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滑试验委托协议.doc
保密 日期 2010年 月 日 [上海市电力公司] 和 [上海三幸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和 关于 国家电网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企业馆 “魔盒”玻璃平台 之 防滑试验委托协议 本协议于2010年__1__月__5__日 签订 协议各方 1 甲方上海市电力公司,于中国成立的公司,其法定注册地址位于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1122号(“电力公司”); 2 乙方上海三幸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中国成立的公司,其法定注册地址位于上海市 鉴于 A 电力公司受国家电网公司的委托,负责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国家电网企业馆的筹建及运行管理之相关工作; B 电力公司愿意委托上海三幸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且上海三幸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愿意向电力公司就该国家电网公司上海世博会企业馆“魔盒”展项的玻璃平台防滑试验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试验实施服务。 C 国家电网企业馆“魔盒”展示需站在玻璃平台上观赏,需要在玻璃上涂透明的防滑剂(既不影响底面的观赏效果,又需保证来馆者的参观安全,不能在玻璃平台上滑倒),经初步调研中国国内没有该类防滑剂生产商而在日本的某个公共展示项目中有类似的防滑剂,于是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深入调研并进行对企业馆“魔盒”玻璃平台进行防滑处理进行试验(包括负责进口必要的试验用品)。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国家行业标准,上海市有关的法规规章及2010年世界博览会的规定,就本合同项下的服务的相关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1. 定义与解释 1.1. 在本协议中,凡文意许可,以下文字具以下涵义 电力公司,系指上海市电力公司。 三幸保洁,系指上海三幸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企业馆,系指国家电网公司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企业馆。 魔盒,指国家电网公司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企业馆展示设计中二楼展区对应的立方体多媒体展示空间,(该空间有建筑钢结构构成外围框架,内侧的六个面都安装了LED屏幕,本协议中魔盒特指明为展示区域的空间概念) 玻璃平台,指国家电网公司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企业馆魔盒展示区域内的玻璃平台。(该平台由100块玻璃安装在离底面约2.9米左右的钢结构上,共计面积163.2平方米) 本试验项目,指国家电网公司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企业馆魔盒展示区域内的玻璃平台进行防滑处理试验。 展区,系指组成国家电网公司上海世博会企业馆展项工程内按功能划分展区,包括“非魔盒展区”与“魔盒展区”,其皆将作为国家电网公司上海世博会企业馆展项工程全部展示区之有机组成部分并具备相对独立之展示功能。 合同价款,系指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委托方用以支付受托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按照合同价款及支付中约定的条款进行支付的款项。 书面形式,系合同书、信件或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将包括采用打字、印刷及电报讯息及其他产生可读及持久之文字模式。 双方,系指本合同中所列明的电力公司与IBM及其各自的承继者和获准许的受让者;一方,系指双方的任何一方。 人民币 或 RMB,指人民币,即中国法定货币; 1.2. 凡于本合同中所提及之条款及附件,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均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1.3. 标题只为方便而设,并不影响本合同内容的诠释。 1.4. 凡提述“人”, 应包括法人团体、非法团组织和合伙(无论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试验项目及计划进程 双方一致同意,乙方按照本合同乙方责任中约定的工作内容、标准、进度进行上述试验项目的实施。 3 合同价款及支付 电力公司委托的本试验项目,所应支付给乙方(上海三幸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合同价款总额为人民币 RMB_162,947元__,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电力公司支付的上述合同价款,为本合同所述本试验项目委托定做的全部对价,并仅应按本合同的规定进行调整。 双方一致同意,按照本合同付款方式及进度中的约定条款进行支付前述条款中约定的合同款项。但乙方必须在约定的期限内向电力公司递交可供核实的相应发票。 电力公司在付款前,有权要求进行对该项目的核实,在具备付款条件后 ,方能履行付款义务。 4 乙方(上海三幸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责任 4.1 乙方受甲方委托负责调研进口防滑剂的功能,研究是否符合企业馆项目的需求。 4.2 根据调研情况选定试验产品,并委托出口商在产品原产地进行采购及验收。 4.3 负责该产品的一切进出口工作(包括委托进出口代理商进行外贸单据处理、通关手续、代理支付关税及其他税务等工作),并负责从原产国至世博园区国家电网馆的所有物流工作。 4.4完成上述三项工作后,根据该产品特性,确定实验方案并负责根据该试验方案在2010年4月6日之前完成在“魔盒”玻璃平台上进行全面试验,并对试验的结果进行全面评估。若试验成功并负责该防滑剂层的日后养护。 4.5 试验完成以后向甲方递交该产品试验的所有相关资料。 4.6. 乙方(上海三幸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保证试验实施的安全。进入电力公司提供的场地后,应遵守电力公司的相关规定并在其试验实施的范围内设置明显标志以保证安全,。在现场试验前了解现场的工作条件与安全要求,试验过程中向电力公司现场负责人及时通报试验有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 5 甲方电力公司的责任 5.1 电力公司应当为乙方上海三幸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履行本合同义务所需的试验现场。 5.2 电力公司负责协调参与企业馆项目各相关单位,以使具备顺利进行试验的工作条件。 5.3电力公司应按照本合同付款方式及进度的要求向上海三幸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项。 6付款方式及进度 双方约定,甲方电力公司在乙方上海三幸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试验完成项目,提交所有试验评估资料后,并获得甲方审核通过后同意乙方付款申请及开据发票,在乙方开出发票的二个月内一次性支付清合同价款中的款项。 7 保密 7.1 本合同任何一方提供给另一方的所有文件及其他资料(不论是书面还是口头的,亦不论是财务、技术还是商业的,并包括本合同)视为保密资料,并且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除法律法规另有要求外,接受方不得将任何上述文件或资料全部或部分地披露给任何第三方,亦不得以其他方式交流上述文件或资料,但为本合同之目的作出的披露除外。 7.2 接受方应保证仅向其任何雇员、顾问等披露该等雇员、顾问为履行其各自的义务而可能需要的所有文件及其他资料,但不得促使或允许任何上述人士将向其提供的任何文件或资料披露予第三方。 7.3 双方根据本条约定履行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履行或终止后仍然充分有效。 7.4 接受方的保密义务为自信息被透露之日起算五年。 8 不可抗力 8.1 “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影响而无法履行或被迫延期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在此类情况发生后的十四(14)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说明原因及无法履行或延期履行的合同义务,并同时提供由当地公证机关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8.2 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影响而无法履行或被迫延期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不应视为违约,其相关责任应视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而得到部分或全部免除。 9 争议解决方式 9.1 双方之间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平等、友好和协商的原则通过和解方式解决,也可请本项目的有关主管部门出面调解。和解或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9.2 双方约定本合同的争议仲裁地点为中国上海。所有仲裁申请将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并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的正式语言为中文。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双方均应严格履行。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本合同在争议进行期间应继续执行,但将导致本合同目的落空的争议部分除外。 10 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的法律法规、上海市法规管辖。 11 合同价款分项内容 为说明合同价款中该试验项目的价格构成,特列出价格明细 防滑剂采购费用 25,175元 防滑剂进口报关通关处理费用 116,214元 (包括关税与其他税务代付及外贸单据处理等工作)及物流相关服务,保证按试验进度需求将防滑剂运到国家电网馆 试验实施管理费用 7,069元 防滑剂试验及施工包含养护费用 5,848元 开发票税金 8,641元 总和 162,947元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本协议由下述双方于文首所述日期及地点签署。本协议双方均确认,在签署本协议时,双方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讨论,双方对协议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电力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通讯地址 授权代表职务 电话 上海三幸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通讯地址 授权代表职务 电话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