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特合同.doc
广告模特劳务合同 甲方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甲方为广告宣传需要聘请乙方签约艺人从事平面广告拍摄和代理企业宣传,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资源互补,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共识。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合作内容甲方聘请乙方签约艺人 作为甲方广告宣传需要的平面广告模特。乙方承诺该艺人为乙方的签约艺人,并依据签约内容有权代理该艺人签订合同,依法保证甲、乙双方商定的表演和肖像权使用,载有该艺人形象的平面广告载体正常发布和使用;甲方承诺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所得的相关费用和艺人酬金。 第二条 甲方聘用第一条所列艺人主要用于平面广告的肖像使用和代理企业做商业推广。乙方该艺人广告事务包括 1.平面广告形象拍摄和使用甲方拍摄照片仅限于双方认定的拍摄机构的拍摄,拍摄时间为 个工作日。拍摄日暂定为 年 月 日(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艺人拍摄所需要的服装、道具等由 方提供或负责; 3.艺人及经纪人(一名)去拍摄现场交通、饮食相关费用由 方承担;如到外地拍摄,交通工具和住宿另行协商。 4.甲方对该艺人的平面形象主要依法用于 ,甲方将上述实际使用的载体清单将交一份给乙方存档备案。 5.第二条第四款所列形象使用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相关媒介载体,(如包含港、澳、台区域或境外载体,须经乙方认可并请另附媒体清单)。甲方承诺该艺人形象的使用期限为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所有照片版权归乙方,但甲方有权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地域和载体上使用该艺人肖像权。甲方拍摄艺人照片除选定用作广告使用的形象照片以外,不使用部分由 方留存,另一方因本合同约定的合作需要可随时调用。本合同结束,所有形象照在不设计甲方的前提下可自由使用。 第四条 乙方代理因第一条合作内容收取艺人酬金为人民币 元,酬金形式为现金。甲方支付酬金方式签订合同之日七日内或约定拍摄之日三日前甲方支付本条所有酬金的70,即人民币 元;拍摄结束之日甲方支付所有酬金剩余的30,即人民币 元。 第五条 第四条所说酬金不含税金,税金由甲方承担。艺人个人所得税由乙方代缴。 第六条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对艺人广告模特形象进行设计、化妆、造型、装饰、拍照、广告宣传等,乙方依据甲方要求进行并以甲方最终认可的造型完成甲方要求的形象照片,并依据广告宣传方案执行,相关费用另议。第六条相关费用可包含在第四条作为酬金统一计算,也可单列计算,支付方式 。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一方违约 1.艺人不能按照广告设计内容、造型、拍摄需要执行者,但设计内容、造型、拍摄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者除外; 2.艺人不能按照规定时间参与广告拍摄者; 3.甲方不能按约定时间、数额支付乙方酬金者; 4.甲方对艺人形象照片和肖像权的使用超出甲、乙双方约定使用的范围、时间和载体者; 5.其他情形。 第八条 甲、乙双方承诺保护彼此商业秘密,未尽一方许可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发布、复制和传播,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所有商业计划书,广告宣传方案; 2.甲、乙双方的商业计划、企业和产品,财务、人员、资产和管理情况; 3.艺人个人隐私和个人相关信息; 4.其他双方可能涉及公司名誉、诚信和经济利益的相关文字、图片、视听产品、创意等。 第九条 任何一方违约,受损方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合同约定甲方艺人形象使用期限截止终止。 第十一条 特别约定因不可抗力因素使得甲方无法完成合同约定的广告拍摄,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酬金;因甲方单方面原因致使广告拍摄无法进行,乙方已获得酬金作为违约金。 第十二条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但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均以书面形式明示。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本合同为参考合同,由权威顾问结合实际自用,如需援用,可与权威公司联系经许可无偿使用, 否则因此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自行承担。各种演艺情况复杂,如果贵公司或艺人另有需求,权威顾问将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和演艺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