三章 绿色勘查实施 第十一条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应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保护要求,优化地质勘查工作布局,严格设定勘查规划分区,合理设定地质勘查准入条件,促进地质勘查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 地勘项目的安排和部署,应贯彻落实绿色勘查理念,按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布局和准入条件,确定立项原则和立项重点,合理编制省地勘基金项目年度立项指南。 第十三条 地勘项目立项申报时,勘查单位应在实地踏勘,充分收集项目区地形地貌、地表植被、土壤类型、地表水分布等自然环境现状及周边人类活动、人文景观等资料的基础上,合理划分项目区自然环境微景观分区,拟定工作部署,明确绿色勘查工作内容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地勘项目年度立项论证、招标时,将绿色勘查工作作为项目立项论证、比选、招标的条件之一进行综合评价。在技术方案相似的情况下,优先安排绿色勘查理念突出、拟定工作方法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项目。 第十五条 绿色勘查工作纳入地勘项目(探矿权)合同管理,约定绿色勘查任务目标,明确违约责任和处罚措施。 第十六条 地勘项目设计编制时,应以减少、降低环境影响为原则,综合考虑地勘工作手段效果和生态环境保护效果,因地制宜研究制定勘查工作部署,选择勘查方法和勘查手段。开挖工程尽可能避开植被发育地区,确需在植被发育地区施工时,尽量采用浅钻代替槽探、便携式模块化钻机、一基多孔、一孔多枝等方法手段,以减少地表开挖对环境的扰动。 单设“绿色勘查”专章。根据项目区自然环境现状及微景观实际情况,对勘查设计部署的各种工作方法及辅助生产、生活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因素及影响程度进行客观分析,并逐项提出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恢复治理方案。使用消耗性材料时,应选择可降解或易回收处理材料。对野外施工可能造成的环境问题,应做好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地勘项目设计审查时,将绿色勘查与地勘工作部署同时审查,特别是要将绿色勘查方法手段和环境保护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对绿色勘查方法手段选择不合理,环境保护措施不切合项目工区实际的地勘项目设计审查不予通过。 第十八条 地勘项目实施前,勘查单位要及时将勘查设计提交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特别是在修筑临时道路时应征求当地群众意见,使临时道路修筑与当地群众需要的简易道路相结合,优化外部环境。 第十九条 项目组赴野外施工前,各单位要加强项目组绿色勘查教育培训工作,提高项目组成员绿色勘查和环境保护意识,熟悉掌握项目地质工作内容和绿色勘查工作要求,落实绿色勘查责任人及岗位职责。 第二十条 地勘项目各项工程野外施工前,要根据施工地段自然环境条件,对地勘项目设计中确定的工作部署和环境保护措施是否满足地勘工作需要和环境保护要求进行现场评价,不能满足的,应调整优化。 第二十一条 地勘项目实施时,项目组要对绿色勘查各项工作安排部署、施工方法、采取措施、实施成效及监督管理等全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并适时拍摄各项工程实施前后对比影像,形成绿色勘查专项资料。 需要进行地表开挖的工程编录、验收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开挖前植被发育的,还应及时恢复植被;钻探工程施工中,应及时妥善处理生产废弃物。 第二十二条 勘查单位及项目组应加强绿色勘查各种方法手段、仪器设备在地质找矿、环境影响、成本投入等方面的成效分析与对比研究,及时总结成功经验,研究解决存在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绿色勘查技术方法和管理制度。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将绿色勘查纳入勘查单位业绩信誉考核,在野外中期质量检查、年终验收中对绿色勘查工作一并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勘查单位要切实履行绿色勘查与环境保护责任,将绿色勘查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绿色勘查工作内容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贯彻执行,并做好队(院)级检查工作,自觉接受各级管理部门和当地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地勘事业局要不断完善绿色勘查监督管理与考核奖惩机制,切实加强所属勘查单位勘查项目绿色勘查监督检查工作,对绿色勘查执行不力、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二十六条 市(州)、县(市、行委)国土资源局在开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时,要加强地勘项目绿色勘查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督促勘查单位严格落实地勘工作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对发现的地勘工作中各类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移交环保部门查处。 第二十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地质调查局重点加强各勘查单位绿色勘查执行情况和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绿色勘查工作执行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勘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勘查,是指在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勘工作部署、地勘项目申报设立、设计编审、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贯彻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和绿色发展理念,通过科学规划,优化地勘工作部署,依托技术创新,有效运用先进的工作手段、仪器设备,使地质勘查活动最大限度地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实现地质勘查工作对生态环境扰动的可控制、可恢复、可接受。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绿色勘查管理要求,适用于省地质勘查基金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其它资金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