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工程合同范本.doc
江苏省刘庄船闸管理所绿化改造一期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人 以下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称乙方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合同项下工程项目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合作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绿化工程施工承包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第二条承包形式 2.1 在乙方已充分勘察施工现场,熟悉本项目设计图纸的基础上,甲方以固定总价包干的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安全的形式发包给乙方,乙方自负盈亏,自行施工,不得转包、挂靠、或违法分包。 第三条承包范围及说明 3.1 承包范围具体详招标文件和甲方景观部确认的招标图纸绿化景观、土方购买及回填等详见附件“工程预算书”。 3.2合同签订后,甲方有权根据自身需要调整承包工程内容包括增加、减少、修改等,甲方要求调整工程内容的,均应以甲方盖章确认的书面通知文件为准,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调整工程内容的书面通知文件后,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完成。 第四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4.1本工程按人民币大写元即元为含税固定总价包干,含苗木、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保费、与总包的配合费、 施工水电费、场地平整、土方回填购买土方、泥炭土、改良土壤费、种植费、养护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风险费、利润、规费、建安税金等施工过程中的所有费用。 在合同实施期间,其含税包干总价不受市场价格及政策性价格调整而增减。 4.2 合同签订后,因甲方调整工程内容包括增加、减少、修改等,合同总价应作相应调整。 4.3 因设计变更或者甲方要求调整工程内容,对于设计变更及调整部分工程的价款按照如下方式计价下浮率 1-合同包干总价最后一次投标工程预算书中预算总价 4.3.1工程预算书中已体现的项目,按工程预算书中的单价下浮情况,同比下浮。 4.3.2工程预算书中有类似或接近项目单价的,按照类似或接近项目单价调整,同比下浮。 4.3.3更换主材的项目单价只调整工程预算书中综合单价中的主材单价,其他费用不变,同比下浮。 4.3.4工程预算书中没有适用项目的综合单价,双方根据施工当期市场行情协商确定,按工程预算书单价下浮情况,同比下浮。 4.3.5工程预算书中注明为暂定价的项目,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好相应的定价签证,结算时按实调整,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付款。 4.4涉及本工程造价的经济签证必须由甲方的造价管理部门和景观管理部门的现场代表共同签署意见,并报公司领导签字盖章认可后生效。 第五条付款方式及结算办法 5.1 付款方式 ⑴乔灌木进场并种植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付该部分工程款的70; ⑵本合同项下工作内容全部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在 15 个工作日付至合同包干总价的80工程款; ⑶甲方对乙方的提交的完整的结算资料的审核结果经乙方核对并书面确认后,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付至结算总价的85; ⑷预留结算总价的15作为保修金,如果乙方在保活期内已完全履行了保修义务,甲方应在保活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归还。苗木在保活期内如出现死亡,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个日历天内清理死亡苗木,7个日历天内种植新苗木并经甲方验收确认,否则甲方有权拒付保修金。 5.2在甲方支付工程款前,乙方应先提供相应金额的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机构开具的建安发票,双方结算完毕后,在甲方支付除保修金之外的全部工程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包含保修金在内的建安发票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机构开具。 5.3结算办法 5.3.1 苗木种植完成并竣工验收后15日历天内,乙方应按照第5.3.3条之约定提交全部的结算资料。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完整的结算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经乙方核对并书面确定后结算完成。 5.3.2 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的合格工程才纳入工程结算,乙方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质量要求,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整改至合格,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办理结算。 5.3.3 结算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的完整的结算资料,按附2结算资料送审标准执行。 5.3.4 乙方因完成本合同项下工程施工任务所发生的水电费开支,由乙方自行承担,并由甲方代为缴纳。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安装的独立水表、电表体现的实际用水、用电量及水电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乙方水电费开支,并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5.3.5合同履约过程中,对于乙方应支付的任何违约金或罚金,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乙方承诺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经合同双方确认后,乙方不再提出任何追加工程结算造价的要求。 第六条工期要求及调整约定 6.1 工期要求 6.1.1 合同工期共 30 天,本合同项下工程竣工日期不迟于年月日,竣工日期为甲乙双方共同书面确认本合同项下工程已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6.1.2 果树乔木应在年月日前种植到位,地被及草皮应结合硬景铺装工程穿插进行,并应于月日前全部施工完成; 6.1.3 对于本合同项下工程与整个项目工程范围内其他分项工程的交接施工界面的部位或改造节点,乙方必须在开工后10个日历天内完成,或者按照乙方与相关专业承包人协商确定的具体衔接标准及时间内完成,但均不得影响其他专业工程的开展及施工收口工作,否则乙方必须赔偿由此导致甲方或其他专业承包人的全部损失。