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市场租赁合同.doc
合同编号 服 装 市 场 租 赁 合 同 出租方 承租方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市场经营摊位(以下简称摊位)的有关事项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摊位概况 第一条 乙方承租的摊位位于甲方市场 楼 区第 号至第 号摊位。 第二条 乙方承租的摊位计租面积为 ㎡(计租面积为摊位面积乘以系数1.2)。 第三条 乙方承租的摊位只能用于经营 品牌 产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经营其他品牌产品,或以其他方式变更本条约定的摊位用途。 第四条 乙方经营的品牌应当符合甲方市场的总体规划要求。 第二章 摊位租赁期限 第五条 乙方承租摊位的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章 租金缴纳方式与期限 第六条 摊位租金标准为 元/月㎡,合计(大写) 第七条 上述摊位租金乙方分 次付清,按照下列时间与金额支付 时间 金额(元) 大写 年 月 日前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年 月 日前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第八条 电费按实际使用量按月支付。 第九条 乙方营业员服装费按实支付。 第四章 履约保证金制度 第十条 甲方市场实行保证金制度,乙方应当于签订本合同之日向甲方另行缴纳保证金,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以及销售商品等经营活动的履约担保。 第十一条 保证金交纳标准为摊位面积100㎡以下的 元/户;100㎡以上(含100㎡)的 元/户。 第十二条 保证金用以保证对本合同、市场管理规定的执行及现行赔付制度的实施,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收乙方因违约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甲方依据先行赔付制度代乙方支出的款项;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和甲方代为先行赔付支出的款项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十三条 甲方扣收保证金后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扣款的事实和理由,乙方应当于收到通知后七日内补交与甲方扣收金额相等的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供电。 第十四条 一般情形下合同期满或被解除之日起延后一年,甲方将剩余的保证金退还乙方,但不计利息。 第十五条 乙方向消费者承诺的保修期限超过本合同租赁期限的,保证金返还时间以乙方承诺的最长保修期限延后一年返还,但不计利息。 第十六条 乙方承租数个摊位并且租赁合同的期限不一致的,全部保证金按照最迟到期的期限延后一年返还,但不计利息。 第十七条 乙方承租摊位的面积或者期限变更的,保证金的金额或者期限应当做出相应的调整。 第五章 摊位的交接 第十八条 乙方按合同付清保证金和首笔租金之日,甲方向乙方交付摊位。 第十九条 甲方将摊位交付乙方时,双方应当对该摊位进行检查交接,交接清单一式两份,双方签章后各执一份。 第二十条 乙方交还摊位时甲方以交付摊位时的交接记录作为依据检查验收。 第六章 摊位装修规定 第二十一条 乙方如需对所承租的摊位进行装修或者翻新装修,最迟应当提前七日向甲方提交装修方案、设计图纸以及电器线路图、电器设备安装清单、施工时间与工期计划,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当在市场的非营业时间装修,以免影响他人的正常营业。特殊情况下乙方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方可在市场营业时间装修。 第二十三条 乙方在装修过程中应当保证摊位设施设备完好,保证消防及市场其他公共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 乙方违反规定擅自进行装修施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施工,并采取阻止施工以及施工材料与设备进入市场、切断施工用电等措施;乙方不听劝阻强行施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 乙方装修所使用的工具、设备与材料应当符合安全、消防、环保和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除本章规定外,乙方还应当遵守市场管理规定中有关装修的其他规定。 第七章 先行赔付制度 第二十七条 乙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经营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做出明确的三包承诺,并按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销售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甲方在市场内实行先行赔付制度,即乙方因出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出现质量问题与消费者发生争议时,先由乙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行处理。乙方应当向消费者承担责任,但拒绝、逃避或者无力承担的,甲方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规定先行代为承担责任。 地二十九条 甲方代为承担责任后,有权从乙方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因代乙方承担责任而发生的费用,保证金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依法追偿。 第三十条 先行赔付的条件、程序、方式与范围等具体规定按照甲方的市场管理规定执行,该项规定乙方已经了解并且没有异议。 第八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管理规定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统一管理、监督、检查,有权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乙方违法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做出批评教育、停业整顿、罚款、查封货物等措施。 地三十二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本合同以及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在市场范围内予以口头或者书面公开通报批评。 地三十三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租赁的摊位提供日常的维护服务,保证设施完好,有偿提供水、电及配套设施的服务。 第三十四条 甲方负责市场内的公共卫生,配合公安、工商机关维护市场的经营秩序。 第三十五条 甲方可以对乙方的营业员提供有偿培训,实施日常营业行为规范监督与管理。 第九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乙方有权在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内独立开展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三十七条 乙方有权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招聘或者辞退营业人员,但是乙方营业人员进入市场工作时应当向甲方办理登记手续,并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 第三十八条 乙方及乙方的营业人员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何甲方的市场管理规定,乙方在销售时必须开具本市场专用票据。 第三十九条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冒用甲方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第四十条 乙方应当爱护摊位设施以及市场的公共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变更、增减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摊位出租、部分出租、转让、出借、相互交换、抵押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变相做出前述行为。 第四十二条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变更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摊位用途。 第四十三条 乙方经营的商品应当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在市场内展示的样品的有害物质不得超过室内环境保护的国家标准。 第四十四条 乙方租赁期满后,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继续承租原经营摊位。但甲方按市场发展需要,要求乙方调整经营品牌,乙方应当予以调整,否则不再享有优先继续承租权。 第十章 合同的变更与续订 第四十五条 甲方为适应服装消费市场发展需要,对本市场的规划、摊位的布局、装修的设计以及其他方面进行更新、改造、调整的,可以变更乙方承租的摊位位置和面积。 