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pdf
- 1 - 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2021 年 7 月 29 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 理,切实履行政府储备土地的所有者职责,规范土地储备工 作,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 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 知(国土资规〔2017〕17 号)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 于印发的通知 (财综 〔2018〕 8 号)等要求,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及 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国家关于 土地储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土地储备的含义】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 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 用、落实和维护所有者权益,依法取得土地、实施资产管护、 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四条 【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机构是指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 区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 - 2 - 事业单位。 每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原则上只设置一个土地储备机 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 理。土地储备工作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其 他机构一律不得从事土地储备工作。土地储备机构不得超出 所在行政区域从事土地储备业务。 第五条 【原则和目标】土地储备工作应当遵循“政府 主导、统筹规划、统一管理、规模适度、权责明晰”的原则, 衔接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优化土地资源资产配置,促进“净 地”供应和节约集约用地,充分实现储备土地的经济价值, 兼顾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职能职责 第六条 【政府及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 强对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土地储备协调运行机 制,研究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储备的管理工作。 纳入自然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统一承担本行政 区域内土地储备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 农业农村、林草、水利、税务、国资、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做好土地储备有关工作。 第七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有关管理制度, - 3 - 对土地储备机构进行管理与指导,审核土地储备机构名录、 土地储备计划和资金需求,监督土地储备业务运行。 第八条 【财政部门职责】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完善土地 储备资金保障机制,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监督管 理资金支付和收缴,组织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还本 付息兑付等工作。 第九条 【土储机构职能职责】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拟订 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计划(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申报土地储备项目预算和日常经费预算;统筹推进储备土地 的前期开发、管护和运营等工作;评估储备土地资产价值; 统计上报土地储备数据。 第十条 【省土储委职责】云南省土地储备委员会负责 统一领导协调省本级土地储备有关工作,研究决定省本级土 地储备工作重大事项,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审定省本级土地 储备计划,协调解决土地储备工作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土地 储备运营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 省土地储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省土地储备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省级储备机构职能职责】省土地储备机构 承担省本级土地储备工作,研究土地储备有关政策规定,为 省级土地收储运营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承担省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省本级土地储备可采取直接储备或委托储备等方式进 行。委托储备是指由省土地储备机构委托市、县土地储备机 - 4 - 构实施储备,签订土地储备委托协议书,确定委托事项,明 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省本级土地储备项目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完 成征地、拆迁、补偿等征转报批工作,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按 规定列入土地储备成本。 第三章土地储备计划 第十二条 【计划管理】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各地 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编制土 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对三年内拟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 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保障土地市场平稳 运行。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第十三条 【年度计划】各地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 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 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 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应包 括 (一)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 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 (二)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 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 (三)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 块清单); (四)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 - 5 - 单); (五)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六)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其中,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 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入库储备土地,是指土地储备机构 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土地储备库管理的土地。 第十四条 【土地储备计划的编制与审批】土地储备机 构负责编制三年滚动计划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草案),经 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 审批。 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审批工作应于本级财政预算申报截 止时间前完成。土地储备计划批准后,由土地储备机构通过 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提交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因重 大项目建设需要、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低效用地再开发 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 次,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备案。 第四章土地储备入库 第十五条 【统筹管理】所有未确定使用权人的国有建 设用地应当纳入储备管理。除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等视为已确 定使用权人,不纳入储备管理外,未经土地储备机构储备的 土地原则上不得实施供地。 第十六条 【储备范围】下列土地应当纳入储备范围 - 6 -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 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成片开发方案依 法组织完成土地征收后方可纳入储备。 第十七条 【省级储备范围】下列土地可纳入省级土地 储备范围 (一)国家、省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项目用地及周 边配套建设用地; (二)国家、省重大发展战略确定的特定区域用地; (三)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区域 发展规划拟开发的国有未利用土地和拟开发的省属单位国 有农用地; (四)省属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闲置、空闲、低效 利用的国有建设用地; (五)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省级储备 的土地; (六)省人民政府决定储备的其他土地。 经批准纳入省级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未经省土地储备 委员会同意,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调 整规划用途、不得擅自处置。省级储备土地涉及新增建设用 - 7 - 地的,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年度计划指标保障。 