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doc
湘商职院发[2004]32号 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 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2004年4月28日院党委会讨论通过 为规范经济协作行为,维护学院合法权益,提高办学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组织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⒈成立经济合同管理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财务审计、资产、纪检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后勤基建处、教务处、财会处、纪检监审处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和法律顾问为领导小组成员。 ⒉经济合同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和完善合同管理办法,提出协作事项的目标要求和执行原则,审定中标单位和合同文本,指定项目主管部门和承办人员,处理合同管理中有关部门的协调问题。 ⒊纪检监审处的主要职责参与经济合同招标签约、执行、变更、终止、结算等环节的活动,对合同标的事项的事前、事中 和事后进行跟踪监督,受理有关人员的举报、投拆和咨询。 ⒋合同标的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和提供合同标的项目的立项、审批资料;按招、投标管理办法组织招、投标活动;与中标者协商草拟合同文本,提交领导小组审定;代表学院与协作方人员共同协作履行合同;协商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及时向合同管理领导小组提出补充、修改、变更、终止合同的建议;报告合同的履行情况。 ⒌财会处的主要职责参与合同条款的审定,审核合同中涉税、付款事项条款的条件是否明确,付款及结算方式是否合理;及时了解合同内容,以及执行、修改、变更和结算情况;参与基建维修工程的预算与决算的审核和竣工验收,参与合同执行情况的结算性审核;按合同约定,及时筹集和收回资金,及时、准确地办理财务结算。 ⒍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参与合同文本协商和审定工作,接受合同管理与标的项目执行人员的法律咨询,主持合同争议调解、诉讼。 第二条订立合同的原则与要求 ⒈坚持在自愿、平等协商、互利互惠的条件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⒉坚持合同主体与程序合法,内容完整、明确的原则。合同条款一般包括标的品牌、数量、质量、价格与报酬、工期、结算方式、履约地点和方式、合同期限、保修保质条款含保修金额、双方权利及义务含双方廉洁自律条款、违约责任等,以及其它特别约定。合同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界定明确、具体,尽量避免执行中的争议。违约责任的约定,要切实可行。 ⒊坚持公开、公正招标,择优选定合作主体的原则。在学院对合同管理事项作出决定后,凡属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应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投标,并严格审查投标者的资格、资质、资信情况,以防范风险。通过竞标、议标与评标,择优选 择合同主体,以利充分履行合同。 ⒋坚持按程序订立和认真履行合同的原则。严格按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原则和规定程序、约定内容办理合同标的的立项、招标、签约、执行、结算、归档、事后检查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合同内容全面、准确和合同履行严格、规范。 第三条合同标的事项的立项 ⒈凡对外投资、大额融资、联合办学、以院有资产联合经营等重大合同的立项,须提交院党委会研究决定或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立项。 ⒉大额物资采购项目的立项,按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办理。 ⒊基建与维修工程的立项,按基建维修管理办法办理。 ⒋一般的其他合同标的事项,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院长办公会审定立项。 第四条合同标的事项的招标 ⒈应实行招、投标管理的合同事项,以项目主管部门为主组织和办理公开招、投标活动。 ⒉项目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学院制订的招、投标管理办法组织和办理招、投标活动。 第五条合同文书的起草与审定 ⒈金额在万元以上,且不能当即清结的合同标的事项,必须订立书面合同。 ⒉项目主管部门代表学院与中标者或协作方,依据学院提出的条件、要求与中标方或协作方代表协商拟定合同书,报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合同的签订 ⒈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对经合同双方一致审定的合同书签字、单位盖章后生效。 ⒉所有正式合同文本包括补充、变更、终止协议必须一式多份正本或副本,保证合同双方和学院项目主管部门、财 会处、纪检监审处及档案室各持一份。 第七条合同的执行 ⒈合同一经签订,项目主管部门和承办人员必须认真组织合同的执行,充分履行院方的权力与义务,不能因自身工作过错发生违约行为,并督促协作方充分履行其义务,圆满完成协作事项。 ⒉项目主管部门和承办人员在合同执行中,发现双方难以履行合同的情况,要及时向合同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合同管理领导小组,要及时研究并采取防范风险的措施。 ⒊纪检监审处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和承办人员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对合同执行情况实行跟踪管理和监督。 ⒋财会处根据合同约定及执行情况,及时办理资金收付和结算,并负责履约过程中的资金和财产监督,确保学院资金或财产的安全与完整。按有关规定选择、确定资金支付和财产转移的方式。 第八条合同的补充、变更和终止 ⒈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需补充或变更合同条款时,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补充或变更合同的依据,并按程序签订补充协议。若变更金额超过合同标的总价款的5,需经合同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⒉遇到需提前终止合同执行的情况时,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提前终止合同的理由,经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决定。 ⒊由合合双方主管部门负责人,共同组织对合同标的事项终止的验收工作,院方财会处、纪检监审处派人参与验收。 第九条合同文书的管理 凡属学院经济合同、目标管理责任书、承包经营和联合办学协议及其补充、修改文件的文书资料原件,一律由合同标的项目主管部门统一收集、整理和归档,并向其它相关部门和分管领导提供副本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条责任追究 ⒈未按合同管理权限或未经院长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学院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否则,要追究当事人的工作责任,以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法律责任。 ⒉项目主管部门和承办人员、财务结算人员因工作过错造成院方违约,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其分管领导的工作责任,直至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⒊发现在合同标的事项的事前、事中、事后有行贿、受贿、索贿等损害学院利益的行为,由纪检监审处调查、核实,并向学院有关党政领导机构提出处理建议,经学院党政领导机构讨论或授权后,再对责任部门或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 ⒋依据国办发[2000]34号文件精神,发现在招、投标过程中泄露标底、串通或排斥招、投标等损害学院利益的行为,由纪检监审处受理并查处。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学院与有关合同主体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也适用于学院与其内部有关部门、实体或人员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承包经营协议等。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合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04年4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