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小吃店合同.doc
租凭合同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经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自己位于龙岗街道南联第六工业区 路 号的一楼店铺 平方米租给乙方使用,特订立如下协议 一、租房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年,租金为每月人民币 元正( 元),乙方应在每月的 日前向甲方交清当月的租金,逾期则按每天1计滞纳金,直至缴清为止,租金的税收由乙方承担。 二、甲方应保证乙方水电的正常使用,不得随意停水停电(除水电部门停水停电外),水电收费时间和收费标准及水电滞纳金的收取按水电部门的规定处理,甲方不得另外加价,乙方应按时足额缴清。乙方在租用期间水表、电表等设施如有损坏,应由乙方负责更新或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预交两个月租金作押金。合同期满时乙方有优先租用权(但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乙方如中途退租时甲方不退还押金,同时乙方应交清房租水电等一切费用后将钥匙交还给甲方才可清场。 四、乙方租期届满不再续租,不可移动资产不得折除,归由甲方处理,且不计付任何费用给乙方。当乙方交清房租水电等一切费用后将钥匙交还给甲方,经甲方检查房屋原有结构和现有不动资产没有损坏后甲方将押金退还,否则按市价赔偿后才可清场。 五、乙方在租用期间应注意防火等安全,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公共卫生和公共设施,如有违法行为或安全责任等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六、乙方在租用期间不得更改房屋原有的结构,如需更改必须经过甲方同意方可执行,否则按价赔偿。 七、本合同从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附水表表底 立方,电表表底 度。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约时间2011年 月 日 店铺转让合同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 顶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位于龙岗街道南联第六工业区 路 号的一楼店铺转让给乙方,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二、店铺现有装修、装饰、设备/物品附件一 在甲方收到乙方转让金后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 三、 乙方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定金人民币 元正( 元),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含定金共计人民币 元正( 元),余款在 年 月 日前付清,转让费共计 元正( 元),上述费用已包括甲方交给房东再转付乙方的押金RMB7000元。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四、转让期间,甲方负责教会乙方制作沙县小吃所有方法与技能及供货商渠道,至乙方能正常营业及独立制作沙县小吃所有方法与技能。在2011年8月10日前的营业所得由甲方收取,在2011年8月11日开始的营业所得由乙方收取。 五、 该店铺的营业执照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小吃,租期内乙方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经营前该店铺及营业执照上所载企业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 六、 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转让费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自己中途收回店铺,甲方同样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转让费的10作为违约金。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约时间2011年 月 日 沙县小吃店设备/物品清单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以上设备/物品甲乙双方确认完毕(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时间2011年 月 日 本资源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