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供配电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docx
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 矿山供配电通用规范 (征求意见稿)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67号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邮政编码100120。 2022年6月 目 录 1 总则1 2 基本规定2 3 设计3 3.1 供电电源3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3 3.3 地面配电4 3.4 井下配电8 3.5 照明11 3.6 防雷和接地12 4 施工及验收14 4.1 一般规定14 4.2 施工15 4.3 验收18 5 运行及维护19 5.1 运行19 5.2 维护19 5.3 拆除20 附起草说明21 1 总则 1.0.1 为在矿山供配电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运行及维护过程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低碳节能,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除石油矿山和铀矿山外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矿山供配电工程。 1.0.3 本规范是矿山供配电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运行及维护的基本要求。当工程中采用的设计方案、设备、电线电缆、施工质量控制与验收内容(方法)等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但经合规性评估符合本规范功能和性能的规定时,应允许使用。 1.0.4矿山供配电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和运行及维护,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矿山供配电工程竣工验收后,其功能和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配电系统应安全、可靠、稳定、合理、经济。 2 供配电系统应能向用电设备输送和分配电能。 3 当供配电系统或用电设备发生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时,应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切断其电源。 2.0.2 矿山供配电工程中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满足安全、节能与环保的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确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器材。 3 设计 3.1 供电电源 3.1.1有一级负荷的矿山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中断供电,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1.2 大、中型矿山应由两回电源线路供电;两回电源线路中的任一回中断供电时,另一回电源线路应保证供给全部一、二级负荷电力需求。 3.2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3.2.1 矿山电力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 矿山电力负荷的分级 负荷级别 设备名称 一级负荷 井下有淹没危险环境矿井的主排水泵、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井下抗灾排水泵、防水闸门; 井下有爆炸或对人体健康有严重损害的危险环境矿井的主通风机及有备用机组的井下局部通风机; 矿井经常升降人员的立井提升机; 有淹没危险环境露天矿采矿场的排水泵或用井巷排水的排水泵; 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范规定应视为一级负荷的其他设备。 二级负荷 大型矿山中除一级负荷外与矿物开采、运输、提升、加工及外运直接有关的单台设备或互相关联的成组设备; 地面一级负荷、大型矿山二级负荷工作场所用于确保正常活动继续进行的应急照明设备; 矿井通信和安全监控装置的电源设备; 大型露天矿的疏干排水泵; 铁路车站的信号电源设备; 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范规定应视为二级负荷的其他设备。 三级负荷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的用电负荷 3.2.2属于一级负荷的提升机和主通风机应由双重电源供电,两回电源线路均应直接引自地面变电所不同母线段的专用线路。提升机的其中一回电源线可引自邻近的提升机房。 3.2.3 井下抗灾潜水泵站的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路,且应来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供电及控制设备应安装在地面。当抗灾排水系统采用接力排水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其供电和控制设备可设置在上部水平的控制室内。 3.3地面配电 3.3.1矿山一级负荷的两个电源均需经主变压器变压时,应采用2台及以上变压器。当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变压器的容量,应保证主变压器担负的一级和二级负荷用电。 3.3.2井塔内、井口房及通风机房周围20m范围内严禁布置油浸变压器。