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店装饰工程总合同.doc
连锁店装饰工程总合同 发包方(甲方)XX有限公司 承包方(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门店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哈你运动馆 1.2 工程地点不等区域,具体门店地点由甲方在单店工程装饰合同中指定。 1.3 合同期限【36】个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1.4 合作方式在本合同工程区域和合同期限内,甲方可将其新增门店装饰装修工程和合同期限前已有门店店面新形象改造装修工程交由乙方承包。乙方应具备相应资质证书,保证在合同期限内储备富有施工经验的工程专班人员随时接受甲方的开工指令。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包或者分包任一单店工程。 1.5 单店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改造工程,消防工程、空调工程、拆除工程、电器安装、门头改造、墙体改造、隔断墙、地砖、吊顶安装,顶面、墙面装饰、门、储物柜打造、柜台拼装、标识宣传品安装、清洁工程,搬运工程、门店新形象升级改造工程等门店装饰装修工程中应包含的所有工程。 1.6 单店工程承包方式 1.6.1 乙方包工包料,即除应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外,乙方负责按照“装饰装修设计图”和施工手册的要求提供足够的人工和其他材料。 1.6.2 工程固定单价,即甲方交付给乙方承包的每一门店的工程总价款均统一所列各项目的单价和实际数量进行计算。 如因装修建材市场行情发生变化,乙方请求变更部分项目单价的,应向甲方提出变更的申请,甲方同意后,按变更后的单价执行,但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变更,或者在每一门店工程开工至复检合格前,据以计算该门店工程的所列单价不得进行调整。 第二条 工期 2.1 开工时间具体门店工期由甲方在单店工程装饰合同中指定。 2.2 单店工程工期具体门店工期由甲方在单店工程装饰合同中指定。 第三条 甲方的工作 甲方将门店工程交付给乙方的,应完成以下工作 3.1 开工前一天,将门店钥匙交付给乙方。 3.2 开工当天12时之前,提供“装饰装修设计图”给乙方。施工期间,甲方指导乙方按照设计图进行施工。甲方可对设计图提出修改意见,乙方遵照修改意见施工。 3.3 负责施工现场的水、电、路三通。 3.4 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提出合理整改意见的(不包括设计变更)。 3.5 进行中间工程、隐蔽工程、竣工验收和复检,提出合理整改意见。 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 乙方承接甲方工程的,应完成以下工作 4.1 提供的人工应具备相应的装修、装饰技能。 4.2 乙方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甲方要求采购材料设备,保证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并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如甲方发现乙方使用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或甲方要求的材料设备的,乙方应当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甲、乙双方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4.3 遵守物业管理单位关于房屋装修的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置、噪音控制等等。 4.4 严格按甲方提供的“装饰装修设计图”和施工手册施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修改“装饰装修设计图”或者不按照“装饰装修设计图”、施工手册施工。 4.5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4.6 施工中不得拆改承重结构、暖通及燃气设施,如确需拆改须由甲方或甲方协助房主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4.7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并负责维修施工中使用的照明、围栏和警示牌等。 4.8 保持施工现场整洁,符合文明施工规定,工程竣工前要达到工完场清,保证在工程交付时门店内的上、下水管道畅通、卫生间清洁。 4.9 确保装修质量,尤其是水、电等隐蔽工程的质量,严防渗漏堵塞。装修期间和保修期内如发生施工质量问题,负责返工(修)、更换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4.10 本合同期内,每月的10号和25号向甲方汇报正在施工的工程情况,与甲方商讨解决施工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 4.11 工程竣工后,店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甲方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因施工原因导致检测不合格的,乙方应当返工(修)、更换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4.12 新店工程未移交给甲方前,负责工程成品、半成品和设备的保护。老店的门店新形象改造升级工程中撤换下的标准件在未由甲方回收前,乙方应负责妥善保管。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设备或临时工程的损坏,乙方应及时自费弥补上述损坏,保证工程质量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并保证工期不受延迟,否则甲方有权聘请第三方弥补上述损坏,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造成工期延迟的,乙方应承担误期违约责任。 4.13 及时报请甲方组织中间工程、隐蔽工程和竣工验收,甲方提出整改意见的,乙方应遵照甲方意见及时整改,由此增加的工程费用或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14 竣工验收完成当天,乙方应负责将施工队及时退场。 4.15 本合同施工手册中所列的承包人应承担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关于安全施工的特别说明 5.1 乙方作为施工方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加强施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施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施工条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施工,消除事故隐患。 