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委托协议(1).doc
税 务 代 理 委 托 协 议 华鉴(汇)税字【200 】第 号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广州华鉴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 地址东风中路501号东建大厦西座2003室 委托项目A、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B、清税查账 审查范围及内容 经双方协商,现将双方责任及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一、甲方的义务及责任 1、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代理人员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甲方必须向乙方及时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会计凭证、帐册、报表及其他涉税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因甲方提供的涉税资料失实,造成代理结果错误的,乙方不负责赔偿责任; 3、甲方不得授意乙方代理人员实施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有类似情况,经劝告仍不停止的,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按未服务的时间退还甲方; 4、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条件,及时足额支付代理费。 二、乙方的义务与责任 1、 乙方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委派代理人员为甲方提供约定的服务; 2、乙方委派的代理人员必须对执业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保密,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3、乙方须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业并按本约定的要求出具真实合法的有关报告。 三、代理收费 根据广州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计费标准,受托方执行本次税务业务收费人民币 元。委托方预付 元,其余在提交报告时全部结清。若发生差旅、食宿等费用另行计算。 四、协议签定后,双方应积极按约履行,不得无故终止。如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审查不能如期完成,或需提前出具代理报告,双方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如甲方中途终止本约定书,乙方预收费用不予退回。 五、时间双方确认自20 年 月 日生效,20 年 月 日之前出具报告。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齐全后各执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约定书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并在本约定事项全部完成后失效。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广州华鉴会计师事务所 代表人 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验 资 业 务 约 定 书 华鉴(验)字【200 】第 号 委托方 受托方广州华鉴会计师事务所 地 址 地址东风中路501号东建大厦西座2003室 委托目的A、设立验资 B、增资 C、分期验资 D、变更验资 审验范围 双方经充分协商,就验资业务约定如下 一、 委托方责任和义务 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对所提供的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2、及时提供与委托业务相关的资料,为受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下。 3、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 4、按约定委托目的使用鉴定报告,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受托方无关。 二、受托方的责任和义务 1、依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602号验资的要求,对委托方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进行审验,按时出具验资报告,如实反映审验情况。 2、对在执行验资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委托方提供的验资资料保密。 三、时间要求 双方确认自200 年 月 日起该约定书生效。受托方在本验资业务约定书签订日后 工作日内,向委托方提供必要的验资资料。受托方在执行验资业务时需要补充验资资料的,委托方应根据受托方的要求及时提供。 受托方在委托方提供验资资料后的 工作日内,完成审验工作,并向委托方出具验资报告 份。 四、验资收费 根据广州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计费标准,受托方执行本次验资业务收费人民币 元。委托方预付 元,其余在提交报告时全部结清。 五、约定书的有效时间 本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约定书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并在本约定事项全部完成后失效。 六、约定事项的变更 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本业务约定书中的审验范围、时间要求、验资收费等事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确定。 七、违约责任 双方应当严格遵守上述约定事项,任何一方违约,致使对方不能履行约定事项时,对方可以解除本约定,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方(签章) 受托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