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效力及原告诉权的认定(1).doc
承包合同效力及原告诉权的认定 一、关于砂滩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 目前开采砂滩发包,一般均由砂滩所在地的村委会发包,本案甲、乙村委会作为发包方未尝不可,而村委会在未取得砂滩开采许可证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承包合同,违反了我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系无效合同,但如果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批准许可手续,合同可予认定有效。理论上将无效合同划分为确定无效与不确定无效确定无效指合同一开始就处于无效状态,不会因一定事实的发生或其他外力的影响而成为有效;不确定无效指合同效力是浮动的,处于待定、不确定的状态,合同效力因一定事实的发生可成为有效。我国学者将之称为效力待定合同。 砂滩承包合同因欠缺行政主管部门之批准许可而为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到待定状态结束后产生两种效果要么在一定期间因一定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合同生效,要么到某一期间后因未补全生效要素而使合同未能生效即无效。笔者认为,该待定状态应当限制在一定的期间之内,到期间的最后某一点,效力待定合同若仍未能补全生效要素,则发生与确定无效同样的效果。本案砂滩承包合同的“最后某一点”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这里“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成了合同生效与未生效之时间界限。据此可认为本案开采砂滩承包合同的效力待定到“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未办理批准许可”之点发生与确定无效同样效果。本案砂滩承包合同到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未办理批准许可手续,违反的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不仅对合同当事人无效,对于合同外任何人而言均为无效合同,属绝对无效。 二、地质矿产局对该砂滩承包合同有提起确认无效之起诉权 本案砂滩承包合同系绝对无效合同,其性质决定了任何人可主张无效1.村委会未经行政许可就将砂滩发包,时过一年而仍未办理采矿许可证,致使合同长期处于不确定的无效状态,若让此类情况大量存在则对于整个社会经济秩序而言,非常有害,应允许当事酥獾闹魈迤舳痉ㄈㄖ⒍】烊煤贤Яτ枰匀范ǎ崾贤牟蝗范ㄎ扌ё刺.砂滩承包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系违法合同,任何人均得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抵制、消灭;3.砂滩承包合同的履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造成巨大损失,赋予任何人对绝对无效合同得主张无效之权利,可避免损失发生、扩大;4.该砂滩承包合同之签订不合乎交易道德,应尽快予以纠正,合同违法履行的话会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及当事人与社会公共利益失去平衡。所以任何人在一定期间后对本案砂滩承包合同均可主张无效,这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考虑的需要,是法的正义及法的秩序的需要,这种需要的价值超过保护当事人之间动的安全即交易安全的价值。 地质矿产局虽非砂滩承包合同当事人,但其以任何人之一的组织身份行使提起确认无效之诉权并不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因为合同相对性指的是合同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当事人只能根据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而不能使第三人承担合同上的义务。而且本案系确认之诉,与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无关,地质矿产局起诉的目的只是为了消灭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而已。 综上所述,对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宜从理性上分析,而不能机械的理解法律条文,在法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或法律落后于形势发展时,法官可从法理精神、立法原则对案件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