多层厂房在首层布置油浸变压器时,首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 的窗槛墙。 3.3.3当露天或半露天20kV及以下变压器供给一级负荷用电时,相邻油浸变压器的净距不应小于5m ;当小于5m 时,应设置防火墙。 3.3.4 爆炸危险环境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应满足下列规定 1 爆炸性环境中的TN系统应采用TN-S型。 2 危险区域中的TT型电源系统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的保护电器。 3 爆炸性环境中的IT型电源系统应设置绝缘监测装置。 3.3.5当矿山6kV~20kV系统采用不接地、高电阻接地或消弧线圈接地方式时,应将流经单相接地故障点的电流限制在10A以內;当6kV~20kV系统采用低电阻接地方式时,应将流经单相接地故障点的电流限制在200A以内。 3.3.6 露天矿采矿场和排废场的电气设施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遮栏或壳体实现直接接触防护,所有的带电部件应在壳体内或遮栏后面,它们所提供的防护等级应符合表3.3.6-1的要求。 表3.3.6-1 用遮栏或壳体对带电部件作直接接触防护的最低防护等级要求 标称电压(a.c.) 操作区域内 电气操作区域内 封闭的电气操作区域内 50<Ue≤ 1000V 对于易接近的上表面或遮栏或壳体实行防护等级为IP2X或 IP4X的完全防护。这种防护特别适合那些充当支撑表面的壳体部分b 如果Ue≤660V或在伸臂范围内可同时触及的带电部件无压差时,采用防护等级为IP1Xa的部分防护;对于易接近的上表面或遮栏或壳体,如果Ue>600V,采用防护等级为IP2X的完全防护;当Ue>660V时,采用防护等级为IP4X的完全防护,这些特别适合那些充当支撑表面的壳体部分b 如果Ue≤660V,采用IP0X的无防护;如果Ue>660V或在伸臂范围内可同时触及的带电部件无压差时,采用防护等级为IP1Xa的部分防护b Ue>1000V 在伸臂范围内,采用IP5X的完全防护; 超出伸臂范围,采用IP2X的部分防护 在伸臂范围内,采用IP5X的完全防护; 超出伸臂范围,采用IP1Xa的部分防护 采用IP1Xa的部分防护 a在电气操作区域和封闭的电气操作区域内,把带电部件放在伸臂达不到的地方或放置遮栏,例如采用防护遮栏或栏杆,可以视为达到了IP1X的防护。 b可以使用地面上的插头和插座,但插座在不用时应加以遮盖。 注1 本规范中,IP防护等级仅用于规定人身与带电部件接触的防护。 注2 表中给出的电压指交流线间标称电压。 2 户内设施操作维修通道的出入口应符合下述规定 (1)对于额定工作电压不超过1kV的装置,长度超过20m的通道必须能从两端出入。 (2)对于额定工作电压超过1kV的装置,长度超过6m的通道必须能从两端出入。 3 户外设施操作场地裸露的带电部件防护应满足下列规定 (1)户外设施操作场地裸露的带电部件防护要求,应满足表3.3.6-2要求,并按照图3.3.61~4校验。 (2)最小电气间隙是指从地面算起2300mm的活动范围,它可不防止人到达闪络区。 (3)如果带电部件包括架空线,应采取措施以保证不会由于导体下垂、刮风、短路的电动力或使用复合平行绝缘子串时绝缘损坏等原因而减小最小电气距离。 (4) 护栏的最小高度和距离带电部件的最小距离是基于对防止直接接触的考虑。必要时可采用附加措施以限制人进入。如果护栏内的裸露的带电部件所处高度小于表3.3.6-2中H要求的最小值,必须安装遮栏以限制人身接近此类带电部件。 (5)在遭受暴雪的区域,在可进入区域H采用的S的电气间隙值应根据预计的积雪厚度面增加。 表3.3.6-2 户外设施操作场地裸露的带电部件的最小净距 单位(mm) 1 2 3 4 5 6 7 标称电压/kV 在可进入区域,带电部件的最低高度H 在设施内从带电部件到遮栏的水平距离 从带电部件到外部围栏的水平距离 A 板状遮栏的最低高度为1800 B 筛或网状遮栏,最低高度为1800 C 第3、4列所述型式高度低于1800的遮栏或有扶手、链、绳的遮栏,最低高度都是1100 D 板状围栏,最低高度为1800 E 筛或网状遮栏,最低高度为1800 HS2300 Hmin2600 AS BS100 CS300 Cmin600 DS1000 ES1500 1~10 2600 200 300 600 1200 1700 15~20 2600 300 400 600 1300 1800 35 2600 400 500 700 1400 1900 66 2950 650 750 950 1650 2150 注1 S为“带电部件至接地部件之间”的电气间隙,海拔高于1000m地区须修正。 注2 对板状遮栏和围栏,水平距离应从离带电部件最近的面测量。 注3 对链或绳,水平距离必须加上下垂。 图3.3.61 带电部件到外部护栏的距离 单位(mm) H1-空动力线对地最小距离; D、E-表3.3.6-2的第6列和第7列要求的最小距离; S-“带电部件至接地部件之间”的电气间隙。 图3.3.6-2 户外设施中在可进入区域的平面上带电部件的最低高度 单位(mm) 带电部分不得在画点区域之内 a板状遮栏 b筛或网状遮栏 c含有扶手、链或绳的遮栏 图3.3.6-3标称电压30kV以下包括30kV的户外设施的带电部件的距离 单位(mm) H-表3.3.6-2第2列要求的,在可进入区域的平面上带电部件的最小距离。 A、B和C-表3.3.6-2第3、4和5列分别要求的最小距离。 S-“带电部件至接地部件之间”的电气间隙。 带电部分不得在画点区域之内 a板状遮栏 b筛或网状遮栏 c含有扶手、链或绳的遮栏 图3.3.6-4标称电压30kV以上的户外设施的带电部件的距离 单位(mm) H-可进入区域的平面上带电部件的最小距离见表3.3.6-2第2列。 A、B和C-表3.3.6-2第3、4和5列分别要求的最小距离。 S-“带电部件至接地部件之间”的电气间隙。 3.3.7 电力变压器类、垂直布置的三相电抗器和避雷器、断路器及瓷套管等电气设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均应进行抗震验算 1 电压为110kV和220kV。 2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20g及以上地区。 3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0g及0.15g地区且放置电气设备的楼层或支架高度大于1.8m。 