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docx
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规定及鲁南分局相关文件规定,及时、准确的报告、统计、调查、分析及处理安全事故,根据“四不放过”原则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事故报告 (一)事故分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含1亿)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各类事故,包括公司职工在工作岗位因自身疾病或其它原因导致伤残或死亡的情况; 6.较大涉险事故 (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上的事故; (4)其它较大涉险事故。 (二)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三)严格事故信息报告时限 1.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经理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1小时内报告报送集团公司安监局、山东煤矿安全全监察局鲁南监察分局、微山县及济宁市安委会。 2.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在向集团公司安监局、山东煤矿安全全监察局鲁南监察分局、微山县及济宁市安委会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山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3.发生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4.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告事故概况,随后书面补报事故全面情况。对事故性质(含职工在岗因病死亡)暂时界定不清的,也要及时报告。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日续报。 (四)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五)报告联系电话 枣矿集团公司救护大队战备值班电话 4073200 枣矿集团公司调度室值班电话4081165 4081166 传真4081173 枣矿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值班(传真)电话4081128 微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值班电话0537-8292916 微山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值班电话0537-8221629 微山县国土局办公室0537-822750 微山县国土局地环科0537-8221418 微山县消防大队值班电话0537-8222520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鲁南分局值班电话 0632-8689898 济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值班电话0537-2907728、2907718;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电话 0531-85685581 山东省矿山水害抢险救援中心电话0538-7861366 第二条 严格事故信息报告责任 由公司调度室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事故信息报告制度,事故信息报告由调度室主任负责,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无论原因是否查明,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内容,及时报告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南监察分局、微山县和济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事故报告后如有变化,要及时补报。 第三条 事故调查分析 (一)轻伤事故,由安监处牵头,有关部室专业公司、事故单位负责人、技术人员及现场相关人员参加。 (二)重伤事故及以上事故,由鲁西分局和集团公司领导来矿主持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参加调查分析。发生重大或特大死亡事故,由省局、鲁南监察分局、地方政府、集团公司有关上级部门领导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组织分析。 (三)一般非人身事故由生产调度值班领导主持分析,发生重大非人身事故由分管矿领导主持分析,安监处、有关部科室负责人及事故单位行政、技术负责人参加。事故性质严重、经济损失较大的事故,应由集团公司有关处室领导和山东煤矿安全全监察局鲁南监察分局有关领导参加。 第三条 事故处理程序 (一)轻伤和一般非人身事故根据事故分析结论,由公司写出处理意见,由安监处报集团公司安监局。 (二)重伤根据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性质、责任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填写“重伤事故报告表”并上报。 (三)死亡事故根据联合调查组认定的结论,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性质、经过、原因、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等,报请鲁南监察分局批示。 (四)重大非人身事故根据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写出重大事故报告,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性质、经过、原因、责任者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造成的经济损失(直接、间接),今后防范措施等内容写出事故报告,及时报集团公司和鲁南监察分局。 第四条 事故统计 (一)由专人记录事故分析处理全过程,详细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性质、经过、原因和处理意见。 (二)由公司安监处建立人身事故统计台帐、由调度室建立非人身事故统计台帐,定期分析安全事故,及时向上级和矿领导汇报本单位的安全情况,做好安全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四条 责任追究 (一)对发生的事故,在追究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现场安监员、管理人员、班组长进行责任追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或者其他罪行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发生的轻、重伤和死亡事故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公司领导按集团公司规定处理;对发生的非人身事故,根据事故调查分析结论、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处罚。 (三)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后果自负,公司不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 (四)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被检举或检查到的,按事故升级进行处理。 (五)对事故的处罚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的原则,做到一事故一分析。 (六)每名员工都有对事故进行报告和举报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