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承包合同.doc
山林承包合同 发包人融水县和睦镇芙蓉村民委上下直浪屯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充分合理利用松木资源,创造效益,增加集体收入,经芙蓉村民委上、下直浪屯村民小组大会讨论同意将上、下直浪屯的林木承包给乙方经营。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确认没有山林纠纷的情况下,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 包松林地点和面积 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林地权属的林木四至位置为东接北山,南以大塘谢卯为界,西靠上贤,北与培村为邻,上下屯的所有林区发包给乙方经营管理(具体面积和位置以勾图为准,但大山岭、植柱岭、保子岭等水原林地除外)。乙方在承包期内对所包林地的林木拥有管理使用权、采脂权、采伐权等。 二、承包期限 承包时期共拾年,自二00七年 月 日至二0一七年 月 日止(以阳历为准 )。 三、 包费、付款方式 总承包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承包费分两期支付,付款方式为现金支付。交费时间为在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二00七年 月 日首付大写 元整(小写 元人民币)给甲方,余额乙方必须在二00八年 月 日前付清。 四、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承包期内对其所包林木享有自主经营权,并在十年内清山砍伐完毕。 2、乙方有权在所承包的林地内间、采伐林木、采割松脂,甲方不得干扰乙方正常生产。 3、乙方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按时付承包费给甲方。 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配合乙方向林业部门办理采脂、采伐林木有关手续,所交纳的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但甲方须无偿提供帮助,如出具证明等事项。 5、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即为该山林的唯一合法使用人。 6、乙方如发现林地下有矿产资源,不得擅自开采。 五、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按合同的约定价款向乙方收取承包费。 2、甲方应对村民群众进行护林防火教育,告诫村民不要乱砍伐承包地的树木,并协助乙方处理偷盗林木和松脂事件。如甲方村民哄抢松脂或盗砍林木的,由肇事者按每次砍一株树木赔偿100元,破坏采脂每株赔偿20元给乙方。 3、如因林地权属产生纠纷,应由甲方负责报告和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如因甲方协助不力,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应由甲方负责赔偿。 4、在承包期内,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对松林的正常采脂权、采伐权。甲方应允许乙方在甲方原有的道路上通行,不能以任何理由收取占道费,乙方如需要在林在林区内扩路或维修道路,所占用的田地,甲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收取费用。损害甲方的利益(包括农作物房屋等),一定照价赔偿甲方的损失。 5、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 六、 违约责任 1、 如乙方不按合同执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不退还首付金额。 2、甲方如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乙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因违约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如甲方无赔偿能力,乙方可继续延长承包拾年,并免交土地承包费给甲方。 3、甲乙双方如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在30日内未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 其他 本合同经乡林业站勾好红线图,并解除屯与林业站签定的共同造林的协议,县林业局作为本合同监证方签字,取得山地林权证,办好林木间伐证。镇政府见证签字后,并由甲方三分之二的上村民签盖手印后之日起开始生效,甲方双方均不得随意更改或解除合同,如甲方法定代表人因换届选举发生变更,不得变更本合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法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 本合同一式五分,甲方二分、乙方、监证方、见证方各一分。 甲方和睦镇芙蓉村民委上、下直浪屯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 乙方 监证方 见证方 甲方群众签字 二00七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