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爆炸物品运输委托协议.doc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委托协议 委托人(甲方)浙江宁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承运人(乙方)福建省闽联民用爆炸物品有限公司延平分公司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 委托运输货物名称民用爆炸物品 二、 甲方职责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以便乙 方办理有关运输手续。 三、 乙方责任 1、在承运民用爆炸物品时,必须使用符合以下技术要求的运输工具 ① 符合国家有关运输安全的技术要求; ② 机械性能良好; ③ 具有防盗、防火、防雨、防潮和防静电等安全性能。 2、在装运民用爆炸物品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 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清除运输工具内一切杂物; ② 爆炸物品和其他货物不应混装; ③ 装车时应轻拿轻放,装好、不得摩擦、撞击、抛掷、翻滚、侧置 及倒置爆炸物品。 ④ 装车时应做到不超高、不超宽、不超载。 ⑤ 不应携带烟火和发火物品。 3、装运爆炸物品的车辆,在行驶途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 应有执政的押运人员押运,并且熟悉所运爆炸物品的性能。 ② 非押运人员不得乘坐。 ③ 按指定线路限速行驶。 ④ 设明显的标志。 ⑤ 运输炸药或雷管等感度高的爆炸物品时,车辆底部应辅软垫 4、如果因乙方失误造成爆炸物品损坏,丢失及发生事故等。一切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四、 本合同履行期间,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及时沟通, 友好协商,确保爆炸物品运输工作顺利完成。 五、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 本协议有效期至2013年2月20日止。 甲方浙江宁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 乙方福建省闽联民用爆炸物品有限公司南延平分公司 代表 签约时期2011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