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售楼处精装修工程合同文件.doc
项目售楼处精装修工程合同文件 雇主 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协议书 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雇主 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承包商 本工程经双方协商,由雇主委托承包商建造,为了明确工程内容及双方权利义务,本着互相协助、紧密配合的原则,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和附于本协议书的合同条件,现于年月日订立本合同,协议下列条文,双方遵守 1. 考虑到雇主准备支付下文提及的各项款项,承包商特此立约向雇主保证在 各方面均遵照合同的约定完成本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保修。且不会将本协议项目下的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任何其他方。 2. 雇主特此立约保证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并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承包商支付 人民币元RMB 的合同价格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应付款项,以此作为本工程的承建、完成和修补缺陷的报酬。 考虑到上述合同价格和本工程的成本的关系,承包商特此保证在投标过程中所报的上述价格即RMB 元不低于本工程成本。 3. 本协议书经雇主和承包商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后生效。 双方特此立据及签订如下 雇主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署及加盖公章 承包商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署及加盖公章 合同条款 1.定义 在下文所定义的合同中,下列用词及词句,除非另有所指,否则应具有本条所指定的涵义 1.1雇主有限公司 1.2 承包商指由雇主聘用完成精装修工程之施工单位及取 得其资格的合法继承人,而不是承包商之任何其他受托人除非取得雇主同意。 1.3 设计单位 1.4 监理单位 1.5 工程师是指雇主任命为了执行承包合同而担任工程师职务的人,即雇主所指定的 项目管理部代表。 1.6其他承包人指由雇主直接雇用进行和完成不构成本合同部分的专业工程的人员或 公司。 1.7政府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1.8有关部门指对工程具有任何管辖权或其系统与工程连接或将连接的任何政府部门、 当地有关部门和/或市政配套或法定企业。 1.9法令或法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所颁布的法例或规例。 1.10合同金额指在合同协议书上注明的金额,并可按下文的规定予以增加或减少。 1.11规范指合同文件中引用的规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国家规范及行业标准。 1.12工程指合同条件、图纸、规范、工程量清单及其他合同文件内所说明,并包括为 完成工程所需之人工、物料、工具、施工机械等。 1.13合同图纸指合同文件中引用的合同图纸以及由雇主或设计单位以书面批准的对该 类招标图纸的任何修改,以及随时可由雇主或设计单位以书面提供或批准的其他 该类图纸。 1.14现场由雇主提供的和将实施工程的地点及合同中特别指明的任何其它地点。 1.15材料指无论是否已在招标图纸/规范中指出,均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一切材料、 设备、机械、配件和所需的零件等。 1.16经批准指经由雇主和设计单位书面批准的,包括随后对先前口述批准所作的书面 确认。 2. 工程现场 工程现场位于。因场地狭小,承包商须自费提供人工场外住宿。 在此建议承包商到工程现场视察,以熟悉现场的位置、一般情况、交通情况、存放区、装卸物料的限制和垂直运输的条件限制等,以及一切可能影响合同金额的其他情况。 承包商的雇员及工人应遵守政府、雇主、监理单位有关现场的通道、保安、通行证的发放以及类似项目的一切法例及规定。 承包商以不清楚施工工程现场的情况而提出的额外索赔或延长竣工期限的要求将不获考虑。 承包商以现场状况标高与设计图纸标高的差异而提出的额外索赔或延长竣工期限的要求将不获考虑。 3. 工程范围 本工程为承包商包工、包料、包施工的方式承包,所有与该售楼处有关的建设施工材料均由承包商承担。 4.合同价格主要组成 4.1计量原则一次性包死,不做调整。 4.2综合单价包含材料费用、人工费用、机械费用、开办费用及其消耗等。 4.3管理费用包含承包人总公司及项目部工程现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 用及向总承包方提交的工程配合管理费。 