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尔莱特圣为生物科技项目环境影响报告.pdf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波尔莱特圣为生物科技项目波尔莱特圣为生物科技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建设单位(盖章)辽宁圣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圣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编制日期2022 年年 4 月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波尔莱特圣为生物科技项目 项目代码/ 建设单位联系人曹旭联系方式 建设地点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开发区 120 号 地理坐标(123 度 32 分 51.227 秒,41 度 54 分 52.337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C1329 其他饲料加工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十、农副食品加工业,132 饲料加 工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 部 门 (选填) / 项目审批(核准/ 备 案) 文号(选填 / 总投资(万元)11000环保投资(万元)41 环保投资占比 () 0.372施工工期6 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用地面积(m2)33308 专项评价设置 情况 无 规划情况 规划名称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 召集审查机关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沈阳市中心城区辉山单元(编码 HNHS)控制性 详细规划(沈政﹝2020﹞35 号) 审批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称 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召集审查机关沈阳市沈北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 2 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沈环沈 北发[2021]60 号 规划及规划环 境影响评价符 合性分析 1、与、与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根据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简要分析本项目 与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产业相符性。 表表 1-1 与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相符性与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相符性 序 号 类别内容实际情况 相 符 性 1 规划范 围 东至京哈高速公路,南至兴农街, 西至黄泥河,北至四环路,单元面积约 17.6平方公里。 项目位于沈阳 市沈北新区辉山开 发区120号, 在规划 范围内。 符 合 2 规划定 位 以农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的产 业片区 本项目为饲料 加工行业新建项目 符 合 3 用地布 局 居住用地主要分布在辉山大街东 侧和兴农路北侧,包括香蓝蒲河、丽水 湾等,居住用地内应适当配建管理设施 及商业服务业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 务设施用地包括行政办公、文化设施、 医疗卫生用地,主要分布在辉山大街沿 线。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包括商业、公 共设施营业网点用地,主要分布在道义 大街沿线地区。工业用地占区域大部 分,分布在蒲河路、沈北路及辉山大街 沿线地区。物流仓储用地分布在辉山大 街西侧区域。绿地与广场用地,公园绿 地包括沿蒲河带状公园绿地、块状公园 绿地和街头公园绿地等,主要分布在蒲 河、黄泥河沿线,防护绿地主要为道路 防护绿地,分布在工业用地及物流仓储 用地周边。 项目位于沈阳 市沈北新区辉山开 发区120号, 属于工 业用地 符 合 4 五线控 制 红线控制包括沈北路、 蒲河路、 依农路、 辉山大街、宏业街等道路。绿线控制包 括公园绿地和防护绿地。黄线控制包括 社会停车场、公交场站、加油站、变电 所、给水厂、热源厂、污水厂、环卫站、 消防站。蓝线控制包括蒲河、黄泥河水 体。黑线控制包括规划地铁七号线、十 一号线线位。 本项目不涉及 五线 符 合 2、、与与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准入清单相准入清单相 符性分析符性分析 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规划区域具体产业定位、产业布局。规划环评依 据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准入清单。 3 根据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 简要分析本项目与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准入清单相符性。 表表 1-2 与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相符性分析与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相符性分析 类 别 清单类 型 内容实际情况 相 符 性 1 产业类 型 本区域禁止引进国外已确定的污染严 重以及禁止在本国生产的工艺、产品、 带有污染转移性质的项目;禁止引进新 (扩)建燃煤发电(规划外)、钢铁、 水泥、原油加工、平板玻璃、有色金属 冶炼、多晶硅冶炼等以煤炭为主要原料 的高耗能、重污染项目。 本项目为饲料厂新 建项目,不属于高 能耗、重污染项目 符 合 2 沈阳辉 山经济 技术开 发区 沈阳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禁止房地产 开发;允许引进以食品、医药、车辆为 主导产业的项目。 本项目为饲料厂新 建项目 符 合 3 产业政 策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修 正本)、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限值政策目录(2021 年版) 本项目符合产业 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修正 本)、沈阳市 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限值政策目录 (2021 年版) 符 合 3、、与与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根据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 简要分析本项目与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产业相符性。 表表 1-3 与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相符性分析与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相符性分析 序 号 类别内容实际情况 相 符 性 1 规划范 围 本次规划范围为东至沈哈高速公 路,西至黄泥河,南至兴农街,北至四 环路,规划 面积约 17.6 平方公里。 项目位于沈阳 市沈北新区辉山开 发区120号, 在规划 范围内。 符 合 2 用地布 局 单元内规划城市建设用地主要为 工业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道路与交 通设施用地 和居住用地。规划工业用 地为二类工业用地,占区域大部分,分 布在蒲河路以南。用地总面积约 787.6 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 57.2。规划 居住用地为二类居住用地,用地 总面 积约 42.8 公顷,占单元总用地的 3.1, 居住用地内应适当配建管理设施 本项目用地为 二类工业用地。 符 合 4 及商业服 务业设施。 3 产业定 位 主要承接沈北新区工业企业,按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年本) 、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 目录(2021年版)等要求审批进驻区 域行业企业,进驻区域企业需满足二类 工业用地要求。 本项目位于沈 阳市沈北新区辉山 开发区120号, 符合 产业结构调整指 导目录(2019年 本)、沈阳市 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限制政策目录 (2021年版)中相 关要求;本项目属 于饲料加工业,满 足二类工业用地要 求。 符 合 综上分析,项目建设符合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中 相关规划内容。 4、、与与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相相 符性分析符性分析 根据 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 沈环沈北发[2021]60 号内容,简要分析本项目相符性。 