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征收补偿委托协议-.doc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委托协议 甲方用地单位、委托方 乙方新城乡政府、宁江区集体土地征收办、受托方经松原市人民政府批准,甲方负责项目建设,需征用乡村的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松原市城区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甲方委托乙方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征地范围 1、该项目地点位于乡村。征地面积约㎡合公顷。 2、征地范围、面积最终以国土资源部门的勘测定界图为准。如果涉及到无法使用的“边角地”由乙方会同相关部门现场确定征收面积后,由甲方追加安置补偿费用。 二、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数额和时限支付费用。 2、协调规划、国土等部门及时对征收地块进行规划放线、征地测量、勘测定界等工作,并提供征地所需的各种文件资料。 二乙方权利义务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具体工作程序及要求按照松原市城区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松政发【2013】6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1、乙方负责与被征地的村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支付征收补偿款。 2、协助当地国土部门做好征地组卷工作,及时形成征地报批的各项资料和文件。 3、协调好规划、住建、社保、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的关系,加快工作进度。 4、征收补偿安置资金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如乙方违反协议规定,挪用、占用征收补偿安置资金,乙方应按挪用、占用资金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建立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档案,保证卷宗完整。 三、土地交付条件 土地交付时该地块不存在权属、权利争议及纠纷,达到“净地”出让条件;乙方书面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应于10日内进行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征收地块移交书。 四、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执行关于公布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松政函【2010】45号、关于松原市规划区范围内农 用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价格标准的通知松政发【2014】4号规定的标准。对支持征收工作,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按时交地的农户,给予适当奖励。 五、费用组成及付款 1、征收工作经费按照每平方米12.00元计算,该地块征收工作经费元。 2、征地补偿安置费用采用多退少补方式。甲方按照双方协商的补偿额度向乙方预支付金额元。包括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3、征地报批税费。预算共计元。包括菜田建设基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金、防洪基金、造地费、耕地占用税、用地管理费、征地管理费以及各种与征地相关的税费。 4、社保费用元。被征地农民参保费用中由政府承担的40部分由用地单位代缴。 5、付款方式。协议签订后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将征收工作经费、征地报批税费、社保费用全部存入乙方指定的征收补偿安置资金账户;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先付50,其余按进度拨付。 6、成本核算。征收总成本按实际发生费用以市财政评审中心评审为准。 六、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各种费用的,乙方有权拒绝开展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2、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完成委托事项的,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予以赔偿。 七、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签订后生效,双方共同遵守。任何一方变更、解除合同,均应双方协商,并采取书面形式。 3、本协议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乙方新城乡政府签章宁江区集体土地征收办签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