5.税金、法律义务、通知、费用及收费 5.1承包商应遵守政府的任何法令或法规,根据政府的任何法令或法规制订的任何法律 文件、规定或命令、或对工程具有任何管辖权或其系统与工程连接或将连接的任何法定企业的任何规章或附则,并发出所要求的一切通知。 5.2承包商应支付和保障雇主免于支付根据政府任何法令或法规,或根据政府任何法令 或法规制订的任何法律文件、规定或命令,或在法律上征收的任何费用或收费包括任何征费和税项。 5.3承包商应负责缴纳本合同现行和日后增加的一切有关的税费。 如雇主认为有需要,在承包商书面确认后,雇主有权代承包商交付任何费用并在 承包人的合同价内扣除。 承包商须承担任何在中国境内之业务及工程项目直接或间接有关的一切税项、费 用或收费。此等税项、费用或征税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企业所得税; b外地进山东施工管理费如有; c个人所得税; d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及教育费附加; e增值税、关税如有; f进口施工机械之押金; g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工作所需之许可证领取费用及招投标交易服务费、合同印 花税如有; h其它一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山东省政府现行法例所规定之税收及费用; i报批费,质量监督部门为验收所收取之质检费/竣工验收费如有。 6.工期及拖期违约赔偿金 6.1 承包商应在收到雇主开工通知后,按所约定的时间,开始订购合同书内所指定的 一切材料。 本工程项目之工期要求 开工日期年月日 竣工日期年月日,以上共计日历天,包括国家法定节 假日等在内。 承包商应依照上述的竣工日期安排施工组织进度计划,该计划须给雇主审阅和批 准。 6.2 上述所述之竣工日期是包括一切清洁和验收所需的时间。承包商应制订订货以及运 送材料的时间,以配合雇主的竣工日期。 6.3 如果承包商未完全适当履行承包合同,引起承包工程合同的延迟,经扣除按承包 合同规定所获得的工期延长后,雇主可向承包商计取拖期违约赔偿金。每天之拖 期违约赔偿金按合同总金额之千分之五0.5计取,无上限。并且雇主可以直 接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6.4 当承包商对上述之共同审查确认的拖期违约赔偿金不能与雇主达成一致时,可按 本承包合同条件第23条[合同争议之解决办法]的规定执行。 7.合同金额 本合同金额为元。 除合同条件的另有规定外,合同金额不得以任何方法调整或变更。任何错误无论是否属计算合同金额时的算术错误,应被视为被双方接受。 合同金额不应因任何永久或临时工程的材料或消耗性储存品价格、燃料或电力价格、运费、装卸费、储存费、保险费、工资或津贴、汇率波动等变动而调整。 8.合同价款支付方法 8.1 本合同所有付款由雇主直接支付予承包商。具体付款方式如下 8.1.1 合同签订并提交请款资料包括请款申请报告、合同付款条款复印件后,支付 合同价款不包括暂定金额的20作为预付款。 8.1.2 完成本工程工程量的60且承包商提供请款资料包括请款报告、经雇主及监理 确认的“工程已完形象进度核验表”及变更洽商转签的补充协议、付款条款复印 件后,支付本合同价款的30; 8.1.3 本工程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并提交请款资料包括请款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支付合同价款的30。 8.1.4 签订结算协议及提交请款资料包括请款申请报告、结算协议、保修协议后, 支付扣除保修金、违约金、罚款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款项后的剩余款项。保修金 为结算总价的5。 8.1.5 保修金的支付 2年保修期满后,承包商提交请款资料包括请款申请报告、保修协议复印件、由 物业公司出具的工程缺陷竣工验收单等后,支付剩余的保修金。 8.2 雇主付款时,承包商需提供有效的等额发票。 9.设计变更 签订合同后,如本承包工程发生工程洽商/设计变更,按如下方式计取洽商/变更费用 a.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执行原合同单价及费率; b.如上述a.项不适用,则人工单价及费率执行原合同,材料费执行市场参考价格; 所有经招标人及招标人代表/工程监理确认的工程量调整,都必须执行原合同单价及费率。 10.承包商的代表 在承包商接获开工通知后。正式签约前,应立即指派一名高职人员作为承包人的代表,此代表人应有足够能力并获正式委任负责承包商办公室与工地现场之间的协调工作,同时亦负责与雇主、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保持配合,出席在工地的工程进度会议并作为承包人有关此合同一切事宜的代表人。 同时,此代表人须与雇主、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一起研究磋商施工计划和安排等事宜,就合同工程把施工图纸落实。