表表 1-4 与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相符性与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相符性 序 号 内容实际情况相符性 1 根据沈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 06-2020,规划区域用地范围内为允许 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和一般农田。规 划区域未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等。规划用地包括二类工业 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道路与交通设 施用地和居住用地等。 本项目用地属于二 类工业用地。 符合 2 供水水源为规划区域内的农高区水 厂;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区域污水排入 规划区域内的蒲河北污水处理厂;供电 为规划区域内的辉山变电站、农高变电 站、柳岗变电站和河北变电站;供热热 源为规划区域内的辉山热源厂。 本项目用水、用电 由市政提供;废水为生 活废水、锅炉废水,废 水通过化粪池、隔油池 处理后排入市政管道; 生产供热由自建锅炉房 供应;供暖由空调供暖。 符合 3 规划区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二氧 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挥发 性有机物、氨和恶臭等,通过采取合理 的环保措施,减少废气对周围敏感点的 环境影响。 本项目颗粒物采用 布袋除尘设备及旋风除 尘设备处理后排放;锅 炉使用天然气为燃料经 低氮燃烧后排放,减少 废气对周围敏感点的环 境影响。 符合 4 规划区合理布局,要求入区企业选本项目设备布局合 符合 5 用低噪声设备、同时建议采取吸声和消 声等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加强规划区绿化,利用树木的吸声、消 声作用减小噪声影响。 理,选用低噪声设备、 采取隔声、消声等措施, 减小噪声影响。 5 规划区产生的危险废物,由有危废 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一般工业固 体废物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 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 求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进行无害化处理。 本 项 目 无 危 险 废 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 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 标准GB18599-2020 要求处置;生活垃圾由 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进行 无害化处理。 符合 6 规划区引进项目需严格执行规划环 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和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 本项目符合沈阳市 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要求 和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 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要求。 符合 综上,项目建设符合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 报告书审查意见沈环沈北发[2021]60 号内容。 6 其他 符合 性分 析 1.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 “淘汰类”范畴,属于国家允许类项目。因此,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产业政 策。 2.沈阳市环境准入政策分析沈阳市环境准入政策分析 本项目与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性政策目录 (2021 年版)的符合性分析具体 见表 1-5。 表表 1-5 与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性政策目录(与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性政策目录(2021 年版)的符合性年版)的符合性 序号内容本项目情况符合性 一、综合性政策 一对 存在下 列情形 之一的 环境影 响报告 书表 不予批 准 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 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①项目选址为工业用地 ②项目不在产业结构指导目 录 2019 年本 鼓励、 限制和淘汰类, 视为允许类; 符合 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 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环保 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 要求; ①2021 年沈阳市环境质量公报 的数据,沈阳市城区属于环境空气 不达标区。随着辽宁省大气污染 防治行动方案、辽宁省打赢蓝 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 (20182020 年),通过严控, 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逐渐改 善。 ②生产供热由自建锅炉房供 应;供暖由空调供暖。项目采取措 施能够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要 求。 符合 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 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 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项目针对污染节点采用旋风除 尘及布袋除尘,天然气经低氮燃烧 后排放,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够 满足污染物达标要求; 符合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 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 措施;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符合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 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 明确、不合理; 引用沈阳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 环境质量公报数据; 符合 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化工项目,未完 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化工园区内新、改、 扩建化工类建设项目; 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符合 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两高”新建项 目; 项目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 “两高”项目; 符合 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修订 版)的新建炼油、 乙烯、Px 项目及一次 炼油项目; 项目不属于新建炼油、乙烯、 Px 项目及一次炼油项目; 符合 7 低速电动车项目;项目不属于低速电动车项目;符合 沈阳市三环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含 绕城高速公路) 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项 目; 项目位于沈北新区,不是危险 化学品生产和储存项目; 符合 新建“头顶库”、危库、险库、无设计或 运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库加高扩容项 目。 