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委托协议书(1).doc
债务委托协议书 一、 协议当事人 委托方(下称甲方) 受托方(下称乙方)东莞市清查企业顾问有限公司(分公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合理,互惠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 二、 甲方委托乙方内容为 根据甲方提供的债权证明和债务人的情况;负责人收回债务人的借欠款共计人民币 元( )其中本金 元,利息 元。 三、 委托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四、 甲方的权力与义务 (1) 甲方应提供真实可靠的帐目清单及相关证据,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 (2) 如甲方提供的债权凭证不齐全或证据不足,需乙方协助调查取证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额外调查取证费用。 (3) 甲方同意在债务方以货币偿付欠款确有困难时应改变原订目标以其他物件(物品)实现债权。 (4) 不是由于乙方的事由,致使债务履行时或履行完结时可以预见到会超出本代理协议期限,甲方应保证乙方在有效投入的情况下,延长本协议的有效期限,或债务方与甲方签订的还款计划合同书最终期限超出本代理协议期限的,本协议有的效期限应延长至债务方与甲方签订的还款计划合同最后期限为准,或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为准。 (5) 甲方同意追回款项(物品)后按比例提成,甲方未收到欠款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要任何费用,甲方分期收到欠款甲方则按比例及时支付给乙方,不得借故拖延,追回物品时双方同时受领。在催收过程中,甲方不得单方面与债务人私自达成任何协议,更不能串通债务人损害乙方的劳务费利益。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乙方在代表甲方执行事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使用合法手段与途径,如直接或间 接发生意外或导致任何损失,一切与甲方无关,甲方无需受任何刑事与民事责任。 (2) 乙方超越委托权限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损失。 (3) 乙方不得直接收取现金,应当由债务方直接入甲方指定的帐户。 (4) 乙方应维护甲方权利不得与债务人串通一气,私自降低债务履行条件,造成损害负责赔偿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六、收费 ①寻人查址费债务人下落不明,需要乙方查找,则乙方需收取寻人查址的调查服务费,总计 元( )。此费用由甲方首付款 元,找到人并经甲方确认后,则甲方当场付清余款 元此费为单纯的寻人查址费,不含在劳务费内。 ②差旅费 债务人在外地 ( 东莞市以外的地方 ),则乙方需要先收取差旅费 元 ,签约时首付 元,第一次与债务人见面时付清余款 元(此费不含在劳务费内),劳务费按第三条④项执行。 ③财产调查费 甲方如需乙方调查债务人财产,则乙方收取财产调查费,总计 元(其中房产按 元/处,银行帐号按 元/笔,车产按 元/车,其它按 元计算)。具体按实际财产数量计算调查费,如无财产则不收费。此费签协议时交定金 元,余款按实际数计算,此费不含在劳务费内。 ④劳务费甲方能准确提供债务人下落,则乙方前期不收取任何费用,后期按成功后收费。标准为按收回债款的 比例收取劳务费,成功一笔结算一笔直至收回全部欠款。不成功则乙方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第一次催收及收款时,甲乙双方及债务人必须三方在场,如因一方违约违反谈合同务款,则另一方有权采取任何方式维护自身利益。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任何形式的补充(如电话,传真,口头约定)皆为本协议的组成形式。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应,效合同双方严格遵守执行。 委托方(签名盖章) 受托方(签名盖章) 200 年 月 日 20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