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协议书(7).doc
委 托 协 议 书 转让标的 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 制订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办法及国家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关于 ( )的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委托内容 转让项目的公告及转让中介和鉴证服务。 信息公告媒体山西省产权交易网站、山西经济日报。 二、 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为本次转让项目结束之日止。 三、 交易方式 公告期结束后,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取 。 四、 费用及支付方式 公告费用按照实际刊登公告产生的费用由甲方另行向报社缴纳。 中介服务费按照实际形成的交易方式收取。 采取协议转让,统一按照物价局文件(晋价服字[2009]277号)核定标准收取。 采取 方式成交的,按照项目成交额的 收取。 指定账户如下 开户名称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 开户行交通银行平阳路支行 账号141000679018170078783 五、 双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产权转让中所需的有关权证及文件资料,对所处置标的物依法有无可争议的处置权,并对所提供文件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及真实性负责; (2)、甲方提供的标的说明、标的明细表与所转让标的物一致; (3)、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数额和约定时间支付有关费用; (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就本协议委托事项再委托其他人处置或自行变卖; (5)、如形成竞价,甲方应对交易标的物的底价保密,交易前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泄露。 (6)、转让成交后甲方按照向乙方所提供的转让标的明细表与买受人进行标的移交,并将经双方签字盖章的移交清单递交乙方。 2、乙方责任与义务 (1)、就甲方委托事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并撮合成交、出具交易凭证等; (2)、在协议约定的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委托期限内开展工作,不得超越委托范围和委托权限; (3)、对委托方提供的文件资料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合规审查; (4)、乙方有为甲方保守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的义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将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及资料中有关信息提供给交易方以外的第三方。 (5)、如形成竞价,乙方应对交易标的物的底价保密,交易前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泄露。 (6)、负责收取交易价款。在资产全部移交清楚并收到双方签字盖章的移交清单后,符合产权交易价款划转条件的,在甲方要求办理交易价款划转手续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价款(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不计息)划转。 五、违约责任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应视为违约,违约方从另一方收到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纠正该违约。如在5个工作日后,违约没有纠正,则违约方应向另一方负责赔偿违约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预见的损失。 甲方如不能按期支付乙方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付费用的0.05缴纳滞纳金。 如因甲方提供的转让标的明细表与成交后所移交标的数量、型号等不符与买受人引发争议、纠纷或诉讼等事件造成甲方违约,由甲方负责全面解决或经与买受人协商后作相应理赔。 六、 除外责任 由以下原因导致协议双方全部或部分义务不能履行,责任除外 1、不可抗力因素; 2、国家现行政策发生变化; 3、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应暂停产权交易的。 七、争议解决 协议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省产权转让领导部门调解,也可向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 八、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解除协议 1、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了变更或解除协议,而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的条款不能履行的; 3、由于一方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因故没有履行合同,另一方予以认同的; 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委托协议,均应向对方提交解除协议的书面文件,经另一方同意后,结清款项,方可解除协议。 九、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1、本协议由双方当事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2、约定的委托事项完成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十、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订立补充协议,或另行协商;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以下无正文) 委托方(盖章) 受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 (签字) (签字) 签约地点 山西太原国瑞大厦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