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科大学燃气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pdf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 项目名称中国医科大学燃气锅炉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中国医科大学 编制日期二零二二年九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中国医科大学燃气锅炉建设项目 项目代码无 建设单位联系人张睿联系方式 建设地点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路 77 号 地理坐标东经 12328′55.702″,北纬 4157′20.095″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D4430 热力生产和供 应业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91 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 (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 供热工程)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 /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 总投资(万元)200环保投资(万元)6 环保投资占比()3施工工期2 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0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表 1 专 项评价设置原则表, 本项目不需要做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 详见表 1-1。 表表 1-1 专专项项评评价价设设置置原原则则表表 专专项项评评 价价的的类类 别别 设设置置原原则则本本项项目目实实际际情情况况相相符符性性 大气 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 1、 二嗯英、苯并[a]芘、 氰化物、 氯气且厂界外 500 米范围内有环 境空气保护目标 2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仅 产生颗粒物、NOX、 SO2, 不产生有毒有害 污染物 不涉及 地表水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 罐车外送污水处理厂的除外) ; 本项目锅炉产生的锅 炉废水排入防渗化粪 不涉及 2 新增废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池后进入沈北新区市 政管网 环境风 险 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 储量超过临界量 3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有毒有 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 质超过临界量 3的建 设项目 不涉及 生态 取水口下游 500 米范围内有重要 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 索饵场、 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新增河道取 水的污染类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取水口不涉及 海洋 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 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海洋工 程建设项目 不涉及 注注1、废气中有毒有害污染物指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废气中有毒有害污染物指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 (不包括无排放标准的污染物)。(不包括无排放标准的污染物)。 2、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区、文化区和农村地、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区、文化区和农村地 区中人群较集中的区域。区中人群较集中的区域。 3、、临界量及其计算方法可参考临界量及其计算方法可参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HJ 169)) 附录附录 B、附录、附录 C。。 综上所述,本项目无上述情况,故本项目不需做专项评价。 规划情况 规划名称沈北新区虎石台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 审批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 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沈政﹝2020﹞35 号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规划环评名称沈北新区虎石台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 书 召集审查机关沈阳市沈北生态环境分局 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沈北新区虎石台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 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沈环沈北发[2021]58 号 规划及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符合性分 析 本项目与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符合性分析见表 1-2。 表表 1-2 与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査意见的符合性分析与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査意见的符合性分析 文件名称文件要求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结 果 沈北新区虎 石台西单元控 制性详细规划 虎石台西单元规划范围 东至长大铁路,西至哈大 客运专线,南至三环高速 公路,北至规划路,总规 划面积约 1547 公顷。虎石 台西单元功能定位为沈北 新区重点产业区之一,重 本项目用地类型为教育用 地,本项目属于 D4430 热 力生产和供应业,中国医 科大学购置 2 台 3t/h 燃气 蒸汽锅炉为实验楼提供蒸 汽,与区域要求不冲突, 满足沈北新区虎石台西 符合 3 点发展物流、航空零部件 等产业。 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要 求。 沈北新区虎 石台西单元控 制性详细规划 环境影响报告 书 依据虎石台西单元控制性 详细规划提岀准入清单, 如下 (1)产业类型禁止引进 化工、钢铁、水泥、平板 玻璃、有色金属冶炼、多 晶硅冶炼、电镀、铸造等 行业项目;禁止引进以煤 炭为主要原料的项目、使 用溶剂型涂料项目;禁止 引进两咼项目;禁止新 (改、扩)建生产和储存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 品的工厂、仓库;禁止建 设开采取用地下水项目。 本项目属于 D4430 热力生 产和供应业,中国医科大 学购置 2 台 3t/h 燃气蒸汽 锅炉为实验楼提供蒸汽, 不属于禁止引进的产业类 型;本项目符合产业结 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 本)、沈阳市建设项 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1 版)。因此,本 项目符合沈北新区虎石台 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及 规划环评的各项要求。本 项目在规划中的位置见附 图。 符合 (2)产业政策符合国家 和地方产业政策要求,符 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2019 年本)、沈 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 制政策目录(2021 版) 等要求。 沈北新区虎 石台西单元控 制性详细规划 环境影响报告 书审查意见 1.根据 沈阳市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2006-2020), 规划区域用地范围内为允 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 和一般农田。规划区域未 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等。规划 用地包括二类工业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和居住用地 等。 