如乙方与相关专业施工单位协商确定的完成时间超出本条款第⑴、⑵项约定的工期要求,应当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乙方违反合同工期要求,应当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工程质量 7.1 质量标准一次性达到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JJ/T82-99及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木本苗CJ/T34-91合格标准。乙方应严格按设计要求和国家、省、地现行规范、规程及标准及经审批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全面实现双方约定的工程施工品质要求。当有多种相关的质量合格标准时,以甲方确定使用的施工验收标准为本工程的验收依据。乙方在施工期间应无条件、严格遵守工程建设报验程序。 7.2 材料要求 7.2.1 为保证工程品质及景观效果,乙方应严格按照报价文件中所列苗木的规格大小并由甲方技术人员现场确认后方可进场施工,未经甲方书面认可,乙方不得进行更换。 7.2.2用于本工程的所有苗木必须满足环保标准,每批次苗木进场前应及时通知甲方到场检验,经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进场。 7.2.3 如乙方所进苗木不符合上述本合同第7.2.1及7.2.2条规定之要求, 乙方应负责无条件更换,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违约责任。 7.2.4 苗木种植后须一次成形并达到即时外观效果,所有乔灌木要求树冠匀称、造型美观且保持全冠进场,2CM以上树枝只剪除病虫枝、枯死枝以及生长衰弱枝等不良枝条,其余均不做修剪,在苗木运输时也不可折断。假植苗断根时间最少在1年以上,土球直径至少是胸径的7倍以上。乙方应自行考虑苗木特征加强管养和采取必要保活措施,确保苗木成活。 7.2.5 甲方有权利根据情况调整苗木的品种及大小,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由于苗木的变化带来的总价的变动,按照本合同第4.3条约定计价。 7.3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及设计图纸要求进行选苗,不符合要求的苗木不允许进入施工现场。种植在场地内的苗木,一旦发现其品种、规格高度、胸径/头径、冠幅等、效果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一律无条件退场并重新补种符合要求的苗木,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如因此引起工期延误,按工期延误违约处理。 7.4 绿化部分的施工前准备、种植材料和播种材料、种植前土壤处理、土面整理及堆坡、施肥、种植穴及槽的挖掘、苗木运输、苗木种植前的修剪、树木种植、绿化工程的附属设施以及工程验收等,应满足设计要求、现行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JJ/T82-99及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木本苗CJ/T34-91的有关规定。植物种栽以及验收均要接受全程监督。 7.5种植土必须是结构疏松、通气、保水、保肥能力强,不含杂草籽、草根,并适宜园林植物生长的土壤。种植土基层必须清除至所要求的标高后再填种植土。若基层有建筑垃圾的土壤、重粘土、粉沙土及含有有害园林植物生长成分的土壤,必须用种植土进行局部或全部更换。施工种植前必须根据土地的实际情况施足基肥,弥补绿化地瘦瘠对植物生长的不良影响,以使绿化尽快见效。 7.6 为确保草坪平整美观和生长,施工前在种植土表面覆盖4cm混合土河沙种植土营养土811拌匀,混合土分两次覆完酒水,第二次作为找平层,然后再铺上草皮,待草皮施工完约1个月后修剪一次再补1cm河沙找平。 7.7 为达到进场苗木种植的最佳效果,除了按图施工外,地形堆土及苗木种植位置需事先放样并经甲方现场代表复查确认,甲方代表可对现场堆坡效果及种植苗木进行调整直到满足效果为止,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7.8 乙方应在申报验收前先行自检,自检合格后通知甲方核验。若经甲方核验达不到合格要求,乙方应无条件返工整改,直到合格为止,由此产生的工程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按工期延误违约处理。 第八条安全施工 8.1 乙方须遵守工程建设生产安全有关管理规定和工地的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按安全生产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遵守安全措施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若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与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施工人员及第三方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失,所有法律责任及涉及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若甲方为抢救伤员所发生任何紧急开支,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工程款中扣回。 8.2 乙方必须对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并与每一个工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施工人员一切安全防护用品均由乙方自理。 8.3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保护好工地的安全防护设施,若发现破坏现象,甲方有权按项目部有关安全生产条例处罚,若由此引起的人身伤亡事故、质量事故,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8.4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工作面及小区内各种基础设施、地下管网和建筑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若发生损坏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 8.5乙方必须在人员进场或人员变动前为所属施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相应费用办理工伤保险的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由乙方自行缴纳,并及时向甲方办理交接备案手续。 第九条文明施工 9.1 乙方在施工中应做到完工清场、文明施工、禁止扰民。 9.2 乙方施工中本工种工序完成后,应及时清理工作面上属于本班组应清理的杂物,保证下一道工序正常施工。