5.2 乙方应当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施工教育和培训,保证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施工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各自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乙方应当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施工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5.3 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应及时处理,不得影响施工进度。因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事故责任和因此起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4 乙方提供的人工在施工过程中侵害他人权益,或者遭受他人侵害的,乙方应及时处理,不得影响施工进度,有关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及相关责任 6.1 甲、乙双方同意,工程质量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的国家标准及甲方工程验收单的要求为准,室内环境达标以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为准。 6.2 中间工程、隐蔽工程或全部工程完工时,甲、乙双方应共同进行中间工程、隐蔽工程或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给甲方使用后,甲方门店经营满一个月时,甲、乙双方应对门店进行复检。各种验收和复检均应填写工程验收单。对验收或复检中所发现的质量问题,乙方应按国家标准和甲方的要求负责返工(修)、更换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6.3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第七条 工程延期 7.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对设计变更、不可抗力(注乙方人员罢工不属于不可抗力)以及甲方同意的工期顺延等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迟的,工期顺延,并由甲乙双方书面确认顺延的时间,乙方不承担误期的违约责任。 7.2 因甲方原因导致中途停工,工期顺延,且甲方应按【200元/天】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误工费。 7.3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本合同第2.2条约定时间实现竣工验收合格的,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进度缓慢、验收不合格等等,工期不顺延,视为乙方误期,乙方应按本合同第7.4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误期违约金和赔偿金。 7.4 误期的违约责任 7.4.1 乙方不能按时竣工的,除本合同第7.1条约定外,每延迟一小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元;如在约定的竣工日期当天17时前乙方仍不能竣工的,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当天17时之前发生的误期违约金不再支付。 7.4.2 鉴于每一门店工程工期届满的次日为甲方开业时间,如乙方在工期届满后仍不能竣工,造成甲方不能按时并正常开业的,除本合同第7.1条约定外,乙方应按延误期间内该门店应交纳的租金和甲方在相同/附近地段其他门店的经营收益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工程款的结算 8.1 工程总价款的核算根据验收时所确定的实际施工量,按照预算表所列各项目单价计算工程总价款。乙方不得在预算表所列项目以外向甲方主张任何名目的费用。 8.2 工程价款的支付 8.2.1 每个单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乙方向甲方出具正规税务发票后的【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工程总价款。 8.3 质量保证金 8.3.1 质量保证金的交付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付【 150000 】元质量保证金。 8.3.2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质量保证金不计息。本合同期满后的【 2 】个工作日内,甲方退还50的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2年时,应乙方通知,甲方将质量保证金余款返还给乙方。因乙方怠于或拒绝承担保修责任,质量保证金不返还,乙方还应承担甲方发生的维修费用。 第九条 保修责任 9.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出具装饰装修质量保证书及工程保修单,负责对本合同第1.5条范围内的工程进行保修。 9.2 保修期为1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有防水要求的部位,例如卫生间、外墙面等等,防渗漏的保修期为3年。 9.3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的【 2 】天内派人保修;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保修不收取任何费用,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甲方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保修,所发生的保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已支付的,可向乙方追偿。 9.4 每次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验收标准和整改适用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 第十条 损害赔偿及其他违约责任 10.1 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应继续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并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单利计算逾期利息。 10.2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未办理有关手续,乙方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煤气表管,采暖、给排水主要管线的,造成的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10.3 施工期间,因违反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环保规定和双方其他约定,乙方的施工行为(包括材料质量缺陷在内)对乙方自身或对甲方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由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0.4 工程交付使用后,因工程质量缺陷导致甲方人员、顾客或/及其财产损害的,即使质量缺陷未在工程验收时发现,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0.5 发生乙方应承担返工(修)、更换费用、违约金、损害(失)赔偿情形的,如工程款尚未付清,甲方可直接在工程款结算时直接扣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金额。 