项目不涉及“头顶库”、危库、 险库、尾矿库; 符合 二生 态保护 红线区 环境准 入限制 的相关 要求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 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禁止在生态保护 红线一类区内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的项目; 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护红线 区域; 符合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 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以及不破坏主 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外,禁 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二类区内建设其他项目; 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护红线 区域; 符合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排 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 物,禁止擅自取土、挖砂、采石、开矿, 禁 止私自挖塘、挖沟、筑坝、开采地下水; 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护红线 区域; 符合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或者在 建项目应当控制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护红线 区域; 符合 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 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 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 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 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 环评文件 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护红线 区域; 符合 三水 环境保 护环境 准入限 制的相 关要求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 造纸、制革、印染、炼焦、炼硫、炼砷、炼 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 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 项目; 项目为饲料厂新建项目;符合 严格控制重点流域环境风险项目。辽河 流域干流及主要支流不得新上石油化工、化 学原料药制造、印染等项目; 项目不在重点流域范围内,为 饲料厂新建项目; 符合 对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且未依托城镇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 置并联网、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未投入运行 的工业集聚区,按规定暂停审批涉水建设项 目; 项目生活废水、锅炉废水经化 粪池、隔油池处理后进入市政管网, 终至沈北新区蒲河北污水处理厂; 符合 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 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 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 排放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 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接入城市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本项目为饲料厂新建项目;符合 开展地下水压采行动。严格执行水资源 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和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 护条例辽宁省禁止提取地下水规定, 开展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工作,对地下水开 采实行总量控制,全面实施地下水水资源费 项目所在区域市政供应自来 水; 符合 8 征收新标准,严格地下水水资源论证和取水 许可审批,严格计划用水管理,实现地下水 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科学管理和持续 利用; 以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为核心,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辽河、浑河、太子河干 流 1 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和有重 大生态环境风险的生产项目。严格控制缺水 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环境敏感区域高耗 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 扩建 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依法实行主要污染物排 放减量置换 项目为饲料厂新建项目,不在 辽河、浑河、太子河干流 1 公里范 围内; 符合 四 饮 用水水 源保护 区环境 准入限 制的相 关要求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选址不涉及各类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 符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 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 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 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依法 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 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 垂钓或 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选址不涉及各类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 符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 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 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 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 旅游等活动的, 应 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 体; 选址不涉及各类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 符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 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 不得增加排污量; 选址不涉及各类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 符合 五 环 境空气 保护环 境准入 限制的 相关要 求 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 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 标准; 不属于煤矿项目;符合 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 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不涉及煤炭开采;符合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 料; 禁止新建、 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项目使用天然气燃料;符合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 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生产供热由自建锅炉房供应; 供暖由空调供暖 符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 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 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 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本项目无恶臭气体;符合 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 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 或者减量替代; 本项目采用天然气为燃料;符合 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内,禁止新建和扩 建大气污染源; 项目不在环境空气质量一类 区; 符合 六自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不涉及自然保护区;符合 9 然保护 区环境 准入限 制的相 关要求 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 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 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 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 