本项目建设地用地性质为 教育用地,已取得用地手 续,详见附件。本项目规 划用地未占用基本农田保 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符合 2.供水水源为规划区域内 的歪树子水厂;规划区域 排水以建设路为分界,建 设路以北区域污水排入虎 石台北污水处理厂,建设 路以南区域污水排入虎石 台南污水处理厂,远期部 分污水排入规划区域内新 建的双楼子污水厂;供电 为规划区域内的虎镇变电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锅炉废 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 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 虎石台北污水处理厂。 符合 4 站和新建的双楼变电站; 供热热源为规划区域外的 华润异地扩建热电厂。 3、规划区域的大气污染物 主要为二氧化硫、氮氧化 物、可吸入颗粒物、挥发 性有机物等,通过采取合 理的环保措施,减少废气 对周围敏感点的环境影 响。 本项目锅炉安装低氮燃烧 器,废气经 18m 高排气筒 有组织排放。 符合 4、规划区合理布局,要求 入区企业选用低噪声设 备、同时建议采取吸声和 消声等措施,减少噪声对 周围环境的影响。加强规 划区绿化,利用树木的吸 声、消声作用减小噪声影 响。 本项目采用低噪设备、减 振,隔声,夜间不生产。 符合 5.规划区产生的危险废物, 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 进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 废物按照一般工业固体 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 标准 GB18599-2020要求处 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 门统一清运进行无害化处 理。 本项目软化水系统产生的 废离子交换树脂,定期由 厂家回收处理,满足一 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 埋污染控制标 准(GB18599-2020)要 求;本项目职工 2 人,从 现有人员中调配,无生活 垃圾产生。 符合 6.规划区引进项目需严格 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生 态环境准入清单和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 本项目为 D4430 热力生产 和供应业,满足规划环评 准入要求。 符合 5 其他符合 性分析 一、选址合理性分析一、选址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路 77 号,地理坐标为东经 12328′55.702″,北纬 4157′20.095″,用地性质为教育用地;中国医科大学购置 2 台 3t/h 燃气蒸汽锅炉为实验楼提供蒸汽,不属于禁止引进的产业类型;本项目符 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 策目录(2021 版)。 项目选址不在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 然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区域。 综上所述,项目运营期污染物在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后,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用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条件,选址合理。 二、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二、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属于 D4430 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经查阅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该建设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或淘汰类项目,本项目属于允许类。 因此,本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三、三、与环保与环保“三线一单三线一单”控制要求相符性分析控制要求相符性分析 根据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的要求, 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 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约束,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 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以下简称“三挂钩”机制),更 好地发挥环评制度从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加快推进改善环境质 量。 环境质量现状超标地区以及未达到环境质量目标考核要求的地区上新项目将 受到限制;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也不得上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项目环 评审批还要依据有关资源利用上线要求,即各地区能源、水、土地等资源消耗是 不得突破的“天花板”;在规划环评清单式管理试点的基础上,从布局选址、资源 利用效率、资源配置方式等方面入手,制定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1)与生态保护红线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路 77 号, 本项目所在地不在 沈阳市沈北新区划定的生态红线区域内(本项目与沈北新区生态红线区域关系图 6 见附图 5),因此符合沈北新区生态红线相关规定。 (2)与资源利用上线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建成运行后通过内部管理、设备选择、原辅材料的选用和管理、废物 回收利用、污染治理等多方面采取合理可行的防治措施,以“节能、降耗、减污” 为目标,有效地控制污染。项目的电资源利用不会突破区域的资源利用上线。 (3)与环境质量底线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污染物满足排放标准,建成后本项目排放的污染物较少,对区域环境 质量影响较小,不改变区域环境质量目标。 (4)与负面清单符合性分析 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 年版),本项目不涉及该限制政策目录中 限制内容,因此,项目符合环境准入条件。 表表 1-3 “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项目内容符合性分析相符性 生态保护 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空间范围内 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实行强 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相关规划环评 应将生态空间管控作为重要内容,规 划区域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在规划 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中应落实生态 保护红线的管理要求,提出相应对策 措施。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 避让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管 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 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 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 目的环评文件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 区蒲河路 77 号; 根据沈阳市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 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沈政办发 [2016]113 号,本项目所在地不属 于沈阳市划定的水源涵养、水土保 持、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保护等 生态红线区域。且结合沈阳市人 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 境分区管控意见 (沈政发 [2021]10 号) 及其图件可知, 本项 目所在区域为重点管控单元。 