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事故由乙方负全责并赔偿经济损失。 9.3 甲方检查中若发现乙方人员不戴安全帽、穿拖鞋、驻地有乙方人员家属、随地大小便等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 每发现一人次对乙方按照人民币500元计取违约金。 9.4 施工班组人员禁止在工地酗酒闹事、打架斗殴。如有发生,除移交公安部门处置外,每发生一起按照人民币500元计取违约金。 9.5乙方应遵守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工地监督检查。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利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工作职责 10.1甲方责任 10.1.1 甲方委派为项目负责人,负责现场协调、联系、安排等工作,并配合办理相关的签证手续,负责配合苗木采购及苗木质量控制工作。甲方如需变更项目负责人,应书面通知乙方,变更效力从书面通知到达乙方时生效。 10.1.2 开工日前3个工作日,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图 2 份。 10.1.3 甲方负责协调施工所需的场地及现场必要的水源、电源,并向乙方提供水电驳口各一处。 10.1.4 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10.1.5 负责将工程建筑物的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付乙方使用。 10.1.6 在工程施工期间,如需设计变更等事项,甲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以便于工程施工。 10.1.7 负责及时对乙方进场的材料组织验收工作。 10.1.8 组织工程验收,按合同约定要求及时支付工程款。 10.1.9 严格依据现行国家规范、技术标准和工程所在地的省市有关规定和甲方确认的设计文件的要求和本合同的约定对乙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负责本工程的质量、进度和安全的监督、控制,合同履约管理和信息管理。按照报价文件承诺核对苗木的品种、规格,督促乙方在项目开工之前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对乙方购入的苗木的品种、规格及成活率进行监督,对乙方投入本工程作业班组数量和素质、施工设备、设施、材料的性能进行评价,作好现场各专业队伍的施工协调、监督、管理工作,乙方应无条件申报并配合。 10.1.10 需要取得甲方书面批准才能生效的情形 ⑴乙方无论何种原因以书面形式提出调整主要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调换苗木的规格、质量、数量、重量或技术参数等变更以及涉及工期顺延的事项; ⑵涉及本工程造价增加、工程延期的签证必须经甲方按照本合同第4.4条规定的签证程序确认后生效。 10.2 乙方责任 10.2.1 乙方在本工程必须体现公司、项目部的两级管理,且以企业的实力、技术管理能力、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保障、工程技术管理优势,结合本项目特点建立健全公司法人在本项目的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配备并按照工程实际进展调整好本项目组织管理机构、施工班组、机械设备、材料供应,充分体现公司对项目施工的管理力度,跟踪控制能力,保证施工全过程的品质监控,并实现工程质量标准、工程施工安全标准等工程施工品质要求,并如期竣工,通过验收交付给甲方。 10.2.2 乙方需在施工前向甲方代表上报苗木进场计划,由甲方代表根据现场施工节点情况进行审查确认,并严格执行,以避免与其它工序互相交叉干扰施工。 10.2.3 乙方委派为项目经理,负责现场协调,施工组织,人员安排等合同确定的乙方施工现场管理及签证所有事宜,乙方如需变更项目负责人,应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批准后生效。 10.2.4 根据本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可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作为施 工指导依据,在施工前 3个工作日内提供给甲方审查,并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10.2.5 乙方应派出以下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具体要求如下 ⑴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在开工之前到岗到位,施工期间不得无故缺席,全面履行管理职责。每天分上午下午到本工程甲方现场办公室签到,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技术管理骨干无正当理由,出勤率不得低于每月24个日历天,并保证本项目各岗位有至少有一人在岗,超出以上约定,不在岗的按照500元/每人次的标准计取违约金,签到记录作为计取乙方违约金的考勤依据之一,在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抵扣,对因以上管理人员不到位导致工程延误的应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⑵乙方如要求更换项目管理人员,其申报接替人员的资格、资历、业务水平和能力均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并立即到岗到位。 ⑶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或有关主管部门发现乙方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等现场管理人员有重大失误或不能胜任工作,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派出不低于报价承诺的资格和资历的人员接替。 10.2.6 乙方应做好图纸自审工作,否则因图纸错漏产生的返工由乙方自行承担。严格按甲方审核通过的施工方案、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及有关规范要求进行施工作业,确保工程安全、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确保工期按时实现。 10.2.7 在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合同过程中,乙方应时刻关注和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所有在场工作人员的安全,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现场施工应当保持有条不紊,避免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10.2.8 在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合同过程中,乙方应做好工作面及小区内各种基础设施、地下管网和建筑成品半成品的保护,避免上述设施遭受破坏。 