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工程合同-.doc
建筑安装工程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方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北京黄浦会精装修工程; 2.工程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 3.工程范围和内容全部工程建筑面积2050平方米。 第二条工程期限 1.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为65天日历天从开工之日算起。 2.本工程开工日期2006年10月25日,竣工日期2006年12月30日。 3.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签证后,工期作相应顺延,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1明确由发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未能按双方认定的时间进场,或进场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向承包方交验时发现有缺陷,需要修配、改、代、换而耽误施工进度者。 2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施工方法与设计规定不符而增加工程量影响进度者。 3在施工中因停水、停电连续影响8小时以上者。 4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而影响施工进度者。 5因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地震等而影响工程进度者。 第三条工程合同总价 1.本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陆拾伍万元整大写;人民币 650,000.00 元小写。其中电气工程合同总价530,000.00元;给排水工程合同总价暂定120,000.00元,. 2.如遇下列情况,合同总价作相应调整 1合同总价内经双方确认的暂估价变化; 2在合同工期内发生的费用索赔的增减; 3在合同工期内发生的设计变更; 4给排水工程为暂定价款,竣工后承包方报发包方审核据实结算. 第四条材料、设备供应 1.本工程所需的全部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物资参照报价清单。 2.材料、设备供应和检验 1进口特殊材料、有色金属统配、部管物资和二、三类电机产品,由发包方提出指定地点。 2甲方供应成套设备和专用设备,由甲方供应和商品检验后交付承包方。对提前到货的设备应由承包方妥善保管,不得挪用,丢失或损坏。 3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除在“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明细表”明确由发包方供应外,其余材料均由承包方组织供应。 4所有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均应附有合格证,都要检查验收,签交物资验收合格单方可进场,已进场的物资未经发包方许可签署出场证书,不得运出场外。 5已进场的物资,若发现有不合格者,供料一方必须迅速将其运出场外。 6具有合格证书的建筑材料、设备,任何一方如有异议要求检验时,可以重新检验,检验后如属合格产品,其检验费用由要求检验的一方承担;如属不合格产品,检验费用由供料一方负担。 7没有合格证书,且未经试验鉴定或经过试验鉴定为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双方均不得用于本工程。若属材料人员失职或其它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由责任一方负责。 3.材料价差及实物价格的结算。 1发包方提交的主要材料指标,由承包方采购供货的,应根据指标的性质等,以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为依据。 2除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外,发包方指定厂家、品种让承包方购买和供应其所指定的材料、设备的,其价款按实结算。 3发包方委托承包方代购的材料、设备,按双方商定的价格,由承包方收取代购款包干使用。 4发包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的指标或实物,必须是本合同工程用的材料和设备,规格品种与实际需要不相符时,由承包方协助进行调剂串换使用。 第五条工程质量和检查验收 1.承包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现场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的监督检查。 2.发包方聘用的现场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以书面通知承包方其姓名、身份、所承担的任务。 3.承包方确定的施工现场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专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以书面形式将其姓名、身份、所分担的工作通知发包方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 4.承包方应按工程进度,及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合格证、试验、试压、测试、报告等的影印件。材料代用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和发包方同意并签证后,方可使用。 5.隐蔽工程由承包方自检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通知现场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检查验收,工程师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应到现场检验,认可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监理工程师未接的检查验收,承包方经质量检查部门检验确认合格后,即可隐蔽继续施工,发包方应予承认并办理检验合格手续。如提出异议,经复查合格者,其费用由发包方负责;不合格者,由承包方负责,因此而造成工期损失由承包方负责。 6.电气照明、通风、水暖、卫生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 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2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3建筑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的规定执行。 属于单体试车,由承包方负责进行。 试车中需要的动力、燃料、油料、材料、仪器、专用工具、技术劳务费用等,由承包方 提供。 7.设备安装工程,由承包方会同发包方将已完工程向安装单位办理中间交工手续,并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8.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图说、技术交底纪要、设计更改通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9.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配合发包方整理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全部工作经验收合格后发出竣工通知书,经双方协商确定验收时间,由发包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交工验收证书,并将工程移交给发包方管理。