符合 7 环境质量 底线 “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方设置 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目标,也 是改善环境质量的基准线。有关规划 环评 应落实区域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要求,提出区域或者行业污染物排放 总量管控建议以及优化区域或行业 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的对策措施。 项目环评应对照区域环境质量目标, 深入分析预测项目建设对环境质量 的影响,强化污染防治措施和污染物 排放控制要求 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指标中 SO2、NO2、CO 和 O3的 浓度值分别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 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 PM2.5 的浓度值不满足环境空气 质量标准 GB3095-2012二级标 准要求。 辽宁省人民政府制定了辽宁省打 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 (20182020 年),降低 PM2.5、 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作为工作 目标(控制臭氧污染,需要按照一 定比例协同削减氮氧化物和挥发 性有机物排放);另外,辽宁省已 出台辽宁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 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 来控制 VOCs 的排放。沈阳市相继 出台 沈阳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 深度治理专项工作方案、沈阳 市 2019 年污染减排工作计划, 对以上污染物进行目标削减。通过 以上措施, PM10、 PM2.5 会逐渐降 低,环境空气质量逐渐好转。 本项目锅炉使用天然气,并采用低 氮燃烧技术,加强污染物达标排放 与监控,项目锅炉燃烧废气对周边 环境影响很小,锅炉废水精经化粪 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对水 环境无明显影响。项目实施后可维 持项目周边环境空气、地表水、声 环境质量现状等级,不会引发恶化 降级。 符合 资源利用 上线 资源是环境的载体,“资源利用上 线”地区能源、水、土地等资源消 耗不得突破的“天花板” 。相关规划 环评应依据有关资源利用上线,对规 划实施以及规划内项目的资源开发 利用,区分不同行业,从能源资源开 发等量或减量替代、开采方式和规模 控制、利用效率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提 出建议,为规划编制和审批决策提供 重要依据 本项目运营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 电、水等能源,资源消耗量相对区 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 符合 8 环境准入 负面清单 参考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制定的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国家工 信部发布的淘汰落后产能 公 告,环保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指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名录 等内容 本项目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 清单、淘汰落后产能、“高 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等 内容本项目营运过程中消耗一定 量的电源、水资源等资源消耗,项 目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 总量较少,符合资源利用上限要求 符合 综上可知,建设项目符合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 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 号)中“三线一单”相关要求。 四、与四、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沈政发〔(沈政发〔2021〕〕10 号)号)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路 77 号,位于重点管控单元中,管控 单元编码为 ZH21011320032 (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 、 ZH21011320034 (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10 号)的要求,为深入贯彻习近平 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 控的意见(辽政发〔2021〕6 号)工作要求,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 社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本项目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沈政发〔2021〕10 号)相符性分析见下表。 表表 1-4 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沈政发〔(沈政发〔2021〕〕10 号)相符性分析号)相符性分析 管控要求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结 果 ZH21011320032 重点管控单元(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 空间布局约束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 关行业产业政策, 符合国家 产业结构调 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和沈阳市 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相关要求,禁止淘汰类和限制类 的项目准入;(2)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城镇总体规划、 土地 利用规划、详细规划等相关要求;(3) 禁止在城镇居民区、 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 指导目录(2019 年本)和沈 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 目录(2021 年版)相关要求, 本项目不是淘汰类和限制类项 目;本项目符合沈北新区虎石台 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环 评要求,符合规划环评准入清单 要求;本项目不属于畜禽养殖项 符合 9 等人口集中区域;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 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单元。 目。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 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 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 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 和治理等措施。(2)推进污水处理设施 建设扩建工程, 提高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 率;(3)区域内工业企业严格执行相应 排放标准;(4)重点行业企业应按照排 污许可证要求进行污染治理和污染排放 管理。 本项目锅炉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 排入污水管网, 污水排放执行 辽 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21/1627-2008)表 2 标准限 值。 符合 ZH21011320034(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空间布局约束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 关行业产业政策, 符合国家 产业结构调 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和沈阳市 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相关要求,禁止淘汰类和限制类 的项目准入; (2)不予批准城市建成区、 地级市及以上城市规划区除热电联产以 外的燃煤发电项目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 控制区除 “上大压小” 和热电联产以外的 燃煤发电项目。