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整合营销合作协议.doc
洛阳锐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编号WT201604026 网络整合营销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洛阳锐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上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网络营销推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申明,双方都已理解并认可了本合同的所有内容,同意承担各自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忠实地履行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的提供和服务的接受 乙方为甲方提供网络整合营销服务,包括内容网络营销策划,社会化媒体(新闻、微博、BBS、SNS等网络媒体)炒作,综合网络营销服务。 第二条 服务时间 本此服务时间为201 年 月 日至201 年 月 日,共计 工作日。 第三条 服务费用 根据本次服务协商内容,双方决定采用下列方式计算并支付。 本次服务的全部费用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小写)。 A、双方在签订合同当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70服务费用,即为人民币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小写)。 B、整套服务项目全部完成后,执行实施结果交割日后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30服务费用,即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小写)。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本合同项目的实际需要和乙方的要求提供协助并提供有关的材料等,甲方保证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完整、真实、合法。 2、保证本合同涉及推广项目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会发生显著的变化。 3、对违反4-1-1和4-1-2的要求而引起的问题以及产生的影响、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4、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费用。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按照甲方提供的材料按时完成本合同规定的网络营销工作并提交推广工作的实施报告。 2、对网络营销工作成果进行跟踪检查以确保其有效性。 3、可以根据甲方的要求完成方案,具体的操作方式及费用双方另行签署协议确认。 4、依合同收取费用。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对于因其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仅限于乙方自身的直接损失。甲方对于其所不能控制的因素给乙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2、乙方对于因其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甲方自身的直接损失。乙方对于其所不能控制的因素给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六条 保密协议 1、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日前以及生效日以后,一方对另一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应严格保密,并仅限于在此次合作规定时间内,为此合作的实施使用另一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该等资料未经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接收方及其代理人、承包商或雇员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每一方均应采取一切适当的预防措施,防止保密资料外泄(其中包括本协议的条款内容),但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披露的除外。 2、任何一方均不得试图获得其在履行双方合作义务时不需要的资料。 3、保密资料指有关双方公司、双方业务经营或双方产品的,或属于另一方的任何专有的、秘密的或保密性的资料和信息;或在为双方合作而举行的谈判期间,一方向另一方披露的任何专有的、秘密的或保密性的资料和信息。保密资料不包括以下资料 (1)、属于公众资讯或非因任一方的过错而成为公众资讯的资料; (2)、第三方合法披露给一方的资料; (3)、一方未参考另一方的资料而独立获得的资料。 4、如果一方依法必须提供保密资料,则该方只在法定的限度内披露保密资料。 5、双方应促使其各自的董事、职员和其他雇员,以及其关联公司可接触保密资料的董事、职员和其他雇员(有关人员),遵守本协议所列各项义务并受其约束。为此,双方与其有关人员所签订的所有劳动或服务合同中应包括一项形式和内容上均令双方满意的有关保密的保证。如果有关人员违反此项保证,该方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任何一方或其雇员违反保密条款,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损失和影响,违约方还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包括并不限于守约方进行相关诉讼及聘请律师的费用)。 第七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双方若有特殊合作条款,则以补充协议形式约定。补充协议必须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洛阳锐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盖章) 乙方代表(盖章)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