第十八条 【入库要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建立土地储 备库,严格执行入库出库制度,对储备土地实行统一管理。 入库储备土地除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一)产权清晰。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 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土地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 权)等情况进行审核,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 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不得为了收 储而强制征收土地。 (二)其他要求对已发现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 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 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 评估和治理之前, 不得入库储备。 第五章前期开发、管护与供应 第十九条 【拆迁安置】土地征收、收购、收回涉及的 拆迁安置补偿可采取政府购买土地储备服务方式完成。各级 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逐步探索将政府购买土地征收、收购、 收回涉及的拆迁安置补偿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 录。 第二十条 【前期开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土 地储备机构等相关部门开展对储备土地必要的前期开发,为 政府供应土地提供必要保障。 土地储备机构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择承接主体对 - 8 - 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储备机 构也可委托国有全资土地开发运营企业作为承接主体对储 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应当按照该地块的规划,完成地块 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挡等基础设 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具体 工程要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 位进行建设。 前期开发工程实施期间,土地储备机构等相关部门应对 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工程完成后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验收或委 托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并按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土地管护】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对纳入储 备的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 护,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制止或配合有权机关查处侵害储备 土地权利的行为。采取委托管护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 相关规定选择管护单位。土地管护所需费用计入土地储备成 本支出。 第二十二条 【临时利用】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 储备机构可以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 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 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应 当报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土地储备临时利用取得的 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 条线”管理。 - 9 - 第二十三条 【土地供应】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并 具备供应条件后,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由县(市、区)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供应。 土地储备机构应将储备土地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自然 资源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并取得储备地块“电子监管 号”。未取得储备地块“电子监管号”的储备土地原则上不 得供应。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金管理】土地储备资金主要通过政府 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 国家和省级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 理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资金来源】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 中,专项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相关储备成本; (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 备的资金; (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土地储备项目预算按规定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年 度预算执行中遵循以收定支、先收后支的原则,土地储备项 目应当实现总体收支平衡和年度收支平衡。 - 10 - 土地储备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 不得挪用。土地储备机构的日常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与土地 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二十六条 【资金预结算】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编制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 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执行。年度终了,土地储备机构 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同级财 政部门审核或同级财政部门指定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 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省级储备土地出让后应当进行成本收益核算。其中,省 级直接储备的,土地出让收益原则上划归省级财政;委托储 备的,依据委托协议书的约定在各级财政之间分成。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各地应建立土地储备资金绩 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年度土地储备 资金收支预算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资产报告】各地应建立土地储备资产报 告制度,编制储备土地资产负债表,将土地储备资产管理情 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中。 第二十九条 【土储专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管理 执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 理的规定。允许地方结合实际情况,发行到期还本、提前还 本、分年还本等不同还本方式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已发行 土地储备专项债且债券资金有结余的项目,可按程序报批后 调整用于其他土地储备项目。 - 11 - 第三十条 【社会资本】探索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片区综 合开发、存量盘活、城市更新、生态修复及土地综合整治, 由社会资本与土地储备机构联合开发。社会资本投入的成本 及合理回报可作为土地开发建设补偿费计入出让底价,由受 让人承担。具体办法由各地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章 监管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信息化监管】实行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动 态更新机制,建立机构评级制度,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土地 储备机构应当按要求在自然资源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 中及时准确填报土地储备有关数据信息,接受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违反相关要求的,给予警示、通报、 退出名录等处理。 第三十二条 【监测监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 全省土地储备信息管理系统,对全省土地储备机构提供信息 化支持和服务,对储备土地的报批、收储、开发、供应、资 金使用等行为实行全程监管,实现信息共享。具体事务由省 级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土地储备信息管理 系统对土地储备计划、项目、地块、资金、债券等实施全生 命周期动态监管。 第三十三条 【违规问责】各级政府、部门和土地储备 机构工作人员在土地储备工作中违反国家和云南省有关规 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截留、挤占或挪用土地储备资 - 12 - 金的,由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处罚;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实施办法】各地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结 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加强土地储备 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第三十五条 【办法施行】本办法自__年__月__日起施 行。我省之前关于土地储备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执 行本办法规定。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规章办理。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云政发〔2015〕 85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