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分类退出工作方案.doc
皖自然资〔2020〕118号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 印发安徽省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 分类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精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分类退出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20年8月27日 安徽省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分类退出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生态文明建设重大战略部署,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稳妥有序推进全省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退出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精神,矿产资源法行政许可法民法典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77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清理全省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按照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要求,2020年10月底前完成自然保护区内需要退出的矿业权分类处置和退出;其他自然保护地内需要退出的矿业权依法逐步有序退出。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本原则 (一)生态优先,应退尽退。已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矿业权逐步有序退出;已划入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的,根据对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确定是否退出,其中,造成明显影响的逐步有序退出,不造成明显影响的可采取依法依规相应调整一般控制区范围等措施妥善处理。 (二)实事求是,分类处置。以客观现状为基础,区分不同类型、不同情况,多渠道多方式分类处置。 (三)依法依规,合理补偿。结合实际,针对不同情形,分类确定补偿方式和标准,充分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三、主要任务 (一)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 1.全面清理。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完成后林业部门提供的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一般控制区范围拐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核查清理与自然保护区重叠的矿业权,将需要退出的矿业权清单告知相关行政许可机关,由相关行政许可机关依法通知矿业权人。 2.矿权审核。相关行政许可机关对需要退出的矿业权有效期状态、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和查封抵押等情况逐一审核,提出依法需要退出补偿的矿业权清单并抄告矿业权所在地市、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 3.制定方案。各市制定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分类退出具体工作方案、退出补偿办法并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备案。 4.签订协议。相关县与自然保护区内需要退出的矿业权人协商签订协议,约定退出时限、补偿方式等内容,明确矿区地质资料汇交、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等法定义务责任主体。退出补偿的方式可采取双方认可的货币补偿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补偿。 矿业权人或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矿区生态环境修复治理方案,并组织开展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所在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验收,相关县按照退出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兑付补偿。 5.分类退出。行政许可机关和有关部门依矿业权人申请或依职权依法办理自然保护区内退出矿业权人相关行政许可的变更、撤回及注销等相关手续。按照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要求完成相关证照注销、变更并对社会公开清单。 跨市、县的矿业权退出工作由承担日常监管责任的市、县负责,相关市、县配合。 (二)其他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退出 各市、县在全面完成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任务基础上,对各类自然保护地核心区内所有矿业权和一般控制区内对生态功能造成明显影响的矿业权,依法依规有序退出。 四、退出形式 (一)变更避让退出。对矿业权与自然保护地部分重叠,通过扣减矿区面积避让自然保护地范围,矿业权仍具有勘查、开采价值的,可以采取扣减重叠部分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形式退出。 (二)整体退出。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采取整体退出 1.矿业权与自然保护地完全重叠的; 2.矿业权与自然保护地部分重叠,通过扣减矿区面积避让自然保护地范围,矿业权不再具有勘查、开采价值的; 3.矿业权人主动申请注销勘查开采许可证的。 五、退出补偿 (一)探矿权补偿内容 补偿内容包括已缴纳的探矿权价款(出让收益)、勘查投入成本及其他合理损失。其中探矿权价款(出让收益)指探矿权首次取得时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的价款(出让收益)金额。勘查投入成本指探矿权人取得探矿权后在与自然保护地重叠矿区范围内开展各项地质工作所产生的直接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具体由探矿权所在县与矿业权人依据有关规定确定。 与自然保护地部分重叠,并以扣减面积避让方式退出的,探矿权价款(出让收益)按退出面积内资源储量对应已缴纳的探矿权价款(出让收益)核算,勘查投入按退出范围等比例进行核算。扣减与自然保护地重叠部分后不具备继续勘查条件并整体退出的,未重叠部分一并纳入补偿范围。 财政资金全额出资勘查项目探矿权不予补偿,财政资金与社会资金合作勘查的,补偿标准按照合作出资比例核减财政资金出资部分。 (二)采矿权补偿内容 补偿内容包括已缴纳的采矿权价款(出让收益)、矿山建设投入成本及其他合理损失。其中采矿权价款(出让收益)按照剩余资源储量对应已缴纳的矿业权价款(出让收益)金额补偿。矿山建设投入成本指与自然保护地重叠矿区范围内矿山建设所产生的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具体由采矿权所在县与矿业权人依据有关规定确定。 与自然保护地部分重叠、以扣减采矿权面积避让自然保护地方式退出的,已缴纳采矿权价款(出让收益)按退出面积内剩余资源储量对应的采矿权价款(出让收益)核算,矿山建设投入按照退出面积内矿山建设投入成本据实核算。扣减与自然保护地重叠部分后不具备继续开采条件并整体退出的,未重叠部分一并纳入补偿范围。 矿山企业职工安置等由企业负总责,所在县制定政策,予以适当补助,妥善做好安置工作。去产能等政策性关闭的矿山,按照政策性关闭有关规定执行,不再重复补偿。 (三)经费来源 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退出的价款(出让收益)省级补偿部分,纳入省自然资源部门预算统筹安排。按照市人民政府审核认定结果,依据原分成比例予以补偿,补偿资金直接拨付至相关市、县。 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退出的价款(出让收益)市县补偿部分,由市、县负责。 矿业权价款(出让收益)涉及中央财政分成部分,省财政厅配合省自然资源厅按规定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退款并办理退库手续。 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由市、县发证的,矿业权退出需补偿的价款(出让收益)由市、县负责。 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退出需补偿的探矿权勘查投入成本、采矿权矿山建设投入成本及其他合理损失,由市、县负责。 退出补偿需要评估的,依法由评估机构组织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六、工作要求 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市、县人民政府报告,提请市、县人民政府强化领导,落实责任,有力有序组织和推进实施;提请市人民政府制定本地退出工作方案,提请县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协商补偿标准、按时兑付补偿,并明确专班专人,多渠道筹集资金,“一矿一策”加快退出进度,确保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退出工作按要求有序推进。 附件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退出验收标准 附件 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退出验收标准 一、变更避让退出 1. 停止在自然保护地内的生产建设活动。 2. 自然保护地内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已撤除。 3. 地下矿山或坑探的勘查项目位于自然保护地内的井筒封堵或填实,矿山位于自然保护地范围的生态修复治理责任主体已明确,已按规定开展矿区生态修复治理工作。 4. 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矿区范围、安全生产许可证范围与自然保护地已无重叠。 二、整体退出 1. 停止生产建设活动。 2. 停止生产供电、供水。 3. 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4. 地下矿山或坑探的勘查项目封堵或填实矿井井筒,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责任主体已明确,已按规定开展矿区生态修复治理工作。 5. 停止购买并已妥善处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 6. 地下矿山在井口正面位置、地面矿山在矿区开采区域设立醒目关闭标识牌。 7. 消除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8. 注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因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等问题暂时无法注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可待处理完成后及时注销,验收时作出书面说明。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0年8月27日印发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