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承包合同纠纷起诉状(1).doc
技术承包合同纠纷起诉状 技术承包合同纠纷起诉状 全 文 当事人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民族 职 业 住 址 工作单位 原 告 姜 男 39岁 汉 承包户 县乡 制油厂 被 告 刘 男 42岁 汉 主 任 同 上 乡经管会 一、请求事项 1.履行合同 2.赔偿经济损失。 二、事实理由及证据 (一)请求的原因事实 1.双方是怎样引起订立承包合同的 县乡办企业制油厂,由于经营不善,连年亏损至1982年负债累累已停产三 年了。我自幼在油厂工作已有近20年的工龄,当时在本县太平川油厂担负生产指导工作。 经新建乡武装部部长的介绍来到乡担起恢复制油厂生产,偿还旧债的重任,由乡经管会 直接领导,被告是企业主要负责人。我的职称是技术员。1984年,油厂已恢复到扭亏为 盈,又任命我为车间副主任,主管油厂的生产责任。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形势,企业实际生 产责任制,又因偿还了积累三年的旧债,这才主动找我承包。从1984年12月末起至1 986年9月末止订两年承包期合同。1985年3月12日立的合同。 2.被告为什么中途撕毁了合同 我从1982年来到新建油厂。几年来,我耳闻目睹了油厂的现实,深知其亏损的弊病 依然存在。被告刘与油厂保管员的关系是形成企业亏损的主要原因。为此,当被告找我 担任承包时,我就提条件,前段事务与承包后必须分清,库存与帐面必须相符,不这样我不 承包。被告答应。但提出“先交接帐簿,以后查库存,如有缺少,由保管员负责。这样不耽 误生产。”我同意了,由于我要求过前后分清,各负其责。同时,又掌握承包前的厂内的底 细,所以,被告就不顾一切了。他在我承包当年的5月7日对我说,油厂不承包了,还象过 去一样干,给你按每天工资8元计算,你把合同交回来吧我不同意。 3.被告以权谋私,损害集体和个人利益的违法行为,我要跟他争出个事非曲直来。 首先,我到县委上访他们告诉我到县企业局去谈;企业局李局长介绍我到法院;法院 金庭长让我请律师代理办;后来县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检查了帐目,作出了承包阶段盈利一 万四千多元,豆油少七千多斤,豆饼少一万多斤的证明。我再找县委书记王、罗两领导同志 ,他们指示到信访办去立案,信访办的工作人员刘说“你告到那儿也得回去处理”劝我 息事。我又找信访办主任刘同志。他把我介绍到县委书记那;县委书记指示通过法律 手段解决。介绍我去法院。在此期间,被告用威逼利诱的办法,先煽动工人到我家去要工资 ,拿走我家的电视机,用此逼我交出合同,在我上访的二年中刘不顾党纪国法,公然下 令砸开油库,原料房、生产车间、食堂,收去我承包期间纯利14183.29元,占用食 堂粮面1500斤大米10000斤、豆油40斤。又悍然把油厂另行承包给第三人,库存 豆油经律师调查时已短少七千多斤,豆饼万斤以上,刘又想借用承包之机的混乱,以便 消灭或减少他利用职权侵吞的集体财富罪责。 被告自知他的行为已构成违法以至犯罪,这才又使用欺上瞒下收买等一贯手法,首先盗 用原告名义向上级打报告,说我自动撂下不干了,无能经营、亏损等,其用心是为掩饰他片 面毁约行为又蒙蔽乡政府,用乡党委、企业办和他主持的经管会名义联横向县打报告,说 是原告自己请求不干。 以上就是本案的经过详情,尚有未便记人的事实,留待法庭审理时面述。 (二)诉讼的理由 1983年3月12日,双方签订的合同是一种经营权承包。被告代表发包方把油厂经 营管理职能移交给承包人(原告)。这种承包根据法令规定,它体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 离。发包方不能再插手经营,只是监督管理而已。在承包期间,承包人依据合同规定应对生 产、资金、收益、亏损以及工资和伤亡事故负全部责任。除了每年向上级单位交纳提留费外 ,承包人有完全自主经营权。然而,被告身为经管会主任,只是为了消灭和掩饰自己经济上 的问题,对我还个不跟他合作的人,决计踢开,所以不择手段,毁约违法,此诉讼理由之一 。 双方签订的合同出于协商自愿,内容清楚,手续齐全,属于有效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在合同生效后,既未经双方协商同意,又不具备解除合同的条件,就单方面随意撕毁 合同,此为申诉理由之二。 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发包方(被告)应承担因此造成停工、丢失等 一切实际损害的赔偿责任。 发包方就此同一经营范围和内容,又与第三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是无效的,从签订之日起 ,就没有享受法律保护的条件。 基于上记理由和事实,特提起诉讼,请求法律解决是盼。 此致 颁布 单 位 国家工商管理局 颁布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