此等磋商的工作必须尽早进行,并在工程施工期内不断有效率地进行。假如雇主发现此名由承包人委派的代表人未能遵守上述规定,则承包商须以另一名职员代替,并须事先取得雇主批准。 11.材料供应 承包商须清楚填写材料的牌子和厂家名称、来源地、种类参考编号及其他详细资料。 所有材料必须具有出厂证明书及产品质量保证书。 12.品质保证 12.1 承包商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按已审批的样品标准制造,各方面都 符合工程规范及图纸内的一切规定,且为全新产品承包商必须承担以劣充优, 遗留及掩盖隐患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12.2 承包商须按合同的条文规定对保修期内可能出现的一切因产品质量及安装质量 引起的缺陷负责。 13.施工图 雇主将提供套施工图纸予承包商使用。 承包商应被视为已对图纸设计及工程规范做出了深刻了解及应按照工程规范及其他要求完成设计及施工,并使雇主/设计单位完全满意。 14.样品 承包商在订货前应按设计封样及其规范之规定免费呈交2套所有物料原件样品,且取得雇主批准。承包商应预留审批所需时间,因呈交之样品不合要求导致返工;工期不予顺延。 惟上述任何审批,均不应减少承包商于本合同之任何责任。 15.工程施工及进行验收的监督工作 承包商必须安排足够的熟练工人和提供符合资格的工程师负责组织和督导工人工作。 于施工期间,承包商有责任在施工过程中避免损坏周围的结构、装修和设备,如承包商触犯以上事情,一切修补和更换损坏的结构、装修和设备的费用须由承包商负责; 雇主有权从合同金额扣除有关费用。 工程竣工后,承包商需与雇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工作,任何部位之工程验收不合格,承包商应立即拆除不合格之工程,并重新安装及安排再次验收不合格之工程,直至雇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满意为止,验收标准应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相关部门颁布之标准执行。 16.包装、贮存及保护 16.1 所有运送到工地现场的一切设备及材料均须为崭新、并适当地包装和保护妥当以 防因运送、恶劣天气或其他情况而受到损坏。同时,在可行情况下,在使用前用 保护外层盖好,尽可能保留原装包装,所有包装均不会退回。 16.2 任何上述项目在运送期间或在工地现场受到损坏应立刻退回并为雇主免费更换, 工期不予顺延。 16.3 假如设备及材料的原产地在山东以外的地方,则一切此等设备及材料均须有足够 及安全牢固的包装为运送途中及抵达现场可能受到的不同天气影响作好安全运送 措施。 15.4 在与制造商安排运送材料前,承包商须通知雇主及有关运送的日期并取得雇主的 批准。 17.保险 17.1 承包商须负责本工程的一切设备、材料及配件在装卸、运送和存放时可能发生 的一切受损或遗失,并为此等可能发生的受损或遗失情况安排保险事宜。 17.2 承包商需负责对其工作人员、工人包括其分包人之劳工的意外事故或伤亡 负全责,并为其雇员/工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17.3 承包商还须自资购买下述之保险 a为承包商的车辆购买的车辆保险; b为一切材料运送至工程现场途中所可能遭受的损失或毁坏购买意外保险; c承包商施工设备、机械和工具的保险; 以上所述保险适用于整个工期。如果竣工期限延长或发生延迟,则保险期亦延长。由于承包商违约延误,承包商需支付因此而延长保险期所需的保险费用。 18.工程验收 18.1 承包商向雇主/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供物料出厂质检合格证件和生产厂商的 有关安装、维修保养说明书。以证明这些物料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 18.2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会同雇主/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一齐检验。如发 现其物料与合同规格不符,质量低劣,货物被损坏和工艺不合格等情况,雇 主/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更换补足指示,承包人应立即无 偿拆除不合格之工程和修复该工程直至雇主/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满意为 止,并无条件负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经济损失。雇主也可以直接扣除相 关损失费用,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施工修复。 19.保修 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雇主发出接收证书之日起计算。为期二年。承包商应负责在合同所定的保修期内免费提供全面维修服务。包括材料、人工及所需的所有水、电、机械等费用。免费服务及维修须包括定期系统检验,调试及定期保养并包括维修及更换一切所需部件。