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资商品购销合同.doc
农资商品购销合同 甲方(卖方)元谋金孔雀食品有限公司 乙方(买方)永仁县莲池星茂科技开发经贸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物的种类、规格、数量及价格 商品名称 型号 规格 商标 生产企业 经销(代理)企业 数量 (吨) 有效成份(含量) 单价 (元/吨) 金额 万元 生物肥 SC012 25kg 乐丰 山东日照化工集团 元谋金孔雀食品有限公司 450 10万个/g 2600 117 复合肥 FH125A 50kg 乐丰 山东日照化工集团 元谋金孔雀食品有限公司 700 40钾氮 2550 178.5 水溶肥 LS600JG 15kg 乐丰 山东日照化工集团 元谋金孔雀食品有限公司 220 80钾磷氮 4200 92.4 尿 素 CU22A 50kg 乐丰 山东日照化工集团 元谋金孔雀食品有限公司 700 46氮 1650 115.5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伍佰零叁万肆仟圆整 5034000.00元。 第二条 标的物质量标准■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企业标准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 标准(进口合同)编号为 GB15063-2009 标的物包装和标签内容应符合相关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 标的物交付方式、地点、费用承担及期限 标的物按下列第 2 种方式交付 1、甲方负责发货 2、乙方自行提货 3、乙方委托提货 具体如下 标的物交付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由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标的物质量合格报告或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第四条 验收及提出异议的时间 1、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货物之日起 5 日内进行验收。 2、检验标准 GB15063-2009 3、检验方法 双方委托检验。 4、乙方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① 经过检验,乙方如发现甲方所交产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应一方面妥善保管,另一方面在收到甲方货物之日起 7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并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部分货款。 ② 如乙方未按上述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视为甲方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③ 甲方在接到乙方的书面异议后,应在 7 天内予以答复并作出处理,否则,视为默认乙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按下列第 2 种方式付款 1、次结按每次购货结算的,乙方可采取电汇、承兑汇票、支票、现金等方式付款,甲方必须在款项到达指定账户之日起 日内交货。 2、月结按月结算的,乙方的当月货款,必须于次月 5 日前向甲方结清。 3、年结按年结算的,乙方的当年货款,必须于当年1月5日前向甲方结清。 第六条 合作约定 甲方按下列第2种方式与乙方合作 1、区域经销甲方为生产企业,授权乙方为甲方指定产品的 区域唯一经销商, 甲方在与乙方的合作期内不得在同区域同类产品另设经销商。同时,乙方不得跨地区串货,否则按标的物价款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批零关系甲方为产品经销商,与乙方的合作关系为供货与购货关系,乙方有权就同类产品向其他经销商购货。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标的物经验收不符合第一条和第四条要求的,乙方有权要求补足、换货或退货。 2、标的物不符合第二条质量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损失 标的物在销售期间经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抽查被判定为不合格,而乙方已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建立进货台账,并将进货月报表如实录入的,乙方因接受行政处罚所造成的损失,甲方应全额赔偿,但甲方有确切证据证明质量不合格系乙方保管不善造成的除外;标的物在销售期间经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抽查被判定为不合格,乙方未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建立进货台账,也未将进货月报表如实录入的,乙方因接受行政处罚所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各按50比例承担,但甲方有确切证据证明质量不合格系乙方保管不善造成的除外。 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造成消费者农作物绝产、减产等损失的,若乙方已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建立进货台账,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消费者的赔偿、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甲方应全额赔偿;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造成消费者农作物绝产、减产等损失的,若乙方未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建立进货台账,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消费者的赔偿、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由甲、乙双方各按50比例承担。 3、那一方迟延交货日期或迟延支付价款的,按照每日迟延部分价款 10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4、甲方提前交货的,乙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甲方逾期交货的,应在发货前与乙方协商,乙方仍需要的,甲方应照数补交,并承担逾期交货责任;乙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 30 天通知甲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乙方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发货。 5、乙方自提产品,如果未按甲方通知日期或合同约定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实际交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6. 其他 乙方有义务维护所经销的品牌农资的商业信誉,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标的物的质量,在销售中不得掺杂使假,不得通过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销售,否则,因乙方责任导致被国家机关处罚的,由乙方自己承担全部责任,并按标的物价款 30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通知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电子邮件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按本合同规定应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等费用,应当在明确责任后 7 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款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提交元谋县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 3 年,自 2014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6年 12 月31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 二 份,双方各执 一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甲 方(签章) 乙 方(签章) 住 所元谋县黄瓜园镇 住 所永仁县莲池乡 法定代表人谭华颖 法定代表人亢福康 委托代理人谭华颖 委托代理人亢福康 电 话15987867977 电 话15887766111 开 户 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开 户 行云南省信用联社永仁 有限公司农行元谋 县莲池乡信用社 县支行营业室 户 名元谋金孔雀食 户 名永仁县莲池星茂科 品有限公司 技开发经贸有限公司 帐 号24-1091040009165 帐 号53001706141051002513 2014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