10.2.9 需乙方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乙方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办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 10.2.10 乙方应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各类规章制度,乙方若因自身防护不当, 不按相关要求操作造成人身伤亡,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所有费用。 10.2.11 乙方必须按双方确认的工期和质量要求组织施工,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乙方如未按甲方所要求的工期按时完成工程任务;或在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乙方不予及时改进,甲有权随时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0.2.12乙方应负责承包范围内场地的安全文明卫生管理,本工程所有施工建筑垃圾均应及时全部清运出现场,做到文明有序施工、安全标识清晰齐全、保持施工场地整洁卫生。 10.2.13 乙方负责所有苗木的存活。负责浇水、拔除杂草、修剪枯枝、病虫防止及定期施肥、给乔木扎支架以防被风刮倒。养护保活期内苗木如因乙方原因出现死亡,乙方应无偿按甲方确认的规格、数量及时补植完成。 10.2.14 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延期,由乙方承担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0.2.15 竣工验收交付甲方使用前,乙方应负责其承包施工范围内的全部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并承担全部费用。 10.2.16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乙方保证本合同项下工程款能够专款专用,不得将工程款用于偿还与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无关的债务,并且承诺工程款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工资,不拖欠工人工资。若因乙方债务纠纷以及劳务纠纷出现相关人员到政府机构上访事件,或者引起工程停工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支付,并按实际支付额的20对乙方进行罚款罚金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 11.1 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且经自检合格后,乙方提交书面竣工验收申请后10个日历天内,甲方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以甲乙双方签发竣工验收证明并核发验收合格意见书为准。 11.2 在工程竣工验收中,如发现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有关设计、规范要求,乙方应负责无偿整改或返工,并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完成,验收合格后再行移交。由此造成工期延误,乙方应承担逾期交付违约责任。 甲方不在合同约定时间组织验收或初验收后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竣工报告递交日期视为工程竣工日期。 11.3 乙方向甲方提供竣工图一式肆份及电子版,并应交付相应的施工变更签证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上述文件的原始资料必须齐全,符合工程技术档案要求,并按规范装订成册。上述竣工工程资料应当在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通过验收后10个日历天内提交给甲方。乙方若未按时交付工程竣工资料,甲方可暂停拨付工程结算款,直至交付完整合格的工程竣工资料时恢复。 11.4 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历天内,乙方向甲方移交整个工程项目,不得占用。 11.5 交接验收保养期满后,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自接到最终交接验收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乙方及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进行最终交接验收,验收通过后办理三方交接手续。 11.6 因甲方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局部工程未能完成的,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可作单项工程处理,甲方应按已完工程分段予以竣工验收结算、分段计算保修保养期。 第十二条工程保修 12.1本合同项下工程保修及苗木养护保活期壹年,养护保活时间从本工程通过竣工合格验收,乙方提交详细的维养和保修方案,有关各方正式签署相关验收文件之日开始计算。 12.2 在苗木保活、养护期内如绿化植物发生病虫害或死亡,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7个日历天内进行维护或更换,苗木管养期间的养护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经乙方补栽补种的苗木的保活、养护保活期按第12.1条规定,从补栽补种之日起计。 12.3在工程质量保修保活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必须按照甲方通知要求及时修复完毕;乙方未及时履行工程保修或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苗木养护保活义务的,甲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保、养护,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保修金中直接扣除。保修金不足支付第三方维保费用的,甲方有 权向乙方追偿。乙方两次不履行工程保修及苗木养护的,甲方有权没收保修金,且不免除乙方的维保义务。 12.4 乙方在提交书面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应向甲方提交详细的维养和保修方案并指定专人负责。 12.5绿化保养期满,乙方向甲方提交绿化移交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交接,乙方退场。甲方逾期组织接收的,超期保养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三条违约、索赔和争议 13.1 乙方若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工,乙方每延误工期壹天按照人民币1000元计取违约金,违约金款项从应付乙方的工程款中扣减。