(3)新建燃煤发电项目 原则上应采用 60 万千瓦以上超超临界机 组,平均供电耗煤低于 300 克标准煤/千 瓦时。(4)在已经实行清洁能源供热的 区域内,不得建设燃煤或生物质燃料锅 炉。 城市建成区的改建生物质燃料锅炉需 满足超低排放要求。(5)城市建成区原 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40吨/小时及以下的 燃煤锅炉。 本项目符合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 家和辽宁省相关行业产业政策, 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2019 年本)和沈阳市建 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1 年版)相关要求,不属 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本项 目锅炉使用天然气,并采用低氮 燃烧技术,加强污染物达标排放 与监控,项目锅炉燃烧废气对周 边环境影响很小。 符合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城市建成区内单台容量 100 吨及以 上燃煤锅炉为重点, 实行除尘器超低排放 升级改造。(2)新、改、扩建涉 VOCs 排放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 (行业、 国家或 省级)排放标准,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 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 准。(3)涉 VOCs 排放企业执行“一 厂一策”管理。 本项目锅炉使用天然气,并采用 低氮燃烧技术,加强污染物达标 排放与监控,项目锅炉燃烧废气 对周边环境影响很小;本项目不 属于 VOCs 排放建设项目。 符合 10 资源利用效率 (1)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 为 I 类 (一般) 、 Ⅱ类 (较严) 和Ⅲ类(严 格),Ⅱ类较严高污染燃料包括除单 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 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 油、重油、渣油、煤焦油。Ⅰ类一般高 污染燃料包括单台出力小于 20 蒸吨/ 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含硫量 大于 0.5、灰分大于 10的煤炭及其制 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 重油、渣油、 煤焦油。(2)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 用高污染燃料; 禁止新、 扩建燃用高污染 燃料的设施, 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 当拆除或改用天然气、 页岩气、 液化石油 气、 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禁止直接燃用 生物燃料。 本项目锅炉使用天然气,并采用 低氮燃烧技术,加强污染物达标 排放与监控,项目锅炉燃烧废气 对周边环境影响很小。 符合 综上,本项目不在沈北新区生态保护红线内,不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 护区等生态保护目标范围内,不占用基本农田,符合沈阳生态准入清单2021要求, 符合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三线一单分 区管控单元查询见附件13)。 沈阳市环境管控单元分布示意图沈阳市环境管控单元分布示意图 11 五五、、 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 辽宁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辽宁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辽辽 委发[委发[2022]]8 号)的通知相符性分析号)的通知相符性分析 表表 1-5本项目与辽宁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与辽宁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 文件要求本项目相符性 一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1.深入推进碳达峰行动。以能源、工业、城 乡建设、 交通运输等领域和钢铁、 有色金属、 建材、 石化化工等行业为重点,推进健全碳达 峰碳中和“1N“政策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 区和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率先达峰。做好结 构调 整“三篇大文章“,推进工业领域数字化 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发展加强重点行业和领 域技术改造,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 展。到 2025 年,全省重点行业能效达到标杆 水平 的产能比例超过 30。按照国家要求, 落实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组织重点 排放单位开展碳交易。加强甲烷等非二氧化 碳温室气体排放管控。将温室气体管控纳入 环境影 响评价管理范围,推动应对气候变化 与统计调查、评价管理、监测体系、监管执 法和督察考核等工作统筹融合。 本项目为燃气锅炉建设 项目,不属于能源、工 业、城乡建设、交通运 输等领域和钢铁、有色 金属、建材、石化化工 等行业。 本项目锅炉使 用天然气,并采用低 氮燃烧技术, 加强污染 物达标排放与监控,项 目锅炉燃烧废气对周边 环境影响很小。 符合 2.推动能源清洁低碳转型。优化能源供给结 构,适度超前布局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安全稳 妥发展核电,加快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发挥天 然气在低碳利用和能源调峰中的积极作用。 到 2025 年,全省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容量达 到 4260 万千瓦,占发电装机容量比例达到 50.9;风电光伏装机容量力争达到 3700 万千瓦以上;红沿河二期工程新增装机 容量 224 万千瓦,全省核电装机容量力争达到 672 万千瓦。 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 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 能源替代,鼓励自 备电厂转为公用电厂。稳妥推进天然气气 化工程,按照“以气定改“、“先立后破“原则,在 具备条件 的地区推进居民煤改气,新增天然 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需求。加快 调整能源消费结构,提升电能占终端能源消 费比重。 中国医科大学位于辽宁 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 路 77 号供暖依托园区供 暖,本项目扩建 2 台燃 气锅炉用于学校实验室 提供蒸汽,锅炉采用低 氮燃烧技术, 废气经 18m 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 符合 3.3.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 对 “两高“ 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分类处置、动态 监控。 严格把好新建、扩建钢铁、 水泥熟料、 平板玻璃、 电解铝等高耗能高排放项 目准入 关。支持符合规定特别是生产国内短缺重要 产品、有利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的项目 发展。稳妥做好存量“两 高“项目管理,合理 设置政策过渡期,积极推进有节能减排 潜力 本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不涉及 12 的项目改造升级。 强化常态化监管,坚决停批 停建不符合规定的“两高“项目。 4.推进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和清洁生产。坚持 节约优先, 推进资源总量管理、科学配置,全 面促进资源节约循环高效利用,推动利用方 式根本转变。实施全民节水行动,建设节 水 型社会。 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 地利用集约度。 科学合理有序开发海洋资源、 矿产资源,提高开发利用水平。 继续推进园区 实施循环化改造,推动大宗固体废弃物 和工 业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推进污水循 环利用。到 2025 年,全省万元地区生产总值 用水量较 2020 年下降 14,农田灌溉水有效 利用系数达到 0.593.引导重点行业 深入实 施清洁化改造,对能源、钢铁等 14 个重点行 业存在 “双超、双有“和高耗能的重点单位, 分年度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本项目生产过程消耗一 定量的水资源、天然气, 资源消耗量较少。