验收时发现质量缺陷的,按双方验收时商定的时间,由承包方负责修好再进行检验。竣工日期以最后检验合格的日期为准。 10.已竣工未验收工程,在交工前由承包方负责保管,发包方不得动用,若发包方已经使用,即视同交验。由于承包方原因,应交工验收而不交不验的工程,除按拖延工期条款处理外,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11.工程保修期为二年。保修证书在交工验收后由承包方填写交给发包方。 由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发包方应书面通知承包方并约定时间进行修理。在保修期内承包方拒不修理时,发包方可动用预留保修款请人修理,超支部分应由承包方负担。 第六条施工设计变更 1.发包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均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发包方、承包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2.施工图的重大修改变更,必须经原批准、设计单位同意,并于修改前3天办理设计修改议定单。设计修改议定单经发包方签证后,承包方才予实施。议定单和修改图纸发出份数与施工图份数相同,并作为签证的补充文件。 3.承包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方、设计单位或有关技术部门同意后实施。 4.在工程施工中发生下列各项事实之一时,承包方必须立即以书面通知发包方,要求确认 1设计图纸和说明文件与工程现场状况不一致,如地质、地下水情况等,设计文件所标明的施工条件与实际不符; 2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表示不明确或有错误及遗漏,图纸与说明书不符; 3设计图纸和说明文件中未标明的施工条件发生了预料不到的特殊困难等。 确认的事实必须在限期内解决。不能如期解决而造成停工的,工期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第七条双方负责事项 1.发包方 1办理施工须用的许可文件等; 2根据施工地区供水、供电、水压、电压情况,采取措施满足施工用水、用电的需要; 3合同签订后7天内以收签最后一张图纸为准向承包方提供完整的安装施工技术资料1套; 4组织承发包双方和设计单位参加的施工图纸交底,并做好三方签署的交底纪要,并在2天内分送有关单位; 5审核承包方工程进度月报表,及时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 6按发包方确定的施工进度计划及时组织材料、设备以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 7派驻施工现场的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隐蔽工程和合同执行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中间验收、工程进度拨款签证和其它必须的签证; 8组织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办理决算工作。 2.承包方 1施工场地的临时设施的施工;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用水、用电计划、隐蔽工程验收单等,并及时送发包方审核; 3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4于每月底前5天向发包方报送月度施工计划,属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供应计划和当月工程进度月报包括工程量和形象进度等; 5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6提供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提供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参加竣工验收; 7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负责的工作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第八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1.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发包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的或当年投资的30的预付款。 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工程进度月报后,必须在7日内按核实的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按发包方审核完成工程量总价的80。 3.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款的90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办完验收及工程结算后14天内支付5的价款,留5的价款作为质保金,待保修期满后连本息一次支付给承包方。 4.确因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代购材料差款而影响工程进度、造成承包方的停、窝工损失的,应由发包方承担。 6.本工程造价结算方式按下列情况办理 1以审查后的施工图预算加变更签证进行结算; 2按承包人投标报价清单中的审核单价及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 7.承包方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7天内,将竣工结算文件送交发包方审查,发包方在接到结算文件30天内审查完毕后拨款给承包方。 第九条违约责任与奖励规定 1.承包方的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按合同总价的1偿付逾期违约金。 2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总价的2偿付逾期违约金。 2.承包方的责任 1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发包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停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发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3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4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总价的1偿付逾期违约金。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特殊条款 本合同条款如对特殊情况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议定特殊条款。 第十二条附则 其它本合同未言明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执行。 合同附件承包方报价清单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交验,结清工程尾款,保修期满后自然失效。 本合同正本2份,其中发包方执1份,承包方执1份,副本1份。 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 双方签字及盖章 甲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字乙方签字 电话65970818 电话 地址北京朝阳门外大街6 新城国际公寓7楼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