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 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应当 限期治理, 造成损害的, 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不涉及自然保护区;符合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 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 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不涉及自然保护区;符合 七 土 壤环境 保护环 境准入 限制的 相关要 求 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 物处置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项目不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 施; 符合 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 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 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项目不涉及重金属及其他有毒 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 底泥、尾矿、矿渣; 符合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 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 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 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 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土壤污染;符合 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 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项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处理。 项目不产生危险废物 ,企业不存在 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 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 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行为; 符合 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 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项目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集中 区域; 符合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 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 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 目; 项目不涉及;符合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 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 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依法不予审批可能 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项目为饲料厂新建项目;符合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 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 价内容,并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 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项目为饲料厂新建项目,不属 于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符合 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 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 目; 不属于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不 属于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 项目; 符合 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 目必须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置 换”或“等量替换”的原则, 无明确具体总量来 源的,一律不予审批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对全口径清单内企业落实减排措施和工 不属于涉重金属重点行业;符合 10 程措施削减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经 监测并可核实的,可作为涉重金属行业新、 改、扩建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来 源; 八 固 体废物 环境保 护环境 准入限 制的相 关要求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 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集中贮存、 利 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 特别保护的区域内,非固体废物贮 存储、利用、处置项目; 符合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 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项目不涉及境外垃圾;符合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 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项目生活垃圾排放参照执行 辽宁省沈阳市城市垃圾管理规 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及处 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 填 埋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 GB 18599-2020); 符合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 废物; 项目不涉及境外危险废物;符合 九森 林环境 保护环 境准入 限制的 相关要 求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 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项目不涉及;符合 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 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 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项目不涉及;符合 十 湿 地环境 保护环 境准入 限制的 相关要 求 城市湿地公园及保护地带的重要地段 不得设立开发区、度 假区,禁止建设污染 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和设施,不得从事挖 湖采沙、围护造田、开荒取土等改变地貌和 破坏环境、景观的活动; 项目不涉及;符合 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湿地,确需占 用的,应当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进行补偿; 项目不涉及;符合 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涉及公共利 益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市级重要湿地 和其他湿地的,依法经有批准权 限的人民 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在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 补偿后才能开工建设。 