工期延误超过15个日历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还应当按照合同总价的 3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乙方必须保证赶工,并在事件发生后三日内报送甲方签证认可,方可延期且不计取违约金。工期违约金可以累加并罚,不受上限约束,乙方应有赶工措施和可直接使用保证工期的支撑资源。 13.2乙方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不能按上述约定的现场到位天数到位,不在岗的按照500元/每人次的标准计取违约金,签到记录作为计取乙方违约金的考勤依据之一,在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抵扣,对因以上管理人员不到位导致工期延误的应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3.3 乙方应保证使用合格的工程材料、设备,施工工艺满足工程品质要求,工程施工过程必须符合设计文件规定,工程质量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品质的要求。因乙方的原因,导致本工程无法通过竣工验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同时乙方必须无条件就其施工范围在甲方要求的期限不超过30个日历天内整改至约定质量标准,并承担由此造成不良影响的赔偿。若整改后仍不合格,乙方对质量缺陷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质量不合格进行整改导致工期延误的,按照第13.1条所约定的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执行。 13.4 本工程不允许乙方以任何名义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如乙方将工程进行 转包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分包或违法分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责令乙方退场,乙方应按合同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照成的损失。 13.5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加强项目管理能力与水平,限期整改,调整项目管理人员,调整施工作业班组;若仍不能符合合同约定,甲方有权单方调整乙方的承包内容,直至解除本合同,甲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已被甲方接受,并在签订合同时确定的乙方选派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不能在开工日起3天内到位的。 2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计划等文件;或经甲方批准后不按照以上技术文件执行; 3工程管理不到位,多次不服从甲方的合理指令,无合理理由拒绝整改,影响到工程施工品质和合同约定工期; 4因乙方原因,无正当理由停工达三日,且无有效措施进行赶工,弥补所延误的工期,或继续延误; 5供应的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无供应能力;或多次不按设计图、规范、技术标准施工;或报价文件中所列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到位或进场机械设备性能达不到正常施工要求; 6乙方财务发生实际困难的情况或因其他因素使其不能履行合同责任的情况; 7不符合文明施工及安全施工要求,给甲方造成恶劣影响;或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质量事故的; 8对本合同实质不履约行为; 如因上述原因,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应立即停工,负责遣散工人,7个日历天内将乙方的施工机具和设备清运出施工现场,移交施工场地,否则遗留在现场上施工设备机具归甲方使用,待竣工后清还。甲方应付工 程款在全部工程完工后进行结算,但发生其他赔偿事件,甲方仍依法向乙方要求赔补偿的而不受上述条款的约束。 13.6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达成一致意见,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如协商或调解不成,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7如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每逾期一天,应按照应付未付工程款之日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十五天,乙方有权停工或对已完工程进行围蔽处理,所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14.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14.2 甲、乙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但乙方所负的工程保修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14.3 除发生不可抗拒或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或解除的事由外,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或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解决争议和清理余款条款的效力。 14.4甲方依据上述合同解除的条件解除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乙方后本合同解除。 第十五条其他 15.1 凡发生不可抗拒因素工期顺延,但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除外。 15.2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以下内容及其解释顺序 ①本合同文件 ②工程预算书 ③招标过程中甲方确认的“绿化工程设计图纸” 15.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洽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对同一事项作不同约定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5.4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持有贰份、乙方持有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1工程预算书 附件2结算资料送审标准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授权代表签章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开户账号 邮编邮编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