3.3.8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时,矿井主变(配)电所的变压器、消弧线圈、集合式电容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取消滚轮及轨道,并直接固定在基础上,同时加宽基础。 2 设备引线及设备间连线应采用软导线;当采用硬导线时,应有软导线或伸缩接头过渡。 3.4 井下供配电 3.4.1 井下变电所的电源及供电回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地面引至井下主变电所和其他井下变电所的电力电缆,其总回路数不应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井下全部负荷。 2 有一级负荷的井下主变电所、主排水泵房变电所和其他变电所,应由双重电源供电。 3 向大型矿井井下矿物开采、运输负荷配电的变电所,应采用双回路供电。 3.4.2 有爆炸危险环境的井下配电变压器严禁中性点直接接地,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者发电机严禁直接向井下供电。 3.4.3 有爆炸危险环境的矿山井下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应采用不接地IT系统。 3.4.4 煤矿井下局部通风机供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应采用双电源供电。其中,主供电源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备供电源允许引自其他同时带电的动力变压器的低压母线段,但其供电回路应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的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供电。 2 其他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的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供电。当配备了备用局部通风机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当没有配备备用局部通风机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 3 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保证在停风和甲烷超限后能切断该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4 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个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3.4.5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必须符合表3.4.5的要求。 表3.4.5 井下电气设备选用规定 设备类别 突出矿井 和瓦斯喷出区域 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 井底车场、中央变电所、总进风巷和主要进风巷 翻车机硐室 采区进风巷 总回风巷、 主要回风巷、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和工作面进、 回风巷 低瓦斯矿井 高瓦斯矿井 1.高低压电机和电气设备 矿用防爆型增安型除外 矿用一般型 矿用一般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增安型除外 2.照明灯具 矿用防爆型增安型除外 矿用一般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增安型除外 3.通信、自动控制的仪表、仪器 矿用防爆型增安型除外 矿用一般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增安型除外 注1 突出矿井应当采用本安型矿灯。 2 远距离传输的监控、通信信号应当采用本安型,动力载波信号除外。 3 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设备应当采用EPL Ma保护级别。非煤矿专用的便携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3.4.6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井下有爆炸危险环境,高压不超过10kV。 2 井下无爆炸危险环境,高压超过10kV时应采取专门安全措施。 3 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V。 4 采掘工作面用电设备电压超过3.3kV时,应采取专门的安全措施。 3.4.7 井下严禁使用油浸式电气设备。 3.4.8 井下6kV或10kV系统单相接地保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6kV或10kV系统中性点采用不接地、高电阻接地或消弧线圈接地方式时,井下主变(配)电所和直接从地面受电的变(配)电所高压馈出线上应装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接地保护应动作于跳闸或信号;向移动变电站供电的高压馈出线,应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保护应无时限动作于跳闸。 2 6kV或10kV系统中性点采用低电阻接地方式时,井下各级变(配)电所高压馈线均应装设二段零序电流保护;其第一段应采用动作时限不长于0.3s的零序电流速断,直接向电动机、变压器和移动变电站供电的高压馈线应采用无时限的零序电流速断;第二段应采用零序过电流保护,时限应与相间过电流保护相同。 3.4.9 井下低压电气装置应设置电击防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下约定接触电压限值应取交流30V,直流70V。 2 有爆炸危险环境矿井,如低压配电IT系统采取自动切断电源作为电击防护措施,当发生对外露导电部分或对地的单一接地故障时,防护装置应迅速切断故障线路。 