有关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 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项目不涉及;符合 在湿地内禁止下列活动 (1)开(围)垦、填埋湿地,擅自改 变湿地用途; (2)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或者排干湿 地; (3)非法挖砂、采矿; (4)过度放牧或者擅自捕捞、取土、 取水、放生; (5)引进外来入侵物种; (6)破坏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 乡回游通道,在湿地内滥捕滥采野生动植 项目不涉及;符合 11 物; (7)投肥、投粪等污染湿地的养殖行 为; (8)向湿地内排放污水、倾倒有毒有 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9)擅自建设风力发电设施、光伏发 电设施、建筑物和构筑物; (10)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 动; 十一 产业政 策和准 入条件 的相关 要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关 行业产业政策,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 目录 (2019 年修正本) 、 对于属于淘汰 类 和限制类的项目,尤其是涉及落后产品和落 后生产工艺装备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 (2019 年修改), 项目不在在产业结构指导目录 2019 年本鼓励、限制和淘汰类, 视为允许类; 符合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 商务部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 2020 年版) 、 对于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 政机关不予审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 2021 年版)出台后按 2021 版执行); 项目不属于负面清单内容;符合 十二 园区环 境准入 限制的 相关要 求 对于已经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区域,不 得引入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 入园建设项目; 项目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 开发区 120 号,本项目为饲料生产, 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 符合 限制审批新建高污染和涉及光气、氯 气、氨气等有毒气体,硝酸按、硝基肌、氨 酸按等爆炸性危险性化学品以及涉及硝化 工艺、剧毒化学品生产的建设项目; 项目位于沈北新区,不是高污 染和涉及光气、氯气、氨气等有毒 气体,硝酸按、硝基肌、氨酸按等 爆炸性危险性化学品以及涉及硝化 工艺、剧毒化学品生产项目; 符合 二、环境准入符合性要求 1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环境 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 范的要求; 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符合 2 建设产生污染的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 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 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必须符合重点污 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建设项目所排放的化学需氧 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必须 在沈阳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控制之 内,执行总量指标替代政策。污染 物排放满足国家、辽宁省地方污染 物排放标准; 符合 3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 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 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 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 符合 三、重点行业政策 本项目不在所列的十二个行业中 综上分析,项目符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性政 策目录(2021 年版)中相关要求。 3.选址合理性分析选址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 120 号辉山开发区。东邻沈北新区辉山大街 G102 国 12 道,西邻耕地,南邻空地,北邻沈北新区林地。 本项目产品种类及规模、工艺技术、装备等均未列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因此,本项目用地符合相关要求。 本项目评价范围内无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风景名胜、饮用水源保护地等。该 项目废气、噪声、废水经治理后可做到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做到合理处置,根据环境 影响分析,该项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综上所述,本项目选址是合理的。 4.与与“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与“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见表 1-6。 表表 1-6“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类别具体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 生态保 护红线 被纳入区域,禁止进 行工业化和城镇化开发, 从而有效保护珍稀、濒危 并具代表性的动植物物种 及生态系统,维护重要生 态系统主导功能; 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开发区120号, 本 项目所在地不涉及生态红线,不属于自然 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 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符合 环境质 量底线 保障人民群众呼吸上 新鲜的空气、喝上干净的 水、吃上放心的粮食、维 护人类生存基本环境质量 需求的安全线; 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现状、 声环境质量现状、土壤环境质量现状、地 下水环境质量现状均满足相应环境质量标 准要求。 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处于不达标区, 随着,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将进一 步得到改善。该项目废气、废水、噪声均 能达标排放;各类固体废物均可得到合理 处置; 符合 资源利 用上线 从促进资源能源节 约、保障资源高效利用、 确保必不可少的环境容量 角度,不应突破资源利用 最高限值; 该项目运营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电、 水等能源,项目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 利用总量较少; 符合 环境准 入负面 清单 基于生态保护红线、 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 上线,以清单方式列出的 禁止、限制、允许等差别 化环境准入标准和要求。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沈 阳市沈北新区辉山开发区120号, 对照沈阳 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项 目环保审批准入特别限制措施(负面清 单)〉(试行)的通知(沈环保〔2017〕 76号)、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 政策目录(2021版),国家发改委、 商务部制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国 家工信部发布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 环保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 “高污 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等内容,本项 目均不在其列。 符合 综上所述,本项目的建设符合“三线一单”相关要求。 13 5.与与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辽政发辽政发 〔〔2021〕〕 6 号)相符性分析号)相符性分析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辽政发 〔2021〕6 号)的要求,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 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 号),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辽宁省人民政府就实施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 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提出相关意见。 