第四十六条 甲方按照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变更本合同时,应当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并与乙方协商变更方案,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甲方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十七条乙方在租赁期满后续租原摊位的,最迟应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就续租的期限、摊位的用途、摊位的租金标准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办理续租手续。否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优先承租权,甲方有权向他人出租。 第四十八条 乙方不续租的,应当在租赁期满之日前5日内与甲方办理结算、检查、验收、交接等退出市场的相关手续。 第十一章 合同的解除 第四十九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一) 市场因甲方的过错不能正常供应水电,致使乙方不能正常经营超过15日; (二) 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提出的合同变更方案乙方不能接受。 第五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一) 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吊销经营资格; (二) 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或欺诈、坑害消费者; (三) 严重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经甲方书面劝告限期纠正而拒绝纠正; (四) 私自出租、转让、出借、交换、抵押摊位或者变更摊位用途,或者以任何方式变相做出前述行为; (五) 拖欠摊位租金、水电费或者保证金任何一项超过15日; (六) 故意或者因过失给甲方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使甲方声誉受到严重损害。 第五十一条 任何乙方在没有合同解除权的情形下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的,最迟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并应按照本合同第十三章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 合同的终止和清理 第五十二条 合同期满办理结算、摊位交接手续后,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但乙方在合同期间所售商品的售后服务义务仍需继续履约。 第五十三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合同的,剩余的摊位租金和保证金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五十四条 合同期满之日或者提前终止后3日内,乙方应当完全搬离承租的摊位,将摊位按现状交还甲方,甲方对乙方的装修不予补偿。 第五十五条 乙方装修摊位时经甲方同意增设的物品除吊顶、地面以外,在不损坏摊位结构的前提下可以拆除,其它按照正常使用后的现状无偿交还甲方。 第五十六条乙方因使用摊位或者拆除增设物品不当造成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第五十七条 乙方逾期占有摊位的,应当依照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摊位租金标准,按日双倍支付逾期占有摊位的租金,或者由甲方在应当退还的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第五十八条 乙方逾期占有摊位超过7日的,甲方有权对乙方所占摊位内的物品进行清理、封存、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九条 乙方实际租赁或者占用摊位的起止日期以甲乙双方办理书面交接手续的日期为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章 违约责任 第六十条 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摊位租金、电费或未按时补足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拖欠费用金额每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 第六十一条 乙方员工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甲方有权按照该规定的标准从保证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十二条 甲方未按约定交付摊位的,应当按照已收摊位租金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十三条 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或者乙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按照乙方实际租赁天数计收摊位租金,剩余的摊位租金和保证金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予以退还,并按剩余摊位租金的百分之五承担违约金。 第六十四条 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或者甲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乙方剩余的摊位租金和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甲方不予退还。 第六十五条 违约方承担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罢工、战争、火灾以及市场设备设施意外损坏等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十四章 市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七条 甲方为了规范管理市场,制定XXX服装市场管理规定 (本合同中简称市场管理规定)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六十八条 本合同签订之前甲方应向乙方出示市场管理规定,提示乙方仔细、认真阅读本合同以及市场管理规定的内容。乙方在已经完全了解并同意接受上述全部内容的基础上与甲方签订本合同。 第六十九条 甲方于本合同签订时将市场管理文本一份交付乙方,供乙方及其员工随时阅读了解。 第七十条 甲方可以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或者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市场管理规定进行适当修改和完善,但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及时在市场内公示。 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七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章 其他事项 第七十二条 本合同未涉及的事项,按照市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乙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企业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并加盖乙方公章;乙方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上述资料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由甲方存档备查。 第七十四条 乙方委托代理人代为签约的,应当在签订本合同同时向甲方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十五条 甲乙双方应当保证本合同记载的双方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的真实性与准确性。任何乙方变更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乙方按照本合同记载的对方地址、电话、传真或者邮编发出的通知不能送达的,由对方承担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两份,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存档各一份。 第七十七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七十八条 特别约定如无特别约定应当注明“无” 出租方(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签约地址 签约时间 合同审核 出租方(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签约地址 签约时间 附件 1、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资料市场管理规定一本、消防安全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资料授权书、企业营业执照、商标注册、税务登记证、质量认证、检测报告 3、 摊位交接记录 交接时间 摊位状况 交付人 接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