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消防工程合同样本.doc
消防工程专业承包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发包方 承包方 经友好协商,发包方同意将交给承包方承做,并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范围。 1.4工程总价人民币小写 第二条合约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图纸 2.1合约语言中文。 2.2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 2.3发包方提供设计图纸; 2.3.1图纸提供日期开工前; 2.3.2图纸提供套数1份; 2.3.3图纸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非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将合约内容之全部或部 分透露给第三者。保密措施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第三条双方的一般义务 3.1发包方的一般义务 3.1.1驻工地代表提交规定于开工前书面通知承包方。 3.1.2向承包方提供设备安装技术资料时间签订合约前。 3.2承包方的一般义务 3.2.1驻工地代表提交规定承包方驻工地代表及主要工作人员名单于开工前一日提交发包 方。承包方须派员长驻施工场地。 3.2.2办理施工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进场施工前。 3.2.3工程事故及不可抗力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提交,但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使 报告本身无法出具时除外。 3.2.4施工防护工作的要求承包方须于各单项工程施工前完成。 3.2.5承包方应严把工程质量关,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承包方应承责任。 3.3甲、乙双方和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施工图交底会审时间签订合约后二周内。 第四条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签约后。 第五条合约工期 5.合约工期 5.1合约工期预计为开工日年月日到竣工日年月日,工期如 有延误经甲乙双方协商合理解决。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方正式通知载明的日期为准。仅此日期可以手写 5.2施工管理发包、承包双方用联络单进行。 第六条合约价款支付 6.1 竣工验收合格后60天内支付工程总价的100。 至此,本工程总价内的所有工程款支付完毕。 第八条工程管理 8.1委派工地代表 承包方在工程进行期间,应派富有工程经验及可靠之代表,常驻守工地,除非由于法律或实际原因不可能做到的情况外,应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工程的协调、施工和维修,以达到业主满意的程度,遇有事离开工地时,应委托人代理,并通知发包方监工人员 第九条配合工程 9.1发包方负责协调承包方施工所需水、电接驳点,承包方自行负责施工临时水、电设施接 驳工程。 9.2发包方负责开通主要交通干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9.3承包方负责相关单位的沟通,以期相互配合。 第十条图纸及工程变更 10.1本合同签订前,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供所需全部工程施工图纸。因发包方逾期提供图纸 造成承包方不能正常开工的,工期应相应顺延。因本工程图纸之修改由承包方负责,为此,施工前后所承担的责任均由承包方负责。 10.2施工中发包方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发出变更通知,并 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0.3承包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施工图纸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 经发包方同意。 10.4承包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3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方确认后调整合同 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方 确认后执行。 10.5发包方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3天内予以确认,发包方在此期限内既不确认 又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则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经发包方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与终止失。 1合同签订后逾三个月,因发包方原因或发包方其它分包商原因使得承包方不能全面开工者; 2发包方要求减少工程金额达原合同总价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3工程施工期间因发包方原因无法部分施工而需全面停工,一次连续二十天以上或停工累积达三个月以上者; 4发包方未按期付款两次以上,或超过一个月未付清当期应付款的,或未付款累计超过应付款项的50时。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 12.1工程完工后,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发包方应在收到竣工 验收报告后5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3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12.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待甲方组织验收 12.3工程竣工日是指质监部门竣工核定单签发之日。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方修改后提请发包方验收的日期。 12.4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竣工验收报告后5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6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12.5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方不得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 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竣工结算 1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承包方应在验收报告认可后 10 天内向发包方递交 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13.2 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5 天内进行核实, 给予确认或者提 出修改意见。发包方在上述期限内既不确认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方确认承包方递 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发包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竣工结算价款。 13.3 发包方应在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 7 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3.4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 7 天内,承包方未能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 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方 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应当交付。否则,承包方属于违约。 13.5 对合约内未施工或增减的工作量在审价中调整。 第十四条 违约 14.1 违约金的数额承包方每迟延竣工一日,应罚本工程总价的千分之一违约金,发包方从 给付承包方工程款中扣抵,承包方不得异议。 14.2 发包方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每日应按工程总价款的千分之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发包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任一方有权向 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附则 16.1 合约附件 工程报价单 。 16.2 合约份数 16.2.1 合约份数三份; 16.2.2 合约副本分送的责任无; 16.2.3 合约书制定费用由承包方负担。 第十七条 其他事项 17.1 本合约正文若有任何手写添加或删减部分,须经双方盖章后方可有效。 17.2 合约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约。合约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 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效力。本合约附件为本合约不可分割的 一部分,经盖章后与本合约具同等效力。本合约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发包方(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承包方(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合约签定时间 (以下无正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