3 交流低压配电TN-S系统采取自动切断电源的防护措施时,应在出线电流小于32A的终端回路装设额定剩余电流不大于30mA的RCD作为附加保护。 4 采用SELV和PELV特低电压作为保护措施时,特低电压的上限值应不超过交流25V和直流60V。 3.4.10 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馈电线路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 3.4.11 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 3.4.12 电力电缆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立井井筒或倾角45及以上的井巷内,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应采用粗钢丝铠装电力电缆。 2 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小于45的井巷内,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应采用钢带或细钢丝铠装电力电缆。 3 移动变电站的电源电缆,应采用矿用监视型屏蔽橡套电缆。 4 重要电源回路、移动式电气设备的电缆及有爆炸危险环境井下的低压电缆应采用铜芯电缆。 5 井下所有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 3.4.13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高瓦斯矿井井下供配电设备应采用隔爆型或本安型电气设备,且设备之间应采用软连接。 3.4.14 严禁利用有爆炸危险场所的轨道作回流导体。凡不准用作回流的钢轨和用作回流钢轨的联接处,必须装设两处可靠的轨道绝缘。第一绝缘点应设在分界处;第二绝缘点应设在爆炸危险场所以外,且与第一绝缘点的距离应大于一列车的长度。 3.5 照明 3.5.1井下下列地点应安装固定式照明装置 1 变电所、调度室、机车库、信号站、水泵房等安装机电设备的硐室。 2 爆炸物品库、井下修理间、候车室、保健室等。 3 井底车场范围内的运输巷道。 4有电机车或无轨胶轮车运行的主要运输巷道、有行人道的集中带式输送机巷道、有行人道的斜井、升降人员及物料的绞车道以及主要巷道交岔点等处。 5经常有人看管的机电设备处、移动变电站处。 6风门、安全出口处等易发生危险的地点。 7主要进风巷的交岔点和采区车场。 8综合机械化采、掘工作面。 9溜井井口、天井井口等易发生危险的地点。 10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及雷管库、炸药库、油库等爆炸危险场所。 3.5.2井下固定照明的照度标准应不低于表3.5.2的规定。 表3.5.2井下固定照明照度标准(lx) 序号 照明地点 照度值(lx) 1 一般电气硐室和设备硐室 50 2 主变电所 75 3 主要排水泵房 75 4 信号站、调度室 75 5 换装硐室、修理间 75 6 机车库 30 7 翻车机硐室、自卸式矿车卸载站 30 8 爆炸物品库 发放室 30 存放室 30 9 保健室 100 10 候车室、避难硐室、消防材料库 20 11 井底车场及其附近巷道 15 12 运输巷道 10 13 巷道交叉点 15 14 专用人行道 15 3.5.3 下列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 1 地面主变电所和其他变电所的控制室、屋内配电装置室、蓄电池室及屋内主要通道。 2 矿井生产调度室、监控室、通信站等电子信息系统机房。 3 地面的主要通风机、主井提升机、副井提升机、主井带式输送机、瓦斯抽采泵、空气压缩机、抗灾排水泵等设备或设备房(驱动机房、井塔)的主机室(大厅)、电气间、控制室和值班室。 4 副井井口房、地面煤炭生产系统的主要生产车间、电气间、控制室。 5溜井井口、天井井口等易发生危险的地点。 6矿井铁路站场信号楼。 7矿山救护站值班室。 8 井下主(中央)变电所、采(盘)区变电所、主要排水泵站。 3.5.4 井下照明和信号的配电装置,应当具有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功能。 3.6 防雷和接地 3.6.1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地区 ,矿山地面建构 筑 物的防雷等级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爆炸材料库应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2 煤矿地面生产系统筛分和破碎车间等干煤生产加工车间所在建筑物、封闭式储煤场、地面生产系统原煤和干煤产品的煤仓、瓦斯抽采泵站的主机室、主要抽出式通风机站、汽油库、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次/a的火灾危险场所,以及预计雷击次数大于 0.25次/a的其他建筑物,应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3存储具有粉尘、含毒气体及其他易爆贮料且具有爆炸危险的筒仓,其防雷保护不应低于二类。 4 下列建筑物应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 高度在 15m以上的井塔、井架、烟囱、水塔等孤立高耸建筑物。 2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次/a,且小于或等于0.05次/a的火灾危险场所。 3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次/a,且小于或等于0.25次/a的其他建筑物。 3.6.2 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1 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 2 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金属架构及露天架空引入出井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对金属体设置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3.6.3 采矿场的架空接地线采用钢绞线或钢芯铝绞线时,标称截面积不应小于50 mm2,并应架设在配电线路最下层导线的下方,与导线任一点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5m。