如有本承包工程任何部分失效或危急情况,不论何时,承包商须随时处理。 承包商应在接到雇主的维修指示后,应于三天内派员工进行有关缺陷修复工作,如承包 人未能遵守有关指示,雇主有权另雇他人进行有关修复工作,有关费用由承包商负责承担,或从合同之保留金内扣除。 工程竣工验收之前,雇主、承包商需签署工程质量保证书。 20.承包商违约 20.1 如承包商违反以下方面的任何一项或多项 a没有征得雇主同意中断合同工作; b没有正常和勤奋地进行合同工程; c发生破产或与其债主签订重组文据或,作为一家公司进行停业清盘而非为合 并重组而进行的自愿清盘; d拒绝或持续忽略遵守雇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发出要求他拆除有缺陷的工作 的书面通知,而该等违命是会对工程有实质影响; e未按合同约定,恶意替换雇主/设计单位封样要求的材料,对工程品质产生严 重影响的; f违反合同第23条的规定,则在不损及雇主权利或索偿的情况下,雇主可以书 面通知承包人终止本合同。 20.2 如按上述原因承包人违反合同被终止,则雇主只负责支付截至终止日期为止已 运抵工地现场雇主同意留用之物料总值。 物料的价值按合同条件第8条所定估算。雇主有权从上述估算之设备材料总值 中扣除因合同第20.l条而终止合同所蒙受的损害/或经济损失。 20.3 如承包人按上述被终止本合同,在合同未被恢复和继续期间,雇主和承包人双 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如下 a雇主可雇用其他人员完成有关工程。 b承包人应在雇主书面要求时开始从工程现场撤走属于或由他租用的任何施工 机械和工具。如承包人接获该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仍没有撤走以上施工机械 和工具,则雇主可运走有关项目之物料。 21.雇主违约 如雇主违反以下方面的任何一项或多项 a雇主没有根据合同条件第7条支付承包人应收之金额; b雇主涉及阻止发出根据合同应发任何证书; c发生破产或与其债主签订重组文据或,作为一家公司进行停止清盘而非合并重组 而进行自愿清盘。 则在不损及承包人权利或索偿情况下,承包商可以在上述情况发生十四天后以登记邮件书面通知雇主,雇主在收到通知一个月后,仍继续违约行为,承包商可终止本合同。 22.合同转让 未经雇主同意,承包商不准把合同全部或部份转让给其他公司,如承包商违反本条款,雇主有权立即终止合约,而发生一切经济上的损失,由承包商负责。 23.合同争议之解决办法 假如在施工期间或工程竣工或被弃置后,雇主与承包商对本合同的内容或由本合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事宜或事件出现任何纠纷或歧见,雇主与承包人将先行协商解决有关歧见,协商不成应提交雇主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在人民法院诉讼结果公布之前,合同各方仍须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 24.不可抗力 24.1 不可抗力事故系指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不能克服或不能避免、 不能归咎于另一方或任何第三方且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 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 府行为等。 24.2. 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受阻一方应尽快用对方能明确得知的方式通知对方,并 于事故发生后7日历天内将事件情况、影响、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供给对 方确认。 24.3 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出现,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 履行合同的协议。 24.4 当履行合同的期限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而延长时,而延长的期限应相当 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24.5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合同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 任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 以下无正文 附 项目售楼处精装修工程 ---合同条款 1、 承包商资质证书文件 2、 项目位置图 3、 售楼处设计图纸 4、 其他约定事项 雇主 雇主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承包商 承包商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