项目 建成运行后通过内部管 理、设备选择、污染治 理等多方面采取先进合 理可行的防治措施,以 “节能、降耗、减污”为目 标,有效地控制污染。 项目的资源利用不会突 破区域的资源利用上 线。 相符 5.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围绕构建“一圈一 带两区“ 区域发展格局,衔接国土空间规划 分区和用途管制要求,推进城市化地区高效 集聚发展,促进农产品主产区规模化发展, 推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型发展,形成主体功 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 开发保护新格局。 严格落实 “三线一单“生态 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优化区域生产力布局。 健全以环评制度为主体的源头预防体系,严 格规划环评审查 和项目环评准入。 开展重大 经济技术政策的生态环境影响分 析和重大 生态环境政策的社会经济影响评估。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 市沈北新区蒲河路 77 号,不在生态保护红线、 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等范围内,属 于重点管控单元。符合 三线一单及管控单元的 要求 相符 六六、、与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年版))符合性分析见下符合性分析见下 表。表。 表表 1-6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年版) 符合性分析一览表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要求项目情况是否符合 综合性政策 (一)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不予批准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 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项目选址、布局合理,符合 要求 符合 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 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不能满足区域 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项目各项污染物经过处理 后,达标排放,符合要求 符合 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 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 预防 和控制生态破坏; 项目各项污染物经过处理 后,达标排放 符合 13 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 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本项目属于扩建项目,已针 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 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符合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 或 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项目基础资料真实可信, 内容完整,结论合理 符合 6.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化工项目; 未完成规划环 境 影响评价的化工园内新、改、扩建化工类建设项 目; 不属于化工类项目符合 7. 国外已确定的污染严重以及禁止在本国生产的 工 艺、产品、带有污染转移性质的项目; 项目不属于污染严重,且工 艺不属于禁止类 符合 8.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两高”新建项目;本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符合 9.低速电动车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低速电动车 项目 符合 10.沈阳市三环绕城高速公路线路以内(含绕城高速 公路) 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生产和储存项目,且在三环 绕城高速公路换线外 符合 11.新建“头顶库”、危库、险库、无设计或运行状 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 不属于新建 “头顶库” 、 危 库、险库、无设计或运 行 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库 加高扩容项目 符合 (二) 生态保护红线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 共服务设施工程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一类区内 建设 与生态保护无关的项目; 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护 红线区域 符合 2.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 共 服务设施工程以及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 农业、 旅游等设施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二类区 内建设其他项目; 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护 红线区域 符合 3.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排放污水、 有 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 禁止擅自取 土、挖 砂、采石、开矿; 禁止私自挖塘、挖沟、 筑坝、开采地下水; 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护 红线区域 符合 4.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或者在建项目应当 控 制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护 红线区域 符合 5.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 航道、 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 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 开 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 工业项目和矿 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护 红线区域 符合 (三)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4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 水 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已建成的与 供水设 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 责令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 水源一级保护 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 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选址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 符合 2.