架空接地线有2组及以上主接地极时,当任一组主接地极断开后,在架空接地线上任一点所测得的对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0Ω,在土壤电阻率大于1000Ω.m的地区,不得超过30Ω。移动式设备与架空接地线之间的接地线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3.6.4 采矿场的架空供电线路上装设避雷装置的地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矿场配电线路与横跨线或纵架线的连接处。 2 多雷地区矿山的高压电气设备与横跨线或纵架线的连接处。 3 排废场高压电气设备与架空线的连接处。 3.6.5 高压和采取自动切断电源作为电击防护措施的低压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构架,电缆的金属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 3.6.6 任一组主接地极断开时,井下总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导体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Ω。 3.6.7每一开采水平的井下接地装置之间应通过接地导体相互连接,构成该开采水平的接地网。由地面经风井井筒或钻孔对井下部分电气设备分区供电时,可在其供电范围单独形成该分区接地网。 3.6.8 主接地极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接地极应当在主、副水仓中各埋设1块。主接地极应当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其面积不得小于0.75m2、厚度不得小于5mm。 2 在钻孔中敷设的电缆和地面直接分区供电的电缆,不能与井下主接地极连接时,应当单独形成分区总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 3.6.9 下列地点应当装设局部接地极 1 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 2 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3 低压配电点或者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4 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带式输送机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分别设置1个局部接地极。 5 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 3.6.10 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除用作监测接地回路外,不得兼作他用。 3.6.11贮存有粉尘、含有害气体及其他易爆贮料且具有爆炸危险的筒仓,相关工艺专业应根据不同的贮料特性分别设置防爆、泄爆、防静电、防明火及防雷电等设施。 3.6.12筒仓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筒仓防雷严禁利用筒仓的钢筋作为避雷引下线。 2 防雷应专设外引下线,其埋件严禁与筒仓的钢筋连接。 3.6.13直接从地面接受电源的井下变电所的接地母线应与其附近的下列井下外界可导电部分作等电位联结 1 排水、压缩空气、洒水等金属管路。 2 沿井巷装设的金属结构。 4 施工及验收 4.1 一般规定 4.1.1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进场应检验合格,并应做好检验记录和检验资料归档。对用于高海拔、强紫外线、极寒、极热、爆炸危险等特殊场所的设备材料,应核对其技术参数,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4.1.2 用于井下的电气主要设备应有KA或MA的永久性标志。用于煤矿井下的各种防爆电气设备防爆合格证明应齐全。 4.1.3 基建期主要设备材料的选型与建设工程同等要求。 4.1.4 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上一道工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 4.1.5 基建期施工用电应单独绘制工程图纸,并经过三级校审及批准部门和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4.1.6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质量检查与验收使用的各种计量和检测器具、仪器、仪表和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计量法规的规定,其精度等级不得低于被检对象的精度等级。 4.1.7 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施、防雷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安全设施及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2 施工 4.2.1井巷工程施工,应采用双回路供电。特殊情况下采用一回路供电时,必须设有临时备用电源,其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和撤出人员的需要。 4.2.2 竖井施工中安全梯绞车必须设有备用电源。 4.2.3 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20kV及以下变压器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1.8m的固定围栏或围墙,变压器外廓与围栏或围墙的净距不应小于0.8m,变压器底部距地面不应小于0.3m。 