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租赁合同.doc
电视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商务部、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颁布的电器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为明确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乙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 第一条 租赁标的及期限 甲方将 一台提供给乙方使用,从2012年 月 日 时起到20 年 月 日 时交付给乙方使用, 租期 年,年租费用 元,共 元。此电器只能由乙方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第二条租金、押金标准及交付期限 1、 乙方在提取同时须向甲方交纳租金200元人民币/台,合同期满退回押金。如乙方需延长合同期限,提前2月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方可继续使用。 第三条甲方责任 1. 向乙方提供的性能必须良好;因甲方产品本身问题不能继续使用的情况,甲方应当即更换相当档次和新旧的为乙方服务。 第四条乙方责任 1、 所租赁电器不得人为损坏,包括(自行拆卸,人为摔打等行为),由此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所损怀电器的押金不退还; 2、 使用电器场所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如从事所产生的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所交押金不退还; 3、 在租赁期间发生租赁标的被偷盗的以及其他非人为原因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所损怀电器的押金不退还; 第五条 纠纷解决方式 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合同生效及附件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交纳押金、甲方交付电器起正式生效。 2. 本合同共两页一式两份。甲方持正本一份,乙方一份。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 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七条 备注(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约定处理)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授权人 身份证 电话 电话公司/住宅 附件 1. 乙方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 1 页 共 1 页