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 护 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已建 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责 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 区内从事网 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 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选址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 符合 (四) 自然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 生 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 染环 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建设其 他项目, 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 污染物排放 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 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 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 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 补救措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 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 已造成损 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选址不涉及自然保护区符合 (五)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内, 禁止新建和扩建排放污染源的项目。 选址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 景名胜区等 符合 (六) 土壤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 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 业企业,依法不予审批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 设项。 选址不涉及优先保护类耕 地集中区 符合 2.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格执行相 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 医院、疗养院、养老院 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 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项目选址合理且不会造成 土壤污染 符合 (七) 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相关要求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行业产业政 策; 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修正 本) 、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市场准入 负面清单(2020 年版) 等相关政策要求,对于 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尤其是涉及落后产品 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市 本项目符合相关产业政 策,不属于淘汰类和限制 类 符合 15 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1 年版) 出台后按 2021 版执行) 。 (八) 园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对于已经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区域,引进建设项 目时应符合所在园区规划环评准入条件等相关要 求。 本项目满足“沈北新区虎石 台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 的相关要求 符合 2.限制审批新建高污染和涉及光气、氯气、氨气等 有毒气体,硝酸铵、硝基胍、氨酸胺等爆炸性危险 性化学品以及涉及硝化工艺、剧毒化学品生产的建 设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新建高污染 和涉及光气、氯气、氨气等 有毒气体, 硝酸铵、 硝基胍、 氨酸胺等爆炸性危险性化 学品以及涉及硝化工艺、剧 毒化学品生产的建设项目 符合 七、其他环境管理政策符合性分析七、其他环境管理政策符合性分析 项目与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20年1月1 日)符合性分析内容详见下 表。 表表 1-7 与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符合性分析与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符合性分析 政策要求项目情况是否符合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大 气 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市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 的规定安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证正常使 用,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控制、减少大气污染物 排放。 本项目锅炉为天然 气锅炉, 锅炉采取底 单燃气技术, 废气经 18m 高排气筒排放。 符合 第十七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 染 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自动 监测监控系统联网,保证正常运行,并按照规 定公开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原始监测记录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本项目不属于重点 排污单位 符合 第二十六条 严格按照国家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准入 条件规定,控制煤炭、钢铁、水泥等重点产能过剩 行业新增项目,改建、扩。 本项目不属于高能 耗、高污染行业 符合 推进实行特别排放限值。沈阳市作为国家划定的重 点地区,继续执行国家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建项目 应当 实行产能等量或者减量置换。 本次环评污染物排 放执行特别排放限 值要求 符合 表表 1-8本项目与本项目与“关于加强锅炉节能环保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特设〔关于加强锅炉节能环保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特设〔2018〕〕227号)号)”相相 符性分析一览表符性分析一览表 文件要求项目情况符 16 合 情 况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全面贯 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 三中全会精神, 坚持安全 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落实锅 炉生产、进口、销售、使用等环节企业节能环保主体责 任,加强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锅炉的节能环保监督 管理,强化部门联动,推动建立安全监察、节能监管和 环保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监管效 能,全面提升锅炉节能环保水平。 (二)具体要求 1.全国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 10 蒸吨及以下的燃气 锅炉,重点区域(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和汾 渭平原) 全域和其他地区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 不再新建每小时 35 蒸吨以下的燃气锅炉。 2.重点区域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 超低排放(在基准含氧量 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 10、 35、 50 毫克/立方米, 下同)要求。 3.重点区域保留的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 值或更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每小时 65 蒸吨及以上燃 气锅炉全部实施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 燃气锅炉基本完 成低氮改造,城市建成区天然气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 造。 4. 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相关文件的要求推进落 后锅炉淘汰工作。要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制定燃 气锅炉综合整治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