4.2.4布置于提升机房控制室内的无防护罩的整流变压器、电抗器、直流快开等设备四周应设固定围栏,设备外廓与围栏的净距不应小于0.8m,并应设有围栏门闭锁开关,开门报警断电。 4.2.5矿用干式变压器应具有防潮性能即经过40℃、12周期湿热试验后能承受其例行试验规定值85的工频耐压试验和感应耐压试验。 4.2.6井巷施工中,配电设施应布置于硐室内或壁龛中,小型配电箱可悬挂于巷道,不得占用巷道地面随意摆放。 4.2.7 竖井施工中稳车应保护齐全、完善,电气闭锁可靠,吊盘、模板的多台稳车必须接入同一个电源,信号工可以紧急停止总开关,且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应同步集中控制 1 各稳车规格型号必须相同。 2 减速箱的减速比必须相同。 3 电动机型号规格、转速需相同。 4 电动机供电等级相同。 5 电动机用电相序相同。 6 钢丝绳规格型号、直径、缠绕方式及垫板厚度等要求相同。 4.2.8 施工中井下电缆的敷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在水平巷道或者倾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电缆需规范悬挂,不得挂于管道上或落地拖拽。 2 水平巷道或者倾斜井巷中悬挂的电缆应当有适当的弛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其悬挂高度应当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者输送机上。 3 在立井井筒或者倾角在30及以上的井巷中,电缆应当用夹子、卡箍或者其他夹持装置进行敷设。夹持装置应当能承受电缆重量,并不得损伤电缆。 4 电缆悬挂点间距,在水平巷道或者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3m,在立井井筒内不得超过6m。 5 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必须绑紧在钢丝绳上,钻孔必须加装套管。 6 高、低压电缆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100m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净距应不小于50mm,并应不小于电缆外径。 4.2.9 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当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 4.2.10 立井井筒中敷设的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因井筒太深需设接头时,应当将接头设在中间水平巷道内。运行中因故需要增设接头而又无中间水平巷道可以利用时,应在井筒中设置接线盒。接线盒应当放置在托架上,不应使接头承力。 4.2.11 竖井施工中放炮电缆应单独悬挂,不得与动力电缆同钢丝绳悬挂,电焊线严禁碰触放炮电缆。 4.2.12交流系统单芯电力电缆,当需要增强电缆抗外力时,应选用非磁性金属铠装层,不得选用未经非磁性有效处理的钢制铠装。 4.2.13电缆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力电缆金属套应直接接地。交流系统中3芯电缆的金属套应在电缆线路两终端和接头等部位实施直接接地。 2 交流单芯电力电缆金属套上应至少在一端直接接地。 3 控制电缆金属屏蔽的接地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计算机监控系统的模拟信号回路控制电缆屏蔽层,不得构成两点或多点接地,应集中式一点接地。 (2)集成电路、微机保护的电流、电压和信号的电缆屏蔽层,应在开关安置场所与控制室同时接地。 4.2.14 强电控制回路导体截面不应小于1.5mm2,弱电控制回路不应小于0.5mm2,测量回路电缆截面不应小于2.5mm2,计量回路电缆截面不应小于4mm2。 4.2.15 地面电机车架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杆组装零部件应齐全,螺栓应紧固,应露出螺母2个~4个螺距,垂直穿入时应由下向上,其他方向穿入时方向应一致。 2 电杆倾斜度要求,两侧挂线杆应垂直,单侧挂线杆不得向受力侧倾斜。 3 拉线装置的拉线规格及拉线盘埋深应符合设计要求,花兰螺丝或UT型线夹,在拉紧后应保留一半以上的调节行程并封死。 4.2.16井下架线式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悬挂高度(由轨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要运输巷道线路电压低于500V时,不低于1.8m;线路电压高于500V时,不低于2.0m。 2 井下调车场、架线式电机车道与人行道交叉点线路电压低于500V时,不低于2.0m;线路电压高于500V时,不低于2.2m。 3 井底车场(至运送人员车站),不低于2.2m。 4.2.17 严禁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电源。 4.2.18矿建施工中的供电系统安装完毕应进行接地电阻的测试。井下供电系统任一组主接地极断开时,井下总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Ω。 4.2.19 变压器试运行前,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变压器本体应两点接地;接地引线及其与主接地网的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地应可靠。 4.2.20井巷施工中,井架应做好防雷接地,高度超过60米时,应按第二类防雷要求设防雷设施。 4.2.21施工中为井下供电的井口配电柜应装设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 4.2.22 炸药库、雷管库、储油罐及易燃易爆的药剂存储等爆炸危险场所中金属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或设备外部可导电部分、金属管道、金属支架等,均应做好防静电接地。 