10.6 依据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实际承担法律责任的事项,导致甲方遭受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或者因乙方怠于/拒绝承担责任,甲方通过诉讼途径向乙方追偿,乙方应承担甲方由此付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赔偿金或罚金等等。 10.7 乙方擅自单方宣布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尚未付清的工程款,不再支付。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战争、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入侵、外敌行为、军事政变、恐怖主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乙方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以及当地气象部门规定的灾害情形、当地地震部门规定的灾害情形或者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灾害情形。 11.2 合同任何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2.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12.2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甲、乙双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2.3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1)没有严格按照开工通知书指定的时间进场施工达【2】次以上的; (2)没有严格按照开工通知书指定的时间进场施工,经甲方催告后的【2】天内仍未开工; (3)误期达【2】次以上的; (4)因乙方原因停止施工时间持续达【 2】天或累计停止施工时间达【 4 】天的; (5)竣工验收或复检不合格达【2】次以上的; (6)擅自分包或转包工程达【2】次以上的; (7)不能按时履行保修义务达【2】次以上的; (8)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身重伤或死亡,或者财产损失达【5000】元以上的; (9)明确表示不履行本合同主要义务的,包括但不限于拒绝承揽本合同范围内的任一门店工程; (10)拒不遵照甲方的设计变更、监督或验收整改意见的; (11)乙方被认为是严重违反本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 (注本条所述“以上”包含本数) 甲方解除本合同时,尚有工程未完工的,甲方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实施、完成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并可使用留在现场的所有材料设备(周转性材料、施工机械除外)和本工程、临时工程,也可以在工程复检合格后解除本合同。 12.4 甲方拖欠任一门店工程款达【5】日以上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2.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2)本合同期限届满时终止,但本合同期限届满时,尚有工程未竣工或复检的,甲、乙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约定,直至工程复检合格为止; (3)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实际履行,甲方或乙方解除本合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2.6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既不影响乙方承担违约、赔偿和保修责任,也不影响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通讯联络 13.1 甲、乙双方应负责为每一门店工程指派至少一名工程负责人,分别代表各自委派方落实本合同项下的工作。 13.2 本合同的附件,以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变更、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通知等等,应当以书面方式送达给对方签收。对方不签收或不出具送达回执的,可以按下列方式邮寄送达 13.2.1 甲方的邮寄地址 【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 13.2.2 乙方的邮寄地址 【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 13.2.3 邮件应采用中国邮政快递服务(EMS),并在邮寄凭证上注明所送达的文件名称。 13.2.4 自寄出之日起满【5】日的,视为邮件已送达至对方。 13.2.5 如乙方拒签开工通知书,或者不出具开工通知书的回执,则视为乙方拒绝按时开工,但工期仍按开工通知书上指定的开工时间开始计算,工期届满工程仍未竣工或交付的,视为乙方误期,乙方应承担误期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14.1 因本合同项下工程施工发生的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4.2争议期间,除出现下列情况,甲、乙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而停止施工。 第十五条 本合同的效力 15.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加以约定。 15.2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生效前所签订的有关门店装修的合同及附件无效,一切以本合同及附件约定为准。 15.3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4 本合同所述附件二、四、六、七、八均为格式文本,其具体内容由甲方根据每个门店工程的实际情况填写或完善,附件五由甲方根据每个门店的实际情况确定。附件九、十为格式文本,由乙方在完成每一个门店竣工验收合格时填写并提交给甲方。 每一门店工程所使用的附件均构成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据以确定甲、乙双方权责。 (以下无正文) 甲 方湖北良品铺子食品有限公司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 9 页 共 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