本项目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辽 政发〔2021〕6 号)相符性分析见下表。 表表 1-7 与与“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符性分析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符性分析 分区管控分区管控该项目具体情况该项目具体情况判定结果判定结果 环境管控单元包括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 一般管控单元三类。优先保护单元指以生态环 境保护为主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 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管控 单元指涉及水、大气、土壤、自然资源等资源 环境要素重点管控的区域,主要包括人口密集 的中心城区、产业园区和开发强度大、污染物 排放强度高的区域等。一般管控单元指优先保 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之外的其他区域。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 辉山开发区 120 号。项目所在地 周边无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 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故本 项目不在优先保护单元区域,属 于重点管控单元。符合环境管控 单元划分要求。 符合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 础,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 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明确准入、限 制和禁止的要求, 建立“1414N”4 级塔型生 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1”为全省总体管 控要求;“4”为沈阳现代化都市圈、辽宁沿海 经济带、辽西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先导 区、辽东绿色经济区等重点区域管控要求; “14”为各市生态环境管控基本要求;“N”为全 省 1524 个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各市应结合区域发展格局、生态环境问题及生 态环境目标要求,制定发布市域管控要求和环 境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本项目属于C1329其他饲料 加工,项目布局比较合理,各设 施布置紧凑,项目运营期各项污 染物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后能满 足达标排放要求;项目运营过程 中消耗一定量的电能、水源等资 源,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 用总量较少。综上,本项目符合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 符合 优先保护单元应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 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活动,确保生态环境 功能不降 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重 点管控单元主要推进产业布局优化、转型升 级,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物排放 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 题。一般管控单元主要落 实生态环境保护基 本要求,加强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 辉山开发区 120 号。属于重点管 控单元。项目运营期各项污染物 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后能满足达 标排放要求。综上,本项目符合 分区环境管控要求。 符合 14 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6.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版)符合性分析年版)符合性分析 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是基于“三线一单”编制成果,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 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为约束,立足沈阳城市战略定位,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及国家与 地方标准,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利用效率四个方 面提出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 根据本项目的“三线一单”管控单元查询申请表可知,项目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 辉山开发区 120 号,单元编码为 ZH21011320034,属于重点管控区。 本项目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 年版)相符性分析见下表。 表表 1-8-1 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 年版)相符性分析年版)相符性分析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行政区街道主要环境属性 ZH21011320034沈北新区 辉山街道重点管控单元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 点管控区 空间布局约束 管控要求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行业产业政策,符 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和沈阳市 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相关要求, 禁止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准入; (2)不予批准城市建成区、地级市及以上城市规划区除热电 联产以外的燃煤发电项目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除“上 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发电项目。 (3)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原则上应采用 60 万千瓦以上超超临 界机组,平均供电耗煤低于 300 克标准煤/千瓦时。 (4)在已经实行清洁能源供热的区域内,不得建设燃煤或生 物质燃料锅炉。城市建成区的改建生物质燃料锅炉需满足超 低排放要求。 (5)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 40 吨/小时及以下 的燃煤锅炉。 本项目 (1)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 和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 相关要求,不属于禁止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 (2)本项目以天然气为供热燃料 相符性 相符 污染物排放管控 管控要求 (1)城市建成区内单台容量 100 吨及以上燃煤锅炉为重点, 实行除尘器超低排放升级改造。 (2)新、改、扩建涉 VOCs 排放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行 业、国家或省级)排放标准,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制定挥 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3)涉 VOCs 排放企业执行“一厂一策”管理。 本项目 (1)本项目以天然气为供热燃料 (2)本项目不涉及 VOCS 相符性 相符 环境风险防范 管控要求 / 本项目 本项目风险物质为天然气 15 相符性 相符 资源利用效率 管控要求 (1)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 I 类(一 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Ⅱ类较严高污染燃料 包括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 20 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 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Ⅰ类一般高污染燃料包括单台出力小于 20 蒸吨/小时的锅 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含硫量大于 0.5、 灰分大于 10的煤 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2)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扩建 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