4.2.23 柴油发电机组燃油系统的设备及管道应做好防静电接地。 4.3验收 4.3.1变压器、电抗器、干式电抗器及箱式变电站试运行前,应先按规定进行检查,并在空载试运行无异常情况后,再投入负荷运行。 4.3.2矿山井巷工程施工中,压入式局部通风机接线应保证旋转方向正确,电机不得反转。 4.3.3 矿山主通风机应设有风量、风压、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监测仪表。 4.3.4 电机车通车试运行应达到运行正常、集电弓不得碰绝缘子、集电弓与架线间接触良好的要求。 5 运行及维护 5.1 运行 5.1.1由双重电源或两回电源线路供电的矿山主变电所,矿山电源线路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电源线路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应带电热备用。对因检修或发生故障时,单电源或单回电源线路运行的,在检修完成或事故恢复后应立即恢复双重电源或两回电源线路供电的运行方式。 5.1.2装设两台或两台以上主变压器的矿山主变电所和其他变电所,变压器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对因检修或发生故障时,单台变压器运行的,在检修完成或事故恢复后应立即恢复正常的运行方式。 5.1.3 对采用单相接地保护动作于信号的中性点不接地、高电阻接地或消弧线圈接地的矿山6kV或10kV系统, 当发生单相接地故障时,继续运行的时间不应超过2小时。对采用当发生外露导电部分或对地的单一接地故障时不切断故障回路电源的井下低压配电的IT系统,当发生单一接地故障时,应立即查找和排除故障,不应带故障长期运行。 5.1.4 井下变电所硐室在有人值班或作业时,硐室通至巷道的通路应保持畅通,通路上的门应能在不采用任何工具的情况下从里向外打开。 5.1.5 矿山供配电设备区内严禁存放可燃物和爆炸物品。 5.1.6 新装或变动过内外连接线的变压器,并列运行前必须核定相位。 5.2 维护 5.2.1 故障电缆修复前应检查电缆受潮情况,如有进水或电缆受潮,必须采取去潮措施或切除受潮线段,在确认电缆未受潮、分段电缆绝缘合格后,方可进行故障部位修复。 5.2.2 矿山供配电系统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5.2.3 接地电阻应每年测定一次,矿山井下全部接地网和总接地网电阻应每季度测定一次。 5.2.4 矿山井下低压馈出线装设的漏电保护装置应每天进行一次跳闸试验,每六个月应检验一次。 5.2.5 矿井备用电源应每 10 天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 5.2.6 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应每月检查一次。严禁使用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 5.3 拆除 5.3.1 在拆除矿山供配电设备、设施前,必须确保设备、设施本身和与之连接的电气导体处于不带电状态。 5.3.2 架空线路拆除时,禁止采用突然剪断导、地线的做法松线。 附起草说明 一、起草过程 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要求,2016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建标[2016]166号),并在此基础上,全面启动了构建强制性标准体系、研编工程规范工作。2017年12月,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8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7〕306号),开展矿山供配电通用规范(2018-1-104)的研编任务。2018年3月,规范研编组启动了研编工作; 2018年4月~8月,完成国内外法规、标准资料梳理工作; 2018年10月,汇总初稿; 2018年10月~12月,结合各规范协调结果,修改规范草案; 2019年1月~3月,形成规范初稿; 2019年4月,形成规范中期评估稿; 2019年5月~9月,根据中期评估意见修改规范草案及起草说明; 2019年10月,完成成果资料,包括规范草案及起草说明、研编报告。 二、起草单位、起草人员 (一)起草单位 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 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煤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煤邯郸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煤科工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五矿矿业(安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内蒙古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 贵州省煤矿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西安工程有限公司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 (二)起草主要人员 叶四新、何建平、祝坚、彭洪涛、张占彪、葛忠和、潘正云、胡腾蛟、王金、张建民、胡家运、于 旸、张新文、孔凡平、李定明、燕 金、秦 鹏、何冠华、周国山、王立群、屈小光、王贤来、段菊平、史志红、刘伟华、王惠臣、于功江、李建光| (三)审查人员 曾涛、邵晓钢、于为芹、冯冠学、潘正云 三、 术语 1 地面主变电所 surface main substation 设在矿井或露天矿地面,接受、汇集本企业外部电源,具有向企业内全部或部分负荷配电功能的企业变、配电中心。又称总降压变电所。 2 井下主变电所 underground main substation 设置在井下主要开采水平的井底车场或运输大巷,接受引自矿井地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